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知识要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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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知识要点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知识要点
名词解释:
劳动法的基本原则:
它是国家在劳动立法中所体现的指导思想和在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紧密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时应遵循的基本准则。
劳动法律关系:
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在实现劳动过程中一句劳动法律规范而形成的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关系。
是由劳动行政法律关系、劳动服务法律关系等附随法律关系构成的法律关系体系。
劳动行政法律关系:
劳动行政主体和劳动行政相对人之间,为实现劳动法律关系而依据有关劳动行政法规而形成的权力(或权利)义务关系。
劳动服务法律关系:
劳动服务主体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在劳动服务过程中依据相关的劳动法律规范和民事法律规范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法的三要素:
概念、规则、原则
法律规则的结构要素:
假定条件、行为模式、法律后果
劳动法的地位:
它是我国整个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劳务派遣合同:
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和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将派遣劳动者派遣至劳务派遣接受单位(工作单位)。
非全日制劳动合同: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积不超过24小时的特殊形式的劳动合同。
集体谈判:
劳动者通过自己的组织或代表与相应的雇主、雇主组织或者其代表为签订集体合同进行商谈的行为。
集体合同:
团体协议或团体合同。
是个别或多数雇主或雇主团体与代表工人的团体或者由工人依照国家法令选举并授权的代表缔结的关于规定工作条件及雇佣条件的书面契约。
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三同时”制度:
我国境内的一切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一种劳动保护制度。
劳动争议: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所生之争议及用人单位或用人单位团体与工会之间围绕权利、义务以及相关利益所生的争议。
违反劳动法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及其他劳动法主体,违反劳动法规定所应承担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
辨析说明:
劳动法与其他部门法之间的区别:
民法:
调整对象不同;调整主体不同;调整的原则不同
行政法:
调整对象不同;调整主体不同;法律关系的产生根据不同
经济法:
调整对象不同;目的不同
劳动合同制度与劳务合同的区别:
主体不同:
自然人/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内容不同:
提供劳动的过程/必须有劳动成果
地位不同:
合同签订前是平等的,签订后具有一定的隶属性,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地位始终是平等的
费用计算不同:
按劳分配/遵循商品定价规则,即成本加合理的利润
适用法律不同:
适用劳动法/不适用劳动法
风险承担不同:
用人单位承担/劳务风险自行承担
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区别:
主体不同:
劳动者集体/单个的劳动者
目的不同:
改善劳动条件,提高劳动待遇和劳动标准/建立劳动关系
内容不同:
劳动条件、劳动标准、劳动待遇/劳动关系的各个方面
形式不同:
必须是书面形式/对不是书面形式的也加以保护
生效方式不同:
报劳动行政部门审查/签字盖章
劳动争议处理的原则:
合法原则、公正原则、及时处理原则、调解原则、三方原则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违反劳动法的法律责任即未履行法定义务。
简答:
劳动法的作用:
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动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和创造性
合理组织社会劳动,提高劳动生产率
规范劳动市场,完善市场运行的法律保障体系
维护和发展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安定团结
劳动法律关系的特征:
主体的特定性:
一方是劳动者,一方是用人单位
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双方具有平等性和隶属性。
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具有较强的国家干预性
劳动法律关系具有在社会劳动过程中形成和实现的特点
劳动法律关系是围绕劳动者的保护和劳动力的使用展开的
劳动合同
概念: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
特征:
劳动合同在主体上具有是固定的。
一方是用人单位,一方是劳动者
劳动合同主体在双方地位上具有从属性
劳动合同时间上具有继续性
劳动合同的主体:
必须是法律认可的用人单位;
只有年满十六岁的完全行为能力人,具有完全的劳动者主体资格,对外国劳动者加以限制,仅能建立一个全日制的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的订立:
劳动合同签订过程中的义务:
用人单位的告知义务、劳动者的如实告知义务、用人单位滥用优势地位的禁止。
合同的形式:
必须为书面形式
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劳动关系的建立:
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如已建立劳动关系,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应该在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合同。
劳动合同的效力:
合意则合同成立并生效。
欺诈、胁迫、乘人之危,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而签订的合同无效。
劳动合同的解除或终止程序以及后合同义务:
出具证明,并在15日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
后合同义务:
不再存在劳动关系,但仍可能存在权利义务关系。
我国现行工作时间立法内容(举例说明):
标准工时:
每日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
特殊工时:
包括缩短工作日、不定时工作时间、计件工作时间和综合计算工作时间。
休息时间的种类:
休息时间:
工作日内的间歇时间(用膳和工间休息)、工作日之间的休息时间、工作周之间的休息时间
休假:
法定节假日,不补假;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父母或配偶分居两地的职工);婚丧假、产假。
工资形式及构成:
工资形式:
计时:
按照单位时间工资率(即计时工资标准)和工作时间支付劳动者个人工资的一种形式。
计件:
按照劳动者完成的合格产品的数量和预先规定的计件单位计算工资的形式。
年薪:
对符合一定条件的劳动者实行以一个账务年度为核算工资依据计发劳动报酬的工资形式
工资构成:
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
确定最低工资标准的原则:
协调原则:
与相关的因素综合考虑,相互协调
基本生活保障原则:
保障劳动者个人和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需要
