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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知识汇编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知识

尊敬的平邑县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第一线的同事,无论是原来就是从事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同事,还是刚从质监局、工商局来的同事,无论是原来熟悉的还是现在有待熟悉的同事,我认为讲课有两个方面的压力:

一个是和在座的很多同事相比,我的食品安全知识能力还有很多不足,有待与向各位学习,怕讲错,怕指错路;一个是当前的理顺体制后社会各界特别是广大群众对迅速改善食品药品监管现状满足吃上放心、健康食品药品期望与我们监管人员、技术力量有很大不足,怕大家没有付出最大努力弥补不足,迅速适应当前监管形势对我们的要求。

我仅就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讲解如下:

第一部分流通环节食品监管法律法规及标准

《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食品标识管理规定》、《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7718-2011)和《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2760-2011)。

第二部分食品流通监管科职责与其他科室之间职责划分

食品流通监管科职责:

承担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组织实施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质量监测工作;组织查处食品流通环节的违法行为,参与相关食品安全事故调查;指导小摊贩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政策法规科职责:

……负责实施和监督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等相关行政许可,制定并实施有关行政许可制度。

食品生产监管科职责:

……指导小作坊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餐饮服务食品监管科职责:

……指导小餐饮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第三部分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主要手段、方式、内容

(一)方式、手段。

包括日常巡查、专项整治、抽检、12345市民热线(12331热线、消费者申诉投诉)专门检查。

(二)日常巡查的内容。

1、流通环节食品市场巡查是我们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日常监管的重要方式。

我们应当按照日常巡查制度的要求,据结合本地实际,根信用等级和风险度等级,制定巡查计划,突出巡查重点,完善巡查方式,增加巡查频次,提高巡查效率,层层落实巡查监管责任,严格监督检查食品经营者的主体资格、食品质量、经营行为和食品经营者自律的法定责任和义务。

2、流通环节食品市场巡查重点,“五查五看”。

(1)查主体资格,看食品经营者许可证、营业执照是否齐全、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在规定的位置悬挂,许可和经营范围与实际经营情况是否一致,是否有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食品经营要求的情形,以及食品从业人员是否具有有效的健康证明;

(2)查经销食品,看食品的来源与供货方的相关合法资质证明是否一致,食品是否超过保质期,食品经营者是否按照食品标签标注的条件贮存食品,是否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3)查包装标识,看预包装食品标签标明的事项是否符合法律、标准的规定,散装食品在贮存位置、容器、外包装上是否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进口食品是否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4)查市场开办者责任,看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是否履行食品安全管理法定义务,是否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责任;(5)查经营者自律情况,看食品经营者在进货时是否履行了查验义务,是否进行查验记录、质量承诺,是否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主动退市等。

3、巡查后结果的运用。

在日常巡查中,应当落实记载市场巡查事项和处理结果,并经巡查人员和食品经营者签字后,应进行下列处理:

一是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调查处理,或整改或处罚或移交;二是把巡查结果和食品药品监管所内每一个食品经营户的监管档案进行整理、归档;三是在推进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化后,做好相关信息的录入工作。

(三)四项制度、自律三条线、食品安全示范店、食品安全放心社区(乡镇)建设、现场检查中对标识的认定。

第四部分关于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的要求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总的要求:

有固定经营门店的食品经营户持证亮证率达到100%;能够把握监管工作重点,按照点线面结合并防控监管风险的要求,切实开展好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要明确2014年市局食品流通监管科工作重点是开展好婴幼儿配方乳粉等乳制品专项整治、肉及肉制品、食用油、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儿童食品、学校食堂及学校周边食品安全、大中型商场和连锁超市、食品及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农村食品安全、旅游市场食品、小摊贩、网络食品交易、节庆市场等十二项专项整治工作,要严格食品流通许可证的核发,把严格监管作为前提,要继续推行“一票通”制度,促进上下游经营者落实进货查验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等主体责任,切实把好食品进货、销售和退市关口和加大抽样检测力度,要推进设定信用风险级别,建立食品经营者诚信和失信“两个名册”,试行企业信用公开制度,促进实施“黑名单”、失信惩戒制度为主要内容的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诚信体系为保障的工作,要畅通局内局外各种监管力量形成社会共治局面,逐步实现流通环节食品记录完整、行为合法、来源可查、质量可查、去向可查的监管目标。

