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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上虞金美珂(鑫宇染料)化工有限公司

 

 

年月

 

前言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直接危险作业环节的安全管理,预防各类事故发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30871—2014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在本公司范围内涉及动火、进入有限空间、动土、高处作业、临时用电、断路作业、吊装作业和抽堵盲板作业等危险作业的所有人员,包括外来施工单位。

我公司安保部负责动火、进入有限空间、动土、临时用电、高处作业、断路作业、吊装作业和抽堵盲板作业等危险作业许可证的办理,监督作业环节安全措施的落实。

施工人员或外来施工单位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作业安全和人员安全。

 

一、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二、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三、盲板抽堵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四、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五、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六、临时用电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七、动土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八、断路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术语和定义

1.1动火作业

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

1.2易燃易爆场所(参照防爆区域划分图)

本规定是指生产和储存物品的场所符合GB50016、GB50150、GB50074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

2、动火作业分级

动火作业分为二级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特殊动火作业三级。

2.1二级动火作业:

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安保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2.2一级动火作业:

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2.3特殊动火作业: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2.4遇节日、假日或其它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3、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3.1动火作业安全防火基本要求

3.1.1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以下简称《作业证》),进入受限空间、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时,还须执行《受限空间作业管理规定》和《高处作业管理规定》的规定。

3.1.2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并配备消防器材,满足作业现场的应急需求

3.1.3动火点周围或其下方的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有效的空间隔离措施。

3.1.4凡在盛有或盛过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及处于GB50016、GB50150、GB50074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进行清洗、置换,清洗、置换由指定的清场人按规定进行清场,并填写《动火清场记录》,写明设备名称、需清物料、清场内容、清场后的状态、清场人、复核人等内容。

并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特殊动火作业规定执行。

3.1.5拆除管线进行动火作业时,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根据所要拆除管线的情况制定安全防火措施。

3.1.6在有可燃物构件和使用可燃物做防腐内衬的设备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

3.1.7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液体;不得在动火点10m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3.1.8在铁路沿线(25m以内)进行动火作业时,遇装有危险化学品的火车通过或停留时,应立即停止作业。

3.1.9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应小于5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不应小于10m,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晒。

3.1.10动火作业完毕,动火人和监火人以及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应清理现场,监火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3.1.11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

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3.2特殊动火作业的安全防火要求:

特殊动火作业在符合3.1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3.2.1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得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3.2.2应事先制定作业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3.2.3动火作业前,动火点所在的生产车间应通知有关部门,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应急措施。

3.2.4动火作业过程中,应使系统保持正压,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3.2.5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应良好,以便使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3.3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动火作业前应进行安全分析,要求如下:

3.3.1动火分析的监测点要有代表性,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作业,应采取上、中、下取样;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取样。

3.3.2在设备外部动火作业,应进行环境分析,且分析范围不小于动火点10m。

3.3.3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min,如场条件不允许,间隔时时间可适当放宽,但不应超过60min。

3.3.4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60min,应重新取样分析。

每日动火前均应进行动火分析,特殊动火作业期间还应随时进行监测。

3.3.5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应经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3.3.6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百分数);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百分数)。

3.4职责要求

3.4.1动火作业负责人

a.动火作业负责人由动火所在部门指定,一般由班长以上人员担任。

b.负责办理《作业证》并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

c.应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d.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3.4.2动火人

a.由动火部门指定有动火资质的人员担任。

b.参与风险危害因素辨识和安全措施的制定。

对没有按上述规定办理《动火作业可证》就要求动火的,有权拒绝,并向有关方面反映追究责任。

c.接到《动火作业许可证》要详细看清全文,特别是动火地点、部位、时间、有效期、安全措施,经现场逐项确认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核对无误后签字,当安全监护人和监督人签名同意动火后方可动火。

