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大学学生实践基地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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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学学生实践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山东大学学生实践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为深入推进我校学生“社会实践经历”教育工作,进一步整合和利用好各类社会资源,积极促进我校学生实践基地的建设,不断强化我校学生实践基地的管理,为学生实施“社会实践经历”提供稳定的接收单位,搭建坚实的工作平台,结合我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生实践基地(以下简称基地)是学生进行教学实习、教学见习、就业见习、参与科研实践、开展社会实践的重要依托,基地建设管理是否规范、保障服务是否充分、功能定位是否明确、项目设计是否科学、运行机制是否健全,直接关系到学生实践活动的稳定性、连续性、长效化与机制化,以及实践质量的高低与实践效果的优劣。

第二条 基地的建设要遵循围绕人才培养目标、促进学生实践成才、服务地方成长发展、引领社会文明进步的根本宗旨,以及长期化、共赢性、网络化、动态性的发展规律。

基地建设的基本原则是统一管理、分头建设、分类指导、资源共享,基本目标是功能定位明确、物质保障充分、实践项目科学、运行机制健全、考核管理规范、效果效益显著。

第三条基地主要分为本科生实习教学类、研究生学术科研实践类、学生就业见习类、社会实践类、服务社区志愿者工作站类等五个类别,学校级、学院级两个级别(以下分别简称校级和院级)。

第四条本科生实习教学类实践基地的主要功能是按照实践教学计划的要求,供本科学生开展教学实习、见习工作;研究生学术科研实践类实践基地的主要功能是按照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要求,供研究生开展学术科研活动、实施学术科研项目;就业见习类实践基地的主要功能是接纳毕业生特别是尚未就业的毕业生进行就业见习;学生社会实践类实践基地的主要功能是为学生开展项目化实践活动提供固定场所,或为学生进行专业型、非专业型岗位体验提供稳定岗位;服务社区志愿者工作站类实践基地的主要功能是供学生开展以服务社区为主要内容的志愿服务活动。

第五条校级基地是由学校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全校学生开展实践活动的需要进行规划,由某一个学院为主申请建立,面向全校多学院、多专业、多年级、多学历类型学生开放的全校性学生实践活动场所。

基地由有关职能部门与建设学院共同进行管理,统一命名为“山东大学学生实践基地”。

第六条院级基地是由学院按照本学院学生开展实践活动的需要规划建立,面向本学院学生开放的学院级学生实践活动场所。

基地由学院负责管理,统一命名为“山东大学***(学院名称)学生实践基地”。

第七条学校鼓励各学院建设校级基地,有关职能部门要设立学生实践基地建设专项经费,实施学生实践基地建设工程,大力支持各类校级学生实践基地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学校鼓励条件成熟的院级基地按照有关程序升格为校级基地。

第二章 基地设立

第八条校级、院级基地分别由学校或学院与政府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街道社区、农村等本着相互支持、共同发展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签署共建协议,共同建设。

第九条政府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街道社区、农村等申请与学校或某学院共建学生实践基地,原则上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共建单位为政府机构、合法经营、依法纳税并处于正常生产经营状态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有专门的机构或部门,有专人负责基地的规划建设、日常管理、工作指导与信息联络工作;

(二)具备国家法定安全生产条件,有切实措施保障学生在实践活动中的劳动安全、人身安全与财物安全,能够为在特殊工种岗位上实践的学生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三)有能力为学生实践活动顺利开展解决基本的交通、食宿问题,提供必要的生活保障与工作条件;

(四)能够按照学校的要求为参与教学实习、学术科研实践、见习、社会实践或志愿服务的学生出具客观的实践评价意见;

(五)有相对固定的实践项目,有可以预期的实践成果。

学校或学院有1名具体负责人负责基地的规划建设、日常管理、活动指导与信息联络工作,具体负责人可由专业教师、教务员、团干部或辅导员担任,有1名以上的专业教师参与基地的活动指导;

(六)在具备以上条件的基础上,各类基地原则上还应具备以下相应条件:

1.本科生实习教学类实践基地:

(1)根据双方签订的共建协议规定的时间、批次、人数和岗位接收学生实习,按《实习教学大纲》和《实习教学计划》向实习师生提供必要的实践机会及有关资料;

(2)对实习学生的有关费用给予优惠。

选派理论、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多、责任心强的相关人员负责学生实习指导工作,并保持相对稳定。

2.研究生学术科研实践类实践基地:

(1)为研究生学术科研项目提供必要的学术科研场所、设备与经费支持,或长期稳定的提供一定数量的学术科研实践岗位。

每年至少接收1个批次不少于10名研究生实践;

