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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三违处罚办法

 

甘肃华星煤业有限公司

最新安全隐患、“三违”处罚细则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

 

通知

 

公司所属各单位:

为强化公司安全管理,加大隐患“三违”排查力度,由公司安检部制定“三违”处罚细则,现下发各单位,请认真学习执行。

 

甘肃华星煤业有限公司

2016年11月20日

 

华星煤业安全隐患、“三违”处罚细则

为规范全矿各项安全管理活动,建立健全科学的监督考核机制,提高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综合管理水平,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实现矿年度安全工作目标,特制定本细则,本细则公平公正。

“三违”考核

(一)严重“三违”

1.发现险情不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而又不及时向矿调度、安检部汇报,罚款200—500元。

2.对现场存在重大隐患或工程质量问题,被责令停产整改的,限期未整改的,强行施工的,罚款200元/次。

3.无规程措施施工的,罚款200元/次。

4.因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造成轻伤及以上人身事故或重大非人身事故的处罚事故单位200—500元/次,事故直接责任人罚款500—1000元。

5.跟班管理对现场存在重大隐患,不安排整改而继续组织生产的,罚款200元。

6.管理人员在现场违章指挥,视情节罚款200—500元,参与违章作业的罚款200—500元。

7.跟班管理人员在停电停风后,不安排撤出人员的,罚款200—500元。

8.携带香烟、火种下井的,当事人罚款200元,管理单位罚款500元,并对当事人停工教育。

9.对在工作期间睡岗、脱岗、空岗、串岗的,罚款100—200元/次。

10.酒后入井或班中喝酒的,罚款200元/次。

11.入井人员不戴矿灯、自救器、安全帽的严禁入井,并处罚款200元/次,给单位处以500元/次罚款,督促组织学习教育,报心得体会进行通报。

12.破坏井下安全、通防设备设施、私掐电缆信号、盗窃安全设备仪器部件的,给予罚款500—5000元/次,并开除矿籍,单位管理教育不到位,连带处罚200—500元/次。

13.现场出现工伤事故,抢救工作不及时出现问题的责任人,罚款500元/次(主管部、室、队负责人)。

14.在焊接、气割地点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没有安全措施、消防用品或违反安全措施作业的,罚款200—500元/次。

(二)一般“违章”