分级管理原则:
不同行政区域有不同的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标准的构成:
维持劳动者本人最低生活的费用
劳动者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
其他因素:
经济发展水平等
最低工资的确定程序:
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各级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拟订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方案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确定方案报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收到方案后,同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的意见。
14日内,如无异议,视为同意
同意后,各级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方案报至各级政府批准
批准后7日内在公报上发布
在发布后10日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标准报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用人单位在发布后10日内,将标准公示
最低工资标准的适用范围: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劳动争议处理机构:
调解组织: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是必经程序
人民法院:
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不服的,在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适用《民诉法》
劳动行政主管部门:
领导仲裁委员会
违反劳动法的法律责任的承担条件:
行为人具有法律责任能力
行为人在客观方面存在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行为人的违法行为造成或足以造成一定的社会危害
行为人主观方面有过错
违反劳动法的法律责任形式:
行政法律责任,予以行政处罚和纪律处分
民事法律责任,赔偿损失、经济补偿、强制履行合同、补发工资、补缴保险费等
刑事法律责任,重大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强迫劳动罪、滥用职权罪等
论述:
劳动合同的内容:
试用期条款: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期限条款: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合同终止时间)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无终止期限)
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以某项工作的完成时间作为合同的终止期限)
劳动报酬条款:
明确的,经协商一致的
违约金条款:
除法律有规定外,不得由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
竞业禁止条款:
法定的:
受到法定的限制,不得从事和其所服务的用人单位相竞争的业务(不补偿)
约定的:
不受法定约束的劳动者约定在合同内的(不补偿);合同期满后,限制其择业的(补偿)
保守商业秘密条款:
不为公众所熟悉,能为用人单位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用人单位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等不得出卖。
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工作平等权:
平等就业和平等待遇
劳动安全权:
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得到保障(参与用人单位安全卫生决策权、知情权、拒绝危险工作、安全卫生代表的处置权)
劳动报酬权:
获得最低工资标准权
休息权:
年休假不少于3个工作周、8小时工作制、享受带薪休假
职业培训权:
培养和提高职业能力的权利(劳动者有权要求也是用人单位的义务)
社会保险与福利权:
(人文关怀:
年老、急病、失业、伤残)
提请劳动争议处理权:
争议处理方式选择权、请求依法受理权
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义务:
积极完成劳动任务:
应当亲自完成劳动任务
不断提高劳动技能:
积极学习,努力专研
认真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
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劳动合同的解除条件与经济赔偿支付条件:
(P150)
协议解除;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预告解除,提前通知3日;即时解除;);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即时解除;预告解除,提前30日或付一个月工资;经济性裁员)
劳动安全卫生基准制度中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劳动安全卫生行政部门:
建章立制、监督检查、组织科研活动、制定工作规划并实施、加强有关法律、法规及安全知识的宣传,提高劳动者的安全意识。
用人单位:
权利:
依法制定内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要求劳动者全面遵守、对本单位规章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消除安全隐患、对违反的情况予以纪律处分。
义务:
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安全设施、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未成年工和从事有职业危害的劳动者进行定期的安全检查、对劳动者进行定期的安全培训、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劳动者:
权利:
知情权、建议权、拒绝权、紧急情况下的停止作业权和撤离权、监督权、工伤保险权、获得民事赔偿权
义务:
严格遵守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接受劳动安全卫生知识教育,提高劳动安全生产技能、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报告、履行安全生产义务
工会:
监督检查,提出意见等
特殊劳动保护制度:
P242
女职工:
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
矿山井下作业;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森林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连续负重20公斤、间断负重25公斤的作业。
经期保护:
明确规定经期禁止从事的劳动范围。
孕期保护;禁止作业;调动工作;保护休息权
产期保护:
产假为90天,有生育保险待遇
哺乳期保护:
明确范围;延长休息时间
设施的建设
未成年工:
禁止使用童工
明确未成年工的工作范围
定期的健康检查
登记制度
社会保险法律关系:
概念:
社会保险主体之间依法形成的收取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支付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相互权利义务关系。
主体:
保险人(承保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其他社会保险的服务主体、管理人、监督人。
内容:
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客体:
是社会保险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可以是资金和服务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