d.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作业。

e.若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时不得进行动火作业。

当监火人或监督人要求"立即停火"时,要立即暂停,待危险消除后,在监火人和监督人允许后再动火。

f.如发现监火人和监督人均不在现场而又事先未作说明,有权停止动火,并立即通知安保部负责人。

g.随身携带《作业证》,动火审批时间到,工程未完工,应由部门重新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后才可重新动火。

h.动火毕,熄灭余火,搬离动火工具后方可离开现场。

3.4.3监火人

a.一般由动火所在部门指定,必须由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灭火手段的管理人员(班长及以上人员)担任。

b.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或违章作业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c.动火前检查动火现场是否按规定进行了清场。

d.检查被动火设备能打开的盖、孔是否己打开,禁止在密封的设备容器上动火。

e.检查有没有准备足够相适应的灭火器材。

f.动火时注意动火部位是否正确,不符合的要立即制止,核对后再动火。

g.应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做其它工作。

h.在动火作业完成后,应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并将灭火器材放回原处。

方可离开现场。

3.4.4动火监督人

a.由安保部安全管理人员担任。

b.必须在动火之前详细了解动火内容、动火部位及其周围的情况,并参与制定动火计划和防范措施。

c.会同动火项目负责人、动火监护人落实清场内容,并在动火之前对己清现场进行全面监督确认。

d.向监火人和动火执行人交待动火范围和动火注意事项。

e.动火时注意动火部位是否正确,不符合的要立即制止,核对后再动火。

f.除多处作业监督外,监督人不得离开动火现场,应对监火人和动火人的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随时注意现场和可能发生的意外,遇有突发情况,要及时采取有力措施,没有交待清楚,不得离开动火现场。

g.动火结束,对动火现场进行检查,凡火花可能涉及到的地方都要检查。

同时应交待岗位操作人员不得在动火点温度未冷却情况下,将物料通入动火设备和管路,并等动火人将动火工具搬离动火现场后,确认安全方可离开。

3.4.5动火所在部位负责人

a.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

参与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

b.检查、确认《作业证》审批手续,对手续不完备的《作业证》应及时制止动火作业。

c.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3.4.6动火分析人

动火分析人对动火分析方法和分析结果负责。

应根据动火点所在车间的要求,到现场取样分析,在《作业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

不得用合格等字样代替分析数据。

3.4.7动火作业的审批人

动火作业的审批人是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最终确认人,对自己的批准签字负责。

a.审查《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

b.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

3.5火源管理

3.5.1焊割动火管理

a.在没有确保安全措施情况下,禁止在危险场所动火,对所需检修的部件应拆至距离危险源30米外进行。

b.高处作业要采取防火花飞溅的措施,遇有六级大风时应停止作业。

c.对沾有易燃、易爆的材料和设备,应冲洗干净。

3.5.2避免磨擦撞击起火

a.搬动危险容器或在危险场所搬运铁制品,不得抛掷、拖拉滚动。

在危险场所生产操作过程中所用的扳手、榔头等工具,应为铜、铝合金或镀铬的钢铁材质(在乙炔容器上严禁铜制工具)。

b.禁止穿带钉子鞋进入危险场所,高温设备及管道必须保温,不得在高温管道、设备上烧烤可燃物。

c.严禁设备带病运转和容器渗漏。

3.5.3消除电器火花

a.危险场所的照明、布线及电气设备,应符合防爆要求,保持清洁、干燥和绝缘良好。

b.固定线路,不得随意增加用电量,以防过负荷起火。

c.高大建筑、主配电设备、易燃液体罐区、突出屋面排放的可燃气体或蒸汽的放空管和放空阀都应设避雷保护装置。

d.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厂房及车间内的设备、管道、构架、钢屋架、电缆外皮等较大金属构件,都应有良好接地。