15.井口20米范围内吸烟的,罚款50元/次。

16.无证或证件过期上岗作业的,罚款100元/次。

17.井下特殊岗点晚到岗及早离岗或不现场交接班的,罚款100元/次。

18.井下工作将矿灯、自救器放在一边,而未随身携带的,罚款100元/次。

19.职工安全教育学习违反考场纪律的、考试作弊的,或者不参加周三学习会,个人罚款100元/次,单位负责人罚款200元/次。

20.井下随意关闭矿灯休息的,罚款50元/次。

21.在井下运输车场无事随意逗留,罚款50元/次。

22.无险情而随意打开或损坏自救器的,罚款100元/次。

23.上、下井人员不听从安检人员正确指挥,违反人车上下管理制度的,罚款100元/次,所属单位负连带责任,加倍处罚。

24.携带工具长度超过1.5m以上或工具重量超过20公斤以上乘坐架空人车的,罚款100元/次。

25.入井前不考勤、未检身乘车的,罚款100元/次,管理单位调度会检讨。

26.人行车、架空人车超员违章启动车辆的信号工,罚款100元/次,超员人员罚款200元/次。

27.井下机电峒室、皮带机头、油脂库等有关地点不按规定配齐灭火器材的单位(除批准外),处罚100元/点。

28.焊接人员离开现场,未消除火种的,罚款100元,处罚区队500元。

29.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的,罚款200元。

30.掘进工作面无敲帮问顶、支护质量实验工具的,罚款200元/点。

31.非指定人员随意开动电机车的,罚款100元/次。

32.绞车运行时,绳头和绞车机尾站人,在大绳内侧行走或站立,绞车超挂车的,罚款100元/次。

33.焊接和切割受力构件内有压力的容器的,罚款200元。

34.在易燃、易爆物品附近吸烟的,罚款200元/次。

35.将氧气瓶、乙炔瓶混装、混放的,罚款200元/次。

36.平行作业安全距离不够,又未采取安全措施的,罚款200元。

37、女工在上班期间,长发不盘在帽内的,罚款100元/次。

38.绞车无压柱或未四压两戗,又无特殊固定措施的,罚款200元。

39.工作面明火放炮、使用动力电放炮每次罚款200元/次,并进行培训教育后方可上岗。

40.对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源等危险物品的保管、使用违反规程规定的,罚款100元/次。

41.作业规程及措施不向施工人员贯彻学习、考试,不签字或代签的责任人,罚款100元/人,单位主要负责人罚款200元。

42.在喷漆时,吸烟、电焊、气割、动用明火的,罚款100元/次。

43.井下挡车安全设施不使用的,罚款100元。

44.井下行走不走人行道的,罚款100元。

45.在架空人车候车点不排队或抢上、抢下的,或乘坐行为不文明、不规范的,罚款100元/次。

三.采掘专业

(一)严重“三违”

46.违反规程规定支护的,罚款200—500元,存在锯锚杆的,处罚500元/根。

47.上下山掘进时没按规定安设安全防护设施的,罚款200元/点。

48.工作面空顶、支护未完善,进入现场作业的人员,罚款200元/次,连带班长、队长各100元罚款,区队200元罚款。

49.综掘机运转期间,站在综掘机上或在综掘机以内的,罚款100元/次。

50、耙岩机扒装期间,回头轮与扒装机之间有人逗留工作的,违章操作人员罚款200元/次,逗留工作人员罚款100元/次。

51.工作面溜子运行期间人员横跨溜子的,罚款100元/次。

52.一人回柱无人监护,或先回后支的,罚款200元/次。

53.擅自撤除棚梁(棚腿)、背板或撑杆,挪作它用的,罚款200元/次。

54.回采面出现漏顶,而不及时进行接顶支护,继续生产的,跟班队长、班长各罚款200元/次,处罚单位300元/次。

55.扒装机出现故障,不切断电源就进行处理的,当事人罚款200元/次。

56.掘进巷道贯通和透老巷、老空区不按规定下达预透通知单的,无防冒顶、防水害、防瓦斯、防贯通伤人,防有害气体窒息等措施,无专人指挥等问题的有关责任人,施工区队罚款500元/次,生产技术部处罚200元/次。

57.采掘工作面干打眼的,处罚责任单位200—500元/次,责任人200元。

(二)一般“三违”

58.在同一采煤工作面回柱与放炮同时平行作业,回柱与机械落煤等工序平行作业时,安全距离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责任单位罚款200元/次,违章作业人员罚款100元/次,违章指挥人员罚款100元/次。

59.拉移转载机时,两股受力链两侧及锚固周围4米范围内有人的,罚款100元/次。

60.采煤工作面结束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及封闭的,施工单位罚款200—500元,通灭队主要负责人监管不力罚款200元。

61.修复巷道或整棚不执行由外往里逐架进行的,未设临时支护,回撤支护时无人监护的,罚款100元/次。

62.炮掘架棚巷道迎头10米范围内的支架没有使用防倒设施或设施不全的,罚款100元/次,。

63.综掘机停掘不停电闭锁,或利用截割臂升降人员、物料进行支护的,处罚相关人员每人罚款100元/次。

64.机采工作面伞檐长度大于2m,深度大于300mm,厚度大于300mm的煤机司机,罚款100元/次。

65.掘进机作业与维修平行作业的,罚款100元/次。

66.底板松软而支柱连续5棵以上不穿鞋,造成支柱钻底大于100mm的,罚款100元/根。

67.采煤工作面未按规程规定,提前或拖后回柱放顶的,罚款100元/次。

68.采煤机更换截齿时,距滚筒3米范围(溜子挡煤板除外)以内有人工作,未切断电源并打开离合器的,罚款100元/次。

69.采煤工作面泵站压力不符合规程规定的泵站司机罚款100元/次。

70.采面顶板来压,或老塘悬顶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未加强支护的,罚款100元/次。

