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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近代政治制度史复习题.docx

1、中国近代政治制度史复习题中国近代政治制度史复习题一、 中国近代政治制度的特点1、复杂多样,变化剧烈(1)政权性质:(2)政权组织形式:有君主制:晚清政府(君主专制,清末新政时期试图向君主立宪过渡),太平天国政权;有共和制:南京临时政府(总统制),北洋政府(内阁制),国民党政府;还有特殊的军政府(西南护法军政府)。(3)政权管辖区域;全国性政权(晚清政府,北洋政府,国民党政府),局部政权(太平天国、西南护法军政府,中共苏维埃)。2、深受外国政治制度的影响中国近代新出现的各种类型政治制度都受到外国政治制度的影响引进的政治制度大都经过了有选择的改造。3制度的实际运行仍深受中国传统的影响(突出的如专制

2、集权与分权制衡)二、 总理衙门全称总理各国事务衙门,简称总署或译署。1861年初清政府为办理洋务(外交)而设立的中央机构,恭亲王奕 主持,1884年后由奕劻接任,1901年7月24日改组为外务部。官员分为大臣和章京两级。职权范围:办理外交,同时经管通商、海防、关税等事务,实际总揽整个洋务事宜。并管辖三口通商大臣和五口通商大臣。机构性质:皇帝直接指挥的中枢机构,不能独立行使职权,在规章制度上始终没有授予其直接处置事务的权力,实际上是辅助皇帝政务的一个办事机构。总理衙门的设置对清政府的影响: 原有君主专制政治体制的完整性被打破,政权的半殖民地化进一步加深:从地方扩展到中央,从个别职官的设置扩展到政

3、府机关的设立,从通商扩展到外交。三、总税务司署的殖民性1、根据不平等条约成立,主要中高级官员均为外国人以英国人为主2、名义上接受总理衙门和外务部的领导,实际上完全独立行事。总理衙门和外务部实际上无权过问其内部事务,各海关制度上的负责人是海关监督,但通过另设税务司署,把海关的主要职能征税和行政管理纳入其中,实际上架空了海关监督。3、广泛干预中国内部事务财政和税收权:海关关税;甲午战后三次大借款,盐厘、货厘的征收权;各口岸50里内的常关关税。海关成为代表列强管理债、赔款的机关。内政:干涉清政府人事任命;广泛参与洋务运动:军事工业,海防,邮政。外交:蒲安臣使团,马嘉理案交涉,中法战争中的交涉。其他:

4、刺探中国政治、经济等情报。海关十年报告四、督抚专政局面产生的背景、表现、特点、评价清朝实行高度中央集权体制,但在近代接连不断的内忧外患冲击下,原有的体制逐渐被打破,形成了督抚专政、内轻外重的局面。(一)、督抚参与对外交涉近代之前,除两广总督外,地方督抚均无对外交涉权。鸦片战争后,地方督抚开始参与对外交涉。总理衙门成立前,对外交涉大多由地方督抚办理,成立后许多地方性交涉仍由地方督抚处理,重大事件由总理衙门会同地方督抚协商解决。地方督抚中,两江总督和直隶总督分兼南北洋大臣,特别是直隶总督,分担了大部分外交事务,可以代表中央政府与外国谈判、立约,办理有关通商、划界、教案等事宜。甲午战后,帝国主义侵略

5、势力深入内地,几乎所有的督抚都负办理对外交涉的责任。(二)、督抚握有一定的军事指挥权。近代之前,军权高度集中,凡遇重大军事行动,由皇帝简派重臣前往办理。近代内忧外患丛生,中央直接控制的八旗和绿营腐败不堪,清政府一般不再委派朝廷重臣和亲贵为钦差大臣统帅军事,而直接授权地方督抚,命令他们组织地方武装,督办军务。(三)、督抚通过兴办洋务扩张权力。在洋务运动中,地方督抚权力进一步膨胀,逐渐将地方军事、政治、经济、外交和文化教育诸权集于一身 (四)、汉族官僚在督抚中占绝对比重。督抚专政造成内轻外重的政治格局,带来地方独立的趋势,对晚清政局产生重大影响五、湘军(背景特点评价)晚清时对湖南地方军队的称呼。太

