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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场经营守则

广州越兴实业铂丽廊广场

商场经营守则

广州市越兴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铂丽廊广场商场使用经营守则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铂丽廊的商场管理……………………………………

第三章承租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承租商铺装修的管理…………………………………

第五章公共秩序的管理………………………………………

第六章饮食业和娱乐业商铺的管理…………………………

第七章保安管理………………………………………………

第八章消防管理………………………………………………

第九章突发事件的处理………………………………………

第十章宣传推广活动的管理…………………………………

第十一章退场手续………………………………………………

第十二章违反本管理守则的责任………………………………

第十三章本管理守则的修订……………………………………

附录一店铺装修设计方案和图纸及部分用料的规范………

附录二中央设备系统工程的指定设计、施工单位…………

附录三店铺装修施工管理办法………………………………

附录四饮食业店铺的装修安装的设计和施工规范…………

附录五铂丽廊空调、水、电供应和电梯服务指南…………

附录六铂丽廊各类电梯使用的管理办法……………………

附录七供水、排水、用电和燃气使用的管理………………

铂丽廊广场商场使用经营守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对铂丽廊广场的商场和公共秩序的管理,建

立科学先进的现代化管理体制,保障发展商和承租人的利

益,维护和保持铂丽廊的良好商誉和形象,促进铂丽廊的

商业繁荣,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本守则对铂丽廊的各承租人和各商铺均有约束力,各承租

人和各商铺必须遵守本守则,并接受管理中心的管理。

第三条本守则所称的铂丽廊是指位于广州市海珠区滨江东路912—974号的滨江铂丽廊广场。

第四条商场管理人以维护铂丽廊的公共秩序,为承租人和顾客提

供良好的经营和消费环境,协助发展商实现铂丽廊的资产保

值为宗旨。

第五条为进一步提高铂丽廊的管理水平,商场管理人将听取承租

人的合理建议。

第六条本守则所称的承租人是指与发展商订立《滨江铂丽廊租赁

合同》和《滨江铂丽廊广场商铺租赁补充协议书》,有权使用铂丽廊店铺的人士、组织、机构或单位。

第七条本守则所称的租赁合同是指发展商与承租人订立的《滨江

铂丽廊租赁合同》和《滨江铂丽廊广场商铺租赁补充协议

书》。

第八条本守则所称的商铺是指在铂丽廊内承租的店铺物业上经营

的单位。

第九条本守则所称的店铺是指铂丽廊内的店铺、仓库、办公室等

可供商业使用的场所。

第一十条本守则所称的管理办法是指商场管理中心根据本守则第十

二条规定制定的各项有关铂丽廊的商场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第二章铂丽廊的商场管理

第十一条下列铂丽廊广场公共事务由广州市越兴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中心管理和负责:

(一)电梯、通道、平台等设施的维护和维修;

(二)供水、供电、供气、通讯、空调、照明等设施的

维护和维修;

(三)排水、排污、排气等设施的维护和维修;

(四)消防设施的维护和维修,以及消防制度的制定和实施;

(五)保安设施的维护和维修,以及保安制度的制定和实施;

(六)停车场的管理;

(七)保持环境卫生;

(八)负责绿化等美化环境的工作;

(九)负责公用休闲设施的维护和维修;

(一十)提供代收代缴水费、电费、和租金等服务;

(一十一)负责商铺的信函、报刊、杂志的分发;

(一十二)处理承租人及其商铺和顾客的投诉;

(一十三)负责铂丽廊的宣传、推广活动;

(一十四)解答承租人及其商铺对管理工作的咨询;

(一十五)店铺的装修管理;

(一十六)本商场使用守则规定的其他由管理中心管理和负责的事务。

第十二条管理中心在实施商场管理中,可以根据需要制定管理办法,

修订或者废止已实施的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的制定、修订或者废止应当在实施前通知所有承租

