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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北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闽北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目录

序言……………………………………………………………………………2

第一章总则……………………………………………………………………2

第二章学校与举办者的关系…………………………………………………4

第三章学校管理体制…………………………………………………………5

第一节学校党委………………………………………………………………5

第二节校长(校长办公会)…………………………………………………10

第三节学校纪委………………………………………………………………13

第四节学校学术与教学指导委员会…………………………………………14

第五节教职工代表大会及工会………………………………………………15

第六节学校群众组织…………………………………………………………17

第四章系(部)………………………………………………………………17

第五章办学活动………………………………………………………………19

第一节人才培养………………………………………………………………19

第二节专业建设………………………………………………………………21

第三节科学研究………………………………………………………………21

第四节社会服务………………………………………………………………21

第六章学生和学生代表大会…………………………………………………22

第一节学生……………………………………………………………………22

第二节学生代表大会…………………………………………………………23

第七章教职员工………………………………………………………………24

第八章学校财产和经费的使用与管理………………………………………26

第九章学校民主监督…………………………………………………………27

第十章学校标识………………………………………………………………27

第十一章附则…………………………………………………………………29

序言

闽北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校)前身为建阳师范学校,创建于1929年。

1985年2月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南平业余大学,2004年2月更名为闽北职业技术学院。

学校现地处南平市江南新区职教园区,2009年由建阳整体搬迁至现址,2011年南平市经济贸易学校并入闽北职业技术学院。

建校以来,学校始终坚持立足闽北,面向全省,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培养高级技术技能人才的办学定位。

始终遵循高职教育发展规律,以就业为导向,以服务为宗旨,以增强创新创业能力为核心,培养生产服务一线的高级技术技能人才的人才培养目标。

主动融入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服务区域发展,努力把学校建设成规模适中、区域特色鲜明、优势突出的地方性专科高等职业院校。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依法治校,建立现代学校管理制度,实行民主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闽北职业技术学院是由南平市人民政府举办、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国家教育部备案的全日制公立专科高等职业院校。

第三条 学校的中文名称:

闽北职业技术学院。

学校的英文名称:

MINBEIVOCATIONALANDTECHNICALCOLLEGE

学校的英文缩略名:

MBVTC

学校网址是:

http:

//www.

学校注册地址: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江南新区职教园区海瑞路9号。

(邮政编码:

353011)

第四条 学校是以公益性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教学、科研、行政及财务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 学校办学指导思想:

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坚持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全日制与非全日制并重,积极开展学历继续教育、职业技能培训。

第七条学校办学形式:

全日制学历教育为主,同时开展非全日制学历教育(函授)和非学历的职业技能培训。

学历教育层次:

大专学历(高职)。

第八条 学校办学规模:

根据社会需求和学校办学条件,合理确定学校办学规模,并报审批机关核定。

第九条 学校实行中共闽北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十条 学校实行学校、系(部)两级管理体制。

 

第二章学校与举办者的关系

学校由福建省南平市人民政府举办、教育教学业务由福建省教育厅管理。

举办者对学校进行宏观指导、依法监督,为学校提供稳定的办学经费,保障学校办学的基本条件,支持学校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章程自主办学,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良好的办学环境和办学秩序

第十一条 学校的权利

(一)依法自主办学,按学校章程自主管理。

(二)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

(三)根据市场和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调节系、专业招生比例,招收学生。

(四)根据教学需要,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五)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聘任其他职工,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七)根据自身条件,开展教学研究、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重点服务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的技术研发和产品升级,成为区域、行业技术技能人才培养中心、员工职业技能培训中心、应用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和继续教育中心。

(八)在政府和社会的支持下,建立各种专业实验、实习、实训基地;根据市场和高级技术技能人才需要,与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

(九)依法开展与境内外高等院校和科研文化机构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引进国(境)外高水平专家和优质教育资源。

(十)根据学校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十一)依法收取学费及有关费用,依法接受社会捐赠。

(十二)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和学校其他资产和经费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十三)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学校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

(三)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四)努力实现学校发展规划和目标。

(五)保护受教育者、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六)为受教育者提供必要信息。

(七)实行校务公开,民主管理,依法接受举办者、主管部门、师生员工、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八)未经举办者同意,不改变学校资产用途,不转移使用权,保护学校的财产不被侵害、破坏和损失。

第三章学校管理体制

第一节学校党委

第十三条 中国共产党闽北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是学校教育事业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第十四条 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学校党委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切实担当和落实好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

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院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院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

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系(部)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十)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一)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十五条 学校党委会议是实现党委领导学校工作,发挥党的核心作用的重要组织形式,对学校党政重大问题进行集体决策的会议。

