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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机制体制建设方案

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

建设的实施方案

根据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省、市政府统一部署,为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全面加强安全生产“三项建设”,依据国务院安委会、省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建设的实施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全国“安全生产年”和“无锡市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年”活动的总体部署内容,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行政执法和安全标准化建设以及监管机构与执法队伍建设,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努力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工作目标。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条规,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标准及规章,规范基层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建设,健全安全生产运行机制。

(三)基本原则。

坚持“安全发展”的指导原则,促进依法行政和体制机制创新;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扎实推进法制体制机制建设;坚持尊重基层和群众的首创精神,充分调动各级和有关部门积极性;坚持当前建设与长远建设相结合,促进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建设全面协调发展。

二、主要内容

(一)安全生产法制建设

1、加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建立规范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

一是加强法制建设。

根据安全生产形势和特点,提请市政府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进一步完善地方和行业安全生产法规制度。

二是推行制度化监管。

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从业人员资格,深化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制度化监督检查,加强对市(县)、区监督检查工作的督导,确保监督检查制度全面落实;在非煤矿山、烟花爆竹等行业推行制度化监管,完善非煤矿山、尾矿库等相应的监督检查办法。

三是强化联合执法。

联合公安、工商、质监等部门加大对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的打击力度,对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等行为进行严肃查处,该关闭的坚决关闭,该取缔的坚决取缔,触犯刑律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是严格工矿商贸企业市场准入。

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烟花爆竹行政许可行为,提高准入门槛。

禁止新建限制类、淘汰类项目,从严审批涉及剧毒、易燃易爆化学品以及危险反应工艺的化工建设项目;继续加大整治力度,关闭一批工艺落后、不符合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小化工。

2、规范安全生产执法行为,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督。

贯彻落实省、市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切实加强安全生产依法行政。

贯彻执行《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考评办法》,明确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职责、范围和任务,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制定出台《无锡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意见》,建立完善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和程序规范,科学界定行政执法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坚持按计划、按工作方案执法;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执法效果评议考核制度和执法责任追究制度,积极探索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绩效评估和奖惩办法。

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互查,对各地制定执法计划、履行执法职能、规范执法行为、增强执法能力、提高执法效能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加强安全生产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积极推进政务信息公开,主动接受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

3、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完善安全标准化建设规划、制度、规范。

一是配合省局开展各类安全生产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进一步完善和细化标准体系,积极推动安全生产标准制定和科技研究。

二是通过推行技术、管理等安全生产标准的制定修订,进一步强化安全标准在市场准入方面的规范作用。

三是大力推进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的使用,淘汰落后和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工艺、设备,提升企业安全生产水平。

四是总结推广近年来相关行业和领域安全标准化建设经验,在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冶金、有色、机械、轻工等工矿商贸企业,全面开展安全标准化建设工作。

4、加强对安全标准化建设监管,完善安全标准化建设政策措施。

把安全标准化工作与安全生产许可证换发、企业风险抵押金、工伤保险费率等挂钩,建立健全企业开展安全标准化建设的激励机制。

依托社会团体、科研院校、中介组织,建立企业安全标准化考评机构,为开展标准化建设提供技术服务。

加强对安全标准化建设的监管,把标准化工作与非煤矿山安全整治、机械通风专项整治、隐患排查治理等有机地结合起来,建立安全标准化方案备案制度、统一公告制度、信息发布制度等,提高监管效果。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地实际,结合“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年”活动,分别确定不同类型的企业作为标准化建设的典型,推动本地区和相关行业(领域)企业安全标准化建设。

(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体制建设

1、健全“一岗双责”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落实政府安全监管职责。

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行“一岗双责”,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进一步加强市(县)、区和乡镇(街道)两级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各级政府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例会,专题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

完善安全生产考核制度和考核指标体系,把安全指标作为干部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切实承担起安全生产监管的职责,加强对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推动执法监督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各司其职,互相配合。

2、理顺综合监管和专业监管职责关系。

认真贯彻中央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精神,结合政府机构改革和制定部门“三定”规定,明确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和相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安全监管职责,明确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相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管机构的职能定位,合理确定综合监管与专业监管、不同层级监管的职责关系。

各级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切实履行安全监管职能。

3、加强地方各级安全监管机构建设。

各地要结合政府机构改革,着力推进地方各级安全监管机构特别是县级安全监管机构建设,充实加强各级安全监管人员,增强各级安全监管机构的履职能力,切实解决安全监管权威性不够、力量不足、执法不到位等问题。

要加强各类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安全监管机构和执法队伍建设,并纳入地方各级政府安全监管体系。

4、加强安全生产执法队伍建设。

各市(县)、区要配强力量,加强安全生产监察执法体系建设力度。

要根据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坚持一手抓安全监管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一手抓对企业安全生产日常性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安全生产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企业承担起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职责。