人。

第十三条管理中心可以要求承租人遵守本守则和管理办法的规定使

用承租的物业。

第十四条承租人和各商铺违反本守则或者管理办法的规定时,管理

中心有权及时制止,尽量避免或减少对发展商和其他承租人

的影响。

第十五条承租人和各商铺违反本守则或者管理办法的规定,给出租

方、商场管理人造成损失的,管理中心可以依法索赔。

第十六条除保安、消防的应急需要,或者发生妨碍公共秩序行为以及

通讯、供水、供电、供气、空调、照明、排水、排污等设施

出现故障的情形外,管理中心的工作人员或经管理中心同意

的人员进入店铺内实施商场管理工作须事先通知该商铺。

经事先通知,管理中心的工作人员和经管理中心同意的人

员,可以到店铺内了解或者检查承租人使用承租物业的情

况,检查或者维修公共设施。

第十七条因铂丽廊使用的需要,管理中心可以临时关闭通道、门、窗,

或者暂停提供通讯、供水、供电、供气、空调、照明、排水、

排污等服务。

第十八条管理中心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布置和更换铂丽廊公共区域的

装饰。

第十九条管理中心实施守则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管理行为时,无须

通知承租人和各商铺。

如果承租人认为其利益因管理中心的

上述行为而受到影响或者损害的,条件允许的,管理中心尽

量改善和改进,但是,承租人和各商铺不得要求管理中心或

出租方赔偿。

第二十条非因管理中心的过错引起的铂丽廊的供电、供水、燃气、通

讯、空调、电梯、消防、保安、广播、排水、排污等设施故

障给承租人或商铺造成的损失,管理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十一条非因管理中心的过错引起的爆炸、火灾、水患等给承租人或商铺造成的损失,管理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十二条承租人或商铺应当自行负责其财产和人身安全,管理中心不承担承租人或商铺的财产和人身损失的赔偿责任。

第三章承租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三条承租人依法和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有其承租的物业的使用权。

管理中心不得干涉承租人的合法经营活动。

第二十四条承租人按照本守则的规定合理使用铂丽廊内公用设施。

第二十五条承租人按照本守则的规定在允许的范围内对店铺进行室内装修,以及对所作装修进行维修和维护。

第二十六条承租人和各商铺有权对管理中心的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第二十七条承租人和商铺有权对铂丽廊的公共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的使用和维护状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八条在铂丽廊内承租人及各商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损害铂丽廊的装饰、装潢;

(二)占用楼梯、电梯、通道、平台、停车场等公用设施;

(三)乱抛垃圾、杂物;

(四)乱搭、乱贴、乱挂等;

(五)聚众喧闹;

(六)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

(七)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八)经营影响其他承租人正常经营活动的业务;

(九)妨碍他人使用公用设施及公共区域;

(一十)法律、法规、规章、本守则、管理中心制定的管理办法所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九条承租人和各商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本守则和管理办法的规定给出租方、管理中心和其他承租人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各商铺的员工或者为承租人和各商铺服务的单位或个人违

反法律、法规、规章、本守则和管理办法的规定,给出租方、管理中心和其他承租人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一条承租人和各商铺不得在铂丽廊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

第三十二条承租人和各商铺不得在铂丽廊的公共区域堆放、悬挂、弃置物品、垃圾,不得损坏、拆除、改造供电、供水、供气、通讯、交通、排水、排污、消防、保安等公共设施。

第三十三条承租人和各商铺不得在铂丽廊从事危害公共利益等的违法活动。

第三十四条各商铺应当自觉维护铂丽廊公共场所的整洁、美观、畅通及公共设施的完好。

第三十五条承租人和各商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缴纳综合服务费

及其他应缴的费用。

第三十六条承租人和各商铺应当配合管理中心开展消防安全、清洁卫生

和文明经营等工作,并且应当配合管理中心在铂丽廊进行的

各项检查、评比、达标等活动。

第四章承租店铺装修的管理

第一节报装申请

第三十七条承租人应自租赁合同约定的入伙日起七天内持《入伙通知书》到管理中心办理店铺的验收手续,并领取有关装修的资料。

承租人未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办理验收手续的,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视为承租人的实际验收日。

