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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讲义4离婚

婚姻法讲义(四)离婚

一、离婚概说

1、首先什么是离婚

我们整天说离婚,比如:

“啊,你怎么这样,我当初看走了眼,我跟你离婚。

”不过呢有的人只是说说而已,有些则真去离婚了。

所以我们必须给离婚下一个定义,什么叫真正的离婚,对吧,别整天拿离婚吓唬人,离婚是很伤感情的游戏。

  离婚的法律定义是指配偶生存期间依据法律规定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

因一方意外或者疾病死亡而自然消灭的这种是用不着离婚的。

2、为什么离婚要规制

那么我们知道,无论是结婚还是离婚,都是一种社会行为,法律行为,社会行为说明它影响到他人的利益和社会利益,法律行为说明它有法律规制性。

因此就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

比如结婚相对简单一些,只要求对方的同意,并不违法就可以了,包括达到婚龄,不是直系或三代内旁系血亲,没有精神分裂症,严重性病等禁止结婚的疾病,双方同时去办登记就可以了。

而离婚牵扯的问题则更多,除了对方是否同意离婚,还包括子女、财产、亲属等问题,相当复杂,因此婚姻法也作了更多类型化的规定。

  3、共意离婚与片意离婚

你是共意离婚还是片意离婚。

双方自愿离婚,具有离婚的共识,一致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叫共意离婚,主要的规制办法是意思自治为主,法律调整为副,也就是说可以商量着离。

一方要求离婚,对方不同意的叫片意离婚,这种情况下则以法律规定为主,也就是说要通过起诉和判决才行。

  4、先说共意离婚。

依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双方自愿离婚的条件是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

程序是双方须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申请时应该持双方的结婚证、身份证,户口本,照片可以现场照相,离婚协议可以现场填表,也可以事前写好再腾写。

民政局一般当场就可以把结婚证盖章作废,当然结婚证还由本人保留,再发给一个离婚证、就算离婚了。

二、我们用一个标题来专讲片意离婚。

1、确定标准的前提

片意离婚违反了意志一致的原则,作为配偶选择结合是因为法律明确只有感情破裂调解无效的情况下才能离婚,因此结婚的意愿是建立在对婚姻家庭的稳定预期为基础的。

片意离婚无疑是违反了双方自愿结合的初衷,伤害对方的感情和利益,损害了婚姻和家庭,亲属,财产,监护关系。

因此必须由法律作出规制,以保障婚姻当事人和家庭成员的利益。

不能随意离婚这个法律规定可以说人人都接受,而且也都知道这是自己对于配偶,家庭,亲属甚至社会应尽的法定义务。

婚姻法第四条就明确规定国家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这是确定离婚标准的前提。

2、感情破裂的标准

那么问题接着就来了,那么为什么标准不是别的,而是感情破裂呢?

包括视为感情确已破裂: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原研究室主任廖伯雅指出:

从81年婚姻法实行,到01年修订20年来这条从未改变,立法机关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仍坚持以感情破裂作为判决离婚的惟一法定标准的态度,是严肃认真、坚定不移的。

这不仅表现在法律条文上,前后一致,未有一字之差;而且列举的五项情形,也都是基于“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准而列举的。

只有关“失踪”的特别规定,是采纳了目的说。

因为作为感情载体的一方都消失了,准予另一方提出离婚的诉求,自属情理之中。

那么这么坚定的以感情破裂为离婚标准的原因到底是什么?

L因为几乎毫无疑问,感情是婚姻的基础,虽然婚姻可能受到政治,民族,风俗,亲属,财产等诸多方面的影响,但人类尤其是现代人的婚姻观一定是建立在爱情观基础之上的。

因此以感情破裂为标准无疑是正确的。

任何其他因素的影响如果不是作用在感情上,也很难起到导致离婚的作用。

比如一方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一方患病久治不愈的,我们看到这种情况下有很多对恋人他们的感情历久弥坚,毫不为外界不利因素所动,或者他们最终不会选择离婚。

所以我们看《最高法院审理离婚案件认定感情破裂的司法解释》中举例来说,“精神病”并不能成为离婚的理由,实际上只有当“精神病”成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之时,方可成为离婚的理由或者证据。

因此必须久治不愈,一方提出离婚经调解无效且对精神病患者已经作了适当安排不至于发生严重后果为条件。

反之,一对“感情破裂”的夫妻,如果能够得到其他证据的支持,不能满足“精神病久治不愈”的条款也不能成为阻碍离婚的理由。

3、反对者怎么说,感情到底是主观的意思表示,还是客观存在的事实?