6、平天国起义后,清政府下令各地在籍大臣督办团练。 1853年,曾国藩仿照戚继光的建军成法,建立湘军。湘军并非团练,亦非国家经制军队,属于勇营。湘军的特点:1)以募兵制取代士兵制募山农为兵,召书生为将。2)将必亲选,兵必自招。自上而下建立严格的个人隶属关系,同时利用亲属、同乡、师生等关系加强内部联系。3) 厚饷养兵,就地筹饷。将帅自筹饷银:厘金、杂捐等。4)兵种齐全。编制有陆军和水师。以营为单位。湘军建立的影响:军事上兵为将有代替了兵归国有,募兵制代替了世兵制,军队的实力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地影响日渐加强。政治上促成了督抚专政局面的形成。六、早期维新派关于政治体制改革的思考具有一定的反对君主专制制度的

7、民主思想,主张革新政治,建立君主立宪的政治制度。早期维新派对西方的政治制度有初步的了解,认识到专制主义的统治是中国积弱不振的根源。他们认为君民共主最优越,最适合于中国。19世纪70年代初的易言中,郑观应明确提出了在中国开设议院的主张 ,他成熟的议院思想,主要体现在盛世危言。 1890年代初,何启、胡礼垣、陈炽等人也提出了在中国建立议会制度的主张。他们设想的议院,不是真正的立法机构,带有较多的议事、咨询色彩。早期维新派的这些要求和主张,反映了新兴的民族资产阶级要求参予政权的愿望。但其思想还未成体系,较为零散。七、维新派关于政治体制变革的设想(一)、变官制是维新派的主要政治纲领(二)、从设议院到开

8、制度局、懋勤殿。开制度局、懋勤殿是维新派政治体制变革的核心主张,遭到了顽固派的激烈反对。维新派还对一些不适应现实的规章制度等提出改革意见:废除回避制度、去书吏之弊、建立官吏薪俸制度、废八股等。(三)、变革的具体设想1、三权分立:中国官制三权不分,弊端丛生,应该三权分离,并进一步设议会为立法构2、立法机关:先仿效日本等国起议政作用的一些机构, 3、行政机关:制度局之下立十二局以行新法。 4、司法机关:宜采西法,重定施行。司法机关应独立于立法与行政机关之外。5、地方机构改革:地方上每道设一新政局,每县设一民政局推行新法,改道为省,设巡抚,下置参议、参军、判支;县设知县一人,下置参曹、刑曹、金曹,综

9、理养民、教民之事;县以下公举乡官。每省设立法会议,专为推行中央十二部命令,设主席一人,由皇帝任命。6、安置守旧大臣:做出必要让步,对机构增新不裁旧;对人员选通才以任新政,存冗官以容旧人;以尊位厚禄安置守旧大臣。八、清末新政时期新官制(背景内容评价)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清朝派载泽、端方等5位大臣出国考察宪政。同年十月,成立以宝熙、刘若曾为提调的考察政治馆,负责对“中外政治,悉心考核”,选择其要者,编订成书,以作为推行“预备立宪”的参考。1906年9月1日下诏宣布“预备立宪”,规定“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实行立宪的期限,容后“妥议”。改革师法日本,先从官制入手。1906年9月2日,

10、正式宣布进行官制改革,派载泽、袁世凯等为官制编纂大臣,奕劻、孙家鼐、瞿鸿禨为总司核定大臣。设官制编制馆。袁世凯是官制编订事务的真正主持者。官制的积弊有三:权限不分,职责不明,名实不符。编纂官制的基本原则:制定官制,编纂大臣拟定了五条基本原则,核心是仿行三权分立和责任内阁 。11月2日,奕劻等将草案上奏。11月6日,正式公布新中央官制。没有采用责任内阁制,保留旧的内阁和军机处,各部院的设置基本采用奕劻等人的奏折。1906年11月,实行新官制。1、行政机构 各部基本按西方近代行政机构模式划定权限,并反映了精简、效率的原则 (1) 机构设置 不变的机构:内阁、军机处、外务部、吏部、学部等。改变的机构

