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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执行异议书范文

房产执行异议书范文

13日晚,受害者家属赵勇告诉北青报记者,近日肇事者黄淑芬女儿刘明月,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我觉得这事挺荒唐的,(她这么做)是想否认黄淑芬出钱买的房,想让房子解封。

”赵勇称今天收到法院快递,拿到了民事起诉受理通知书。

通知书显示:

法院受理“刘明月诉你及第三人黄淑芬执行异议之诉一案”。

诉状内容显示,其(刘明月)名下房产为刘个人出资,黄(黄淑芬)近两年收入和40万贷款用于保险市场投资及团队建设上,与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无任何关联,否认转移财产。

同时要求:

1、解封房产;2、被告(也就是赵勇)承担诉讼费用。

目前,唐山市丰润区法院已受理此案。

(:

北京青年报)

99随便语:

在法律与现实之间,我们应当维护社会的正义与公平。

刘明月提起执行异议之诉,1月8日丰润区法院立案,1月10日组成合议庭,同日将应诉通知书下达赵勇。

赵勇于1月13日微博予以确认。

1,刘明月名下金岸红堡房屋一套,于11月24日遭法院查封,期限3年。

2,12月8日,赵香斌尸检鉴定书作出。

3,12月11日,黄淑芬提出重新进行尸检鉴定申请。

4,12月9日,黄淑芬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12月22日,经唐山市丰润区检察院批准,执行逮捕。

毋庸置疑,真正引起社会公愤的,不是两年前的那场车祸,而是黄淑芬在车祸发生之后的态度。

这个女人利用手中掌握的资源,以及她的专业能力,将“拖”字演绎的活灵活现,当真配得上“教科书”一词。

仅仅是诉讼过程中的拖延,倒也罢了。

最不应当的是在___下达后的5个月,没有任何履行法院判决的举动!

即便赵勇向法院申请执行之后,黄淑芬又说出上述一番话。

缺德啊!

黄淑芬穷尽一切手段,想要保护她自己的私利,却置对方生死于不顾。

甚至明确表示,她自己愿意坐几年牢,也不会还钱。

由此,黄淑芬的“老赖”之名___坐实。

也正因为如此,黄淑芬这个女人遭到几乎全国网民的一致谴责,引起公愤。

合法是真的合法。

若从保护诉权的角度来看,刘明月作为金岸红堡1-2-1102房屋的所有权人,当她的房屋遭到法院查封,她当然有权提起异议。

这一点在《民事诉讼法》中有明确规定,此处不作赘述。

但合法的不代表合理!

这里举个例子。

就拿黄淑芬在12月11日提出重新尸检鉴定说事。

当时,黄淑芬提出重新鉴定申请,但最终我们没有看到任何重新鉴定报告,而黄淑芬本人已于12月22日被执行逮捕。

笔者判断,黄淑芬的重新尸检鉴定申请,未能得到批准!

有人或许奇怪,黄淑芬提出重新鉴定申请,是有法可依的,依据的是《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56条,那么她的申请为何没有得到批准?

上面这条规定是《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56条三款。

很清楚了吧?

黄淑芬提出重新鉴定申请,是她的权力,但最终能不能实现,却还要经过“交管部门负责人”的批准,如果未能得到批准,就不能进行重新鉴定!

回到刘明月的执行异议申请这件事。

我们必须肯定,刘明月有权力提出异议,但她的异议申请能否得到法律的保护,却不是她能说了算!

唐山黄淑芬一案,已经不仅仅是一起个案,而上升到了社会正义与公平的角度。

没错,刘明月是交通事故案件的案外人,她也有一个二十多年的梦,这套房子对她很重要,她不愿意自己的房子受损失。

但!

黄淑芬与刘明月这对母女俩,她们共同居住,共同生活,虽然各自都是成年人,但财产却已经严重混同,这是不争的事实!

更有甚者,黄淑芬与刘明月,都曾表示过,这套房子有黄淑芬的出资。

现在狡辩说房子属于刘明月与个人的财产,有用吗?

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黄家母女俩你们自己说过的话,不能人嘴两张皮,换个环境就不承认。

那只能代表一个人的无耻,不是吗?

唐山黄淑芬一案,已经成为全国民众关注的案件,容不得有人胡搅蛮缠。

期待早日对黄淑芬作出依法审判!

期待法院依法对刘明月名下房屋作出处置,既不损害真正属于刘明月的财产,但也不能让黄淑芬转移财产的目的得逞。

xx年,赵某借给王某70万元,约定1年还清。

到期后王某不还钱,赵某将其诉至法院,获得胜诉判决。

后赵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王某名下一房产被法院依法查封,准备进行拍卖。

王某找了一名亲戚住到房子里,以案外人(租客)的身份向法院提出了执行异议,试图拖延执行程序。

那么王某的目的能否实现?