第三十八条承租人应当在验收之日起七天内向管理中心提交有相应资质的装修单位出具的店铺的装修设计方案和图纸,相关设计费由承租人承担。

承租人在店铺经营期间需改动铺内格局,包括改动天花、地面、墙体、水电、消防设施等的,均属二次装修,须按本守则有关装修规定办理。

装修设计方案和图纸应符合本守则“附录一”的要求。

第三十九条管理中心按照下列规定审批承租人的装修方案和装修图

纸:

(一)对一般店铺的装修方案和图纸的审查时间不得超过

2个工作日,对大型店铺的装修方案和图纸的审查

时间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

(二)机电的安装方案和图纸,原则上由广州市设计院或

者管理中心认可的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

(三)承租人改动装修方案或图纸,须经管理中心同意。

管理中心审查改动申请的时间不得超过本条第

(一)

项的规定。

第四十条店铺内的照明、动力、消防、空调等设施的安装,应当由

广东省机电安装公司、广州市机电安装公司或者管理中心

认可的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第四十一条店铺的装修、安装涉及改变铂丽廊的空调、消防、保安、

广播、闭路电视、有线电视、供电、通讯、供水和排水

、燃气、环境保护工程等中央设备系统的,承租人应在报

送设计方案和图纸前向管理中心申请。

前款申请经管理中心同意的,承租人应当在申请核发《场

地施工许可证》前,在管理中心指定的设计和施工单位

中选择确定设计、施工单位,并与其订立设计、施工合

同。

管理中心指定的设计和施工单位列“附录二”。

第四十二条店铺装修施工前,承租人向管理中心缴纳装修保证金。

筑面积少于60平方米的店铺须缴付装修按金5000元;建

筑面积大于60平方米的店铺须缴付装修按金10000元。

承租人还须支付管理中心通知缴纳的服务费等费用。

服务

费由审批费、公用水电费和保安费组成,服务费须在装修

前付清。

其中,审批费为每次每平方米10元,公用水电

费为每平方米20元,保安费为每平方米20元。

装修设计方案经多次审批的,承租人还须承担每次审批的

审批费。

第四十三条装修设计方案和图纸经管理中心批准或视需要报业主或

有关部门批准,承租人已向管理中心支付本守则第四十二

条规定的费用后,承租人应向管理中心申请核发《场内施

工许可证》并为施工人员办理《施工人员出入证》方可施

工。

第二节施工

第四十四条《场内施工许可证》核发之日起十五日内未开始施工,而期间承租人又未以书面形式向管理中心要求暂缓施工的,管理中心可以收回和撤消《场内施工许可证》,承租人已缴纳的装修服务费不予退还。

第四十五条装修和安装必须按照管理中心批准的设计方案和设计图

纸施工。

第四十六条施工期间,有关施工单位和人员必须遵守本守则及“附录三”的《店铺装修施工管理办法》等管理中心制定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七条装修施工过程中,违反本守则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管理中心可以收回和撤消《场内施工许可证》并强制停工。

因此而造成工期延长和费用增加的,由承租人承担,装修期不得顺延。

第四十八条《场内施工许可证》因本守则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被管理中心收回和撤消的,承租人需要继续施工的,必须按照本管理守则第三十八条至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再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第四十九条施工期间,承租人需要变更已经经管理中心批准的设计方案和设计图纸的,须报送管理中心审批。

第五十条经营饮食业的店铺的装修,除应当依照本管理守则“附录一”、“附录二”、“附录三”的规定外,还必须依照“附录四”的规定进行设计、申请施工和施工。

第五十一条店铺的装修施工如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权利受到损害

的,承租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节验收

第五十二条施工竣工后,承租人清理好装修工程遗留的余泥、垃圾后,应向管理中心申请验收。

管理中心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会同承租人、施工单位进行验收。

须由政府部门验收的装修项目经有关部门、政府部门验收后,再按前款处理。

第五十三条管理中心经验收认为承租人的装修不合格的,承租人应当根据管理中心的要求改正,再向管理中心申请验收。

第五十四条验收合格的,承租人应当缴回《施工人员出入证》,向管理中心提出书面开业申请,经管理中心书面同意后方可开业。

第五十五条管理中心应当在批准商铺开业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承租人的装修保证金(有整改及遗留工程,经管理中心特许开业的除外)。

