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管理规约示范文本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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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管理规约示范文本版
中山市管理规约示范文本(2021版)
中山市管理规约示范文本(2021版)有关的物业管理文本,附件1:
(物业名称)管理规约(示范文本)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编制(2021年)管理规约(示范文本)使用说明1、本管理规约为示范文本,适用于中山市行政......
附件1:
(物业名称)
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编制
(2021年)
管理规约(示范文本)使用说明
1、本管理规约为示范文本,适用于中山市行政区域内各类物业管理活动。
凡本市物业工程(包含住宅小区、非住宅工程、大厦)制定的管理规约均应参考本示范文本制定。
2、本示范文本内容原那么上不做修改,示范文本中相关条款后留有空白行的,首届业主大会筹备组可以根据本物业工程的实际情况,对示范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选择、增补或删减,拟订出本物业工程管理规约(草案),该草案应当符合相关法规、政策的规定,并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并书面通知全体业主。
业主对管理规约(草案)的条款、内容有异议,可在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向首届业主大会筹备组提出,首届业主大会筹备组对业主提出的合理建议应予采纳,对不予采纳的建议应按照物业管理有关法规、政策应向业主作出解释说明和书面回复。
3、管理规约(草案)是由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共同制定并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应当经专有局部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后,成为本物业工程的管理规约,其规定业主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有关物业使用、维护、管理等涉及业主共同利益事项的,对全体业主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自律性标准,是有效调整业主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根底性文件。
4、制定或需要修改的管理规约,应当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并符合物业管理相关法规、政策的规定,不得侵害业主、物业使用人合法权益,以及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示三十日以上并书面通知业主,提请业主注意。
管理规约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加强(物业名称,以下简称本物业)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管理,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社会秩序,保障物业的平安与合理使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
物业管理条例?
、?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物业管理规约。
第二条本管理规约由本物业的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并须自觉遵守。
第二章业主的共有权
第三条本物业的根本情况
物业名称:
;
座落位置:
;
物业类型:
;
总建筑面积:
;
物业管理区域四至:
东至;南至;西至;北至。
第四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业主共同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共有权:
(一)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面、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
(二)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电梯、冷暖设施、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等;
(三)物业管理区域内属全体业主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围墙、池井、照明设施、共用设施设备房、物业效劳用房、沟渠、池、井、公益性文体等设施设备、、、等;
(四)其他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场所及设施设备。
根据?
物业承接查验方法?
有关规定,全体业主同意授权物业效劳企业代为查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第五条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根据规划报建及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以下部位和设施设备为建设单位(开展商)所有:
(一);
(二);
(三);
(四)。
建设单位(开展商)行使以上部位和设施设备的所有权,不得影响业主正常使用物业。
第三章物业的装修
第六条业主(物业使用人)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将装修工程、装修部位、装修时间等书面告知物业效劳企业。
同时,物业效劳企业应当将房屋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有关装修备案等事项书面告知业主(物业使用人)。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按照与物业效劳企业或业主委员会的约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装饰装修行为,遵守装饰装修的本卷须知,不得从事装饰装修禁止的行为。
物业效劳企业可向业主(物业使用人)或装修企业收取装修保证金(押金)、装修人员出入证件押金(或工本费)。
委托物业效劳企业清运装修垃圾的,清运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除此外,物业效劳企业不得强制收取其他与装修相关的费用。
装修装饰完毕后,物业效劳企业应在7日内安排检查验收,没有损坏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的,或对公共部位、公共设施造成损坏但由业主(物业使用人)或装修企业自行维修并经物业效劳企业验收合格的,装修保证金应自验收合格之日起7日内全额退还给交款人。
第七条业主、物业使用人装修房屋时,应自觉遵守?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方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装修。
第八条在装饰装修中禁止以下行为:
(一)未经涉及房屋的业主同意及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并且未依法办理有关手续的,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三)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或者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书房和厨房的上方;
(四)违法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五)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撤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六)违法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七)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八);
(九)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九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应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未预留设计位置的,应按物业效劳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
第十条为保证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正常休息,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装饰装修施工时间为,其他时间不得施工。
原那么上不允许在节假日进行装修。
因特殊情况需要装修,应取得受影响业主、物业效劳企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同意,并应视具体情况相应缩短装修时间。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得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
第十一条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或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章物业的使用
第十二条业主对物业的专有局部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阻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
第十三条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平安、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那么,在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
第十四条业主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物业设计用途的,业主应在征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书面同意后,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告知物业效劳企业。
第十五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以下行为:
(一)损坏或者擅自变动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
(二)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改变房屋用途,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三)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或者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书房或厨房的上方;
(四)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外观;
(五)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六)未经业主大会同意及有关政府部门批准,擅自占用、改建、扩建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或改变道路规划用途;
