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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法学论述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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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法学论述题

证据法学论述题

1.论现代科技对证据法的影响?

答:

证据法价值的实现有赖于证据法顺应社会的发展,包括科技的发展,现代科技对证据法实实在在地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

①证明对象方面。

现代科技的发展使得具体的证明对象发生变化,计算机犯罪日益严重。

②证据种类方面。

现代科技的发展促成新的证据种类的产生,同科技的发展有着密切的关系。

③证据的收集、审查方面。

现代科技的发展了收集和审查证据的技术和方法,利用高科技手段进行收集、审查。

④证据规则方面。

在证据规则方面现代科技与英美对抗制传统存在着一定的冲突。

反传闻规则和最佳传闻规则成为采用现代科技所作成的证据的主要障碍。

2.试论证据法学的研究对象?

答:

①诉讼证明和证据的原则制度;②诉讼证明的实践和经验;③诉讼证明的基本理论;④诉讼证明的立法和运行环境;⑤有关证据法和证据法学边缘交叉问题。

研究对象:

①诉讼证明和证据的原则制度。

②诉讼证明的实践和经验。

③诉讼证明的基本理论。

④诉讼证明的立法和运行环境。

⑤有关证据法和证据法学边缘交叉问题。

3.论证据的基本属性?

答:

⑴证据的客观性:

是指诉讼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不是人们主观猜测和虚假的东西。

客观性的根据:

①由于案件本身的客观决定的。

②对证据的认识,必须坚持物质存在第一,认识第二的辩证唯物主义哲学基本路线和方法。

⑵证据的关联性:

是指诉讼证据与案件的待证事实之间有客观的联系。

关联性根据:

①证据是随着案件的发生过程形成的,它和案件事实之间应当具有必然的客观联系。

②辩证唯物主义的普遍联系观点在证据属性上的体现。

⑶证据的合法性:

是指诉讼证据必须是按照法律的要求和法定程序而取得的事实材料。

合法泩两方面的涵义:

①诉讼证据的提供、收集和审查,必须符合法定的程序要求。

②诉讼证据的形式应当合法。

4.论书证的特征?

答:

①书证是以材料所记载的内容来证明待证事实的。

这是书证最本质的特征,也是书证区别于物证的根本所在;②书证由于其所再现的实体具有明确的思想内容,因此容易被常人所理解;③书证具有稳定性;④书证的存在形式是书面文件或其他物体,而不是存储音像的磁性材料;⑤书证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与案件相互关联。

5.论书证的提供与收集?

答:

由于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性质和调整对象、范围的差异,书证的提供与收集在法律上也有不同的要求和规定。

①民事诉讼中书证的提供与收集。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提供。

②行政诉讼中书证的提供与收集。

由被告来提供,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③刑事诉讼中书证的提供与收集。

由控方来举证。

6.论视听资料的特征?

答:

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带、录像带、光盘、电脑和其他科学技术设备储存的电子音像信息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特征:

①具有综合性。

视听资料不宜也不能将其纳入任何一种旧的证据种类中,而应当作为独立的证据种类对待。

②具有动态直观性。

它是其他证据形式所无法比拟和代替的。

③具有高度的准确性。

只要不是伪造或操作失误,视听资料得出的结论必然是准确可靠的。

④具有科学性。

视听资料的收集审查判断也必须依赖相应的科学技术。

7.论证人在诉讼中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答:

权利:

①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提供证言、证词的权利。

②刑事诉讼中的证人在侦查期间可以要求对其姓名保守秘密的权利。

③客观充分地提供证言的权利。

④人身安全切实保障的权利。

⑤对司法人员的侵权行为有提出控告的权利。

⑥有要求经济补偿的权利。

⑦有权知晓其在诉讼中享有的诉讼权利、履行的诉讼义务以及不履行诉讼义务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的权利。

⑧有及时得到出庭作证通知的权利。

义务:

①及时到场作证的义务。

②如实作证的义务。

③接受当事人等询问的义务。

④遵守法庭秩序的义务。

8.论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特点和作用?