3.5.4导除静电

a.将危险场所内容易产生静电的设备、贮槽、管道、构架等全部接地,法兰之间如果电阻超过0.03欧姆时,应导线跨接。

吸取易燃液体的塑料管应在管内和管外绕以金属丝,并在两端采取金属管连接后接地,并增大口径降低流速。

b.减少空气中粉尘和易燃气体的含量。

c.在生产和卫生条件许可情况下,适当提高室内湿度或降低室内温度。

d.密闭可燃气体、蒸汽和粉尘的生产设备、容器和管道。

e.危险场所严禁穿着化纤类服装。

3.6《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的管理

3.6.1《作业证》的区分

特殊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的《作业证》应以明显标记加以区分。

3.6.2《作业证》的办理和使用要求

a.办证人须按《作业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根据动火等级,按3.6.3规定的权限进行审批办理。

b.办理好《作业证》后,动火作业负责人应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方可批准开始作业。

c.《作业证》实行一个动火点、一张动火证的动火作业管理。

d.《作业证》不得随意涂改和转让,不得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e.《作业证》二级动火由动火点所在车间持一份存查;一级和特殊动火《作业证》由安全主管部门持一份存查;《作业证》保存期限至少为1年。

3.6.3《作业证》的审批

a.特殊动火作业的《作业证》由总经理或总工程师审批。

b.一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由安保部的主管领导审批。

c.二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由动火点所在部门的主管负责人审批。

3.6.4《作业证》的有效期限

a.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有效期不超过8h。

b.二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有效期不超过72h,每日动火前应进行动火分析。

c.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作业证》。

 

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术语和定义

1.1受限空间

化学品生产单位的各类塔、釜、槽、罐、炉膛、锅筒、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窨井、坑(池)、下水道或其它封闭、半封闭场所。

1.2受限空间作业

进入或探入化学品生产单位的受限空间进行的作业。

2、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要求

2.1受限空间作业实施作业证管理,作业前应办理《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以下简称《作业证》)。

2.2作业前,应对受限空间进行安全隔绝,要求如下:

2.2.1与受限空间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管道应采用插入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进行隔绝。

2.2.2与受限空间相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孔、洞应进行严密地封堵。

2.2.3受限空间带有搅拌器等用电设备时,应在停机后切断电源,上锁并加挂警示牌。

2.3作业前,应根据受限空间盛装(过)的物料特性,对受限空间进行清洗或置换并达到下列要求:

2.3.1氧含量一般为18%~21%,在富氧环境下不得大于23.5%。

2.3.2有毒气体(物质)浓度应符合GBZ2.1的规定。

2.3.3可燃气体浓度:

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不大于0.5%(体积百分数);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不大于0.2%(体积百分数)。

2.4应保持受限空间空气良好流通,可采取以下措施:

2.4.1打开人孔、手孔、料孔、风门、烟门等与大气相通的设施进行自然通风。

2.4.2必要时,应采用风机强制通风或管道送风,送风前应对管道内介质和风源进行分析确认。

2.4.3禁止向受限空间充氧气或富氧空气。

2.5应对受限空间内的气体浓度进行严格监测,监测要求如下:

2.5.1作业前30min内,应对受限空间进行气体采样分析,分析合格后方可进入,如现场条件不允许,时间可适当放宽,但不应超过60min。

2.5.2监测点应有代表性,容积较大的受限空间,应采取上、中、下各部位取样。

2.5.3分析仪器应在校验有效期内,使用前应保证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2.5.4采样人员深入或探入受限空间采样时应采取2.6中规定的防护措施。

2.5.5作业中应定时监测,至少每2h监测一次,如监测分析结果有明显变化,应立即停止作业,撤离人员,经对现场处理,并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恢复作业。

2.5.6对可能释放有害物质的受限空间,应连续监测,情况异常时应立即停止作业,撤离人员,经对现场处理,并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恢复作业。

2.5.7涂刷具有挥发性溶剂涂料时,应做连续分析,并采取强制通风措施。

2.5.8作业中断时间超过60min时,应重新进行分析。

2.6进入下列受限空间作业应采取如下个体防护措施:

2.6.1缺氧或有毒的受限空间经清洗或置换后仍达不到2.3要求的,应佩戴隔绝式呼吸器,必要时作业人员应拴带救生绳。

2.6.2易燃易爆的受限空间经清洗或置换后仍达不到2.3要求的,应穿防静电工作服、防静电工作鞋,使用防爆型低压灯具及防爆工具。

2.6.3酸碱等腐蚀性介质的受限空间,应穿戴好防酸碱工作服、工作鞋、手套等护品。

2.6.4在产生噪声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配戴耳塞或耳罩等防噪声护具。

2.6.5有粉尘产生的受限空间,应配戴防尘口罩、眼罩等防尘护具

2.6.6高温的受限空间,进入时应穿戴高温防护用品,必要时采取通风、隔热、佩戴通讯设备等措施。

2.6.7低温的受限空间,进入时应穿戴低温防护用品,必要时采取供暖、佩戴通讯设备等措施。

2.7照明及用电安全要求如下:

2.7.1受限空间照明电压应小于等于36V,在潮湿容器、狭小容器内作业电压应小于等于12V。

2.7.2在潮湿容器中,作业人员应站在绝缘板上,同时保证金属容器接地可靠。

2.7.3使用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电动工具作业或进行电焊作业时,应配备漏电保护器。

临时用电应办理用电手续,按《临时用电管理规定》架设和拆除。

2.8应满足其它要求如下:

2.8.1在受限空间作业时应在受限空间外设置安全警示标志,配备空气呼吸器(氧气呼吸器)、消防器材和清水等相应的应急用品。

2.8.2受限空间出入口应保持畅通。

2.8.3作业前后应清点作业人员和作业工器具。

作业人员离开受限空间作业点时,应将作业工器具带出。

2.8.4作业人员不得携带与作业无关的物品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中不得抛掷材料、工器具等物品,在有毒、缺氧环境下不得摘下防护面具,不得向受限空间充氧气或富氧空气,离开受限空间时应将气割(焊)工器具带出。

2.8.5难度大、劳动强度大、时间长的受限空间作业应采取轮换作业。

2.8.6作业结束后,由受限空间所在单位和作业单位共同检查受限空间内外,确认无问题后方可封闭受限空间。

2.8.7最长作业时限不应超过24小时,特殊情况超过时限的应办理作业延期手续。

2.9安全监护

2.9.1受限空间作业,在受限空间外应设有专人监护。

2.9.2进入受限空间前,监护人应会同作业人员检查安全措施,统一联系信号。

2.9.3在风险较大的受限空间作业,应增设监护人员,并随时保持与受限空间作业人员的联络。

2.9.4监护人员不得脱离岗位,并应掌握受限空间作业人员的人数和身份,对人员和工器具进行清点。

3、职责要求

3.1作业负责人的职责

3.1.1对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负全面责任。

3.1.2在受限空间作业环境、作业方案和防护设施及用品达到安全要求后,可安排人员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3.1.3在受限空间及其附近发生异常情况时,应停止作业。

3.1.4检查、确认应急准备情况,核实内外联络及呼叫方法。

3.1.5对未经允许试图进入或已经进入受限空间者进行劝阻或责令退出。

3.2监护人员的职责

3.2.1对受限空间作业人员的安全负有监督和保护的职责。

3.2.2了解可能面临的危害,对作业人员出现的异常行为能够及时警觉并做出判断。

与作业人员保持联系和交流,观察作业人员的状况。

3.2.3当发现异常时,立即向作业人员发出撤离警报,并帮助作业人员从受限空间逃生,同时立即呼叫紧急救援。

3.2.4掌握应急救援的基本知识。

3.3作业人员的职责

3.3.1负责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进入受限空间实施作业任务。

作业前应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时间、要求,熟知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应采取的安全措施。