11、:巡警部改为民政部,户部改为度支部,;兵部改为陆军部;刑部改为法部;理藩院改为理藩部,;太常、鸿胪、光禄三寺并入礼部;工部并入商部,改名农工商部;增设邮传部;大理寺改为大理院 ;都察院调整职掌。拟设机构:准备设立资政院、审计院。海军部和军咨府,未成立前归陆军部办理改革后,除军机处外,有外务、吏、民政、度支、礼、学、陆军、法、农工商、邮传、理藩等11部。(2)各部组织 机构设置 统一设置承政厅,职掌机密、档册、印信、经费收支等;参议厅,负责草拟、审订本部的章程法令。各部设司、局、科办事。各部官制 每部官缺不分满汉。设尚书一名,总理本部事务,为一部之长;左右侍郎各一名,协助尚书处理部务,监督属员。

12、(外务部体制仍旧)下设左右丞,左右参议,参事,郎中等官。2、司法改革 废除三法司制度,实行四级三审制新官制模仿西方三权分立制度,内阁为行政机关,大理院负责司法审判,预备设立的资政院为立法机构,新设十一部的名称和职掌较为明确,一定程度上改善了原有的机构臃肿、职权重叠、官吏多重兼职的积弊,为责任内阁奠定了基础;但实际上只以行政执行机构为重点,而对为君主专制服务的中枢决策机构等不予更改,仍以军机处为行政总汇;官缺不分满汉,但改革后权力集中于满族亲贵,满人多为重要职位,难以调和满汉矛盾。地方官制改革 1907年7月,奕劻等上奏方案。地方机构改革着重于增改司道各员:改学政为提学使;改按察使司为提法使司,

13、专管司法行政,监督各级审判;部分省份设交涉使,办理外交事务;增设巡警道,专管警政事务;增设劝业道,专管农工商业及交通事务;裁撤分守分巡各道;边远地区由督抚酌情请旨设置兵备道。东三省于1907年设民政使和度支使,分别管理民籍和财政事务。分设高等、地方、初等审判厅,作为独立于行政之外的专门司法机构,以为司法独立的基础。各省府州厅县筹备组织议事会和董事会,作为地方自治机构。地方官制改革试图建立较为近代的地方政治制度,同时加强中央集权,但地方督抚多有保留,改革进展缓慢,改革也激化了中央和地方督抚的矛盾。九、钦定宪法大纲1908年8月清政府迫于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势的威胁,同时为了敷衍立宪派关于召开国会的请

14、愿,颁布 钦定宪法大纲。共二十三条,分正文分“君上大权”和附录“臣民权利义务”两部分,皇帝有权颁布法律,发交议案,召集及解散议会,设官制禄,黜陟百司,编订军制,统帅陆海军,宣战媾和及订立条约,并且行政外交大权由皇帝独掌。另外,规定臣民有纳税、当兵、遵守法律的义务。在法律范围内,享有言论、著作、出版、集会、结社、担任公职等权利和自由。它首先皇权要受宪法的约束;其次,确定了国家政体采取“三权分立”的原则,君主在行使权力时,必须受议院、政府和法院的制约。 它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宪法性文件,具有二元制君主立宪政体宪法的性质。充分肯定君主权力,具有浓厚的保守性;同时它通过宪法性文件的制度化形式,对皇帝的权

15、力进行了一定的限制,肯定和保障民众的权利。十、谘议局制订宪法和召开国会是立宪的两个中心问题。清廷先后建立了地方的谘议局和中央的资政院作为“预立议会的基础”。1907年9月,清廷决定设立资政院,派溥伦和孙家鼐为总裁。10月,谕令各省设立谘议局。1908年7月,清廷批准宪政编查馆和资政院拟订的各省谘议局章程、谘议局议员选举章程,谕令各省一年内办齐。(1)谘议局的组织。选举年限,三年一次, 谘议局设议长一人,副议长二人,设常驻议员,以议员额数十分之二为额,均互选产生。(2)职权职责和权限共有十二项:议决本省应兴应革事件;议决财政预算、决算、税法及公债、本省担任义务之增加;议决本省单行章程规则之增删修

16、改和本省权利之存废;选举资政院议员 ;申复资政院和督抚咨询;公断和解本省自治会的争议;收受自治会和人民的陈请建议。(3)谘议局的设立1909年10月14日,21个行省正式成立谘议局,召开第一届谘议局会议。共选出议员1643(4)谘议局的性质拥有某些议政、监督、立法职能,具有一定的地方议会性质,但权限受到严重限制。从咨议局章程来看,咨议局只是一个咨询机构,并不具备立法权,其议决的方案并不具备法律效力,不能强制地方执行。它的设立为资产阶级立宪派提供了一个合法的发表政见的场所。十一、资政院1907年,清政府宣布筹备资政院,年以后陆续完成资政院院章,1910年,正式成立。设总裁、副总裁各2人,其议员分