答:

直接证据的特点:

①它的内容与案件主要事实的内容是重合的。

②它多表现为言词证据。

③它的数量较少,且不易取得,在刑事案件中,犯罪行为多秘密进行,一般没有目击证人,案发后犯罪分子主动投案自首或被抓获主动交待罪行的较少。

  

作用:

直接证据的效果是十分明显的,能直接明了地证明案件某一主要事实。

间接证据的特点:

①依赖性。

②种类繁多,形式多样。

③多表现为实物证据,且客观性和稳定性较强。

④证明案件 主要事实的过程复杂,难度较大。

  

作用:

间接证据虽然不能单独、直接地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但也不可忽视。

9.简述证据规则的分类及意义?

答:

分类:

①依据证据规则的规范证明活动阶段的不同,可分为取证规则、采证规则、查证规则和定案规则。

②依据证据规则的调整内容的不同,可分为规范证明力的证据规则和规范证据能力的证据规则。

③依据证据规则所规范的证明活动的性质的不同,可分为刑事诉讼证据规则,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和行政诉讼证据规则。

意义:

①规范执法行为,约束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②确立公平竞赛规则,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10.论相关证据规则的内容?

答:

总则层面证据关联性规则:

①因没有关联性而排除。

②因利益衡量而排除。

③品格证据的排除。

④因不存在合理的证明性而排除。

⑤习惯证据和日常工作证据的关联性确认。

⑥取证的关联性限制。

⑦举证的关联性限制。

⑧认证的关联性限制。

分则层面的证据关联性规则具有符合特定诉讼制度的特殊性。

11.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具体内容?

答:

①“非法”的涵义:

非法既包括没有法律依据,也包括积极或者消极的违法行为或者状态。

②证据的涵义:

应当是非法的结果,在非法行为与证据之间不存在条件或因果关系,则不属于非法证据;是定案证据还是证据材料,由法官依法认定。

③排除:

是指非法证据不得作为不利于当事人的证据;当事人有权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主张,证人、鉴定人等参与人则无此权;法官有义务依职权审查证据的合法性。

④例外:

善意的例外;最终必然发现的例外;在国外取得的证据材料;“非法证据”可用于追究非法取证证者或者伪造者的法律责任。

⑤毒树之果:

是指以违法取得的证据材料为线索,而以合法手段取得的证据材料。

12.论诉讼证明的构成?

答:

⑴诉讼证明主要是由证明主体、证明对象、证明方法、证明标准、证明责任、证明程序等构成;⑵证明主体是指法律规定的负责诉讼证明的主体。

民事诉讼中,诉讼当事人是证明主体;在行政诉讼中,被告负有主要的举证责任;刑事诉讼中,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售货员负责证据的收集。

⑶证明对象是需要证实的案件事实。

证明对象包括实体法事实和程序法事项;⑷证明方法,在证据裁判主义下,证实案件事实的主要方法或手段是证据,并且诉讼证明还须遵行法律规则、科学原理和经验法则以及逻辑规则等。

⑸证明标准,一般说来,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是“超出合理怀疑”或者“高度盖然性”,而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是“优势盖然性”或者“高度盖然性”。

⑹证明责任,从提供证据责任的立场把握证明责任,即当事人或公诉人就自己提出的事实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就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来看,其主体属于诉讼证明的主体。

⑺证明程序,一般地说,证明程序凶手证据的收集程序、证据的提供和展示程序、审查判断证据程序。

13.论证明的原则?

答:

⑴证据裁判原则,用事实,是证据裁判原则的精髓。

任何证据都应当反映案件的真实情况,法院应当以较高的证明标准来认定和判断案件事实的真伪。

⑵自由证明和规范证明相结合的原则。

自由证明是指当事人可以利用所有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来从事证明活动,而不受立法的严格调整和具体规范,自由证明是针对法定证明而提出来的;诉讼中的证明是一种受规范调整的证明,而不是绝对自由的证明,诉讼证明的规范性有三层涵义:

①证明程序具有规范性;②证据能力有一定的规范性;③在特殊情况下,证明力气衡量有一定的规范性。

⑶当事人自治原则,这是诉讼证明的程序性原则,根据这一原则诉讼证明的过程主要应当由当事人双方来支配和控制。

⑷遵循逻辑法则和经验法则的原则。

诉讼证明要受逻辑规则的制约,违背逻辑规则所进行的证明不会产生应有的法律效果,而逻辑规则在诉讼中是作为一个既定的知识前提予以接受的;诉讼证明应当依循经验法则,违背经验法则进行证明,除非有特殊的理由,否则,都是无效的。

14.论我国诉讼中的免证事实?