(七)损坏或者擅自占用、改建物业共用部位;
(八)损坏或者擅自占用、移装共用设施设备;
(九)损毁树木、园林;
(十)存放不符合平安标准的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性物品,存放、铺设超负荷物品;
(十一)乱丢垃圾,高空抛物;
(十二)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或者影响邻居采光、通风;
(十三);
(十四)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业主(物业使用人)使用电梯、扶梯时,应遵守电梯、扶梯使用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业主(物业使用人)车辆行驶和停放,应遵守以下规定:
1、吨以上货车(搬家等特殊情况除外)、大型客车以及载有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品的车辆禁止进入小区;
2、机动车辆在小区内行驶,时速不得超过公里,禁止鸣笛、练车;
3、机动车应在规定的车位停放,禁止在消防通道、消防井盖、绿化等场地停放;
4、按规定缴纳停车费;
5、禁止擅自在公共停车位上安装任何设置,车辆停放期间,防盗报警器应使用静音,防止发生噪音影响他人生活和休息;
6、禁止擅自用机动车堵塞物业管理区域内出入通道、消防通道等危害公共平安的行为,损害业主共同利益;
7、。
第十八条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时,应当将管理规约内容、物业效劳费用标准等事项告知受让人或者承租人,并自物业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物业转让或者出租情况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效劳企业。
业主出租物业时,要了解承租人的居住人员信息,防止群租,影响他人的生活和平安。
并应当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向房屋所在地的公安部门(流管办)报送租赁房屋、人员信息。
第十九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饲养动物时,应遵守有关饲养规定,并应遵守以下约定:
(一)不得在公共场所大小便;
(二)进入公共场所做好平安防范措施,以防伤及他人;
(三)不得因喧哗阻碍他人休息;
(四)。
第五章物业的维修养护
第二十条业主对物业专有局部的维修养护行为不得阻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局部时,业主或物业效劳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给予支持和配合。
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的,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发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紧急情况下,必须及时进入物业专有局部进行抢修但无法通知相关业主的,物业效劳企业应向相邻业主说明情况,并在第三方(如所在地居委会或派出所或)的监督下,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局部进行抢修,事后应及时通知相关业主并做好善后工作,抢修产生的相关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因维修养护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绿地及其他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告知业主委员会、物业效劳企业,在征得相关业主同意和相关职能部门的审批后实施,并按约定期限恢复原状。
第二十四条物业存在平安隐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相关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当积极配合。
第二十五条全体业主应按规定缴存和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有局部、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专项维修资金使用须经相关联专有局部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
业主分户账户专项维修资金余额缺乏首期交存额30%的,应当及时续交。
续交方案由业主大会决定。
房屋所有权转让时,业主应当向受让人说明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和结余情况并出具有效证明,该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专项维修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
第六章业主的共同利益
第二十六条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授予物业效劳企业以下权利:
1、根据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本管理规约的规定,由物业效劳企业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各项规章制度;
2、以告知、奉劝、公示、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临时管理规约的行为;
3、;
4、经业主大会会议决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设置公告栏,用于张贴通知、公告以及物业管理规章制度。
第二十八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效劳收费是采取第
种方式:
1、包干制;2、酬金制。
物业效劳收费实行包干制收费方式的,是指业主向物业效劳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效劳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效劳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效劳计费方式。
物业效劳收费实行酬金制收费方式的,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效劳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效劳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效劳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缺乏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效劳计费方式。
预收的物业效劳支出属于代管性质,为所交纳的业主所有,物业效劳企业不得将其用于物业效劳合同约定以外的支出。
物业效劳企业每年不少于一次向业主大会或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效劳资金的收支情况,并接受业主委员会的核查,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对公布的物业效劳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效劳资金的收支情况提出质询时,物业效劳企业应当及时答复。
第二十九条物业效劳费用关系到物业管理工作正常开展和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在办理物业交付手续后,均应积极履行义务,自觉交纳物业效劳费用。
业主委托物业效劳企业提供特约效劳的,其费用由双方当事人另行约定。
第三十条业主出租物业时,约定由承租人交纳物业效劳费用的,业主负连带责任。
转让物业的,业主应自觉与物业效劳企业结清各项物业效劳费用。
第三十一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效劳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七章业主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二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所拥有物业的专有局部的各项法定权利;
(二)按照物业效劳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效劳企业提供的效劳,监督物业效劳企业履行物业效劳合同;
(三)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四)提出修改本规约的建议;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依法享有被选举权;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六)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七)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自觉遵守本规约及相关法律法规;
(二)自觉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时交纳物业效劳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配合物业效劳企业的物业管理活动,配合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的维修养护;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章违约责任
第三十四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应自觉遵守本管理规约,对违反管理规约,造成其他业主物业损害或导致全体业主共同利益受损的,其他业主、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效劳企业可依据本管理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业主拒付物业效劳费,不缴存专项维修资金以及实施其他损害业主共同权益行为的,业主大会可以在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那么中对其如下共同管理权的行使予以限制:
。
第九章附那么
第三十五条本管理规约所称物业的专有局部,是指由业主独立使用、能够产权登记并具有排他性的房屋、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
第三十六条本管理规约所称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属于多个或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或使用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
第三十七条业主转让物业时,应提前通知物业效劳企业,并要求物业继受人签署本管理规约承诺书。
出租物业时,承租人应在租赁合同中承诺遵守本管理规约。
如物业继受人或承租人未签署本管理规约承诺书,不免除遵守本管理规约及履行义务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本管理规约每位业主各执一份,业主委员会、物业效劳企业各留存一份,并报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物业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第三十九条本管理规约的制定、修改,自业主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业主委员会委员签名:
签名时间:
年月日
--end--
珠海市物业小区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加强本小区物业的管理,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平安与合理使用,根据?