一、四项制度、自律三条线

(一)四项制度:

“一户多档”、“实名登记”、“证明登记”、“标牌公示”四项制度

“一户多档制”主要是指经营者在购进食品时自觉同主体资格合法的供货商依法签订合同,索取主体资格证明和有效进货凭证。

  “实名登记制”通过挂牌上岗的形式,将经营者基本情况置于消费者的监督之下,强化经营者的自律意识。

  “证明登记制”是工商部门现场登记农村集贸市场食品经营者的身份状况、经营状态及加工销售食品的详尽内容,并由当事人确认,实现对经营者的动态管理,弥补了农村集贸市场监管的空白。

“标牌公示制”是针对裸散食品没有明确生产标准,或者其标准很难为消费者知晓的情况,以标牌的形式,把食品名称、生产(加工)地点、主要原料成分、生产日期、销售商姓名等内容向消费者公示,并且要求经营者配备必要的防蝇防尘设施,使消费者对商品状况一目了然。

(二)自律三条线主要内容是:

预包装食品经营户自律条线、散(裸)装食品自律条线、自制熟食摊贩自律条线

1、预包装食品经营户自律条线内容及流程图

内容:

流通环节预包装食品经营户在遵守食品安全监管“一户多档”制度同时,做到食品名称、送货凭证和供货商主体资质对应“一条线”。

2、散(裸)装食品经营户自律条线内容及流程

内容:

散(裸)装食品经营者在遵守食品安全监管“一户多档”、“标牌公示”制度同时,做到食品合格证明、送货凭证和公示标牌“一条线”。

3、自制熟食摊贩自律条线内容及流程图

内容:

自制熟食摊贩在遵守食品安全监管“证明登记”制度同时,做到加工原料来源证明、加工制作记录和公示标牌“一条线”。

预包装食品经营户自律条线标准

1、供货商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或食品生产许可证)、送货授权委托书、食品购销协议、食品购销凭证中的供货商名称要全部一致。

2、送货授权委托书、送货人员身份、食品购销凭证中送货人员(被委托人)的姓名要完全一致。

3、食品购销协议、食品经营者(购货商)营业执照、食品购销凭证中的购货商名称要完全一致。

4、食品的名称、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等食品标称要与食品购销凭证中的记载事项完全一致。

5、食品购销凭证必须规范、清晰、全面填写,禁止漏写、误写、简写。

6、食品经营者能够正确认识创建活动的意义,掌握预包装食品自律条线的内容、标准、意义、作用,严格按照预包装食品自律条线的标准从事经营活动。

散(裸)装食品经营业户条线自律标准

1、供货商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或食品生产许可证)、送货授权委托书、食品购销协议、食品购销凭证中的供货商名称要全部一致。

2、送货授权委托书、送货人员身份、食品购销凭证中送货人员(被委托人)的姓名要完全一致。

3、食品购销协议、食品经营者(购货商)营业执照、食品购销凭证中的购货商名称要完全一致。

4、食品的名称、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等食品标称要与食品购销凭证中的记载事项完全一致。

5、对散(裸)装食品进行标牌公示,食品来源、成份、生产日期、保质期等食品数据要与食品合格证完全一致。

6、食品购销凭证、公示标牌必须规范、清晰、全面填写,禁止漏写、误写、简写。

7、防蝇防尘设施齐备,从业人员服装整洁。

8、食品经营者能够正确认识创建活动的意义,掌握散(裸)装食品自律条线的内容、标准、意义、作用,严格按照散(裸)装食品自律条线的标准从事经营活动。

集贸市场自制熟食摊贩自律条线标准

1、保留有效原辅材料凭证。

2、建立《熟食加工记录台帐》,按要求记录加工熟食名称、加工时间、保质期、原辅材料名称及数量等。

3、填写食品公示标牌。

公示标牌上食品的来源、成份、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要与《熟食加工记录台帐》完全一致。