对于感情破裂以外的理由,廖伯雅先生都提出了他的反驳意见。

通过对反对意见的讨论我们可以更清楚的认识到底什么是“感情破裂”。

比如:

(1)、有学者说感情是夫妻之间的事,法律不应当调整。

因为感情问题既不是权利也不是义务,与法律规定无关。

而且感情也无法探知,正所谓鞋合不合脚只有穿鞋的才知道。

这可以说是最重要的一条反驳意见,而且也是在法庭上最易误导法庭的。

首先这是一个概念的误解,法律从来也没有说过要调整你主观的感情问题,你有爱的自由,有不爱的自由,不能说你有爱的法定义务或者恨的法定义务,这的确是与法律不相关的。

而且也是不可探知的,要不然也不会出现所谓口蜜腹剑,两面三刀等成语或俗语。

但是反过来法律也只是调整夫妻关系,从来也没有判决过当事人是否应当用情或者不用情。

法律之所以涉及感情,只不过以感情破裂作为调整的标准和尺度,作为以证据证明的事实问题罢了。

因此感情是否破裂不是调整对象,而是认定标准。

这是第一。

这一点的上的误会还不是太多,大多数人尤其是当事人,对于法庭判决离婚,或者不准离婚,尽管主观意愿恰恰与此相反,还想离婚或者有一丝留恋等,一般也能够接受。

没离的可以再离,离婚的可以复婚。

没有哪个理解为判决离婚后我就不能再爱他的,所以复婚也是不行的。

哪有人这么认为的?

所以我们接着刚才的话说,主观感情确实是变动的,发展的,现在不离不等于以后感情总能维持很好,离婚的也不等于将来没有复婚的机会。

但是作为法庭判决标准的感情破裂与否是客观存在可以通过举证和庭审调查为人所认知的,是一个客观能够被证实的感情事实。

而彼感情是你内心的想法,它的确是随机的,变化的,甚至是冲突的,比如说两口子炕头吵架炕角子和,夫妻没有隔夜的仇等。

也正因此才必须把法律规定的感情破裂的事实表现,与主观上一时的气愤苦恼或者依恋相思等情绪分开来。

也正因为此才能解释为什么法庭上争吵激烈的会判决不准离婚,而似有不舍的两人都准许离婚。

因此必须按照《婚姻法》和《司法解释》规定的5种,和14种情形,结合证据及日常生活经验和逻辑推理来审查判断证据和认定感情破裂的事实,而不能以当事人主观意愿的表述为准。

那种在法庭上声称两口子没有隔夜的仇,炕头打炕角合的言论,实际上就是希望和好的表示而已,不能说一方不愿意就代表感情没有破裂。

《不要和陌生人说话》里那个男主人公安家和每次打完妻子不是悔恨不已甚至痛心疾首,跪地痛哭吗,所以主观的诉求,情感的表达是没有证明意义的?

再具体举两个例子,也是我亲自代理过的案件:

2001年我的一个同学找我要求办理离婚,男的。

很有钱,至少5、6十万的资产,比我要强很多了,还在一家企业有很大的股份。

但是他坚决要求离婚,并且自愿把绝大部分财产,大概40多万吧连同全部股份都给了妻子。

你说他没有感情吗?

有,但那只不过是对过去的一些感恩,一种歉疚罢了。

绝不是爱情,因为他已经有了新的爱情。

因此两人顺利地离婚。

没吵也没闹你能说他们感情没有破裂吗?

与此相反这几年我多次接到危险期内起诉离婚的,什么是危险期,就是结婚后两三年内。

又分两种情况,一种是结婚后马上发现不适合,还没有积累下感情就要求离婚。

一种是女方怀孕带孩子这两年里男方感到孤独,因为从心理学上妻子一旦怀孕生育呀,有相当比例的母亲把孩子尤其是男孩当成自己的男朋友,整个精力耗在哺育孩子上,所以男孩一般恋母,女孩一般恋父情结嘛。

所以她也忽视了对感情的培养和维护。

还有年轻人经济基础不好,困难等,于是吵架在所难免,互相怨恨,责骂,不过这种情况下人们为什么怨恨?

对,因为心理失衡了。

因为他认知的局限性,把对现实的不满发泄于配偶,所以这种感情就是纯粹主观的,可变的,甚至矛盾冲突的感情。

他往往既怨对方又怨自己,既想脱离,又有留恋。

因此从我这几年代理的离婚案件结果看,这类吵吵闹闹起诉离婚的,往往是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

可是现在的人啊,商品经济金钱社会,人心不古世态炎凉,很多人呀摆不正自己的心态。

很多离婚的案件,纯粹就是由于气量狭窄,小人离间,家长乱指挥乱搀和,顾全自己的面子等原因,太不懂得珍惜了,虽然他客观上远没有达到感情破裂的程度,但是由于主体意识太强,自恋情绪太强,加上人与人嚎猪似的人际关系,就是像长满刺的嚎猪,动不动就刺到对方,加以家庭教育基本上是推波助澜为主,比如很多家长会说:

“找啥样的没有啊,非得要她”;“甚至的有的家长喊出了他不同意就打架修理他的口号”,丰润不就出现了因为子女离婚,男方父亲将女方的父兄两人杀死,自己获判死刑的惨剧吗?