71.切顶排特殊支护数量,质量不符合作业规程要求的,罚款100元/次。

72.放炮打歪打倒支柱,没有进行处理而继续作业的,处罚跟班队长、班长、违章作业人员每人罚款100元/次。

73.工作面上下端头特殊支护没有按规程规定支设的,罚款100—200元。

74.炮采工作面炮后不洒水造成煤尘飞扬严重的,罚款100元/次。

75.采掘工作面无班组长和区队管理人员上岗的,区队主要负责人罚款200元/次。

76.采煤工作面连续出现三个柱距超过标准规定,又不采取措施的,罚款100元/次。

77.煤机、掘进机、扒装机司机不发信号开机的,罚款100元/次。

78.液压支架端面距连续5架超过规程规定的,罚款100元/次。

79.采煤机上未装停止工作面运输机闭锁装置或装置失灵的,罚款100元/次。

80.两巷超前维护支柱初撑力连续3棵低于规程要求,并未及时处理,罚款100元/次。

81.扒装机支撑腿、卡轨器使用不符合要求的责任者,罚款100元/次。

82.井下放炮、喷浆施工时对电缆等设施未防护或保护不符合要求的班组长或责任人,罚款200元/次,损坏电缆等设施罚款500元/次。

83.综掘机停止运转后,未将截割头放置到底板上的,罚款100元/次。

84.综掘机停机后,未摘除供电手柄的,罚款100元/次。

85.未对起吊架棚进行加固或使用不合格绳头起吊的,罚款100元/次。

86.放炮线长度低于《作业规程》规定,每次罚款100元。

87.绞车运行时,手扶、脚蹬绞车绳者罚款200元/次。

88.岩巷迎头锚杆连续3根不符合规程规定的或锚杆盘连续3个不接岩面的,罚款100元/根。

89.工作面铰接顶梁悬臂不一致的支护,罚款100元。

90.装药不使用木质炮棍的,罚款100元/次。

91.使用单体柱不拴安全绳的,罚款100元/次。

92.乳化液浓度不足的,每次罚款100元。

93.采煤工作面用溜子运送物件时,违反作业规程规定不停止溜子运转取料的,罚款100元/次。

94.喷浆混凝土前,不用高压水冲洗岩面的,罚款100元/次。

95.喷浆混凝土所用材料的标号、规格、材质不符合规程规定的,罚款100元/次。

96.掘进巷道支护达不到设计或作业规程要求的,罚款200元/次。

97.巷道维修一人单独作业的,罚款100元/次。

98.连网扣数超过规定的,罚款100元/次。

99.综采工作面生产期间未及时开架间喷雾的,罚款100元/次。

100.综采工作面运输机出现上窜下滑失控的责任者,罚款100元/次。

101.工作面上下端头缺柱的,罚款100元/次。

102.回采工作面中,随意丢失顶煤或底煤的责任者(规程规定的除外),罚款100元/次。

103.采煤工作面铰接顶梁,连续3棚均不铰接的,罚款100元/次。

104.采煤工作面用泵站高压液防尘或冲刷浮煤的,罚款100元/次。

105.采掘工作面高压管接头出现单腿销、铁丝销的责任者,罚款100元/次。

106.放顶煤工作面支架后方或机道有人工作时,10架范围内检修或移动支架的,罚款100元/次。

107.用液压支架起吊溜子或其它重物件的,罚款100元/次。

机运专业

(一)严重“三违”