5、加快全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建设。

积极争取各级政府支持,尽快建立各级安全生产应急指挥中心或应急管理机构。

要把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建设列为年度重点工作抓紧落实,有条件的要组建安全生产应急指挥中心,条件不具备的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和“既负责应急救援协调指挥,更要负责平时的应急管理”的职能定位,对现有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履行应急管理职能的机构(合署办公)进行整合,调整结构,充实力量,做到机构、编制、职责、人员、经费“五落实”,江阴市、宜兴市年内要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指挥中心或应急管理机构。

(三)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建设

1、进一步强化乡镇(街道)安全监管责任。

乡镇(街道)在安全生产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贯彻落实上级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各项政策措施;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要求,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管理,落实政府领导班子成员、村(居委会、社区)及相关职能机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危险源的监控管理,督促整改事故隐患;负责信息通报和事故报告,协助上级有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

各地要根据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委托乡镇(街道)履行部分安全生产监督执法权,赋予乡镇(街道)行使组织排查事故隐患、纠正非法违法行为、责令暂停作业、建议县(市、区)级安全监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等职权。

各地要总结推广加强安全监管基层基础建设经验,创新乡镇(街道)安全监管的新路子。

2、加强乡镇(街道)安全监管机构建设。

乡镇(街道)要建立由主要负责人担任主任的安全生产委员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深化乡镇机构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4号)精神,在非公有制中小企业特别是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等高危行业企业集中的乡镇(街道),可以实行以乡镇(街道)管理为主,上级安全监管部门进行业务指导的管理体制,在乡镇(街道)设置专门的安全监管职能机构或办事机构(安监办、安监站、安监所等);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也可实行以上级安全监管部门管理为主或按区域设置安全监管机构(安监分局、安监派出所、安全监察执法中队等)的体制。

对已设立乡镇(街道)安全监管职能机构的原则上应予保留,并适当充实力量。

安全监管任务较轻的乡镇(街道),可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层基础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14号)精神,在乡镇(街道)设置的综治办加挂安全监管站(所)牌子,承担安全监管工作。

进一步延伸基层安全监管体系建设,探索建立乡镇(街道)和行政村(居委会)安全监管网络。

按照《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和《“十一五”安全文化建设纲要》的要求,研究制定关于深入开展安全社区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大力推进安全社区创建活动。

3、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综合协调机制。

依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安委会职能和《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健全政府安委会全体会议、专题会议、联络员会议、安全生产检查、督查等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政府安委会及其办公室在信息交流、监督检查、考核评估、综合分析、拟定对策等方面的作用。

认真履行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监督检查、综合协调的职责,督促、检查政府安委会会议决定事项落实情况,并认真抓好安全生产绩效考核。

各市(县)、区政府安委会和行业主管部门也要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定期向上一级政府安委会报告本地区、本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地区要向市政府安委会作出书面检查。

通过各级安委会综合协调职能的发挥和行业主管部门工作责任的落实,逐步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

建立安全生产监管多个领域的联席会议制度,以及安全监管监察机构与有关部门联系沟通等制度,进一步强化政府安委会各成员单位之间的协调配合。

在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等方面的安全生产检查和专项整治行动中,建立完善地方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和公检法、监察机关共同参与的联合执法机制,提升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4、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激励约束机制。

实施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奖励办法,对安全生产成效显著的地区和部门以适当形式予以表彰或奖励。

按照“实事求是、科学合理”的原则,改进完善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体系和目标责任制度。

严格执行月通报、季公布、年考核制度,促进政府安全监管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

5、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机制。

进一步加强工业企业ABC分类监管工作,改善企业安全生产基础管理,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依法对企业落实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实施监督,严格执法检查,扎实开展专项整治。

督促企业法定代表人切实履行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层层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把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到每个环节、每个岗位、每个人员。

各级政府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领导班子特别是“第一责任人”履职情况的考核,严格高危行业各类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资质管理,监督检查相关人员持证上岗,督促企业负责人落实带班制度。

6、探索建立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机制。

各地区和各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要从守法层面探索建立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机制,推行企业安全承诺。

建立完善安全事故企业“黑名单”公告制度及向社会公开致歉制度,及时公布存在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和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企业及重特大事故责任单位。

具有资质管理的政府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对“黑名单”企业实施必要的制裁,以有效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

7、建立完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管理机制。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逐级规范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

完善安全生产事故、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处理制度,进一步规范举报信息处理机制,加大举报信息的核查处理力度。

8、严格执行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机制。

坚持“四不放过”原则,按照“实事求是、依法依规、注重实效”的基本要求,认真查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完善和落实事故约谈、事故现场会、事故通报、事故结案报备、事故定期分析等制度。

