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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资格审查条件和评标办法

附:

资格审查条件和评标办法

附录1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要求)

企业资质要求

1、投标人应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投标人应为设备生产(制造)商;

3、投标人应具有生产本次采购主要设备(计算机及监控系统设备、继电保护系统设备、船闸综合自动化系统设备)所需的厂房及生产制造设备,具备完善的生产工艺技术,以及检验、试验和化验设备,确保合同能够顺利履行;

4、投标人必须对本次招标采购的所有设备进行投标,主要设备(计算机及监控系统设备、继电保护系统设备、船闸综合自动化系统设备)必须由投标人自主生产提供,其他系统设备允许进行外购;

5、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并通过ISO9001系列认证。

 

附录2资格审查条件(财务最低要求)

财务要求

投标人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具有足够的流动资金来承担本合同设备的制造和供货。

连续三年(2016年度至2018年度)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率不应小于1。

注:

投标人应提交经审计部门审核的最近三年(2016年至2018年)年度财务报表(包括财务报表说明、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及由独立于投标人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相应年度审查报告的复印件。

附录3资格审查条件(主要技术人员)

 

人员

数量

资格要求

项目负责人

1

电力工程相关专业工程师及以上职称,年龄60周岁及以下。

具有5年以上工作经验,参与过同类项目。

技术负责人

1

电力工程相关专业工程师及以上职称,年龄60周岁及以下。

具有5年以上工作经验,参与过同类项目。

注:

1、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不能为同一个人。

2、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必须为本单位自有人员,需提供近半年的社保证明、身份证、毕业证、职称证等相关证书复印件。

3、人员工作经验和参与过同类项目的认定由投标人自行出具证明资料(提供反映工作经验、参与过同类项目的简历表或者其他证明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附录4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

信誉要求

投标人须满足投标人须知第1.4.3条(11)-(16)款有关内容。

附录5资格审查条件(其他要求)

其他要求

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1

评标方法

中标候选人排序方法

评标委员会根据各投标人综合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3名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推荐顺序。

综合得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以技术评分高的优先;技术评分也相等的,以商务评分高的优先;商务评分也相等的,由招标人自行确定。

2.1.1

形式评审标准

投标人名称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如有)一致

投标函签字盖章

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由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应符合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规定。

投标文件格式

符合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规定

联合体投标人

本项不适用

备选投标方案

本项目不要求备选投标方案

2.1.2

资格评审标准

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1项规定,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可以不提供)

资质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财务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业绩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信誉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其他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联合体投标人

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不存在禁止投标的情形

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投标设备制造商的资质要求(如有)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

投标报价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2款规定

投标内容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1项规定

交货期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2项规定

交货地点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3项规定

技术性能指标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4项规定

投标有效期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3.1项规定

投标保证金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4.1项规定

权利义务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11.1项规定和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中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投标设备及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

符合第五章“供货要求”中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技术支持资料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11.3项规定

条款号

条款内容

编列内容

2.2.1

分值构成(总分100分)

商务部分:

10分

技术部分:

40分

投标报价:

50分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一)投标人有效投标报价:

通过资格审查、形式与响应性评审的投标报价为有效投标报价。

(二)评标基准价:

(1)当n≥10时;

评标基准价为有效投标报价中去掉两个最高报价和两个最低报价后余下的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

(2)当10>n>6时;

评标基准价为有效投标报价中去掉一个最高报价和一个最低报价后余下的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

(3)当n≤6时;

评标基准价为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

n为有效投标报价的个数。

备注:

评标基准价在评标结束后保持不变,不随公示期间可能发生的废标情况而变化。

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

偏差率=100%×(投标人评标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2.2.4

(1)

商务评分标准

对投标人履约能力的评价(3分)

(一)注册资金(1分):

注册资金达到3000万元人民币的的基础上,每增加1000万加0.5分,最高加1分;

(二)近三年(2016至2018年度)年平均营业额(2分):

近三年年平均营业额达到5000万元的基础上,每增加1000万加0.5分,最高加2分。

项目负责人(1分)

项目负责人每提供1个水电站或船闸项目综合自动化系统供货的业绩得0.5分,最多得1分。

注:

个人业绩应提供反映项目负责人姓名的业绩证明资料,否则不予认可。

技术负责人(1分)

技术负责人每提供1个水电站或船闸项目综合自动化系统供货的业绩得0.5分,最多得1分。

注:

个人业绩应提供反映技术负责人姓名的业绩证明资料,否则不予认可。

投标设备的业绩(5分)

投标人近10年(2009年1月1日至2019年1月1日)设备业绩:

1、每提供1个集成单机容量不小于14MW的水电站综合自动化系统的供货项目业绩(必须含计算机监控系统或继电保护系统)得0.5分,最高得3分。

2、每提供1个船闸综合自动化系统供货项目业绩,得0.5分,最高得2分。

注:

业绩应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和设备验收证明复印件,业绩上的供货商名称必须与投标人名称一致,否则该业绩不予认可。

如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和设备验收证明无法反应集成单机容量不少于14MW、计算机监控系统或继电保护系统,还应由业主出具独立证明,否则业绩1不予认可;如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和设备验收证明无法反映船闸综合自动化系统,还应由业主出具独立证明,否则业绩2不予认可。

2.2.4

(2)

技术评分标准

技术评分(40分)

详见评标办法附录一

2.2.4(3)

投标报价评分标准

偏差率

投标人评标价每高于评标基准价一个百分点,扣0.5分;

投标人评标价每低于评标基准价一个百分点,扣0.2分。

评标价得分计算公式

(一)如果投标人的评标价>评标基准价,则评标价得分=50-偏差率×100×0.5;

(二)如果投标人的评标价≤评标基准价,则评标价得分=50+偏差率×100×0.2;

 

附录一技术评分表(总分100分,权值为0.40)

细目

项目

标准分

评分细则

计算机及监控系统设备

15分

计算机监系统

1、设备配置的合理性

3分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一般得0-1分,较好得1.1-2分,优秀得2.1-3分,不满足得0分。

2、核心设备的选型(操作员站/PLC/交换机/GPS)

5分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一般得0-2分,较好得2.1-4分,优秀得4.1-5分,不满足得0分。

3、主要操作界面方式

2分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一般得0-1分,较好得1.1-1.5分,优秀得1.6-2分,不满足得0分。

4、系统的可靠性

3分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一般得0-1分,较好得1.1-2分,优秀得2.1-3分,不满足得0分。

5、系统安全的技术和措施

2分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一般得0-1分,较好得1.1-1.5分,优秀得1.6-2分,不满足得0分。

继电保护系统设备

10分

1、保护装置

3分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一般得0-1分,较好得1.1-2分,优秀得2.1-3分,不满足得0分。

2、备用电源自动投入装置

2分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一般得0-1分,较好得1.1-1.5分,优秀得1.6-2分,不满足得0分。

3、低频低压解列及高频切机装置

2分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一般得0-1分,较好得1.1-1.5分,优秀得1.6-2分,不满足得0分。

4、保护的出口与跳闸

1分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一般得0-0.5分,优秀得0.6-1分,不满足得0分。

5、抗干扰能力

2分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一般得0-1分,较好得1.1-1.5分,优秀得1.6-2分,不满足得0分。

220V直流系统设备:

稳流精度、稳压精度、升温、是否进口品牌等

2分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一般得0-1分,较好得1.1-1.5分,优秀得1.6-2分,不满足得0分。

视频监控系统:

设备配置合理性、性能参数、维护性等

2分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一般得0-1分,较好得1.1-1.5分,优秀得1.6-2分,不满足得0分。

厂内通信系统:

设备配置合理性、性能参数、维护性等

2分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一般得0-1分,较好得1.1-1.5分,优秀得1.6-2分,不满足得0分。

船闸综合自动化系统:

设备配置合理性、性能参数、维护性等

5分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一般得0-2分,较好得2.1-4分,优秀得4.1-5分,不满足得0分。

质量和进度及安全措施方案的可靠性

2分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一般得0-1分,较好得1.1-1.5分,优秀得1.6-2分,不满足得0分。

项目组织协调及售后服务

2分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一般得0-1分,较好得1.1-1.5分,优秀得1.6-2分,不满足得0分。

注:

投标人技术得分以各评标专家打分的平均值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为7人或7人以上时,该平均值应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计算。

(计算结果保留两位小数,第三位四舍五入)

1.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

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

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以技术得分高的优先;如果技术得分也相等,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的规定确定中标候选人顺序。

2.评审标准

2.1初步评审标准

2.1.1形式评审标准:

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资格评审标准:

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响应性评审标准:

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分值构成

(1)商务部分:

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技术部分:

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投标报价:

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评标基准价计算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

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评分标准

(1)商务评分标准:

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技术评分标准:

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投标报价评分标准:

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程序

3.1初步评审

3.1.1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

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3.1.2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或者对招标文件的偏差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偏差范围或最高项数;

(2)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3.1.3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及其他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并要求投标人书面澄清确认。

投标人拒不澄清确认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投标报价为各分项报价金额之和,投标报价与分项报价的合价不一致的,应以各分项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投标报价;

(4)如果分项报价中存在缺漏项,则视为缺漏项价格已包含在其他分项报价之中。

3.2详细评审

3.2.1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

(1)按本章第2.2.4

(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商务部分计算出得分A;

(2)按本章第2.2.4

(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技术部分计算出得分B;

(3)按本章第2.2.4(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C;

3.2.2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投标人得分=A+B+C。

3.2.4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3.3投标文件的澄清

3.3.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澄清、说明或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

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澄清、说明或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且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并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评标结果

3.4.1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3.4.2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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