第五章公共秩序的管理

第一节营业时间

第五十六条各商铺的营业时间:

(一)平时的营业时间为上午10时至晚上22时;

(二)法定节假日的营业时间为上午9时50分至晚上22时;

(三)营业时间若有变动的,管理中心须预先通知。

第五十七条铂丽廊仅在本守则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时间内对顾客开放。

各商铺仅可在铂丽廊对顾客开放的时间内营业。

第五十八条各商铺员工每天进入铂丽廊工作的时间不得早于上午8时30分,离开铂丽廊的时间不得迟于晚上23时。

第二节非营业时间的管理

第五十九条各商铺需要在本守则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时间以外加班的,应当在当天下午17时前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并报送《非营业时间工作申请书》和加班员工的出入证或身份证号码。

未经管理中心同意的不得在本守则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时间以外工作。

前款非营业时间的加班时间仅限于上午7时至10时,晚上22时至24时。

第六十条各商铺员工除经管理中心批准外,不得在非营业时间进入铂丽廊,经批准进入铂丽廊的,必须从管理中心指定的通道出入。

第六十一条营业时间结束或者加班结束后,商铺员工在离开前必须关闭电闸、水阀、煤气阀门等,确保店铺在非营业时间内的安全。

因承租人疏忽造成他人人身、财产受到损失的,承租人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承租人必须确定非营业时间内处理店铺紧急情况的负责人,并将名单递交管理中心备案。

发生紧急情况时,管理中心可以联络通知负责人到场协助解决。

因承租人、负责人未遵守本条规定造成管理中心不能及时与负责人联系或者负责人不能到现场的,相关的责任由承租人承担。

第六十三条承租人如更换店铺玻璃门锁钥匙,需提供门钥匙给管理中心,以便在发生紧急情况时,管理中心可以进入店铺处理。

第三节铂丽廊空调、水、电和电梯服务指南

第六十四条管理中心为店铺提供空调冷气、水、电的供应和电梯服务,具体内容列于本守则附录五《空调、水、电和电梯服务指南》。

第四节物品摆设、影视和音响设备

安装与使用、其他设备的管理

第六十五条物品摆设的管理:

店铺内的货物等物品的摆设应当整洁、有序和安全,并保持通道畅通无阻,物品堆放时顶端与天花板的距离不得少于50cm。

地拖、扫帚等用具应当藏置于不显眼的位置。

第六十六条音响等设备的安装和使用的管理:

(一)为避免铂丽廊的消防、广播系统受到干扰和其他商铺受到影响,在店铺内安装各类影视、音响设备需由承租人向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管理中心同意后方可安装。

(二)确实需要在店铺内安装前项所列的设备的,须经管理中心同意,并安装连接铂丽廊中央广播系统的转换设备,确保铂丽廊其他系统不受干扰。

承租人应当承担相关费用。

(三)经管理中心同意安装影视、音响等设备的,在使用时不得影响其他商铺的正常经营。

第六十七条店铺内设备的维修管理:

(一)店铺内安装的照明电路、灯具、门、窗、地板、天花、墙壁、玻璃橱窗及其他设备出现故障或者损坏的,承租人应当及时告知管理中心,经管理中心工程部检查许可后,可由承租人聘请专业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管理中心工程部维修,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二)对店铺内的消防、保安、广播、通讯、闭路电视、有线电视、空调、供水、排水、供电等连接中央系统的设备,未经管理中心同意,不得擅自改装、拆卸、维修等。

