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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

 

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

(征求意见稿)

 

目次

附:

起草说明31

1总则

1.0.1为在建筑电气与智能化系统工程建设中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1.0.2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单体及群体建筑,建筑电气与智能化系统工程的设计、施工、检测、验收和运维管理必须遵守本规范。

1.0.3本规范是单体及群体建筑的电气与智能化系统设计、施工、检验、验收和运维过程中技术与管理的基本要求。

当工程中采用的设计方法、电气与智能化设备、电线电缆、技术措施、施工质量控制与验收检验内容(方法)等与本规范的规定不一致,但经合规性评估符合本规范功能和性能的规定时,应允许使用。

1.0.4单体及群体建筑电气与智能化系统设计、施工、检验、验收和运维管理,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尙应遵守国家现行有关规范的规定。

 

2基本规定

2.1功能和性能

2.1.1建筑电气工程竣工验收后,其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能向用电设备输送和分配电能;

2正常情况下,用电设备应能按其使用要求(负荷级别)正常工作。

2.1.2建筑电气工程竣工验收后,其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供配电系统应安全、可靠、稳定、合理、经济。

2当供配电系统或用电设备发生故障危及人身安全时,应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切断其电源。

2.1.3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竣工验收后,其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能为建筑物内的人和有通信要求的设备提供通信服务;

2正常情况下,智能化系统应能按其使用要求正常工作。

2.1.4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竣工验收后,其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信号的传输应准确、安全、合理、经济。

2当智能化系统发生故障时,应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报警。

2.2通用要求

2.2.1民用建筑供配电系统的电压等级不应超过35kV。

2.2.2民用建筑电气设备和智能化设备用房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应设在厕所、浴室或其他经常积水场所的直接下一层,当与其贴邻时,应采取防水措施;

2地面或门槛应高于本层楼地面,其标高差值不应小于0.10m,设在地下层时不应小于0.15m;

3无关的管道和线路不得穿越;

4电气设备、智能化设备的正上方不应设置管道和灯具;

5地面荷载应满足电气设备和智能化设备荷重的要求;

6应设置不少于一个开向公共区域的门;

7不应穿过变形缝和伸缩缝。

2.2.3电气设备和智能化设备用房的面积及用电设备的布置,应满足布线间距及和工作人员操作维护用电设备所必需的安全距离。

电气设备和智能化设备用房的环境条件应满足电气与智能化系统设备的运行要求。

2.2.4建筑智能化系统信号线路应与电力线路分开敷设,当受条件限制不能分开敷设时,应采取屏蔽或隔离措施。

2.2.5承力建筑钢结构构件上不得熔焊电气与智能化布线用支架,且不得热加工开孔。

2.2.6母线槽、线缆桥架和导管跨越建筑物变形缝处时,应设置补偿装置。

2.2.7民用建筑电气及智能化工程的施工验收必须坚持设备运行安全、用电安全的原则,强化过程验收控制。

2.2.8建设或使用单位委托运维单位提供运维服务时,运维方案应经建设或使用单位和运维单位共同确认,双方应签署运维合同。

2.2.9建筑电气及智能化系统工程中采用的电气设备和电线电缆,应为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合格产品。

2.2.10建筑电气及智能化系统工程中采用的节能技术和产品,应在满足建筑功能要求的前提下,提高建筑设备及系统的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耗。

 

3电源及用房设计

3.1负荷分级

3.1.1用电负荷应根据对供电可靠性的要求及中断供电所造成的损失或影响程度分为特级、一级、二级和三级4个级别。

建筑物主要用电负荷的分级应符合本规范表3.1.1的规定。

表3.1.1建筑主要用电负荷分级

用电负荷分级

用电负荷分级依据

适用的建筑物

用电负荷名称

特级

1)中断供电将将危害人身安全、造成人身重大伤亡;

2)中断供电将在经济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3)在建筑中具有特别重要作用及重要场所中不允许中断供电的负荷。

高度超过150m的建筑物

消防系统用电、安防系统用电、应急照明、航空障碍照明

一级

1)中断供电将造成人身伤害;

2)中断供电将在经济上造成重大损失;

3)中断供电将影响重要用电单位的正常工作,或造成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值班照明、警卫照明、主要通道及楼梯间照明、客梯用电、排污泵、生活水泵用电

高度超过100m,小于150m的建筑物

消防系统用电、安防系统用电、应急照明、值班照明、警卫照明、航空障碍照明用电、主要通道及楼梯间照明用电、客梯用电、排污泵、生活水泵用电

一类高层建筑

消防系统用电,安防系统用电,值班照明、警卫照明、航空障碍照明用电,客梯用电,排污泵、生活水泵用电

二级

1)中断供电将在经济上造成较大损失;