第十六条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十七条党委会议事规则如下:

(一)党委会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工作部汇总,党委书记确定。

(二)各职能部门需要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应先向分管校领导汇报,由分管校领导决定是否提出该议题。

如确需提交,一般在提交之前由分管领导向党委书记汇报。

(三)议题提交前,应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重要事项会前书记校长应充分沟通。

对干部任免议案,在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前,应在党委书记、校长、分管组织工作的副书记、纪委书记等范围内进行充分酝酿。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

(四)议题确定后,由党委工作部通知议题提交单位报送有关书面材料,并提前将书面材料送各位与会领导,供领导在会前研究,准备意见。

(五)凡未经党委书记确定的议题,一般不列入党委会议程。

党委会一般不讨论临时议题。

第十八条党委会议事决策程序如下:

(一)党委会原则上1-2周召开1次,如遇重大或紧急事项可随时召开。

党委会必须有2/3以上委员到会方可召开。

(二)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因故缺席由书记委托的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三)党委会参加人员为党委委员,不是党委委员的校领导班子成员、党委工作部部长可列席会议。

如因工作需要,可以召开党委扩大会议,扩大的范围由会议主持人确定。

涉及会议议题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根据需要可列席会议的有关议题,在讨论相关议题时进入会场,讨论结束时即退出会场。

议题需表决时列席人员无表决权。

(四)党委会议事,应逐题进行,一题一议,由提出议题或分管该议题事项的会议成员、列席会议的责任部门负责人就议题作简要说明,与会成员应依据说明,充分发表同意、不同意、保留意见或缓议等明确意见。

(五)会议主持人根据讨论情况进行归纳集中,提出明确意见,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经应出席会议的成员半数以上通过,形成会议决定或决议。

对议题意见基本一致时可进行口头表决;对经过充分讨论仍存在分歧的议题可举手表决;干部选拔任免和特殊情况需要时,在充分讨论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表决结果当场宣布。

(六)对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认真对待;若对讨论的重要议题存在严重分歧,双方人数接近,除应急事项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执行外,则不宜匆忙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充分协商后,再讨论决定;讨论干部选拔任免事项,人选须经组织(人事)部门考察后提出,如原拟任人选被否定,应按规定程序重提人选和考察。

(七)会议主持人要根据讨论的情况进行归纳集中,提出明确的意见,在征求党委委员们的意见后,形成会议决议或决定。

(八)决议的复议与调整。

如在党委会及其扩大会议决策后情况发生了变化,确实不能按原决议或决定执行时,分管这项工作的班子成员应及时提请党委会或其扩大会议重新讨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也可由党委书记或副书记征得多数会议成员同意后对原决议或决定作适当调整后执行,调整的结论应提交下次党委会或其扩大会议确认。

(九)对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根据会议主持人的意见,会后由主持人向其转告本次会议重大议事情况及结果;必要时由党委工作部起草会议纪要,并经会议主持人审阅后送阅。

(十)党委会按规定执行回避制度。

凡所议事项涉及某与会者或与其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的职务聘任、职称晋升、出国和奖惩等问题时,应主动回避。

(十一)党委会严格执行保密制度,违者予以追究。

(十二)党委会的会务工作、会议纪要和会议决议、决定的起草、发布以及检查、督促、落实等工作由学校党委工作部负责。

(十三)如遇需提交党委会决策的重大突发性事件,但又来不及召开党委会研究时,可由党委书记或书记委托的党委副书记召集专题会研究处理,但事后应及时向党委会汇报。

第二节校长(校长办公会)

第十九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校长的职责: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

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

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

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

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

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 校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负责并完成相关行政工作和校长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三条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如下:

(一)校长办公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或职能部门负责人提出,学校办公室汇总,报校长确定。

(二)凡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相关部门应提前2天向学校办公室提供有关书面材料,内容包括汇报要点、需讨论决定的事项以及解决问题的建议或方案;涉及几个部门工作的议题,需由牵头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协商,向分管领导提出解决问题的初步方案,经分管领导同意后,转交学校办公室列入议题草案。

(三)涉及一些重大问题和关系学校全局、涉及师生员工利益的事项,要事先通过召开教代会主席团会议、校学术与教学指导委员会会议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进行科学论证。

(四)须提请党委会议研究的行政方面的工作,先由校长办公会研究提出意见,提交党委研究。

(五)校长办公会议的日期和议题,除临时召集的会议以外,应提前1天通知与会人员,有关材料由学校办公室提前送给各会议成员,以便做好议事准备。

(六)院长办公会议一般不临时增加议题。

确需临时增加议题,应征得会议主持人的同意。

第二十四条校长议事决策程序如下:

(一)校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

如遇重大或紧急事项可随时召开。

(二)校长办公会的会议成员为校长、副校长、校长助理。

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有关党委委员参加。

经主持人指定,有关部门负责人可列席会议。

学校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列席会议。

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

(三)校长办公会议成员因故不能出席的,需向主持人请假,在可能情况下可以事先对议题留下意见和建议。

(四)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必要时也可由校长指定的副校长召集或主持。

受校长委托主持召开的会议,会议主持人会后应向校长报告会议情况。

(五)校长办公会议议题,原则上由分管领导汇报或说明,确需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需经校长同意,在讨论到有关问题时进入会场,汇报或讨论完毕即退场。

(六)校长办公会议议事时,凡涉及与会者自身或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的利益问题时,有关成员应予回避。

(七)开会时由提出议题的成员就议题作简要说明,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或方案,列席会议人员征得主持人同意可作必要的汇报,与会成员根据说明或汇报及平时掌握的情况充分发表意见,主持人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做出决定。

如暂时不能做出决定或决议,应有明确说明。

(八)按规定须经校党委研究决定、教代会审议或通过的事项,要按程序分别提交校党委会议研究决定、教代会会议审议或通过后执行。

(九)校长办公会议决定或决议应形成会议纪要,经主持人审批后下发。

会议的决定或决议由学校办公室负责督办,并及时将信息反馈给校长或校长办公会议。

第三节学校纪委

第二十五条学校纪委在上级纪委和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监督责任

第二十六条学校纪委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监督、检查学校各级党组织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情况,协助校党委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协助校党委抓好任务分解,督促、检查学校各级党组织和各处室、系部落实本部门预防和惩治腐败工作情况。

(三)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创新反腐倡廉体制机制,对党员领导干部实行有效监督和管理,重点是学院科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

(四)检查、处理学校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它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干部管理和处分批准权限,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

及时向校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处理重要或复杂案件中的问题和结果。

(五)对党员干部进行党风党纪教育,提高党员干部遵纪守法的自觉性,检查党员遵守党章和党纪情况。

(六)开展执纪监督和查办腐败案件,受理、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对信访问题区别情况进行调查核实,作出处理和答复。

(七)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受理党员的检举、控告和申诉。

(八)完成上级纪委及校党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节学校学术与教学指导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 学校设立学术与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专业设置、教学和科研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研成果等有关事项。

学术与教学指导委员会成员原则上由在教学、科研上成就显著、具有副高及以上技术职称的学科、专业带头人组成。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

主任委员由校长担任或由校长提名的专家、教授担任,同时也是参与职称评审和推荐工作的负责人。

第二十八条 学校学术与教学指导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议学校教学改革与发展规划、学校专业建设与发展规划、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及教学计划、师资队伍建设规划、教学实验室建设和实践教学基地建设规划、大型实验教学设备采购计划。

(二)审议学校科学研究计划方案、学术交流计划、科学研究项目立项、教学改革和科学研究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

(三)审议学校教学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督导。

(四)指导全校教学和教学改革工作,指导实验、实习、实训,参与实训基地建设的论证与检查工作,参与教学评价,提出推进教学改革的建议。

(五)指导各专业教材建设,审议教材建设方案,组织评议学校的重要学术论文和著作、教材(讲义),并提出奖励建议或意见。

(六)对学校师资队伍建设、教学研究和科研活动提出各种建设性意见,推荐或审定专业(学术)带头人和骨干教师。

(七)参与职称的评审和推荐工作,指导各系部专业建设。

(八)受理学术争议,负责学校学风维护和学术道德建设有关工作。

(九)审议和处理其他与学术和教学有关的事务。

第五节教职工代表大会及工会

第二十九条 学校实行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三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三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中国共产党学校基层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三十三条 学院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第三十四条 学校工会承担以下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精神,督促检查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组织各代表团(组)及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的活动,主持召开教职工代表团(组)长、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

(三)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组织汇报,与学校沟通;

(五)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六节学校群众组织

第三十五条 学校依法设立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

第三十六条 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在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独立开展活动,参与学院民主管理。

学校为群众组织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第四章系(部)

第三十七条 系(部)是学校的下属教学科研、学生管理单位,在学校党委、行政的领导下自主开展教学、科研及学生管理活动,对本单位的工作全面负责。

第三十八条 系(部)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学院章程独立开展工作。

(二)组织日常教学管理和教师学生管理。

(三)开展各种形式的教师和学生活动,突出职业技能教育。

(四)成立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负责具体专业发展规划。

第三十九条 系(部)的职责:

(一)配合完成学校布置的各项任务,及时反馈工作情况,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具体问题。

(二)组织制定系(部)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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