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9条第一款规定:

“下列事实上,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⑴众所周知的事实;⑵自然规律及定理;⑶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⑷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⑸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㈥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第2款规定,前款㈠、㈢、㈣、㈤、㈥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同时,第8条和第13条中还就“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进行了规定。

15.论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承担主体?

答:

刑事诉讼中的被告人不负证明责任,由控方承担证明责任是证明责任分配制度中的一项基本原则。

①公诉人。

证明责任由控诉方承担是刑事诉讼审判过程中证明责任分配和承担的核心原则。

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行使控诉权,承担控诉责任。

公安机关是侦查职能,协助检察机关承担控诉职能,但不承担证明责任。

②刑事被告人以外的其他诉讼当事人。

由自讼人举证。

③特殊情形下的被告人。

由被告人举证。

16.论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倒置?

答:

⑴证明责任倒置的概念:

是指要某些法律有规定的特殊案件中,部分要件事实证明责任的分配不适用一般原则,而是适用与一般原则相反的分配规则来配置证明责任。

⑵设置证明责任倒置的特殊分配规则,主要有:

①通过程序的正义实现实体的正义。

②通过程序设计保障民诉讼平等原则的实现。

⑶法律规定的倒置情形有:

实体法中的规定:

①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

②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

③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④因公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⑤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

17.试论我国行政诉讼中证明责任的承担?

答:

①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担原则在我国《行政诉讼法》中规定:

“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这表明举证责任是一种行为责任;②我国《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突出了举证责任的结果责任: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18.试论证据制度与诉讼制度的关系。

答:

诉讼是司法机关为了维护统治秩序和有利于统治阶段的生产关系,对各种纠纷和犯罪现象进行揭示、证实、处理(惩罚)的一种司法活动。

证据制度是诉讼制度的组成部分和重要内容之一,它与诉讼制度的关系是从属关系,即有什么样的诉讼制度就有什么样的证据制度,诉讼制度决定证据制度。

当然证据制度不是完全被动和消极的,它可以影响并反作用于诉讼制度。

总之,二者密切联系,不能截然分开。

19.试论我国审判方式改革的难点。

答:

在审判方式改革过程中,存在很多难题,使我国的审判方式改革异常艰难。

主要的问题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⑴现代诉讼需要遵循的一些原则尚未建立,比如直接审理原则、口头审理原则、不告不理原则、审判中立原则等。

其中最主要的问题是:

①直接审理原则,即审判案件的法官必须一直参与审理,直至最终作出判决。

②口头审判原则,即审判必须以口头方式进行。

③不告不理原则,即法庭审理的范畴应当限制在原告方告诉范围之内。

④无罪推定原则,即在法庭判决有罪之前,被告人应当被视为无罪的人。

⑵对抗式诉讼的一些相应的制度没有设立。

在吸收对抗式诉讼过程中,有几项诉讼制度是非常重要的:

①案卷移送,对抗式诉讼要求“起诉状一本主义”,这是法官保持中立的重要保证。

②证据展示制度,我国也称为庭前证据交换制度,是保障诉讼双方平等对抗的前提条件。

③当庭采纳证据的制度。

④证明责任制度。

⑶缺乏相应的证据规则。

证据规则是对抗式诉讼的重要保证。

只有将诉讼双方在法庭上的对抗结果落实为法官评议案件事实所依据的证据范围,才能够实现约束法官的主导作用,强化诉讼双方的诉讼地位的目标。

20.试论无罪推定的原则。

答:

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任何受到刑事追诉的人在未经司法程序最终判决为有罪之前,都应被推定为无罪之人。

可见,无罪推定实质上是一种对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地位的保护性假定,它通过赋予被告人在法律上处于无罪公民的身份和地位,确保其享有一系列的特殊权利和保障,使其拥有足以国家公诉一方相抗衡的能力。

根据有关国际组织的解释,被告人在审判前所享有的保障,诸如不受与其控告的罪行不相适应的强制措施,在被采取搜查、扣押乃至羁押等限制其隐私权或人身自由的措施时应有机会受到独立的司法机构的审查,在受到追诉时应被告知控告的罪名和理由等,都是从无罪推定中派生出来的。

