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市级部门市北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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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市级部门市北区
2018年市北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部门预算有关情况的说明
第一部分
部门概况
一、主要职能
(一)负责依法行政中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督促指导、政策研究和情况交流等工作;对全区政府法制建设进行调查研究和综合分析,提出推进依法行政的具体措施和工作建议。
(二)负责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报送备案的工作;负责区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提出审查处理意见;对区政府规范性文件提出清理或者修改意见。
(三)协调部门之间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实施中的矛盾和争议;组织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研究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中的问题,提出有关建议;负责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
(四)研究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以及行政执法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向区政府提出完善制度和解决问题的建议;监督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
(五)承担区政府行政复议工作事项;办理区政府管辖的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案件;受区政府委托代理行政应诉和其他诉讼案件、办理行政赔偿工作;指导、监督全区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参与区政府信访案件复核工作。
(六)负责对区政府及各部门拟订立的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评估区政府重大决策的法律风险。
(七)组织开展政府法制宣传教育、理论研究、工作交流;对区政府各部门的法制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八)负责对区政府聘请法律顾问的联络、协调工作;承担区政府法律专家咨询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九)组织协调区政府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工作。
(十)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机构设置
市北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设1个职能科室:
综合科
组织协调机关日常工作;监督、指导全区行政执法工作;监督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执法情况,组织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等工作;负责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报送备案的工作;负责对区政府及各部门拟订立的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承担区政府行政复议工作事项;办理区政府管辖的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案件;负责组织清理区级行政审批事项,对拟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提出审查意见;负责对区政府聘请法律顾问的联络、协调工作;对区政府各部门的法制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组织协调区政府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工作。
市北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机关所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1个,为市北区合同审查服务中心。
三、预算单位构成
市北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2018年部门预算所含人员及部门包括1个正处级部门和1个事业单位。
第二部分
2018年部门预算情况和
重要事项说明
一、2018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2018年收支预算总体情况说明
2018年收入预算为430.54万元,其中,财政拨款430.54万元,占100%。
2018年支出预算为430.54万元,其中,基本支出430.54万元,占100%。
(二)2018年收入预算情况说明
2018年收入合计430.54万元,其中:
财政拨款收入430.54万元,占100%。
(三)2018年支出预算情况说明
2018年支出合计430.54万元,其中:
基本支出430.54万元,占100%。
(四)2018年财政拨款收入支出预算总体情况说明
2018年财政拨款收支预算430.54万元。
与2017年相比,财政拨款收、支总计减少39.96万元,减少8%。
(五)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预算情况说明
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收入430.54万元,与2017年相比,减少39.96万元。
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430.54万元,与2017年相比,减少39.96万元。
(六)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情况
市北区法制办公室2018年没有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收入,也没有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
(七)2018年财政拨款基本支出预算情况说明
2018年,通过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430.54万元,其中:
人员经费191.61万元,主要包括:
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绩效工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其他社会保险缴费、住房公积金等。
公用经费18.93万元,主要包括:
办公费、印刷费、差旅费、维修(护)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办公设备购置费等。
(八)2018年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情况
2018年,通过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预算共4.8万元(包括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比2017年增加26.8%。
其中: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4.8万元,比2017年增加26.8%。
,主要用于:
机关公务用车用油、维修、保险、过路过桥费等,增加原因是车辆老化严重,维修费用增加。
二、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情况
2018年本部门机关运行经费支出18.93万元,比2017年增加2.8万元,增加17.36%。
主要原因是:
我办人员变动等,工作量加大。
(二)政府采购情况
2018年本部门政府采购金额22.51万元,其中:
政府采购货物金额22.51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金额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金额0万元。
(三)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截至2017年12月31日,本部门共有车辆1辆,其中,公务用车1辆;单位价值200万元以上大型设备0台(套)。
(四)预算绩效目标设置情况说明
2018年,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所属预算单位实行绩效目标管理的项目共1个,涉及财政拨款220万元.
第三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
指由市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按现行管理制度,市级部门预算中反映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财政拨款。
二、上级补助收入:
指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
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
其中: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事业单位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事业收入,如教育收费等。
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
指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五、经营收入:
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
指单位取得的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各部门请结合实际,据实披露)。
七、上年结转:
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八、基本支出:
指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日常公用支出。
九、项目支出:
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的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经营支出:
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一、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
指事业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十二、其他支出:
指除“基本支出”、“项目支出”、“经营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等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
十三、“三公”经费:
指市级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
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差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四、机关运行经费:
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