郫县农村拆迁补偿是怎样的.docx

上传人:b****5 文档编号:6896619 上传时间:2023-01-12 格式:DOCX 页数:4 大小:18.51KB
下载 相关 举报
郫县农村拆迁补偿是怎样的.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4页
郫县农村拆迁补偿是怎样的.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4页
郫县农村拆迁补偿是怎样的.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4页
郫县农村拆迁补偿是怎样的.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4页
亲,该文档总共4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郫县农村拆迁补偿是怎样的.docx

《郫县农村拆迁补偿是怎样的.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郫县农村拆迁补偿是怎样的.docx(4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郫县农村拆迁补偿是怎样的.docx

郫县农村拆迁补偿是怎样的

郫县农村拆迁补偿是怎样的?

郫县征地拆迁补偿除了房屋征地补偿之外,搬迁补偿等也是补偿项目之一。

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在县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施。

县计划与发展、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公安、城建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四川郫县曾以豆瓣酱闻名于世,豆瓣酱为该地区带来了丰厚的经济回报。

现为了促进郫县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也为了当地的土地资源能合理化的利用,郫县政府在近年来逐步地开展拆迁工作,并出台▲郫县农村拆迁补偿政策来为拆迁工作的开展保驾护航。

  ▲郫县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国家建设征地的顺利进行,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关于失地无业农民再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成府发〔2004〕16号)和《成都市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办法》(成府发〔2004〕19号)精神,结合郫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不含成都高新区西区)征收村民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人员安置、住房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在县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施。

  县计划与发展、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公安、城建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应协助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第四条征收土地经依法批准,并对当事人依法补偿、安置后,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被征地单位发出交地通知,被征地单位应当按通知规定的期限交付土地,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二章征地补偿

  第五条征收土地,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按照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

  第六条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并公告后,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到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镇、村、社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的意见。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第七条征收土地应当依法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各项费用,按照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02〕19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八条未经批准占用耕地成片栽种的花草树木,按粮食类青苗补偿标准计算补偿费。

零星栽种的树木和经批准的种养殖专业户按规定标准执行。

  经批准成片栽种的果园、苗圃、花园,按附表二规定的标准予以补偿。

  有标牌的古树名木,按照《成都市古树名木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九条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

  

(1)不具有土地权属证书(证明)和其它合法权证的建(构)筑物;

  

(2)征收土地方案依法公告之日起抢栽、抢种的花草、林木、青苗及抢建的建(构)筑物;

  (3)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虽未确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2年以上的临时用地(含占地)上的建(构)筑物;

  (4)非法占用土地修建的建(构)筑物;

  第十条土地被征收后按规划需要保留的道路、水利设施由征地单位负责恢复。

  第十一条征地拆迁具有土地权属证书(证明)和其他合法权证的建(构)筑物,按规定标准补偿。

对乡镇企业和个体工商企业搬迁涉及的搬迁损失、搬运费及水、电设施迁改费等费用,由征地单位按该企业建(构)筑物补偿总额的10%—15%补偿。

  第十二条征收土地的各项补偿、补助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并按下列规定管理使用: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依法全部征收、农业人口全部“农转非”,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由征地单位按照《成都市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办法》(成府发〔2004〕19号)的规定全部用于土地被征收后人员的安置;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镇人民政府应当造册登记,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公布,其财产和涉及的债权、债务由被征地单位的上一级组织或镇人民政府负责清理。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依法部分征收,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由征地单位按照《成都市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办法》(成府发〔2004〕19号)的规定为符合安置条件的人员办理农转非人员的社会保险。

  (3)依法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社为单位统一核算,建立专户,自求平衡。

不足以按政策支付社会保险费的,由政府从其土地收益中按实补足。

结余部分纳入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管理。

  (4)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支付给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者。

  征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其他有关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平调、挪用、截留。

  ▲第三章人员安置

  第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耕地被全部征收的,依法撤销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建制,原有农业户口全部转为非农业户口;未被全部征收的,按被征收的耕地(粮食地和蔬菜地计税面积)数量除以被征收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以下简称农转非)人数。

  农转非人员的年龄以征收土地方案依法公告之日的实际年龄计算。

  第十四条对征地范围内的农转非人员按国家有关就业政策和《关于失地无业农民再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成府发〔2004〕16号)执行。