再者社会干预挽救,什么居委会啊,妇联啊,单位党委团委呀,工会呀几乎是零。

所以全社会都应当来关怀脆弱期的婚姻,都应当来关心青年人,因为他们这段日子是最不容易的。

所以说回来感情破裂是客观可以证明的事实,不是主观的诉求和情感表白。

4、片意离婚到底难不难

通过以上的分析可知,离婚挺难的。

不是吗?

你看看婚姻法32条的4项,还有《司法解释》第13项,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司法解释规定的是: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前者现行法律应当归于无效婚姻之中,所以本条就是指性无能。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草率婚。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也叫精神病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这条也应当归入无效婚姻里。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叫婚后未同居生活。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包办买卖婚的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三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现在修改为分居两年或者六个月后二次起诉的;(不可救药)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婚外情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吸毒赌博的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判刑的;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失踪的;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家庭暴力虐待遗弃义绝的。

[义绝制度唐代以前早已有之]

那么这不包括我们经常遇到的这种小打小闹,嗑嗑绊绊,有缘无分的。

我们怎么离婚呢?

难道只能分居二年或者两次起诉达到无可救药的地步吗?

其实也不尽然,从身份到契约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进程,什么意思呢?

过去社会靠什么来维持,靠身份,你的身份是贵族,或者是平民,你是家长父亲,或者是儿子,那么根据身份就要排定顺序,就要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所谓君君臣臣,父父子子。

随着个性的解放,社会不再靠身份来维持,老子管儿子天经地义的说法不一定总那么好使了,那么怎么办,只能靠契约。

因此即使有很多离婚诉讼并不一定符合4+13的规定柜架,但是既然契约化了,表面上靠的是法律保障,而内地里靠的是良心维系,既然对方已经对你没有了良心,断了恩情,很多人也就选择了天要下雨,娘要嫁人,随他去吧的态度。

所以想离婚的同志们,没必要委屈着自己,只要你想清楚了,要离就堂堂正正地提出来,要是只想吓唬人,可千万想清楚,没准对方盼着你先开口呢,你一提出来他马上同意,你后悔可就来不及了。

以上就把片意离婚基本讲完了。

5、讲到这里插一段,高离婚率可不可怕?

中国性学会会长隋募明说过,高离婚率不可怕,可怕的是再婚率低,如果离婚率与再婚率基本相当,再婚后的婚姻质量也普遍高于前婚,那么这只能说明中国人的自我意识在提高,婚姻家庭的质量也在提高。

不过如果再婚率低,特别是现在有些带小孩的女性再婚困难重重,心理包袱也很大,这就会造成社会问题。

我们要想办法使社会接受再婚者,为再婚者重组家庭提供帮助,营造整个社会公平,正义,亲情的环境。

而绝不是人为的限制符合条件的离婚。

再者婚姻本身就是要与爱情,性两者结合才能造就幸福,因此没有爱情,没有性的婚姻从人性角度讲是不可接受的。

因此离婚率的长升代表着人们对爱情和幸福的追求,这完全是进步的。

6、对诉权的限制

应该注意的是,对男方离婚请求权的限制。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另外判决不准离婚,或者调解和好,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情况下,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也是不能起诉的。

举两个例子:

一个是我是彩亭桥法庭的例子,女方流产不足六个月,结果驳回了男方的起诉。

另一个是判决不准离婚后,突然发现有婚外情的,结果再次起诉。

三、离婚确定时和确定后子女监护的问题

  我们知道我国是以虽然是大陆法系国家,但是我们婚姻家庭法却有很多英美法系的内容,比如我们没有规定亲权的内容,在实践中以监护代替亲权。

就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问题,我国婚姻法主要规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1、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也就是双方都有监护权。

这一点很重要,监护权包括很多内容,特别是姓氏决定权,因为监护权仍是父母双方的事,所以姓氏也就不能单方变更。

监护权既然是双方的,所以对于子女的管理教育保护和代理都是双方的,责任也是双方的。

比如你的孩子在外面负了债,惹了祸要赔钱的,仍然是父母双方的责任。

不与孩子生活在一起的一方也要负责一半的份额。

2、子女随父母哪一方共同生活。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3、扶养费和教育费的给付。

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而且,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举例:

一开始协议免除后来男方经济条件下降,主张女性给部分抚养费。

4、不随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有探望权。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危及子女身心健康的,经人民法院判决可以中止探望权。