17、钦选和民选,各一百人,另设钦选总裁两人。1909年11月,除新疆外,各省选出98名民选议员,1910年5月,钦定98人,9月23日,第一次召集议员会议,宣告成立,10月3日,召开第一届常会资政院的主要职责是:议决国家财政预、决算;议决税法及公债;议决法典(宪法除外)以及特旨交议事件和人民陈请事件等,其议决的法案,需要“请旨裁定”。 立宪派实际上控制了资政院,成为其参政、议政的全国性合法机构。资政院具有某些国家议会的性质,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代表民意参政议政的全国性民意机构,其活动也体现了一定的民主政治精神,但其权限受到了重大限制。十二、清末修律的特点、实质与影响特点:1、打破了以刑为主、诸法合体

18、的传统,中华法系解体,中国近代法律体系开始形成。2、更新法律制度与原则。3、改变了重农抑商的传统,第一次对私有权做了全面规定,承认并保护民营工商业。4、确认和维护列强在华权益,同时又保留了部分封建法律传统。实质:修订后的法律,采用了资本主义法律的形式,开法律近代化的先河,同时保留了不少封建性条款和维护帝国主义在华权益的条款,表明了其半封建半殖民地性质。影响:由于清政府的迅速灭亡,修订法律的成果大多停留在纸面上,即使已颁行的部分,也很少发挥过实际作用,同时由于大多照搬大陆法系日德等国的法理和具体条文,缺少坚实的社会基础和共识,导致其多停留在纸面上,难以解决社会的实际需要。但它的历史影响巨大,此后

19、中华民国时期的立法基本上是沿着它开辟的道路继续走下去的。十三、会审公廨清朝地方政府设在租界内审理华洋混合案件的审判机关,但实际上由外国人控制,是列强在华领事裁判权的扩大和延伸。1868年,上海道与英美领事订立洋泾浜设官会审章程,据此正式成立上海公共租界会审公廨,会审公廨从此制度化。会审公廨从形式上看是中国政府设在租界里的一个司法机关,实际控制在外国领事之手。会审公廨使清朝的司法权在租界内完全丧失。中国司法审判权受到剥夺,中国人民在涉外纠纷争议的审理中处于受侮辱和被歧视的地位。会审公廨也受到西方较为进步的司法制度的影响,对后来清政府改革刑律、废除刑讯、实行律师制度等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1926年

20、收回上海会审公廨,1943年废除领事裁判权。十四、废除科举的影响积极影响:推动了近代教育制度的建立;推动了士人的转型。消极影响:士绅阶层面临严重的生存危机,失去了对政府的向心力;摧毁了传统的社会等级制度,但实际上又使得社会上层与下层、城镇与乡村之间的界限更加固定,对社会的整合功能造成了长期的消极影响;科举考试作为一种选拔人才的方法不失其合理性,骤然取消带来了不良后果。十五、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特点及历史地位辛亥革命爆发,各省纷纷响应,清朝统治摇摇欲坠。1911年10月30日,发生滦州兵变,提出政纲十二条。在压力之下,清政府于11月3日颁布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特点(1)对皇帝的权力作了较大的限制。(

21、2)大大提高了国会的权力。宪法改正提案权、选举总理、批准预决算、议决国际条约等(3)对人民权利没有做出规定。历史地位:否定了君主专制,是一部虚君制君主立宪制的宪法性文件。十六、清末政治体制变革的启示清末由朝廷主持的立宪运动是以传统政治权威的合法性为基础,通过传统的官僚政治手段而进行的自上而下的有限变革。1、政治制度变革是在内忧外患的危局推动下进行的,带有被动的性质。统治阶层希望通过变革维护和加强皇权统治,维持中央集权体制,最终失败;另一方面,扩大人民的民主权利,建立民主政体,在社会基础不具备的情况下,也不可能成功。变革的失败反而导致了社会的无序化。2 、自上而下的政治体制改革需要中央政府集中权