事故调查要实行事故调查组负责制,查清事故原因,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

完善由监察部门牵头,安全监管部门与公安、司法机关参与的事故责任落实的沟通机制。

严肃追究事故责任人的责任,从严查处事故涉及的失职、渎职行为。

定期组织开展对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公开检查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各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建设的重要意义,把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建设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要结合实际,制定中长期工作规划并细化为年度工作计划,落实领导和部门责任,建立涵盖全面、责任明晰、执行有力的工作体系。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配合,形成合力,切实推进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建设。

(二)突出重点,分步实施。

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建设涉及面广、工作量大,要在全面展开、分步实施、整体推进的前提下,突出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非煤矿山、冶金铸造、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等重点行业(领域),力求取得成效。

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进一步深化细化工作措施,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建设整体水平。

(三)统筹协调,相互推动。

安全生产“三项建设”和“三项行动”,既密切联系,又各有侧重,必须总体部署、统筹协调,全面推动、相互促进,为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提供有力保障。

 

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保障能力

建设的实施方案

根据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省、市政府统一部署,为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全面加强安全生产“三项建设”,依据国务院安委会、省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的实施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的指导原则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强化安全生产基础、提高安全生产保障能力为目标,充分发挥政府部门的引导推动作用和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作用,加大安全生产保障资金投入,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推进安全生产技术改造与科技进步,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和事故预防与应对能力,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建设内容及重点项目

(一)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

按照企业为主、地方为辅、国家扶持的原则,加大投入,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提高整体装备水平和救援能力。

1、抓好安全生产应急平台体系建设

(1)进一步完善和强化我市安全生产监测预警与调度指挥中心建设,坚持24小时全天候值守,实现信息上下联系、左右沟通、及时反映和汇总各地、各部门安全生产信息,成为政府指导工作、传达政令、工作交流、救援演练的重要平台;发生事故状态时,成为一线指挥者的参谋部,及时迅速地向指挥部提供专业救援方案等。

(2)协调、指导各市(县)、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及有关单位,依据相关指导意见和规范,建立健全应急平台,通过网络和卫星,与国家、省安全生产应急平台形成有机整体。

(3)充分利用并不断完善各市(县)、区安全监管部门现有的网络基础和资源,增添必要设备,完善应急平台的通信网络功能,满足图像传输、视频会议和指挥调度等要求,通过数据交换平台,实现安全生产应急平台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

2、推进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体系建设

(1)加强化工集中区的消防安全工作。

各化工集中区要按照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依据化工集中区的消防要求和消防站建设国家标准,制定、修改和完善消防规划,建立专门消防站,配备满足区域内化工企业应急救援需要的消防装备和器材。

(2)加强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建设。

根据重点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和分布情况,依托有专业技术力量的化工企业,建立重点危险化学品的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并在技术力量、救援物资装备等方面给予指导和支持。

(3)加强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特别是化工集中区(化工园区)外的大中型危险化学品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专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其他没有能力建立专职应急救援队伍的小型企业,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并与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

(4)加强应急救援基础建设。

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应急资源,加强应急预测预警、信息报送、辅助决策、调度指挥等应急管理工作,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建立重点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基础信息库、应急救援专家库、应急物资资料库和应急医疗救治资源库等基础数据库,切实掌握应急资源的数量和分布状况,为事故救援提供有力保障。

3、加强矿山应急救援体系建设。

(1)建立和完善非煤矿山应急救援体系。

在非煤矿山重点企业或重点地区建立专职应急救援队伍,并配备必要的救援装备。

不具备建立专职应急救援队伍的小型非煤矿山,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并与专职矿山救援队伍签订协议。

(2)依托国有大型矿山企业专业救护队,配备救援车辆、灾区侦察、信息传输、伤员急救、培训和演练等先进的技术装备,提升救援能力。

(3)着力加强矿山救援体系建设。

大型煤矿企业建立骨干矿山救护大队,中型煤矿企业建立矿山救护中队,小型煤矿企业建立矿山救护队或与有三级以上资质的矿山救护队签订矿山救护协议。

(二)加快推动安全生产科技进步

大力实施科技兴安战略,强化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引导推动作用,强化科研单位和企业在技术改造、科技创新、成果推广应用中主力军的作用,加大安全生产技术改造、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的力度,加快技术支撑体系专业中心建设、监管监察部门监管装备建设和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建设,不断提高安全生产领域的科技含量和工艺、技术、装备的安全水平。