2)中断供电将影响较重要用电单位的正常工作或造成公共场所秩序混乱。

主要通道及楼梯间照明用电

二类高层建筑

消防用电,主要通道及楼梯间照明用电,客梯用电,排污泵、生活水泵用电

三级

不属于特级、一级和二级的用电负荷

各类建筑

普通用电负荷

3.1.2特级用电负荷应由3个电源供电,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3个电源应由满足一级负荷要求的两个正常电源和一个应急电源组成;

2应急电源的容量应满足同时工作最大特级用电负荷的供电要求;

3应急电源的切换时间,应满足特级用电负荷中允许最短中断供电时间的要求;

4应急电源的供电时间,应满足特级用电负荷中最长持续运行时间的要求。

3.1.3一级用电负荷应由两个正常电源供电,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一个正常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个正常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

2每个正常电源的容量应满足全部一级用电负荷的供电要求。

3.1.4二级用电负荷应由双回线路供电或由一回10kV及以上专用的线路供电。

3.2供电电源及应急电源

3.2.1应急电源应由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电源组成:

1独立于正常电源的,由专用馈电线路输送的市政电网电源;

2独立于正常电源的发电机组;

3蓄电池组。

3.2.2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用电单位应设置自备电源:

1由第3.2.1条第2、3款应急电源供电的特级负荷;

2提供的第二电源不能满足一级负荷要求的;

3从市政电网取得的双重电源切换时间不能满足用电设备允许中断供电时间要求的;

4建筑高度超过150m建筑中的消防设备。

3.2.3下列建筑应设自备应急柴油发电机组:

1特级负荷的总容量超过200kW,且维持供电时间超过60min;

2特级负荷的电动机设备超过30kW;

3建筑高度超过150m的建筑。

3.2.4用于应急供电的发电机组应处于自启动状态。

当市政电网电源中断时,机组应立即启动。

3.3光伏发电电源

3.3.1在既有建筑物上增设光伏发电系统,必须进行建筑物结构和电气的安全复核,并应满足建筑结构及电气的安全性要求。

3.3.2安装于室外的光伏组件应设置雷电防护安全措施。

3.3.3光伏发电系统应具有相应的继电保护功能。

3.3.4与市政电网并网的光伏发电系统应具有相应的并网保护及隔离功能。

3.3.5光伏系统在并网处应设置并网低压开关箱(柜),并应设置专用标识和提示性文字符号。

3.3.6在安装光伏组件的部位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在人员有可能接触或接近光伏发电系统的位置,应设置隔离防护及防触电警示标识。

3.4变电所

3.4.1独立变电所和室外预装式变电所,当采用可燃性油浸变压器,变电所与其它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规定。

3.4.2变电所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民用建筑内变电所,不应设置裸露带电导体或装置,不应设置带可燃性油的电气设备和变压器。

2有人值班变电所的值班室应有直接通向室外或通向疏散走道的疏散门。

3成排布置的配电柜长度大于6m时,柜后面的通道应设有两个出口。

当两个出口之间的距离大于15m时,应增加出口。

4相邻电气装置带电部分的额定电压不同时,应按较高的额定电压确定其安全净距;电气装置间的安全最小净距值应符合现行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

3.4.3变电所对其它专业的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变压器室、配电室、电容器室长度大于7m时,至少应设两个出入口;

2变电所防火门的级别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变电所直接通向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的疏散门及非变电所区域的出入口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2)变电所直接通向室外的门,应为不低于丙级的防火门;

3变电所的电缆夹层、电缆沟和电缆室应采取防水、排水措施;

4采用六氟化硫气体绝缘电气设备的配电室,应采取强制通风装置。

3.5柴油发电机房

3.5.1柴油发电机房内,机组之间、机组外廊至墙的距离应满足设备运输、就地操作、维护检修及布置辅助设备的需要。

3.5.2柴油发电机房对相关专业的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发电机间、控制室长度大于7m时,应至少设两个出入口;

2发电机间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并应向外开启。

3发电机间与控制室、配电室之间的门和观察窗应采取防火措施,门应为甲级防火门,并应开向发电机间;

4储油间应采用防火墙与发电机间隔开;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门时,应设置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

5机组基础应采取减振措施,当机组设置在主体建筑内或地下层时,应防止与房屋产生共振。

3.6蓄电池室

3.6.1容量在300Ah及以上阀控铅酸蓄电池组、固定型排气式铅酸蓄电池组合容量在100Ah以上的中倍率镉镍碱性蓄电池组,应放置在单独的专用蓄电池室内。

3.6.2专用蓄电池室应通风良好。

采用机械通风时,应采用防爆风机;照明应采用防爆灯。

 