4、防蝇防尘设施齐备,从业人员服装整洁。

5、食品经营者能够正确认识创建活动的意义,掌握自制销售熟食自律条线的内容、标准、意义、作用,严格按照自制销售熟食自律条线的标准从事经营活动。

二、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监管要求

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开办单位和市场内食品经营者两个主体进行规范,进而保证果品蔬菜质量的。

(一)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单位的要求。

1、农产品批发市场证照齐全,亮证经营;2、应当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室,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发现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3、农产品产地批发市场要对进入市场经营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审查其经营资质,与经营业户全面签订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对业户的经营行为和其产品质量进行约束。

建立业户经营档案和进销货台账。

(二)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内食品经营户的要求。

农产品经营业户在采购农产品时,应主动索要产地证明和产品质量证明,并在农产品进入产地批发市场后主动向市场检测人员出示其证明,严格完善索证索票制度,产品上市要有检测合格证,并载明农产品的产地、生产者、经销者和经销地,为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提供依据。

三、学校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监管要求

对学校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监管分两种情形,一是有固定经营的门店的食品经营户,要求证照齐全,落实自律三条线;二是没有固定经营场所的小食品摊贩。

对不在指定地点经营的食品摊贩,原则是由区委区政府要求城市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对在指定地点经营的食品摊贩,区局要建立食品摊贩建立监管档案,要落实“证明登记”制度,做好加工原料来源证明、加工制作记录和公示标牌“一条线”。

四、小摊贩的监管要求

对小摊贩的监管,有关法律法规只是划分了监管权限,但尚未明确如何监管,尚需探讨。

基本的要求是参照自制熟食的监管要求,落实“证明登记”制度(监管人员要现场登记食品经营者的身份状况、经营状态及加工销售食品的详尽内容,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并要求经营者做到加工原料来源证明、加工制作记录和公示标牌“一条线”。

五、猪肉、水产品、鸡鸭鹅等禽类产品的监管要求

(一)猪肉的监管要求。

从监管的要求看,猪肉经营户应该做到以下几点:

1、“两证两章”齐全,即“两证”检疫合格证,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两章”检疫合格印章,肉品品检验合格印章。

2、经营者必须实行“协议准入”制度,直接与合法规范的生猪屠宰企业签订协议,把好猪肉进货质量关,保证猪肉质量。

严禁其他渠道猪肉进入市场。

3、猪肉经销商必须如实记录猪肉的进货渠道、进货时间、产地来源、质量等级及数量等相关产品信息。

从事批发业务的,还要记录销售对象的时间、数量及联系方法等相关信息。

4、猪肉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明示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从业人员健康证等,并在公示牌中如实标明猪肉的产地来源、定点屠宰加工企业名称、进货时间、价格等信息。

5、变质、病死猪肉的处理。

从硬件建设的要求看,猪肉经营户必须有防尘防蝇设施、保鲜冷冻柜、排水设施齐全等。

(二)牛羊肉等肉的监管要求。

 1、市场开办者的管理责任。

要重点加强销售经营牛羊及其肉品批发市场的监管,并在明显的位置张贴公布举报投诉电话。

严格落实市场开办者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责任,督促市场开办者、超市、商场经营者履行以下管理责任:

  

(1)审查入场经营者的经营资格;

(2)与每个进场的牛、羊等肉品经营户签订《肉品安全管理责任书》;  (3)检查入场牛、羊等肉品是否具有检疫、检验合格证明;4)协助牛、羊等肉品经营户建立经营台账;(5)将检查中发现的无照经营户清理出场,将票证不齐的肉品退市,对场内的死畜、死禽(在运输途中或经营中死亡)由货主或市场在农业部门监督下按相关规定作无害化处理或销毁,禁止在场内经营死畜、死禽,或死畜、死禽流出市场;(6)如市场开办单位不能当场、有效制止场内违法经营牛、羊等肉品的行为,应及时向区工商部门和其他有关职能部门汇报情况。