22、力,以便有效统筹,解决改革中的问题。但清政府由于权威的丧失,无法承担这一历史使命。3、政治体制改革需要社会力量的支持,清政府没有能吸纳新的社会力量,反而促使他们转变为现政权的发对力量。(主观;客观:转型期的政府难以满足新的社会力量的诉求)清政府没有把握历史机遇,没有妥善处理新旧矛盾,变革大多停留在形式上,最终失败。十七、临时参议院的历史意义:(1)参议院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民意机构,是辛亥革命的积极成果,创立了中华民国初期的法统。(2)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资产阶级立法机构。(3)局限性:对袁世凯的妥协让步,逐渐蜕化变质。从西方移植的政治制度必须适应中国国情。十八、临时约法临时约法是南京临时政府颁布

23、的具有宪法性质的资产阶级革命法典。1912年3月8日,临时参议院通过,11日,临时大总统孙中山公布施行。1、内容 (1)规定了主权在民的原则,国家的统治权由国民全体行使,人民享有广泛的自由民主权利。(2)中华民国是主权独立、领土完整的统一国家。(3)三权分立 由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和国务员、法院行使统治权。参议院 立法机关。职权:议决一切法律案,议决预决算、税法、公债等,承诺临时大总统任命国务员及外交大使公使、宣战媾和、缔结条约、大赦等,弹劾总统和国务员。总统否认议决事件,如到会参议员三分之二仍执前议时,仍由临时大总统公布施行。临时大总统副总统由参议院选举。临时大总统职权:总揽政务,公布法律;发

24、布命令;统帅军队;经参议院同意,行使人事、外交、大赦等职权。因故去职或不能视事时,副总统代行其职权。国务员经参议院同意,由总统任命。辅佐总统,担负政治责任,于总统提出法律案、公布法律及发布命令时,须副署。法院 司法机关 由临时大总统及司法总长分别任命法官组成。独立审判。2、历史意义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资产阶级民主共和性质的根本大法。缺陷(1)没有提出反帝反封建的民主革命纲领。(2)因人设法的人治主义色彩很浓。(3)分权和制衡原则遭到破坏,内阁制同时又保留了一定的总统制特点,使得体制本身存在缺陷。十九、临时约法规定的内阁制的特点:一:总统与内阁的关系:一方面规定国务员的副署权,另一方面又明确规定总统

25、总揽政务。“国务员辅佐临时大总统,负其责任”的含义模糊。二、内阁与议会的关系:议会有对内阁的弹劾权,内阁无相应的解散议会权。三、总统与国会的关系:总统有内阁制政体中总统所没有的否决权。总之,总统并非真正的虚位元首,而内阁在很大程度上受制于议会,因此,临时约法设计的政治框架是失衡的。二十、袁记约法即中华民国约法。它是由袁世凯非法组织的“约法会议”起草、审议和通过的,于1914年5月1日公布实施,共十章六十八条。袁记约法内容(1)形式上规定主权在民,人民享有广泛的自由民主权利,实际上限制这些权利的实行。(2)实行总统制 总统为国家元首,总揽统治权,总统只对国民全体负责,不对国会负责。总统为行政首长

26、,设国务卿协助;总统有权召集立法院,并经参政院同意,解散立法院,可以不经立法院同意,制订官制官规,任免文武职官,缔结条约,宣战媾和,宣布戒严,发布紧急命令及紧急财政处分等。(3)立法院 由各省选举议员组成,名额为275人,职权为议决法律及预算,答复总统咨询,收受人民请愿等,但议决的法律须受参政院的再审议,总统可以不公布,所以其权限实际极为有限。 但实际上并未成立,其职权由参政院代行。袁记约法以中央集权为主旨,限制普遍民权,扩大行政权,压抑立法权,总统拥有几乎不受限制的权力,使袁世凯的专制统治获得了法理认可,而辛亥革命的成果几乎破坏无遗。二十一、军阀政治的特点由于社会原有统治势力的崩解,新的秩序