物权法?
、?
物业管理条例?
、?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
珠海市物业管理条例?
及?
珠海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那么?
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约。
第二条本规约由首次业主大会通过,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须自觉遵守。
第二章业主的共有权
第三条本小区物业的根本情况
(一)物业小区名称:
珠海市区(小区)
(二)物业管理区域范围:
1、坐落位置:
2、四至:
东南
西北
(三)物业类型:
(四)物业管理区域总占地面积:
平方米,其中:
房屋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
绿地面积:
平方米;
住宅面积:
平方米;
商场面积:
平方米;
写字楼:
平方米;
架空层:
平方米。
第四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共有权:
(一)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面、公共平台、蓄水池等;
(二)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电子锁、对讲系统等;
(三)由小区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围墙、池井、照明设施、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物业管理用房(包括业主委员会用房)、庭院花园、一楼全部架空楼层门廊、闭路电视监控系统、公用供电设备、电子门禁、水泵及其控制系统、公用给排水管网、消防设施设备等。
第三章物业使用原那么
第五条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授予物业效劳公司以下权利:
1、根据本规约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2、以批评、奉劝、公示、法律诉讼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规约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六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效劳收费采取方式。
业主应按照物业效劳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效劳费用。
物业效劳费用是物业效劳活动正常开展的根底,涉及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及业主委员会应积极催促欠费业主履行交纳物业效劳费用的义务。
第七条业主对物业的专有局部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阻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
第八条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平安、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那么,在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
第九条业主应按设计用途使用物业。
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物业设计用途的,业主应在征得相关业主及业主委员会同意后,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告知物业效劳企业。
第十条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事先告知物业效劳企业或业主委员会,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效劳协议。
未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效劳协议装修材料不得进入小区;
签订协议时交纳元装修保证金,装修押金在装修完工、经物业效劳企业或业主委员会派专业人员检查没有违规装修后退还。
业主应按装饰装修管理效劳协议的约定从事装饰装修行为,遵守装饰装修的本卷须知,不得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
第十一条业主应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未预留设计位置的,应按物业效劳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
第十二条业主应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得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
本小区的装饰装修施工时间为早8:
00至12:
00下午2:
00至7:
00,其他时间不得施工。
国家规定的节假日期间本小区【】允许【】不允许装修施工。
第十三条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业主应按有关规定合理使用水、电、气、等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改。
第十五条业主及物业使用人使用电梯及扶梯,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电梯扶梯使用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行驶和停放车辆,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车辆行驶和停车规那么。
第十七条本小区建筑物区域内禁止以下行为:
(一)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
(二)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三)擅自改建、占用物业共有局部;
(四)损坏或者擅自占用、移装公用设施;
(五)未经业主大会同意及有关政府部门批准,擅自占用、改建、扩建小区内及周边市政道路;
(六)践踏、占用绿地,损毁树木、园林;
(七)存放不符合平安标准的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性物品,存放、铺设超负荷物品;
(八)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九)乱抛垃圾,高空抛物;
(十)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环境噪声;
(十一)法律、法规和业主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饲养动物的,应遵守?
珠海经济特区养犬管理条例?
,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并应遵守以下约定:
(一)不得在公共场所大小便;
(二)进入公共场所要使用绳索牵好,以防伤及他人。
(三)不得因喧叫阻碍他人休息。
第四章物业的维修养护
第十九条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专项维修资金属于全体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有局部、公用设施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专项维修资金应当经专有局部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方可使用。
第二十条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时,应当将管理规约内容、物业效劳费用标准等事项告知受让人或者承租人,并自物业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五日内,将物业转让或者出租情况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效劳企业。
业主转让房屋应取得业主委员会关于交纳物业效劳费及维修资金的相关证明,未按时交纳物业效劳费及维修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可通知房产登记部门暂不予办理房地产变更登记。
第二十一条业主对物业专有局部的维修养护行为不得阻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局部时,业主或物业效劳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的进行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因维修养护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效劳企业的同意,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二十四条物业存在平安隐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建设单位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拒绝修复或拖延修复的,业主可以自行或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五章违约责任
第二十六条业主违反本规约关于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约定,阻碍物业正常使用或造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