108.超挂车的直接责任人,罚款200元/次。

109.重、特大机电运输责任事故(包括未遂事故)的直接责任者,罚款500元/次。

110.井下带电作业的或防爆电器失爆的责任人罚款500元/次。

111.造成绞车过卷的责任者,罚款200元。

112.车辆运行(含皮带、溜子)期间,扒、蹬、跳车或乘坐皮带、溜子的,罚款500元/次。

113.提升车辆期间,将车辆停吊在上下山中途,而司机又脱离岗位的,罚款200元/次。

114.斜巷运输过程中人车混行的,罚款100元/次。

115.推车工不负责任,造成跑车的,罚款200元/次。

116.斜巷提升放飞车的,罚款200元/次。

117.乘坐电机车及矿车的(司机除外),罚款200元/次,。

118.电缆破口或划伤处不及时处理或处理不合格的,罚款200元/次。

119.密封圈有破损、老化、失去弹性继续使用的,罚款200元/次。

120.防爆灯具外罩破裂或闭锁装置失灵的责任者,罚款200元/次。

121.电器设备无接地线,罚款100元/次。

122.小绞车司机在绞车侧面或滚筒前面(出绳侧)操作,或一手开车,一手处理爬绳的,罚款200元/次,并对绞车工实行学习教育。

123.检修电气设备时,未停电闭锁并悬挂“有人工作、禁止送电”的标志的,罚款200元/次。

124.斜巷提升时,不使用安全设施的,安全设施不灵敏,信号失灵而继续使用的,罚款100元/次。

125.斜巷绞车不带电松车的司机,罚款200元/次。

126.机车司机在离开座位时,不切断电源、不将控制手把取下、不扳紧车闸、关闭车灯者,罚款100元/次。

127.大型设备在运行中发生事故,在故障原因未查明和消除前,责任未追查擅自动车者,罚款200元/次。

128.私自打点发信号的责任者,罚款100元/次。

129.电气设备未挂牌管理的,罚款100元/次。

(二)一般“三违”

130.电话不及时移到工作面100m以内时,罚款100元;

131.私自拆除各项保护装置的,罚款200元/次。

132.用倒链起吊重物,额定起吊吨重小于起吊重物吨位的,罚款200元/次。

133.开关(开关柜)跳闸后,事故原因未查明之前,强行合闸送电的,罚款200元/次。

134.提升运输过程中,不使用规定的连接环和连接销的(有特殊措施的除外),罚款200元/次。

135.信号、通讯、照明、操作电缆接头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责任人罚款100元/次。