(2)选派有较高学术水平和丰富科研成果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相关人员负责研究生学术科研实践指导工作,并保持相对稳定。

3.学生就业见习类实践基地:

(1)根据双方签订的共建协议规定的时间、批次、人数和岗位接收毕业生见习,见习岗位的工作内容需具备一定的技术技能含量,不以短期劳务用工为主要目的;

(2)每年至少安排一期见习,每期一般为2至3个月,岗位数量不少于10个。

为见习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提供一定的基本生活补助。

同等条件下,共建单位优先录用在本单位见习的应届毕业生。

4.学生社会实践类实践基地:

(1)能够满足学生长期开展项目化社会实践活动的需要,或者能够长期稳定的提供一定数量的体验实践岗位;

(2)每年接收10名以上学生开展10天以上的社会实践活动。

5.服务社区志愿者工作站类实践基地:

(1)设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可设在街道团工委、居委会或社区服务中心,有条件的最好单独设置;设有负责处理日常工作的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

(2)建立必要的规章制度,以及青年志愿者和服务对象的档案;具有通过政府扶持、企业资助、个人赞助、事业收入和其它合法途径筹备必要活动经费的能力;

(3)能够满足学生长期开展志愿服务的需要,提供一定数量的稳定的实践岗位;每年接收10批次以上的学生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七)本科生实习教学类、研究生学术科研实践类、学生就业见习类、社会实践类实践基地四类基地在具备以上基本条件与相应条件的基础上,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方可申请建成校级基地:

1.可供两个以上(含两个)学院学生开展实践活动;

2.具备本科生教学实习见习、研究生学术科研实践、毕业生就业见习、学生社会实践等四大功能中的两项以上(含两项)功能,即:

(1)本科生实习教学类实践基地在接收本科生实习的基础上,每年暑期接收1支学生社会实践团队开展10天以上的社会实践活动,或每年接收1个批次的研究生开展10天以上的学术科研实践活动,或每年接收1个批次的毕业生开展1个月以上的就业见习实践活动;

(2)研究生学术科研实践类实践基地在接收研究生学术科研实践的基础上,每年暑期接收1支学生社会实践团队开展10天以上的社会实践活动,或每年接收1个批次的本科生进行教学实习,或接收1个批次的毕业生开展1个月以上的就业见习实践活动;

(3)学生就业见习类实践基地在接收毕业生见习的基础上,每年暑期接收1支学生社会实践团队开展10天以上的社会实践活动,或每年接收1个批次的本科生进行教学实习,或每年接收1个批次的研究生开展10天以上的学术科研实践活动;

(4)学生社会实践类实践基地在接收学生社会实践的基础上,每年接收1个批次的本科生进行教学实习,或每年接收1个批次的研究生开展10天以上的学术科研实践活动,或每年接收1个批次的毕业生开展1个月以上的就业见习实践活动。

(八)服务社区志愿者工作站类实践基地在具备以上基本条件与相应条件的基础上,可供两个以上(含两个)学院学生开展社区志愿服务活动方可申请建成校级基地。

(九)共建单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在申请建立基地时优先考虑:

1.校董单位、校地、校企合作单位或校友企业;

2.与我校有长期合作关系的友好单位;

3.世界500强企业、国有大型企业、行业龙头企业、国家政策扶持行业企业;

4.省级及以上示范建设街道或居民社区;

5.在学校或学院设立社会奖学金、社会实践、科研创新单项奖学金或实践活动基金。

第十条政府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街道社区、农村等与学校或学院达成共建学生实践基地协议,原则上可享有以下权利与服务:

(一)学校或学院聘请共建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山东大学或某学院学生实践活动指导教师、或学生学术科研活动指导教师、学生创业导师,符合学校或学院兼职教授聘任条件的优先聘为山东大学或某学院兼职教授,符合我校研究生合作导师或兼职导师聘任条件的分别优先聘为山东大学合作或兼职研究生导师;

(二)学校或学院以最优惠的政策、最优秀的师资为共建单位提供人力资源提升服务,包括生产研发、工程技术、内部治理、管理咨询、市场营销等短期培训,以及工程硕士、研究生课程班、本专科继续教育等学历教育;

(三)学校或学院积极主动为共建单位提供产品研发、技术指导、技术攻关或管理咨询服务。

同等条件下,学校或学院的科研成果优先向共建单位转让。

条件成熟的,学校或学院可与其建立更加紧密的校企、校地合作关系,开展更加广泛深入的校企、校地合作;