第五节公用设施和特使设施的管理

第六十八条各商铺员工必须按照管理中心制定的有关规定使用铂

丽廊的自动扶梯、垂直客运电梯。

“附录六”是管理中心已经制定的《铂丽廊各类电梯使用的管理办法》,各商铺员工必须遵守。

第六十九条各商铺员工搭乘电梯时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品。

第七十条各商铺员工搭乘电梯时必须礼让铂丽廊的顾客,不得抢先搭乘电梯。

第七十一条各商铺员工违反有关规定搭乘电梯,或者在搭乘电梯时有不当行为,造成他人人身、财产受到损害或者电梯受到损害的,必须依法承担责任。

第七十二条各商铺必须依照本守则“附录七”《供水、排水、用电和燃气使用的管理》的规定使用,维护供水系统。

因行为不当造成他人人身、财产受到损害或者供水设施受到损害的,必须依法承担责任。

第七十三条使用供水系统的必须安装水表,不得人为造成水表停止运行、逆行、缓行或者调动水表指针。

第七十四条各商铺排水时必须遵守本守则“附录七”的规定。

因行为不当造成他人人身、财产受到损害或者排水设施受到损害的,必须依法承担责任。

第七十五条各商铺用电时必须遵守本守则“附录七”的规定。

因行为不当造成他人人身、财产受到损害或者供电设施受到损害的,必须依法承担责任。

第七十六条各商铺使用燃气是必须遵守本守则“附录七”的规定。

因行为不当造成他人人身、财产受到损害或者燃气设施受到损害的,必须依法承担责任。

第六节车辆停放及货物运送的管理

第七十七条各商铺需要运送货物的,应当向管理中心申请核发货物进场证或者货物放行证。

第七十八条为保障各商铺的财产安全,各商铺应当向管理中心提交齐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签字样本。

送出货物的,各商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必须在货物放行证上签署确认,经管理中心检查、核对后放行。

如果运送的物品于货物进场证或者货物放行证登记的不相符,管理中心可以阻止。

第七十九条各商铺运送货物时应当使用管理中心指定的装卸平台和

货运电梯,并按照管理中心指定的路线运送。

第八十条运送货物不得影响其他商铺的正常经营。

第八十一条运送超高、超长、超重等大型货物,或者需要在非营业时间运送货物的,必须经管理中心同意,并在管理中心的专人监管下在指定的非营业时间内运送。

第八十二条在铂丽廊内必须使用胶质车胎的手推车运送货物。

第八十三条运送货物时因行为不当造成他人人身、财产受到损害或者使铂丽廊公共设施受到损害的,必须依法承担责任。

第七节商铺员工的管理

第八十四条各商铺必须依照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聘用员工。

第八十五条各商铺不得聘用无身份证、无失业证(或劳务证)和无计

生证的“三无人员”。

第八十六条各商铺必须定期安排员工参加体检,所聘用的员工必须持有广州市卫生防疫部门核发的《健康证》和《卫生培训证》。

第八十七条各商铺应当为员工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铂丽廊广场商铺员工出入证》,《铂丽廊广场商铺员工出入证》为商铺员工进出铂丽廊的凭证。

第八十八条各商铺必须安排员工参加消防部门和管理中心举办的消防安全培训,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和熟悉基本的消防常识。

第八十九条各商铺员工在非营业时间进出铂丽廊时应当主动向管理中心人员出示《铂丽廊广场商铺员工出入证》,并接受管理中心人员的检查。

第八节营业管理

第九十条各商铺开业前必须持有一个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第九十一条经营金银珠宝、药品、化妆品、饮食和娱乐等特许行业的商铺,在开业前必须持有政府有关部门核发的经营许可证。

第九十二条各商铺必须依法向政府管理部门缴纳有关费用,并依法纳税。

第九十三条各商铺在经营中必须严格遵守《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商标法》、《专利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九十四条各商铺在营业中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其他商铺的正常经