4供配电设计

4.1供配电系统

4.1.1应急电源与正常电源之间,应采取防止并列运行的措施。

4.1.2用电设备两个供电电源之间的切换时间,应满足用电设备允许中断供电时间的要求。

应急电源应根据负荷要求按其不同的电源切换时间进行分级,应急电源的分级及切换时间的要求应符合表4.1.2的规定。

表4.1.2应急电源的分级及切换时间的要求

应急电源级别

应急电源对电源切换时间的要求

0级(不间断)

不间断自动连续供电

0.15级(极短时间隔)

0.15s之内自动恢复有效供电

0.5级(短时间隔)

0.5s之内自动恢复有效供电

15级(中等间隔)

15s之内自动恢复有效供电

4.1.3备用电源应满足用电设备连续供电时间的要求。

供消防用电设备的电源,其供电时间和容量应满足该建筑火灾延续时间内各消防用电设备的需要。

4.1.4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当建筑内的生产、生活用电被切断时,仍应保证消防设备用电。

4.1.5当柴油发电机组为民用建筑的消防负荷和非消防负荷同时供电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消防负荷应设置专用的回路;

2火灾时应能切除非消防负荷;

3储油量报警。

4.2高压配电系统

4.2.1继电保护装置应满足可靠性、灵敏性和速动性的要求。

4.2.210kV~35kV高压进户断路器应设过流保护和短路电流延时速断保护功能。

4.2.3高压供配电系统应装设短路故障和异常运行保护装置。

4.2.4高压供配电系统短路故障的保护应设主保护和后备保护,并应满足下列要求:

1主保护应满足系统稳定和设备安全要求,应能可靠、快速且有选择地切除被保护设备和线路的故障;

2后备保护应在主保护或断路器拒动时及时切除故障。

4.2.5高压配电设备及装置的隔离开关与相应的断路器和接地刀闸之间应装设闭锁装置。

配电设备及装置低式布置时,还应设置防止误入带电间隔的闭锁装置。

4.2.6民用建筑物中的高压供配电线路应采用电缆暗敷设方式进户。

4.3低压配电系统

4.3.1由建筑物外引入的低压电源线路,应在总配电箱(柜)的受电端装设具有隔离和保护功能的电器。

4.3.2配电系统的三相负荷应分配平衡。

4.3.3供避难区域使用的用电设备,应从变电所采用放射式专用的供电回路。

4.3.4电气装置外露可导电部分和外界可导电部分,严禁用作保护接地中性导体。

4.3.5在TN-C系统中,严禁单独断开保护接地中性导体,且不得装设断开保护接地中性导体的任何电器。

4.3.6供配电系统中,不得采用半导体电器作为隔离电器。

4.3.7不得将隔离器、熔断器和连接片用作功能性开关电器。

4.3.8低压配电线路的短路保护电器,应在短路电流造成危害前切断电源。

4.3.9低压配电线路应设置过负荷保护;对于突然断电比过负荷造成的损失更大的线路,过负荷保护应作用于信号而不应切断电路。

4.3.10交流电动机应装设短路保护和接地故障保护。

4.3.11下列类型用电设备的配电系统应设置过负荷保护、短路保护及剩余电流动作保护:

1人可触及的各种金属电动门;

2电伴热设备;

3电热干、湿桑拿室设备;

4擦窗机、机械式停车等设备。

4.4特低电压配电系统

4.4.1特低电压配电系统的电压不应超过交流50V或直流120V。

4.4.2特低电压布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采用截面不小于1.5mm2的铜导体;

2具有绝缘保护的特低电压回路与其他非特低电压回路贴邻敷设时,应采用带接地的金属隔离措施;

3具有绝缘保护的特低电压回路导体与其他非特低电压回路导体共处一个导体组时,应按最高的电压等级加以绝缘。

4.4.3采用安全特低电压(SELV)的照明回路应设置的过负荷和短路保护。

4.5低压电击防护

4.5.1电气装置的每个部分应按外界影响条件分别采用一种或多种保护措施。

1自动切断电源;

2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

3单台用电设备供电的电气分隔;

4特低电压。

4.5.2特殊场所和装置的电气设备不应采用阻挡物和伸臂范围之外的措施作为基本防护。

4.5.3当采用自动切断电源的电击防护措施时,交流系统切断电源的最长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额定电流不超过63A的插座回路及额定电流不超过32A固定连接的用电设备的终端回路,切断电源的最长时间不应大于表4.5.3的规定。