(四)共建单位可免费在学校或学院举办产品展销会、校园宣讲会、人才招聘会。

共建单位对在学校或学院设立的社会奖学金、助学金、实践活动基金享有冠名权、监督权;

(五)学校与学院应按照共建单位的人才需求,积极主动推荐优秀毕业生到共建单位就业。

条件成熟的,学校或学院可与共建单位建立订单式学生培养协议模式,为共建单位定向培养急需的本科生和研究生。

第十一条校级、院级学生实践基地的设立均遵循以下工作程序:

(一)提出建设申请。

学院或校级学生组织(学生社团)填写《山东大学学生实践基地建设申请书》,报送有关职能部门;

(二)学校审核考察。

有关职能部门在审核书面材料的基础上,联合申请单位实地考察共建单位基本条件,论证基地建设的可行性;

(三)学校批复申请。

有关职能部门对通过审核考察的基地建设申请予以批复,将校级基地建设纳入学生实践基地建设工程;

(四)草签共建协议。

申请单位与共建单位草签共建协议(协议有效期一般不超过5年),双方落实协议有关内容,做好基地揭牌仪式有关准备工作;

(五)举行揭牌仪式。

学校、申请单位、共建单位共同举行基地揭牌仪式,邀请各方领导出席,签署共建协议,为基地揭牌,并正式启动基地各项工作。

第三章 基地管理

第十二条 全校学生实践基地的建设与管理工作由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统一规划,由校团委总体协调,工作内容主要包括校、院两级基地的规划建设、资格认定、挂牌登记、监督管理、考核表彰、注销撤牌。

其中,本科生实习教学类实践基地的建设与管理由教务处具体负责,研究生学术科研实践类实践基地的建设与管理由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具体负责,学生就业见习类、社会实践类、服务社区志愿者工作站类实践基地的建设与管理由校团委具体负责。

有关职能部门和各学院要按照学校要求定期将学生实践基地的建设与管理情况报校团委备案。

第十三条各学院学生实践基地的建设与管理工作由学院学生工作委员会统一规划。

其中,分管本科生教育工作的副院长是本科生实习教学类实践基地建设与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分管研究生教育工作的副院长是研究生学术科研实践类实践基地建设与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是学生就业见习类、社会实践类、服务社区志愿者工作站类实践基地建设与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四条学生实践基地的级别由有关职能部门进行认定,校、院两级基地均应按要求与程序在有关职能部门登记,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批准,不得以山东大学或学院名义挂牌设立学生实践基地。

校院两级基地的牌匾均由学校按照统一规范设计制作,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私自制作学生实践基地牌匾。

第十五条学生及老师在基地开展实践活动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山东大学及共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做出有损学校、学院及共建单位声誉与利益的事情,不得从事与实践主题无关的活动。

第十六条学校、学院与共建单位要建立定期沟通的机制,及时掌握基地建设与工作动态,及时解决基地建设与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在基地开展实践活动的老师及学生要充分利用自己的学科优势和专业技能,积极为地方社会与经济发展、企事业单位的成长贡献力量,并保持与基地的长期联络,不断开拓新的实践项目。

第十七条共建单位在学校或合作学院设立的社会奖学金、助学金及实践活动基金由学校、学院与共建单位共同管理,其中校级奖、助学金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进行管理,校级基金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由有关职能部门进行管理,在共建单位及学院的监督下按照协议规定的方向、程序与数量使用;院级奖学金、助学金及基金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由学院进行管理,在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及共建单位的监督下按照协议规定的方向、程序与数量使用。

第十八条共建单位不得利用基地的资源进行商业宣传。

在基地共建工作中因科研合作、项目合作等产生的科研成果、项目成果涉及知识产权的问题,由学校、学院与共建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有关规定,按照共建协议或具体的合作协议协商解决。

第四章 考核表彰

第十九条学校每年对校、院两级基地进行一次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管理制度、保障措施、运行机制、实践内容、成果效果、发展建设等六个方面,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与不合格三个等级。

考核优秀的校级基地继续纳入下一年度学生实践基地建设工程,考核优秀的院级基地可优先升格为校级基地,并纳入学生实践基地建设工程。

第二十条学校每两年对校、院两级基地进行一次表彰,对获得优秀等级的各级各类基地给予表彰奖励。

考核不合格的基地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或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或出现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等情况,共建协议自动终止,学校对基地予以注销撤牌。

第二十一条共建单位无法继续履行共建协议的,可以提出终止共建协议,学校对基地予以注销撤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学校将统一对本管理办法出台以前建立的各级各类学生实践基地进行认证,认证合格的换发新的基地牌匾,认证不合格的予以注销撤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为试行办法,试行期一年。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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