136.绞车绳、连接绳头和保险绳不符合规程规定而使用的,责任人罚款200元/次。

137.运输绞车不完好或安装不符合规定而使用的,责任人罚款200元/次。

138.副绞、轨下绞车的深度指示器失效,过卷保护闸瓦磨损失灵或解除不用的,责任人罚款100元/次。

139.在用钢丝绳出现漏检、假检的责任者,罚款100元/次。

140.设备或线路发现危及矿井和人员安全而继续使用的,责任人罚款200元。

141.斜巷运输车辆掉道时,用绞车牵引强行复道的,责任人罚款100元/次。

142.串车提升不使用安全绳的,责任人罚款100元/次。

143.起吊设备上站人的,责任人罚款100元/次。

144.绞车绳在滚筒上生根不牢或破股生根,生根端绳在滚筒上缠绕少于三圈的,责任人罚款100元/次。

145.机车的闸、灯、铃、连接装置,任何一项不正常而使用的,责任人罚款100元/次。

146.绞车运行期间,手离开闸把的或不听信号开车的司机,罚款100元/次。

147.溜煤眼无篦子、警示装置或篦子不使用的,责任人罚款100元/次。

148.井下电话损坏不维修的,责任人罚款200元/次。

149.主提升设备日检不认真、漏检无记录或记录不认真的,责任人罚款100元/次。

150.人车在运行过程中,将头或身体探出车外者,罚款100元/次。

151.确需在自动滑行的坡道上停放车辆时,未采取可靠的稳车措施和挡车器者,罚款100元/次。

152.跨越带式输送机不走过桥者,罚款100元/次。

153.采用矿车出渣,装渣时超出车体范围的,施工队罚款100元/车。

154.无计划停电检修设备,造成工作面无风作业的,责任人罚款100元/次。

155.非专职电气人员擅自操作电器设备者,罚款100元/次。

156.多台皮带运输机连续运行,不按逆煤流方向逐台开动的,责任人罚款100元/次。

157.运输机无专用开停信号或信号不清就开机的操作人员,罚款100元/次。

158.转载机运行时,人员在桥拱下行走的,罚款100元/次。

159.皮带运转时,清理机头、机尾滚筒0.5m以内的煤粉的,罚款100元/次。

160.停放车辆在道岔口上的,罚款100元/次。

161.井下运输装卸东西时,未采取可靠稳车措施的,罚款100元/次。

162.人车未到位,去掉防护连准备下车的,罚款100元/次。

163.皮带运行期间,进入机头、机尾护栏的,罚款100元/次。

164.井下电缆、电线上挂物件的,罚款100元/次。

165.电机车前无照明、后无尾灯使用的,罚款100元。

166.输送机停运时开动给煤机放煤的,罚款100元。

167.乘人期间,所有的挡、阻车器没全部闭合,的责任人罚款100元。

168.机车司机在开车前没发开车信号的,罚款100元/次。

169.大型设备在运行期间不按时巡检,填写运行日志者,责任人罚款100元。

170.小绞车安装后在未经验收合格使用的,罚款100元。

171.副井绞车在运行期间,无措施擅自进入井口内的(特殊情况除外),罚款100元/次。

172.绞车扒勾工对装载物料超重、超高、超宽、偏载严重不制止运输的,罚款100元/车。

173、违反规程规定推车的,罚款100元。

174、斜巷提升松车时,扒勾工不及时进入安全硐或扒勾地点,不符合要求的,罚款100元/次。

175、电机车进入弯道前未示警的,责任人罚款100元/次。

176、井下电缆明接头、鸡爪子、羊尾巴的责任人,罚款200元/点。

177、在检修煤仓时,煤仓上口不封口或封口不严的(有特殊措施的除外),罚款100元/次、。

178、破碎机不起作用,致使大块矸石、煤块进入运输系统的责任者,罚款100元/次。

179、使用中的煤仓上口不按规定设置栅栏及警示灯,限期未完善的,责任人罚款100元。

180、检修电器设备时,不执行“停送电”制度或没有专人监护的,责任人罚款100元/次。

轻微”三违”

181、岗位工在上班时看书和读报的,罚款100元/次。

五、通防专业

(一)严重“三违”

182、故意破坏通防设施的(风门、栅栏、供水闸门、防尘设施、瓦斯探头等安全设施),罚款500元/次。

183、擅自停开风机或同时敞开两道风门,造成工作场所无风或风流短路的责任人,罚款500元/次。

184、有害气体超过规程规定,未采取措施而继续施工的,罚款200元/次。

185、瓦检员空班漏检,伪造数据的,罚款100元/次。

186、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风的,罚款500元/次。

187、井下烧焊、无措施或一措施多点使用的或一措施多次烧焊的,施工单位罚款500元/次。

188、放炮前后,不对放炮地点20米范围内洒水冲尘的,罚款100元/次。

189、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不按规定冲尘的,罚款100元/次。

190、井下巷道粉尘堆积的,卫生区域单位罚款100元。

191、人为损坏测风牌板、瓦斯牌板,并填报假数的,罚款200元/次。

192、盲巷封闭不及时的责任者,罚款200元/次。

193、使用不合格仪器仪表的,罚款100元/次。

194、采面回风上隅角瓦斯超限后不及时处理的,当班责任人罚款100元。

(二)一般“三违”