表4.5.3最长的切断时间(s)

系统

50V

120V

220V

U0>380V

TN

0.8

0.4

0.2

0.1

TT

0.3

0.2

0.07

0.04

注:

1当TT系统采用过电流保护电器切断电源,且其保护等电位联结连接到电气装置的所有外界可导电部分时,该TT系统可以采用表中TN系统最长的切断电源时间。

2Uo:

交流线对地的标称电压。

2本条第1款规定之外的交流系统回路,TN系统其切断电源的时间不应超过5s;TT系统其切断电源的时间不应超过1s。

4.5.4采用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作为电击防护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绝缘外护物里面的可导电部分严禁保护接地。

2低压供电的移动式电源其绝缘应为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

4.5.5电气分隔作为电击防护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电气分隔保护方式的单台电气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严禁接地,其被分隔回路带电部分的任一点不应与其他回路的带电部分、地及保护导体相连接。

2电气分隔应采用不接地的电源为一台用电设备供电;当采用不接地的电源为多台用电设备供电时,被分隔回路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采用绝缘的、不接地的等电位联结导体相互连通,且这些联结导体不得与其他回路的保护导体及外露可导电部分或外界可导电部分相连接。

4.5.6电击防护措施采用附加保护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额定电流不超过32A供一般人使用的普通用途插座和户外移动设备的交流系统应采用额定剩余电流不大于30mA的剩余电流保护器(RCD)作为附加保护措施;

2剩余电流保护器(RCD)不应作为唯一的保护措施;

3采用剩余电流保护器(RCD)作为故障防护电器的回路必须装设保护接地导体(PE)。

4.5.7装有浴盆或淋浴场所的电击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0区内的电气设备应采用额定电压不超过交流12V或直流30V的SELV特低电压保护方式,其供电电源应在0区和1区之外。

20区内的电气设备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X7。

当采用喷水进行清洁时,不应低于IPX5/IPX7。

30区不应装设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0区和1区内用电设备的安装应采用固定的永久性的连接方式。

4.5.8游泳池、喷泉和其他水池场所的电击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游泳池0区内的用电设备应采用额定电压不超过交流12V或直流30V的SELV保护方式,其供电电源应在0区和1区之外。

2喷泉的0区和1区应采取下列防护措施之一:

1)采用SELV特低电压保护方式,其供电电源应在0区和1区之外。

2)采用额定剩余动作电流不大于30mA的剩余电流保护器自动切断电源。

3)采用电气隔离方式,分隔电源仅向一台设备供电,其供电电源应安装在0区和1区之外。

3游泳池、喷泉和其他水池0区内安装的电气设备的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X8,当采用喷水进行清洁时,不应低于IPX5/IPX8。

40区内不应安装开关、控制设备和电源插座。

1区内只应为SELV回路安装开关、控制设备和电源插座。

50区内不应安装接线盒。

1区内只应为SELV回路安装接线盒。

6喷泉的0区和1区内的电气设备应采用防止可触及的措施。

7对于游泳池的要求也适用于戏水池。

让人进入的喷泉,应按照游泳池的0区和1区的规定和要求执行。

4.5.9装有桑拿浴加热器的房间和隔间的电击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1区内不应安装非桑拿浴加热器以外的设备。

2除桑拿浴加热器外,配电回路均应采用额定剩余动作电流不超过30mA的剩余电流保护器做为附加防护。

33区内设备耐受的最低温度不应低于125℃,导线绝缘耐受的最低温度不应低于170℃。

4.5.10人可触及的各种金属电动门、电伴热设备、电热桑拿室、擦窗机、机械式停车及电动汽车充电桩等特殊装置的电气设备应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及辅助等电位联结。

4.6电气照明系统

4.6.1照明配电末端线路应设短路保护、过负荷保护和接地故障保护。

4.6.2严禁采用0类灯具,当采用I类灯具时,灯具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与保护接地导体可靠连接,连接处应设置接地标识。

4.6.3人员能够进入的水池,安装在水下的灯具应选用防触电等级为III类的灯具,同时应采用安全特低电压(SELV)供电,其交流电压值不应大于12V,直流电压不应大于30V。

4.6.4人员可触及的室外照明装置应加强防电击防护措施。

4.6.5应急灯严禁采用电源插座供电。

4.6.6民用建筑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的疏散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灯安装在2.5m及以下时,应采用安全特低电压供电。

4.6.7疏散照明及疏散指示标志灯具的供配电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平时应保证蓄电池充电电源不断电,除采用安全特低电压供电外,火灾时应由蓄电池供电;