2、经营者要健全进货检查验收和经营台账制度。

牛、羊等肉品经营者落实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检疫、检验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严防票证不齐肉品进入市场销售和出现“挂合格羊头售劣质羊肉”现象。

(1)牛羊及肉品“凭证入市”操作细则。

一是所有活牛、活羊凭有效的检疫合格证明入市。

二是牛羊肉品凭有效的检疫、检验合格证明(《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牛羊产品检验证明》),以及羊的胴体加盖的肉品品质检验验讫印章入市。

(2)建立牛、羊、猫、狗等肉品经营台账操作细则。

一是批发商建立进销货台账,零售商建立进货台账,提倡使用“三合一”台账。

二是台账填写必须规范,有关检疫、检验合格证编码等要项数据必须填写,台账填写应真实、准确、及时、详尽。

三是市场开办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统一建立肉品经营台账,统一保存有关票证。

四是所有票证都应保存2年以上。

3、完善肉品协议准入、场厂挂钩制度。

指导从事牛羊肉品销售的市场、超市、商场和其他经营者,与定点屠宰加工企业签订协议。

4、落实亮证亮照、挂牌经营制度。

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显眼处明示食品流通许可证、营业执照,公示相关的检疫、检验合格证明,并如实标明肉品的产地来源、定点屠宰厂名称、进货时间、价格等相关信息。

5、落实宰售分离。

从保障食品安全和保持场内卫生、整洁的角度,动员和宣传市场开办者和经营户实施场外宰杀,落实宰售分离制度。

1、符合检疫规定。

以检疫检验准入为核心,未经检疫检验合格的牛羊肉产品,一律不得入市销售。

2、建立相关制度。

牛羊肉经营户建立市场索证索票和进货台账制度;牛羊肉批发经营户必须如实记录牛肉的进货渠道、进货时间、产地来源、质量等级、数量等相关信息备查。

3、指导市场主办方实施措施动态管理,严格执行牛羊肉产品查证,验证抽查制度,并且增加市场内自备冷库质量检查频次。

4、建立进口牛羊肉产品检查制度。

通过开展取缔和打击违法经营行为,有效保障食品安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水产品的监管要求。

建立健全产地证明、检疫合格证明、进货查验、索证索票、无害化处理等制度,严厉打击涉及水产品的食品添加剂滥用、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等违法违规行为。

排水设施完善,废水收集规范。

(四)鸡鸭鹅等禽类产品。

禽类产品经营者和交易市场全面落实挂牌经营、进货查验、购销台账和禽类产品安全质量承诺制度,以制度保障禽类产品交易安全。

市场内禽类产品要标明禽类生产地、动物检验检疫证明。

要严肃查处无证贩运、经营未经检疫禽类、病死禽类和病害禽类产品、未按规定无害化处理病死禽类等违法行为。

督促市场主办单位和市场经营者加强对禽类及其产品经营区域的清洁、消毒工作,并做好消毒记录,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市场防疫、防控工作。

排水设施完善,废水收集规范,按要求落实鸡鸭鹅等活禽与宰杀、销售分离制度。

(原则上,在农贸市场、超市等销售的应该是定点屠宰的经检疫合格的白条禽)

六、大型超市

证照齐全;健康证齐全;检测设施;防尘防蝇设施;低温保存符合规范;生鲜肉(鱼)等与熟食间隔20米以上;投诉记录完整;退换货、销毁、投诉、调解、召回、赔偿、过期食品处置等制度规范;进货台账(电子台账)即一票通落实情况;

七、沿街门店(社区内食品经营户)

证照齐全;健康证齐全;防尘防蝇设施;低温保存符合规范;一票通落实情况;

八、进口食品监管要求

经营进口食品的经营户要按照一票通要求建立相关台账,并特别注意有关中文标签,进口检疫合格证明、海关报关证明等。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条 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

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第六十七条 进口商应当建立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或者进口批号、保质期、出口商和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交货日期等内容。

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五部分食品流通许可证

(一)关于当前体制改革期间的食品流通许可证办理问题。

3月28日,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做好食品流通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鲁食药监发〔2014〕18号)对此有比较明确的规定:

目前,我省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和职能调整工作正在有序推进,新的食品流通许可系统正在研发。

为保证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过渡期间的食品流通许可管理工作有序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是关于食品流通许可管理工作职责界定。

根据省食安办发〔2013〕3号文件、鲁食药监餐饮〔2013〕207号文件精神和省工商局与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签署的《食品监管职能交接备忘录》,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到位的地方,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履行审核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的职责;体制改革没有到位的地方,由工商部门继续履行审核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的职责。

新研发的食品流通许可系统正常运行前,食品流通许可管理工作仍在工商部门内网运行。

二是关于食品流通许可证审查发放工作。

为保持食品流通许可管理工作的连续性和有效性,体制改革到位的地方,继续按照工商部门发布执行的许可证审查发放程序和条件,办理相关许可证的审查发放工作;继续沿用现行版本的《食品流通许可证》,但许可证上的发证机关,相应调整为行政区域所在地负责发放许可证的食品药品监管局。

三是切实做好食品流通许可管理工作的相互衔接。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主动加强与同级工商部门的沟通和联系,保存、交接、使用好已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的相关资料和信息;要安排专人使用工商部门食品流通许可管理系统,做好辖区内食品流通许可审核、办理和食品流通许可数据的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

各级工商部门要继续做好配合,为食品流通监管人员履行流通许可管理职责开放内网,提供支持。

各市在工作中如遇新情况和新问题的,请分别向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和省工商局汇报。

(二)食品流通许可证办理中的注意事项

1、受理食品流通许可申请的一般应为食品药品监管所(因为原来工商系统在2012年就开始实施证照一体化,一般为工商所受理材料,由工商所报送材料到县区局,由县区局予以审批、打印食品流通许可证),应当认真审查食品经营者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四项以及《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要求。

我们的食品药品监管所必须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

2、新设食品生产经营主体,申请人应当在申请相关许可之前办理名称预先核准,并以核准的名称申请许可。

预先核准的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在保留期内申请人不得以预先核准的名称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不得转让名称。

3、食品流通许可后的日常监督检查,促进食品经营者健康发展。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1)检查食品经营者是否具有《食品流通许可证》。

食品药品监管机构在市场巡查和执法检查中发现没有《食品流通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应依法查处。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2)食品经营者的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经营要求的,经营者是否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潜在风险的,经营者是否立即停止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需要重新办理许可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否则,依据《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食品经营者的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处理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3)食品流通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经营者是否依法变更许可或者重新申请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34条第一款规定,未经许可,擅自改变许可事项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4)有无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食品流通许可证》的行为。

有上述行为,依据《许可办法》34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5)聘用的从业人员有无身体健康证明材料。

依据《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6)在食品贮存、运输和销售过程中有无确保食品质量和控制污染的措施。

依据《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食品经营企业未按照要求进行食品运输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7)对食品经营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和食品经营者签字确认后归档。

第六部分抽样检测工作

(一)认真实施食品抽样检验工作,严格抽样检验工作程序

县级及其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管局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抽检计划,对本辖区范围内流通环节的食品进行定期抽样检验。

县级及其以上食品药品监管局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中确定的重点食品、消费者申(投)诉及举报比较多的食品、市场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比较集中的食品,以及查办案件、有关部门通报的情况,对流通环节的食品进行不定期抽样检验。

应当委托符合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对流通环节食品进行抽样检验。

对流通环节食品进行抽样检验时,应当制作抽样检验工作记录,现场检查所抽检食品的进货查验情况;应当要求检验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采样规则进行取样,并将抽样检验结果通知标称的食品生产者。

积极引导和督促食品经营者建立食品自检体系,严格防范不合格食品进入市场

(二)大中型食品经营企业的检测要求。

对积极引导有条件的大中型食品经营企业如农产品批发市场、大型农贸市场、大中型超市配备必要的食品检测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或委托符合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对所经营的食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检。

第七部分流通环节食品监管中与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能衔接

根据《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14﹞2号),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与其他部门的职责分工如下:

(一)与市农业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

市农业局负责食用农产品(不含干果,下同)从种植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以及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

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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