不仅如此,为保护被告人获得公正审判而赋予他的各种权利保障也是无罪推定的基本要求。

无罪推定尽管从法律上而不从事实上假定被告人处于无罪公民的地位,但它并不排除国家追诉机构为查明事实真相依照法律而对其采取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合法权益的强制措施或者专门性调查措施,而是禁止这些机构对被追诉者采取不必要或者过于严厉的措施,从而将对其人身自由等权益的限制或损害降低到最低的程度。

21.试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1条明确规定:

“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协、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也规定,以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证据。

可见,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已被步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其内容包括手段禁止、证据禁止、个人责任三个组成部分。

但是,也应当看到,我国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尚有待完善。

首先,我国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并不包括实物证据的排除;其次,在言词证据的排除方面,仍欠缺具体可行的操作规定,如对合法性的证明责任以及查明非法性的具体程序等,都有待立法进一步予以明确。

22.试论勘验、检查及现场笔录的审查判断。

答:

根据勘验、检查和现场笔录在证明力上的特点和它的制作过程,可能出现的问题,作为定案的证据使用,必须要经过严格的审查判断。

⑴审查认定勘验、检查及现场笔录在制作上是否合法定程序。

这包括:

①勘验、检查及现场笔录的制作主体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即所谓的主体是否合法。

②审查当时有无见证人在场,是否通知民事、行政诉讼当事人或者其成年家属到场。

③审查认定勘验人员和见证人是否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现场笔录是经过当事人核实。

⑵审查现场的保护情况。

⑶审查勘验、检查及现场笔录所记载的内容是否具有客观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⑷审查勘验及现场笔录的制作人的业务水平与工作态度如何。

23.试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的运用规则。

答:

⑴直接证据的运用。

由于直接证据多数表现为言词证据,其真实性、可靠性、稳定性较差,因此,在运用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则:

①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

②必须在法庭上经过抗辩双方的询问、质证,并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③孤证不能定案。

④直接证据必须得到间接证据的印证,才能认定案件事实。

⑵简接证据的运用。

①必须审查每个间接证据是否真实可靠。

②必须审查简接证据与案件事实有无客观的内在联系,防止将那些案件毫无关系的材料,当作间接证据加以收集和使用。

③必须审查各间接证据之间是否互相衔接,互相协调一致,互相印证,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锁链。

④所有的间接证据结合起来,对案件只能作出一个正确的结论。

24.试论证据审查判断的内容。

答:

(一)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是审查判断证据的思想武器和理论前提。

⑴基于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案件的客观真实性是可以最终认识的。

⑵充分发挥公安司法人员的主观能动性,努力查明案件事实。

⑶审查判断证据,注意运用事物普遍联系的观点。

第四,在审查、判断和收集证据时,要坚持矛盾的观点。

(二)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合法是审查判断证据的核心。

⑴关于证据确实性的审查判断,在查明有无影响证据真实性因素时,大致要注意:

①在证据来源方面;②在证据本身的内容方面。

⑵关于证据充分性的审查判断,至少要符合两点:

①证据齐全,具有相当的数量;②证据间没有矛盾,相互协调一致,得出的结论具有唯一性。

(三)关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审查和判断:

①审查判断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必要性(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可以保证案件真实情况;合法性审查有利于维护公民的人身、民主和财产权利;合法性审查可以保证案件处理的程序公正。

)。

②证据收集合法性的判断审查(法律形式是否具备,手续是否齐全;收集证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查运用证据是否符合法律要求。

)。

25.论述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承担。

答:

(1)检察机关承担证明责任;

(2)公安机关也承担一定的证明责任;

(3)人民法院不负有证明责任;

(4)自诉人负有证明责任;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般不承担证明责任;

(6)例外是涉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案件;

(7)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以下两种情况下要负证明责任:

自诉案件中提出反诉的情况和对于一些程序法事实。

⑴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或自诉人承担。

①检察机关承担证明责任,与其承担的控诉职能相联系。

检察机关决定提起公诉,必须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否则,法院将会作出无罪判决。

②公安机关承担一定的证明责任,主要涉及有关程序法事实。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必须就所认定的犯罪事实提供准确、充分的证据。

③自诉人向法院提出控诉,必须提供证据。

否则法院将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裁定驳回。

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般不承担证明责任,即没有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

但犯罪嫌疑人并不享有沉默权。

⑶在下列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要承担证明责任

①涉及"资产来源不明罪"的案件。

②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如果他提出反诉,对反诉要承担证明责任。

③对于一些程序法事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要承担证明责任。

④对于一些程序法事实,被害人也可提出请求,此时也负有举证责任。

26.论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概念、意义。

答:

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关案件情况,向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所作的陈述,即通常所说的口供。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有着重要的意义:

(1)确定侦查范围;

(2)犯罪嫌疑人的辩护和辩解意见,可以祈祷兼听则明的作用;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对查明案件事实也有一定的作用;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检举揭发,有利于公安、司法人员发现新的情况和线索,查破案件,使隐藏很深的犯罪分子受到应有的惩罚。

27.论述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的运用规则。

答:

⑴在证据的收集中,要努力寻找、发现并尽可能地获得原始证据。

司法和执法人员应当积极主动地追根求源,尽最大努力去发现原物、原件,直接听取原始证人、当事人的口头陈诉,以获得对案件事实的最深入的了解。

即使在无法取得原始证据的情况下,也应尽可能地获取最接近案件事实的传来证据。

⑵传来证据的作用也不容忽视。

对传来证据的运用,首先要树立起传来证据也是证据的观念,不要对传来证据视而不见。

其次,要充分发挥传来证据的作用。

传来证据是从原始证据派生而来的,收集到传来证据,可以寻根溯源,找到原始证据;传来证据还可以与原始证据互相印证、核实,增强原始证据的证明力;在难于收集到原始证据的情况下,可以用传来证据代替原始证据;传来证据经审查核实,也可以用作定案的根据。

但是,运用传来证据时,除遵守一般的证据规则外,还应遵守相应的特殊规则:

①来源不明的材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②在运用传来证据时,应采取传闻、转抄、复制次数最少的材料;

③只有传来证据时,定案必须持慎重态度,对案件事实不能轻易作出结论。

28.论刑讯逼供的性质、原因、危害及其杜绝的方法。

答:

(1)刑讯逼供的性质。

刑讯逼供是指公安司法人员采取殴打、伤害等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迫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作出有罪供述的行为。

刑讯逼供不是一般的工作错误,而是侵害公民生命健康权的犯罪行为。

刑讯逼供造成伤害或者死亡的后果的,构成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直接实施刑讯逼供行为的公安司法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2)刑讯逼供的原因。

司法实践中出现刑讯逼供现象的原因包括封建社会证据制度的影响;封建特权思想作怪;有罪推定的流毒没有肃清;不愿意作全面细致的收集调查证据工作;对刑讯逼供的惩罚偏轻、打击不力。

(3)刑讯逼供的危害表现在:

侵犯人权,损害司法机关的执法形象,容易酿成错案,容易造成积案、疑案。

(4)防止和纠正刑讯逼供的方法包括:

加强司法队伍建设,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提高技术装备水平和办案手段中的科学技术含量,加大对刑讯逼供案件的查处力度,赋予律师讯问到场权,赋予犯罪嫌疑人以沉默权,建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

29.试述证人的权利。

答:

①客观充分提供证言的权利。

执法机关应当保障证人能够充分客观地提供证言。

②人身安全受切实保障的权利。

执法机关应当采取切实的措施保障证人不受打击报复。

③对司法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侮辱其人身的行为提出控告的权利。

④知晓与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以及不履行诉讼义务的法律后果的有关情况的权利,执法人员应当告知证人有关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⑤经济上得到补偿的权利。

证人因作证遭受经济损失的,执法机关或当事人应当给予补偿。

30.论对证人证言进行审查判断的方法。

答:

对证人证言的审查判断,是在当事人及有关诉讼参与人的参与下,通过对证人的询问,对证人所提供的证言是否具有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有无及大小进行审查判断。

具体说,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证人证言进行审查判断:

⑴证人是否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一般来说,无利害关系,证言真实性就强;有利害关系,真实性就弱。

⑵证人感知案件事实时的客观环境和条件。

这些环境和条件包括距离、光线、时间等因素,它们都可以对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产生影响。

⑶证人的感知力、记忆力和表述力。

证言是自然人提供的,上述能力与证言是否符合客观事实密切相关。

⑷证人作证的场所、环境及其是否受外界干扰。

应尽可能在开庭时进行询问、质证。

⑸证言的内容。

分析其内容有无矛盾、可疑之处和与案件有无关联。

⑹是否与其他证据协调一致。

如果与其他证据有矛盾,应当进行进一步认真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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