2自带蓄电池的应急灯具由市电供电的配电箱沿电气竖井垂直向不同楼层的灯具供电时,应按防火分区采用专用供电回路供电;

3集中或分区集中蓄电池电源的应急灯具,集中或分区集中蓄电池电源沿电气竖井垂直向不同楼层的灯具供电时,应按防火分区采用专用供电回路供电。

4.6.8建筑内的走廊、楼梯间、门厅、地下车库等公共场所的照明应采用节能控制措施。

4.6.9设有消防控制室的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其疏散照明及疏散指示标志应在消防控制室集中控制和状态监视。

4.6.10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的公共场所的一般照明应采用集中控制。

4.6.11景观照明应至少设置平日、节假日、重大节日的控制模式。

4.6.12公共场所照明控制采用自动控制方式时,应具备手动控制功能。

5智能化系统设计

5.1系统组成及功能要求

5.1.1建筑智能化系统应根据工程类型、规模、使用需要等,由下列一个或多个系统组成:

1信息化应用系统;

2智能化集成系统;

3信息设施系统;

4建筑设备管理系统;

5公共安全系统;

6机房工程。

5.1.2信息化应用系统应具有满足建筑物信息化管理的需要,提供建筑业务运营支撑和保障的功能。

5.1.3智能化集成系统应具有系统运行、物业运营及管理等采用智能化信息资源共享的功能。

5.1.4信息设施系统应具有对建筑内外相关的语音、数据、图像和多媒体等形式的信息予以接受、交换、传输、处理、存储、检索和显示等功能。

5.1.5建筑设备管理系统应具有建筑设备运行监控信息互为关联和共享的功能,应实现对节约资源、优化环境质量管理的功能。

5.1.6公共安全系统应具有对建筑内发生危害人们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各种突发事件,建立应急及长效的技术防范保障体系的功能。

5.1.7机房工程应为各智能化系统设备及装置提供安全、可靠和高效运行及便于维护的基础条件设施。

5.2信息设施系统

5.2.1信息接入系统应将公共信息网及所需的专用信息网引入建筑物内,合理配置信息接入用房。

在公用电信网络已实现光纤传输的地区,建筑物内设置用户单元时,通信设施工程必须采用光纤到用户单元的方式建设。

5.2.2信息网络系统应满足建筑使用功能、业务需求及信息传输的要求,并应配置信息安全保障设备及网络安全管理系统。

5.2.3有线电视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自设前端的用户应设置节目源监控设施;

2模拟有线电视系统终端输出电平应为60dBμV~80dBμV,数字有线电视系统终端输出电平应为50dBμV~75dBμV。

5.2.4公共广播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公共广播系统应能实时发布语音广播,且应有一个广播传声器处于最高广播优先级。

2当公共广播系统有多种用途时,紧急广播应具有最高级别的优先权。

公共广播系统应能在手动或警报信号触发的10s内,向相关广播区播放警示信号(含警笛)、警报语音文件或实时指挥语声。

3以现场环境噪声为基准,紧急广播的信噪比应等于或大于15dB。

5.2.5厅堂扩声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厅堂扩声系统对服务区以外有人区域不应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2扬声器系统,必须有可靠的安全保障措施,且不应产生机械噪声。

5.2.6会议讨论系统和会议同声传译系统应具备火灾自动报警联动功能。

5.3建筑设备管理系统

5.3.1建筑设备管理系统应支持开放式系统技术。

5.3.2建筑设备管理系统应具备系统自诊断和故障部件自动隔离、自动唤醒、故障报警功能。

5.3.3建筑设备管理系统应具备参数超限报警和执行保护动作的功能,并反馈其动作信号。

5.3.4当通风空调系统采用电加热器时,建筑设备管理系统应具有对电加热器与送风机连锁,并对电加热器设无风断电、超温断电保护及报警装置的监控功能;并具有对相应风机系统延时运行后再停机的监控功能。

5.3.5建筑能效监管系统的设置不应影响用能系统与设备的功能,不应降低用能系统与设备的技术指标。

5.3.6建筑设备管理系统应建立信息数据库,对运行过程中的信息数据进行分析,并应能够根据需要形成运行记录,记录时间不应少于1年。

5.3.7建筑设备管理系统与其他建筑智能化系统关联时,应配置与其他建筑智能化系统的通信接口。

5.4公共安全系统

5.4.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由消防专用供电回路供电,并应自备蓄电池电源。

5.4.2消防水泵、防烟和排烟风机的控制设备,除应采用联动控制方式外,还应在消防控制室设置手动直接控制装置。

5.4.3消防电梯轿厢内应设置消防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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