赵某又该如何保障自己的权利尽快实现?

一、案外人有权提出执行异议。

《最高___关于适用第十五条规定: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或者有其他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案外人异议审查期间,___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

也就是说,在执行阶段,案外人有权通过异议的方式暂时中止执行程序,法律一方面保护了合法案外人的权利,但从程序上给不法分子留下了通过异议程序延缓执行的可能。

二、在申请人执行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下,执行程序应继续进行。

该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

“……;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

也就是说,尽管案外人提出了异议,但是如果申请执行人提供了担保,执行程序就可以不受异议程序的阻碍,继续进行。

法律用提供担保的形式阻止了恶意异议的发生,保护了申请执行人的权利。

我这连老赖自已开的店,都需要证明是她的。

加油法院继续创造老赖,目标5000万

谢邀。

夫妻单方欠债,可以执行共有房产的一半。

一、如果夫妻单方欠债,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借款即使是以为个人名义借的,仍然算是夫妻共同债务。

法院可以直接执行共有房产。

毕竟共同的债务需要共同承担,如果除了房产之外再无其他资产可以用于还债,法院可以执行夫妻共有财产。

二、如果夫妻单方欠债,如果一方为了自己单独的事情借款而且仅仅用于个人开销,这属于个人债务,不用夫妻共同财产来偿还,仅涉及共同财产的个人部分。

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法院可以认定有效。

如果协商不成,共有人可以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为提起析产诉讼。

那么按照诉讼后的判定来确定。

俗话说,“十年修的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

”希望双方多理解,多包容,互相扶持。

轮候查封的房产如何执行,法律规定上有所不同,实践中也有不同。

在此,小天来分析一下吧。

最高___《关于___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九十三条规定,对___查封、扣押或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参加参与分配程序,主张优先受偿权。

《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五百零八条第二款规定,对___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

从以上两条规定可以看出,如果轮候查封的房产上有抵押,或者有其他财产优先权,抵押权人或优先权人是可以优先受偿的。

在这一点上,是法律强制性规定,没有可以回旋的余地。

根据《关于___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该条规定体现了查封优先原则,从债权人角度来说,查封优先原则能够激励债权人,积极行使诉权、主动调查债务人的财产,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虽然第八十八条明确了,同一法院对同一财产可以采取轮候查封,并表明在一般情形下,先查封的债权人对查封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也可能会按债权人的债权比例清偿。

《关于___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九条规定,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其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可告知当事人依法申请被执行人破产。

而《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同时,第九十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人民法院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该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

也就是说,当债务人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的,其已没有其他可以用来偿还债务的财产时,其他轮候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该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此时查封在先的债权人不再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因此,提问者可以根据债务人的情况,看是否申请参与被执行人的财产分配,并不一定要等待首封执行完毕之后或者执行了6个月仍没有采取措施处置在申请执行。

多谢,就说这些吧,希望对你有用。

齐小天法律咨询:

讲点案例故事,传播法律知识,提供法律咨询。

欢迎大家关注、点赞、咨询。

这个问题在xx年以前是很多老赖的挡箭牌,那时有一个规定就是只有一套房产的不能够拍卖。

要满足老赖的住房问题,xx年最高法院出台了一套房产可以拍卖,都是在满足抵偿人没有居住,从以前的满足了居住权和产权双保险,到现在就是搞你住房权,没有保证房屋的产权。

就是受偿方在确认房屋抵偿方的确没有住房,可以在房屋抵偿后给他提供5年的经济房租金,保证他五年内有房屋可以住。

五年以后就是他自己考虑居住问题了。

您好,根据提问,信之源律师做出以下解答:

首先,主持具体分配的法院应由首先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法院主持进行。

1、法院已经判决女方不承担责任。

从题目所提供的内容来看,法院判决女方不承担责任。

既然女方不承担责任,女方名下的房产就不应当被强制执行。

2、女方名下房产属于其个人财产。

从题目所提供的事实来看,女方与男方已经离婚,而房产又登记在女方名下,因此,基本可以断定该房产应当属于女方个人财产。

既然属于女方个人财产,而女方对于男方债务又不承担责任。

因此,女方名下的房产就不应当被强制执行。

3、如果要执行女方名下房产,必须证明,他们离婚的目的就是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恶意逃避夫妻共同债务。

如果有这样的证据,则可以请求确认其转移财产的行为无效。

否则,女方名下房产不能被强制执行。

4、债权人应当未雨绸缪。

债权人在与夫妻一方发生债务关系时,如果债权人希望其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责任,则应当事先要求女方对债务关系予以确认,即所谓“共签债务,共同偿还”的方法。

如果债权人不要求女方“共签”的,那么,法律有理由认为债权人已经放弃了要求女方承担责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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