  第十五条征收土地方案依法批准之日起,以下人员属于安置对象,由征地部门按《成都市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办法》(成府发[2004]19号)的相关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1)被征收土地的使用权人;

  

(2)户籍关系在征地范围内的现役义务士兵;

  (3)户籍关系在征地范围内的接受全民教育的在校学生;

  (4)户籍关系在征地范围内的正在服刑或劳动教养的人员;

  (5)征收土地方案依法公告之日以前依法婚嫁、生育的人口;

  (6)户籍关系在征地范围内的原农村五保供养对象;

  (7)其他按政策规定属于应安置的人员。

  第十六条征收土地方案自公告之日起,除依法婚嫁、生育的人口外,新近入人员不予安置。

征地方案公告后,依法婚嫁、生育人口必须具有征地范围内正住户口,方可作为安置对象。

其农转非安置和住房安置的截止日期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并公告之日。

  对已办理退养回乡的“轮换工”人员,属“农转非”范围的,只为其办理“农转非”户口,不予安置。

  第十七条征地范围内未农转非人员的安置,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住房安置

  第十八条征收土地方案依法公告之日,持有合法、有效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手续的被拆迁房屋的农转非人员,按每人35平方米的建筑面积(含公摊面积,下同)进行住房安置;住房安置方式原则上实行货币化安置。

未农转非的人员可以实行货币化安置或按照城镇规划确定区域划地建房安置。

  第十九条以农转非人员持有的合法、有效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手续记载的房屋建筑面积为依据,按下列规定,由征地单位与农转非人员签订货币安置合同,并在房屋拆除完毕后七日内结清货币安置款。

  

(1)原有住宅超过人均35平方米的,按人均35平方米给予安置,并按各镇的经济适用房价格进行结算,原有住宅在人均35平方米以内的部分不予补偿,折扣面积从原有房屋中作价最高的房屋由高到低开始扣减,直至达到该户应安置面积,超出部分由征地单位根据不同结构房屋按附表一标准给予补偿。

  

(2)原有住宅人均不足35平方米的,按人均35平方米给予安置,并按各镇的经济适用房价格进行结算,原有住宅不予补偿。

  经济适用房价格每年由县统计局、县物价局、县城建局联合对社会公布,货币安置结算以上一年度对社会公布的价格为准。

  实行货币化安置的给予每户一次性搬迁费500元。

  第二十条未“农转非”人员实行划地建房安置的,所有房屋均按附表一标准给予补偿,由所在镇人民政府按有关农村宅基地的相关规定划地建房安置,建房过渡期为3个月,每月每人发放过渡费80元,并给予每户一次性搬迁费500元。

  第二十一条农转非人员将原住宅改为经营用房的,拆迁安置时仍按住宅拆迁安置。

  第二十二条户口不在征地范围内的非农业人员以继承、赠与、买卖方式取得房屋产权的被拆迁住宅,按附表一标准上浮100%给予一次性补偿,一次性补偿价每平方米最高不超过500元,补偿后不予安置。

  第二十三条原户口在征地范围内的现役士兵、在校大中专学生、正在服刑和劳动教养的人员,其房屋被依法拆迁的,按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办理;征地范围内回原籍乡村落户的干部、职工、城镇居民和回家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等非农业人员,其房屋被依法拆迁的,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办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规定的,从其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五条征收土地,依法补偿安置后,当事人拒不搬迁的,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搬迁;逾期不搬迁的,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实行强制搬迁。

对逾期不领取安置补偿费用的,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其安置补偿费用以申请提存公证的方式保管安置补偿费。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强制措施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征收土地的各项补偿费及其它有关费用标准,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并依法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九条国家和省、市、县人民政府的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和市政公益建设项目对征收土地补偿和安置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郫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原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农村拆迁本是为了拉动当地经济的发展,但不能为此损害到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

所以各位拆迁的工作人员需要根据郫县农村拆迁补偿政策实事求是的将拆迁款发放到每一位郫县被征地农民的手中,如果在进行拆迁补偿工作过程中有纠纷产生的话最好能与他们协商解决。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书 > 调解书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