注意爷爷姐姐和姥、姥爷是没有探视权的,因为探视如果规定的为一种权利,就必须以基础权利为前提,探视权的基础是监护权,而不是亲属权。

至少现在没有规定这项权利,当然依据风俗习惯,特别是感情的延续是可以的。

特别是开发孩子的主动性是一个有效办法。

5、子女抚养问题上诉讼技巧:

实践中有争子女的,也有不争子女的,子女有财产的,也有子女有疾病的,不一而足。

我这里就泄露一些机密,讲一些不应当公开讲的所谓技巧,其实应当是只能意会不可言传的。

第一,如果你不想要孩子。

首先你最好不要在分居的情况下实际带着孩子。

因为就执行来讲,不仅仅是执行乏力的问题,而且本身执行子女抚养就没有办法。

只能拘留大人,不能直接对准孩子。

所以你如果实际带着孩子,又不想要孩子在执行上是不太有利的。

其次如果你不想要孩子你要给一些抚养费,标准是不能太低的。

如果你有固定收入则按照工资的25%比较适宜,如果没有固定收入,则农村的一般200元左右,城市的一般300元左右即可,指的是每月。

第二,如果你想要孩子。

最好你要实际与孩子共同生活,孩子也愿意随你生活。

因为现在夫妻双方的经济能力很难说有什么太大的差别,谁都养得起,因此如果双方都争的话,当然近水楼台先得月。

四、离婚时的共同财产,个人财产,分别财产,债权债务的确定和清理问题

1、原则规定

财产问题是现在离婚中焦点问题。

如果说商品社会坠落的话,就是可以赎买感情,典型的比如精神损失费的盛行。

所以财产极为重要。

 就离婚后的财产处理,我国婚姻法规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共同财产的分割。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

(2)实行约定分别财产制的夫妻间的补偿请求权。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可以向另一方请求补偿。

 (3)债务的清偿。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

如该项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男女一方单独所负债务,由本人偿还。

(4)离婚后的经济帮助。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法院还专门通过司法解释规定离婚后一方没有房子住的视为生活困难。

但是如果男方房子是父母的,还没有分家分给他,那他也等于寄居而已,所以这个时候要不要补偿呢就很难说了。

2、专章节讲一下财产问题的类型化解读。

 第一,工资、现金和存款,和投资形成的股票债券,红利。

夫妻共同生活后一般是打工的都有工资,经营的也有现金收入,对于现金收入一般表现为存款,购买国债,股票,基金等。

载体就是存折,债券,入股证等。

无论以夫妻任何一方为户头,只要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创造的,就属于共同财产。

主张的一方可以申请法院向银行,证券公司等调查取证。

婚姻期间的算共同财产,婚前的算个人财产,个人财产或共同财产无法证明的,优先认定为共同财产。

比如你婚前有两万块钱存款,一年一转存,婚后一年以后就分不清是自己的还是共同的了,所以只能认定是共同的。

你如果婚前购买了一支股票并且长期持有到婚后,则可以证明是婚前的。

一方如果财产较多,最好还是进行婚前财产协议或者公证,律师见证等。

第二,具有发放工资,发放福利,经济补偿性质的已经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养老保险金,退休金,破产或下岗的安置补偿费,征地补偿费等。

婚姻期间的是共同财产,婚前的部分是个人财产。

这在婚姻法关于其他共同财产的司法解释中有规定。

第二,家庭生活用品。

在存款的同时,必须购买一些生活必需用品,如电视,冰箱,洗衣机,沙发,电脑等,这些东西只要是夫妻双方共同生活后购买的,也是共同财产。

第三,生产经营用设备,运输车辆和摩托车

同上。

第四,房产

房产是最大宗的财产,所以一定要注意。

有女士电话咨询买房的事,我说你把自己的姓名写在购房合同上,尽管房产证将来只有你丈夫的名,但仍能证明是你们二人买的。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第五,有限责任公司股份;

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

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第六,合伙企业财产份额;

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第七,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财产;

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二)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三)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合伙或家庭共同财产份额;

根据《关于处理离婚财产分割问题的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合伙或家庭财产份额清楚的可以一并分割,如果不能分清楚的,则要先析产再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而另行起诉。

第九,知识产权;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注意只有已经取得的和明确能够取得的,如已经达成的出版合同明确给付的稿费。

第十,医疗,意外等保险权益;指定受益人的归受益人所有,没有指定受益人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注意保险权益没有受益人的,法定情况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不是一方的。

这与残疾赔偿,医疗费用的赔偿不一样。

第十一,专用物品

归专用各人所有;比如一方的化妆品,一方使用的手机,皮包等;

第十二,复转军人复员费,转业费,医疗费;

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

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第十三,彩礼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这里需要补充说明一条,就是未办理结婚登记本应返还,但已经同居生活一段时间,双方无法继续同居,而不以过错论的婚约财产纠纷怎么处理彩礼问题。

在这里引用沈阳中院许建新与周兵婚约财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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