营,不得影响铂丽廊的正常秩序。

第九十五条各商铺不得从事或者指使、容留他人从事违反社会公德、

损害公共利益的或者违法的行为。

第九十六条各商铺不得容留任何人在店铺留宿。

第九十七条不得在铂丽廊饲养动物。

第九节清洁和绿化的管理

第九十八条各商铺内的地面、天花板、空调风口、墙壁、橱窗玻璃、

放置物品、装饰物和除消防、保安设施之外的固定设施的

清洁卫生工作由各商铺自行负责。

第九十九条为确保铂丽廊的良好形象不受损害,对不符合卫生标准的

商铺,管理中心可以要求其停业清洁。

第一百条各商铺的垃圾等废弃物必须倒在管理中心指定的垃圾收

集点内。

第一百零一各商铺的污水、废水必须倒在茶水间的排水口内,不得在

卫生间倒水。

不得将污水、废水倒入垃圾桶或者喷水池

内。

第一百零二条各商铺必须爱护铂丽廊的绿化,并配合管理中心开展绿化

工作。

不得将铂丽廊公共区域的盆栽等植物移入店铺内摆放或

者挪作他用。

第一百零三条各商铺应当负责店铺内防、灭虫蚁和灭“四害”的工作,

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店铺内公用、自用设施遭受白蚁、老

鼠、蟑螂等侵害。

第六章饮食业的管理

第一百零四条饮食业商铺在开业前必须取得卫生管理部门核发的《卫生

许可证》。

未得到卫生管理部门许可的,不得开业。

第一百零五条饮食业商铺必须严格按照卫生、防疫的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本守则以及管理中心制定的有关饮食业商铺卫生的

管理规定从事经营活动。

第一百零六条饮食业商铺的员工必须持有卫生防疫部门核发的健康证

明和培训证,并切实保持个人卫生。

第一百零七条饮食业商铺的员工必须统一着装,并佩戴工作标志。

第一百零八条饮食业商铺的环境必须保持整洁,沟渠必须保持畅通,

餐厅的台、椅、柜等必须保持无积污、无油渍、无水渍,

餐厅的地板必须保持无垃圾、无油渍、无水渍。

第一百零九条饮食业商铺必须经营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不得经营变

质、腐化、过期等有害健康的食品。

生、熟食必须严格分开摆放,食品原料、待加工食品不得

与成品食品混杂摆放。

食品原料、待加工食品和成品食品不得与不洁、有毒等有

害健康的物品混杂摆放。

第一百一十条饮食业商铺的熟食加工必须密封,并配置有消毒、洗涤和

清洗设施。

第一百一十一条餐具清洗必须做到一洗、二刷、三冲、四消毒、五保洁。

饮具必须做到用后清洗并保持清洁。

第一百一十二条保洁柜必须专柜专用,每天须用消毒水清洁,并保持无

杂物、无苍蝇、无蟑螂。

第一百一十三条饮食业商铺内的废料、垃圾等必须在当日营业结束时清除干净,废料、垃圾等必须清除到带指定的垃圾桶或者垃圾间内。

第一百一十四条饮食业商铺经营不当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失,以及造成铂丽廊利益损失的,承租人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五条饮食业商铺除必须遵守本管理守则第一百零四条至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外,还必须遵守本守则的其他规定。

第七章保安管理

第一百一十六条各商铺应当自觉遵守并教育员工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管理中心制定的各项安全管理规定,落实安全检查制度。

第一百一十七条铂丽廊安全保卫工作由管理中心负责,管理中心有权制止、纠正危害铂丽廊安全的行为。

第一百一十八条各商铺员工必须规定使用《铂丽廊广场商铺员工出入证》,使用过期的、涂改的、或者挪用他人的出入证的,经发现予以没收。

第一百一十九条各商铺必须确保安全报警设施的正常使用,并指定专人负责店铺的安全工作。

第一百二十条各商铺不得从事色情、吸毒、赌博、违反社会公德活动和封建迷信活动,不得组织、参加非法团体和集会,并不得提供店铺作为上述活动的场所。

第一百二十一条不得在店铺内贮藏枪支、管制刀具、炸药、雷管、汽油、烟花爆竹、化学腐蚀、毒性溶剂等易燃、易爆和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

第一百二十二条各商铺应当自行保护其财产和员工的权益,并按照有关规定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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