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级综合医院人事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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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综合医院人事管理制度.docx

广东三甲医院

(人力资源部)

工作制度

小册子

人力资源部工作制度

制度名称:

人力资源部工作制度 制度编号:

XRL01 制定时间:

1.根据医院的编制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合理编配各科室工作人员,要定机构、定编

制、定人员、定工作任务,做到业务和能力的平衡,人员素质和效率的平衡,积极

引进、调配和安排使用各方面的人员,确保医疗和各项业务工作的正常进行。

2.人力资源部人员必须认真学习人事工作业务知识,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制 不徇私情,不谋私利,遵守保密制度,严守机密,工作谨慎。

3.经常深入科室,调查研究、了解并分析有关情况,做到反映准确、解决问题及时。

度 4.定期召开科务会议,研究有关问题,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加强团结、互相协

作。

内 5.按时完成人事统计、劳动工资等报表。

6.做好各种统计报表工作,统计要准确,上报要及时,定期分析统计数据,及时向院容 领导反馈信息,建立积累各种原始统计资料保管制度。

7.关心职工生活,对老、病、婚、丧者家庭生活有困难的职工,及时向有关领导部门

反映,积极帮助解决。

协助工会做好职工生活福利工作。

8.对干部、工人的人事档案管理,按上级要求,档案内容要准确、可靠、合乎标准,

外形结构上要整洁统一,方便实用;管理上要科学严密,专职负责,档案柜要防盗、

防潮、防火、防蛀。

9.管理职工劳动考勤,建立考勤制度,要定期总结,根据不同情况进行表扬、批评或

纪律处分。

抓好经常性的纪律教育,并按照国家规定办理职工的奖惩工作。

说 本制度自制订日起,每半年修订一次,修订后经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方可执行。

附 无

人事聘用制度

制度名称:

人事聘用制度 制度编号:

XRL02 制定时间:

1.各科室根据本部门工作量和医院编制规定出现的人员缺编,短期内无法补充正式编

内员工,影响正常工作开展的,可提出书面报告,经人力资源部同意并按规定办理

有关手续后,可雇请外聘人员或返聘离退休职工上岗工作。

2.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因病离休或退休的职工一般不得聘用。

3.编制已满额的科室,既不能雇请外聘人员,也不能返聘离退休职工。

制 4.医院聘用人员,须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身体健康,体检合格,证件齐

全,通过录用考试,择优录取。

试用期一般为1-3个月,试用期满考核合格者与人度 事部门签订劳动合同书,试用期不合格者不予录用。

5.聘用劳动合同书的签订期限为一年一签。

合同的续签需根据医院的具体情况、本人内 表现以及用人科室对其个人年度考核情况而定。

外聘护士还须参加医院举行的护理

知识年度考试,考试不及格者停止续签合同,合同到期即解除合同。

所有被聘对象容 都必须有医院正式职工担保。

6.应聘者一经录用,由人力资源部派往所需科室,但要避免将科室职工的亲属或朋友

安排到本科室。

用人科室负责聘用人员工作安排,质量考核和考勤。

7.未经人事部门批准擅自聘请人员的,医院将追究用人科室负责人的责任,并扣减科

室管理分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8.聘用人员的工资标准、劳务费及其他待遇均按医院有关规定执行。

9.返聘的离退休职工,必须服从所在科室的工作安排及管理,如有返聘期内不服从管

理或不能胜任工作的,科室可以提前解聘。

10.未办完离退休手续的职工不予聘用。

说 本制度自制订日起,每半年修订一次,修订后经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方可执行。

附 无

请假管理制度

制度名称:

请假管理制度 制度编号:

XRL03 制定时间:

1.员工因事、婚、丧、探亲等必须请假者,必须由本人呈递请假申请书(表)(病、

产假需指定保健医生开局证明),说明请假理由,逐级审批。

2.请假三天以内者,由科主任或护士长签字同意后,在科室考勤员处备案方可休假。

3.请假三天以上者,需科主任或护士长、上级主管部门、主管院长、院长分别签署意

见后,到人力资源部办理相关请假手续、备案,方可休假。

4.请假人接到准假通知后,必须将工作交待妥善,方能离开工作岗位,假期满后必须

按期返院,到科室销假,对超假或未销假者,均以无故旷工论处。

5.各科考勤员要及时登记请假人员及日期,月终报人力资源部。

6.各类休假规定:

(1)探亲假

①工作满一年的正式职工(指3月底以前转正的)与配偶不住在一地,又不

能在公休节假日团聚的(指不能利用公休节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

白天的),可享受探望配偶待遇,每年30天。

职工与父母都不住在一起,度 又不能在公休节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亲假期,每年20天(不包