3.3.2确认安全防护措施落实情况。

3.3.3遵守受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设施与个体防护用品。

3.3.4应与监护人员进行必要的、有效的安全、报警、撤离等双向信息交流。

3.3.5服从作业监护人的指挥,如发现作业监护人员不履行职责时,应停止作业并撤出受限空间。

3.3.6在作业中如出现异常情况或感到不适或呼吸困难时,应立即向作业监护人发出信号,迅速撤离现场。

3.4审批人员的职责

3.4.1审查《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

3.4.2到现场了解受限空间内外情况。

3.4.3督促检查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4、《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的管理。

4.1一处受限空间、同一作业内容办理一张《作业证》,当受限空间工艺条件、作业环境条件改变时,应重新办理《作业证》。

4.2受限空间作业申批的管理

4.2.1《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具体由受限空间作业所在部门指定人员(工段长及以上人员)或受限空间作业项目负责人负责申请办理。

4.2.2受限空间作业申请人对作业现场认真检查后,填写《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应清楚写明申请部门、作业具体时间、作业详细位置、工作内容、设备内介质、安全措施后,并由受限空间作业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然后在《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中注明清场人和现场监护人。

4.2.3由申请人送《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至受限空间作业部门,经受限空间作业部门负责人审核,并指定受限空间作业负责人和作业人。

4.2.4由受限空间作业申请人联系安保部,由安保部会同受限空间作业部门和受限空间作业所在部门对受限空间作业现场进行检查,落实清场范围、清场要求和安全措施,经安保部审核后,在《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中注明受限空间作业现场监督人。

4.2.5特殊和重大项目动火除办理上述条款外,需经主管安全的领导批准方可进行。

4.2.6受限空间作业前,由受限空间作业所在部门指定的现场监护人、安保部的现场监督人、受限空间作业部门指定的受限空间作业人对受限空间作业现场进行检查,确认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到位,然后经监护人、监督人、受限空间作业人三方同意并签字后方可受限空间作业。

4.2.7受限空间作业期间,《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由监护人随身携带,不得转让、涂改,并只能在批准的有效时间、范围、条件内使用,如受限空间作业期满工程未完,必须重新办理

 

盲板抽堵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盲板抽堵作业术语和定义

在设备抢修或检修过程中,设备、管道内存有物料(气、液、固态)及一定温度、压力情况时的盲板抽堵,或设备、管道内物料经吹扫、置换、清洗后的盲板抽堵。

2、盲板及垫片应符合以下要求:

2.1盲板应按管道内介质的性质、压力、温度选用适合的材料。

高压盲板应按设计规范设计、制造并经超声波探伤合格。

2.2盲板的直径应依据管道法兰密封面直径制作,厚度应经强度计算。

2.3一般盲板应有一个或两个手柄,便于辨识、抽堵,8字盲板可不设手柄。

2.4应按管道内介质性质、压力、温度选用合适的材料做盲板垫片。

3、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要求  

3.1盲板抽堵作业实施作业证管理,作业前应办理《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

3.2盲板抽堵作业人员应经过安全教育和专门的安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3.3生产车间(分厂)应预先绘制盲板位置图,对盲板进行统一编号,并设专人负责。

盲板抽堵作业单位应按图作业。

3.4作业人员应对现场作业环境进行有害因素辨识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3.5盲板抽堵作业应设专人监护,监护人不得离开作业现场。

3.6在作业复杂、危险性大的场所进行盲板抽堵作业,应制定应急预案。

3.7在有毒介质的管道、设备上进行盲板抽堵作业时,系统压力应降到尽可能低的程度,作业人员应穿戴适合的防护用具。

3.8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盲板抽堵作业时,作业人员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工作鞋;距作业地点30m内不得有动火作业。

3.9在强腐蚀性介质的管道、设备上进行抽堵盲板作业时,作业人员应采取防止酸碱灼伤的措施。

在介质温度较高、可能对作业人员造成烫伤的情况下,作业人员应采取防烫措施。

3.10高处盲板抽堵作业应按《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进行。

3.11不得在同一管道上同时进行两处及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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