1、大力推进安全生产技术改造

(1)借鉴外地先进经验,积极鼓励各地建立安全生产技术改造和隐患整改基金,推动我市的安全生产技术改造工作和隐患整治工作。

(2)加强安全生产科技研发工作。

组织各市(县)、区和各有关科研单位,积极推进安全生产科技研发,梳理安全科技成果,及时向主管部门申报,要筛选先进适用的安全生产技术进行转化及工程示范。

(3)大力推进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技术改造。

新建涉及危险工艺的化工装置必须装备自动控制系统;现有涉及危险工艺的化工生产企业,2010年底前要完成自动化控制技术改造。

剧毒、易燃易爆化学品储存区域安装液位、温度、压力超限报警设施和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火灾报警系统;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等重点储罐安装紧急切断设备。

液化气体充装装置要进行压力自动控制改造,危险化学品槽车充装使用万向充装管道系统。

重大危险源涉及的压力、温度、液位、泄漏报警等设置远传和连续记录;其他涉及危险有害因素的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设置相应的安全检测报警和监控装备。

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安装符合标准规范要求的车载监控系统;易燃易爆危险品罐车中推广采用阻隔防爆技术。

积极推进集仓储、配送、物流、销售和商品展示为一体的化工产品交易市场建设。

(4)各地要积极争取同级财政加大投入,抓紧安全科技项目立项、实施与验收,积极拓宽安全科技投入渠道,大力推进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重点行业(领域)科技项目的实施与示范工程。

(5)组织引导各类企业,尤其是高危行业企业深入剖析本企业安全科技需求,针对其中存在的关键技术问题,提炼科技项目,以科技项目为平台联合科研院所、高等院校进行科技攻关,研究并提出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技术装备和对策措施,从根本上提高企业安全能力,保障企业安全生产。

有条件的企业要带动相关企业进行技术推广。

2、搞好安全生产科技成果推广应用

(1)各级安监部门和相关企业,要重点推广露天矿中深孔爆破开采技术,坚持危险品和长途客运车辆行驶监控技术,完善重大危险源监控与应急救援辅助决策系统,推广生产过程高可靠性安全管理体系等安全生产科技成果。

(2)充分利用安全生产科技成果奖评选活动和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研究成果,选择一批典型的优秀推广项目,建立一批技术示范工程。

(3)企业要发挥安全生产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和应用的主体作用,自觉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积极开展先进、适用、成熟的安全生产技术应用与示范,改造提升现有生产工艺装置,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企业整体安全生产水平。

3、加强安全监管机构的监管装备建设

根据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监管机构装备配置指导意见,规范各级安全监管机构装备配备标准。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取得政府的支持,落实对安全监管装备的投入,提高安全监管装备水平。

4、加强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建设

(1)进一步加强市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建设,使其与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信息互通。

完善市安监局与各市(县)、区局的视频会议系统、安全生产网站、行政办公网、应急救援中心信息系统、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统计信息系统等。

(2)完善各市(县)、区局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建设。

要加强指导,规范使用,市与各市(县)、区直至各乡镇街道的安全生产信息系统规范正常运行,提高工作效能。

(3)加强信息系统人员的培训,使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人员完全掌握和应用信息系统,充分发挥信息系统在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方面的作用。

(三)加大安全保障能力建设投入

1、贯彻落实有关安全生产财政、税收、价格等经济政策;协调配合市有关部门制定出台市级安全生产有关经济政策,积极争取市级区域性应急救援基地建设、应急救援培训演练基地建设、科技支撑体系建设、关键技术研发、信息系统建设等工程项目资金;争取地方财政预算内投资,支持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和安全生产技术改造;推动和引导市(县)、区政府和企业加大安全投入。

同时,要加强政策引导,研究制定促进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项目的政策措施。

2、各市(县)、区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与同级政府有关部门的协调,不断加强辖区内应急平台、骨干应急救援队伍、安全科技支撑平台的建设,开展安全生产关键技术研发。

3、各企业要认真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经济政策,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安全生产投入,着重加强各类应急救援基地、骨干救援队伍和其他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示范与推广应用、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技术改造等方面的工作,真正使企业成为安全生产保障能力的建设主体和投入主体。

此外,还要扩大投融资渠道,采取市场化和捐助等方式筹措资金,加大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的投入。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制定辖区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工作方案,明确建设内容、重点项目和保障措施,落实项目单位负责制和项目法人责任制。

建立健全各级由安全监管、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组成的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重点项目实施协调小组,定期协调沟通,解决项目建设实施中的突出问题。

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实行分级管理,通过签订项目任务书、建设合同书等方式,逐级落实责任。

(二)加快进度,早见成效。

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是一项长期任务,要统一规划,周密安排,分步实施,加快建设进度。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分清轻重缓急,尽快启动,抓紧建设,及时发挥工程项目的带动作用。

(三)厉行节约,节省投资。

各地要结合实际,厉行节约,讲求效益,在工程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计划和实施等各阶段,统筹考虑规划、建设、维护、运营的全过程,在满足功能性的前提下,科学合理地选择技术指标,确保工程项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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