195采掘工作面无测风牌板或不按时测风的,罚款100元/次。

196.隔爆设施不按规定悬挂的,罚款100元/次。

197.瓦斯检查牌板距迎头或工作面超过规定的,限期未整改,责任人罚款100元/次。

198.冲尘时,不将瓦斯、测风牌板保护,造成字迹不清的,罚款100元/次。

199.各类密闭前没栅栏(密闭距巷道口不大于3米时,可不设),不设警标的,责任人罚款200元/点。

200.瓦斯传感器不按规程悬挂和校对的,罚款100元/次。

201.永久密闭检查内容不按要求填写的,责任人罚款100元/点。

202.局部通风机不实行挂牌管理的,罚款100元。

262.风筒拐急弯未使用弯头的,责任人罚款100元/次。

203.瓦斯检查第一、二遍间隔不足3小时的或超过5小时的(瓦斯异常除外),罚款100元/次。

204.防尘水管不按规定跟到迎头的责任者,罚款100元/次。

205.喷浆时,不使用防尘设施的,罚款100元/次。

206.人为破坏风筒者,罚款200元/次。

207.采面隅角不按规定悬挂便携仪的,罚款100元/次。

208.耙岩机扒装前,不对煤岩矸石洒水冲洗巷道顶帮的,罚款100元/次。

轻微“三违”

209、瓦斯牌板填写不认真,字迹不清的,罚款100元/次。

210、瓦检员现场不带原始记录的,罚款100元/次。

六.地测专业

(一)严重“三违”

211.采掘工作面发现有突水预兆未及时采取措施而继续作业的,主管单位罚款1000元/次。

212.井下探放水工程,不按批准的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的,责任单位罚款500元/次。

213.各类巷道未按规定下达施工通知单,而进行施工的,罚款500元/次。

214.接到巷道停工通知单后,未及时停工的,罚款200元/次。

(二)一般“三违”

215.巷道贯通前,测量人员未按规定距离提前下达通知单的,责任人罚款200元/次。

216.测量导线跟测不及时或测量误差超限,图纸上反应的迎头位置不准确的,责任人罚款200元/次。

217.有水患威胁,不按规定进行探放水而盲目安排生产的,责任人罚款500元/次。

218.未通过测量人员挂线,私自开门施工的,施工单位罚款500元/次。

219.测量人员未及时测定迎头停头位置,造成损失的,罚款500元/次。

七、其它

(一)严重“三违”

220偷拿私存火药雷管的,罚款500元/次,情节严重者,开除矿籍,移交司法部门。

221.明电放炮、瓦斯超限放炮者、煤尘超限放炮及放糊炮者,罚款200元/次。

222.强令放炮员违章放炮的,管理人罚款500元/次。

(二)一般“三违”

223.放炮不执行站岗、挂牌、喊话制度的班组长、放炮员,每人罚款200元/次。

224.工作面打眼和装药平行作业的,罚款200元/次。

225.处理拒爆、残爆时,不在班组长指导下进行的,或不按规程规定处理的,罚款200元/次。

226.炸药、雷管不使用专用箱落锁存放的,罚款500元/次,并停发火工品。

227.在井筒内运送爆炸材料时事先不通知绞车司机和井上下扒钩工者,责任人罚款100元。

228.放炮员丢失雷管或火药的责任人,罚款500元/发,责任单位处以1000元罚款/发。

229.将瓦斯检定仪、放炮器存放在火药箱或雷管箱内的,罚款200元/次。

230.坐在药箱或雷管箱上休息的,罚款100元。

231爆炸物品由非放炮员运送的,罚款100元/次。

232.放炮后,不将母线从放炮器上摘下,或不扭结短路的,罚款200元/次。

233.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时间内,运送爆破材料的,罚款100元/次。

234.将矿灯带入炸药库内的,罚款100元。

235.当班剩余炸药、雷管不及时交回药库的放炮员,罚款100元/次。

236.掘进迎头积矸积煤超过巷道断面1/3仍装药爆破的,罚款200元/次。

237.将火工品装入衣袋的,罚款200元/次。

注:

1、违反以上“三违”条例者,不得享受月度评选先进资格。

2、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公司安检部。

3、本处罚条例如遇公司制度矛盾,按公司制度执行。

 

甘肃华星煤业有限公司安检部

2016年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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