27、未能及时形成,掌握武力的军阀登上了历史舞台。特点 1、借助传统伦理和私人关系结合成团体,国家军队几乎称为个人的私军。2、派系林立,政令不统一。3、打着民主共和旗号,实行专制统治。4、军权和政权不分。武力创置政权、夺取政权、干预政权。5、军阀带有很多传统的痕迹,也具有时代的印记:大多接受过新式教育;军队的近代化;为扩充实力而重视发展经济。二十二、第一届国会(产生背景及演进)中国历史上第一个正式代议机构1、议员的产生 临时参议院议决国会组织法、众议院议员选举法和参议院议员选举法,于1912年8月10日公布,随即进行选举。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均有较严格的年龄、性别、财产、文化程度等限制。(1)众议员 任

28、期3年,名额596人,按人口比例产生名额暂按前清谘议局议员名额分配 。选举权有较为严格的限制:众议院采用间接选举制,先选出“初选当选人”,再从中选出正式议员。(2)参议员 任期6年,每2年改选1/3,选举采用团体选举制。2、国会的组织参众两院均设有正副议长各1人,议员互选产生3、国会职权 两院地位平等。职权分为共同行使和各自行使两种。共同行使:议决法律、预决算等;弹劾大总统、内阁和国务员;同意大总统提出的人事任免、宣战媾和、缔约、大赦等事项;制宪,选举大总统、副总统。议决法律、财政及重大议案,须经三读。参、众两院的职权平等,各种重大议案的通过,必须经过两院分别议决才能成立。参、众两院的关系,体

29、现了立法上的权力互相制衡,主要表现在议案的议决和对不同意见的协议两方面。在协议方面:当对同一问题两院有分歧时,组成两院协议会协商。4、国会的解散 国会选举中,国民党共得392席众议院269席,参议院123席,后来合并为进步党的共和、民主、统一三党共有223席, 国民党在参议院占有优势,但不能控制众议院。1914年1月10日,袁世凯解散国会,这一时期的国会被称为第一届国会第一期常会。5、国会重开和再次解散 1916年8月1日,国会恢复,史称第一届国会第二期常会。在黎元洪、段祺瑞府院之争中,被第二次解散。部分议员南下参加护法运动,组成国会非常会议。1918年8月,第二届国会即新国会,又称安福国会开

30、幕,成为皖系操纵政局的工具。直皖战争中,皖系失败,1920年8月,安福俱乐部被解散,随后新国会闭会。10月,徐世昌宣布众参两院应按民国元年的选举法重新选举,1921年有12个省区举办了选举,但议员未及集会,这个未及集会的国会被称为新新国会。国会的消亡 1922年直系控制北京中央政府,提出“恢复法统”,于8月1日重新恢复国会,1924年冯玉祥发动北京政变,当年底正式解散沦为军阀统治工具的第一届国会。1926年8月,议员被遣散,国会在中国历史舞台上消失。二十三、国民革命兴起的原因(一)确立“以党治国”的政治模式:1、健全党的组织,各级组织之间遵照下级服从上级的原则。(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2、建立党

31、军。军中设立党代表和政治部。(二)广泛的政治动员辛亥革命主要依靠会党、新军、华侨,主要通过“排满”口号动员;国民革命的参加者则广泛得多,最大的区别是通过“扶助农工”的口号把农民和工人等民众动员起来。(普遍组织农民协会、工会;农民运动讲习所,彭湃、毛泽东;五卅运动、省港大罢工)二十四训政纲领确立的体制1928年10月,国民党通过训政纲领和国民政府组织法。训政纲领规定:训政期间,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代行国民大会职权,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将政权付托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人民享有的四种政权,由国民党训练国民逐渐推行,五项治权付托于国民政府,国民党中政会指导监督国民政府重大政务的施行,并修正解释国民政府组织法。确立国民党、国民政府和人民三者的关系:国民党有权;国民政府有责:人民既无权又无责,只有服从国民党的义务。党政关系:在中央通过中政会:训政期间的最高指导机关,对国民党中执会负责;委员包括中执委,监察委员,国民政府委员;会议讨论决定重大政务;但是不直接发布命令及处理政务,而是通过决议后交国民政府执行。但是实际上难以发挥这一作用。地方:各级党部认为同级政府的举措不当时,应报告上级党部转咨其上级政府处理。实际上地方党部难以监督同级政府,以党治国在地方层级难以落实二十五、国民政府主席的地位和职权的变化1928年2月,国民党通过国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实行集体领导制,主席只是国民政府常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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