括岳父、岳母、公婆)。

职工与父母任何一方能够在公休节假日团聚的,不内 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假期。

未婚及丧偶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年享受探亲假一

次,假期为20天。

已婚职工探望父母亲,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②职工探亲原则上一次休完。

特殊情况经领导批准分两次休完,只报销一次

往返路费。

③职工配偶是军队干部的,军队干部一方如果已经利用年休假探亲,职工一

方因特殊情况需要再到部队探亲时,经批准,可给假一次,假期最多不超

过30天。

假期工资照发,往返路费本人自理;军队干部一方因工作需要当

年不能利用年休假到职工一方团聚的,职工一方可按探亲规定享受休假

和报销往返路费。

④职工学徒、见习、试用期间不享受探亲假(转正定级时间在下半年的,当

年不享受探亲假)。

⑤女职工到配偶地点生育,享受生产假,不享受当年探亲假,路费可按探亲

规定报销一次。

⑥职工的配偶与职工的父母定居一地的,可在探望配偶时,同时探望父母亲。

不再另给探望父母假。

⑦职工在探亲期间,往返旅途遇到意外交通事故,不能按时返回的,应持当

地交通部门证明,向人事科申报。

⑧在3月底以前结婚的职工,可享受当年度探望配偶假;当年已享受探望父

母假的,不能再享受探望配偶假;病事假累计3个月,当年不能再享受任

何探亲假。

(2)病假

①工作人员因病不能上班者,必须持本院保健医生的诊断证明,经所在科室

同意方可休息。

非保健医生开的病假条一律无效。

②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间请病、事假,相应延长见习期。

③凡探亲、事假、公休等在外地因急病就诊的职工,应持当地医院出示的证

明、病历、化验单到保健科换取病假条并办理手续,否则一律按旷工对待,

不给予报销医药费。

④工作人员病愈要求恢复工作,需经副主任医师以上专家出具证明并经医务

科审批,确实可以恢复工作的方可复工。

但复工后,不能胜任工作又请病

假,则应将其复工前后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

(3)事假

职工个人事情尽量利用公休假和节假日处理,一般不准请事假。

因事必须请假者,请事先办理请假手续,严格执行审批权限,3天以下由科主任批准,分别报医务科护理部同意,人事科备案,3天以上由主管领导。

科主任、护士长请事假需经分管院长批准,因公外出或病休要告知主管职能科室,以便安排工作。

除特殊情况,电话请假、捎口信、捎假条及信件请假续假、一律无效。

如缺勤按旷工处理,事假期间的待遇按本院规定执行。

一年内病事假累计超过6个月的,扣除工龄一年。

(4)产假、婚假、节育手术假

产假、婚假、节育手术假,均按省“计划生育条例”执行,由保健科同意,院计生办审批,人事科备查。

(5)丧假

工作人员父母(不包括岳父、岳母、公婆)、配偶、子女死亡,给丧假3天,

超过三天按事假对待。

父母、配偶、子女在外地死亡,路程所需时间不计在

丧假之内。

(6)公伤

职工因工负伤,应根据劳动部门有关规定,经技术委员会讨论鉴定,确认为

工伤后,写出书面材料,按有关工伤规定享受假期工资和福利待遇。

说 本制度自制订日起,每半年修订一次,修订后经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方可执行。

附 无

员工奖惩制度

制度名称:

员工奖惩制度 制度编号:

XRL04 制定时间:

1.对有下列表现之一的职工,由科室领导提名报请院长办公会讨论,分别给予嘉奖、

记功、记大功、晋级、通令嘉奖或授予先进工作者等称号:

(1)忠于职守,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模范遵守医院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岗位职

责,工作质量高,服务态度好,完成任务成绩优良者;

(2)在医疗、教学、科研及我院科学管理等方面出成果、出人才、成绩卓著者;

(3)在提高医疗工作质量、效率,降低消耗,节约挖潜,开辟财源,提高经济效

率等方面有显著成绩者;

(4)保护公共财产,防止事故发生有功,使国家财产和保健对象免受重大损失或

在安全方面作出显著成绩者;

(5)勇于同不良行为和犯罪活动作斗争,对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有显

著成绩者;

(6)维护财经纪律、外事纪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事迹突出者;

制 (7)有其他突出成绩者。

2.各科室填写受奖励人员主要事迹、奖励种类等报人力资源部,经人事部门呈送院长

审批,先进事迹记入本人档案。

度 3.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职工,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者,应分情况给予警告、记过、记

大过、降职、降薪、开除留用,直到开除等处分或经济处罚,触犯刑律者,由司法

机关依法惩办:

(1)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撤离职守,经教育不改者;

(2)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和调动或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破坏团结,

影响医院工作秩序和社会治安者;

(3)玩忽职守,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定,造成仪器设备破损,人身伤残、

失火事故等影响医院正常工作或造成公共财产的被偷、骗、丢失、损坏、霉

烂变质等不良影响者;

(4)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实施细则》,未经药剂科而私自购

买、配制、发放药品者;

(5)贪污盗窃,行贿受贿,敲诈勒索、滥用职权,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国家

资源,损公肥私,使国家和保健院在经济上受损失者;

(6)对灾害事故、各类案件包庇、隐情不报者;

(7)违反外事纪律者;

(8)违反计划生育规定或干扰破坏计划生育工作者;

(9)犯有其他严重错误者。

4.受处分者如不服,可以在接到处分通知10日以内向上级领导机关提出书面申诉,

但在上级未作出改变原处分决定以前,仍然按原处分执行。

5.受到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职工,处分期满后继续留用,在评奖、提级等方面

按规定与其他职工享有同等待遇。

6.对于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职工,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处分。

7.对于滥用职权,对职工进行打击报复或对应受处分的职工进行包庇的有关人员,

从严予以处分,对触犯法律者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本制度自制订日起,每半年修订一次,修订后经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方可执行。

员工考勤制度

制度名称:

员工考勤制度 制度编号:

XRL05 制定时间:

1.各科主任、科长、护士长及考勤员必须掌握并检查科室每日出勤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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