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局《上海市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工作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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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局《上海市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工作规范》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文件

 

沪工商食〔2010〕345号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发布

《上海市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工作规范》的通知

各分局,市局各处室,各有关单位:

《上海市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工作规范》已经市工商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O一O年十月二十七日

 

上海市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工作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行为,切实履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职能,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工商总局《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食品抽样检验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市工商局和各工商分局(以下统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本市流通环节食品进行的抽样检验和快速检测工作。

第三条市工商局负责对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检验范围和执业水平进行审查,确定承担本市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录。

组织实施抽样检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与检验机构签订《食品抽样检验委托合同》。

第四条检验机构应当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要求,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规范开展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工作,对检验数据和结论的客观性、公正性负责,不得出具虚假的检验报告。

第五条所经营食品被抽样检验的食品经营者(以下简称“被抽检人”)应当配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抽样检验工作,如实提供被抽样检验食品的相关票证、货源、数量、存货地点等信息。

第六条市工商局组织实施的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工作,所需经费由市财政保障;各工商分局组织实施的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工作,所需经费由区县财政保障。

第二章食品抽样检验工作计划

第七条市工商局应当按照市政府和国家工商总局有关食品安全工作的要求,编制本市流通环节的年度食品抽样检验工作计划,自行或组织工商分局实施抽样检验工作。

第八条各工商分局应当按照市工商局和区县政府有关食品安全工作的要求,编制本辖区范围内流通环节的年度食品抽样检验工作计划,组织实施辖区抽样检验工作,执行市工商局下达的抽样检验任务。

各工商分局的年度食品抽样检验工作计划应当报市工商局备案。

第九条食品抽样检验工作计划包括定期抽样检验计划和快速检测计划。

食品抽样检验工作计划应当明确抽样检验的总体要求、时间安排、任务分工、经费保障等内容。

第十条食品抽样检验工作计划应当统筹兼顾、重点突出。

在抽样检验的品种上,以专供婴幼儿、老年人、病人等特定群体的主辅食品和节日性、季节性食品以及其他食品安全风险较大的食品为主;在检验项目上,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安全性指标为主。

第十一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本辖区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中确定的重点食品、消费者申(投)诉与举报比较多的食品、市场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比较集中的食品,以及案件办理、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和有关部门通报的情况,对流通环节的食品进行不定期抽样检验。

第三章食品抽样检验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开展食品抽样检验,应当制定《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方案》,内容包括:

抽样检验的食品品种、抽样地区、抽样场所、抽样方法及数量、检验项目和检验依据。

第十三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委托检验机构对流通环节食品进行抽样检验,应当出具《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工作委托书》和《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方案》。

第十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人员应当会同检验机构抽样人员抽取样品。

现场抽样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抽样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人员应当向被抽检人出示《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通知书》和执法证件,现场检查所抽检食品的相关票证、货源、进货量、库存量等,并制作《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工作记录》,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人员、检验机构抽样人员、被抽检人的负责人共同签字或盖章。

检验机构抽样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采样规则抽取样品,并填写《上海市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工作单》,如实记录被抽检人、所抽样品标称的生产者或境内代理商(以下统称“标称的食品生产者”)以及样品的名称、规格、生产日期或批次等信息,由检验机构抽样人员和被抽检人的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

第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不得向被抽检人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

第十六条抽样检验的备份样品应当当场封样,由检验机构抽样人员和被抽检人的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备份样品由检验机构按照样品的储存条件予以保存。

第十七条检验机构对食品进行检验,应当采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应当采用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没有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当采用依法备案的企业标准作为检验依据。

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应当对检验结果涉及的食品安全风险作出判断。

第十八条检验机构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向组织实施抽样检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送检验报告,并在检验报告出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样品标称的食品生产者送达《食品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

组织实施抽样检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被抽检人送达《食品抽样检验结果送达书》。

抽样检验结果表明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应当附具检验报告。

第四章复检程序

第十九条被抽检人或标称的食品生产者(以下统称“复检申请人”)对抽样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食品抽样检验结果送达书》或《食品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承担复检工作的食品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复检机构”)提出复检申请,并说明理由;同时书面告知组织实施抽样检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承认检验结果。

复检机构与初检机构不得为同一机构。

在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复检机构名录前,市工商局应提供本市范围内的检验机构名录供复检申请人自行选择。

第二十条抽样检验的备份样品容易腐败变质或者储存、运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复检申请人应向本市的复检机构申请复检。

第二十一条复检机构应当对复检申请进行审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复检:

(一)抽样检验结果表明微生物指标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二)备份样品超过保质期的;

(三)逾期提出复检申请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的不予复检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复检机构同意复检的,应与复检申请人在10日内到初检机构办理备份样品的确认和移交手续。

逾期未办理的,视为放弃复检申请。

组织实施抽样检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备份样品的确认和移交进行监督,并制作《复检用备份样品确认和移交单》,由复检申请人、初检机构及复检机构共同签字或盖章确认。

复检申请人可以书面委托复检机构办理备份样品的确认和移交。

第二十三条复检机构应当按照本规范第十七条的规定,对备份样品进行检验。

检验结束后,复检机构应当及时将复检结论通知组织实施抽样检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复检机构出具的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

第二十四条复检结论表明食品合格的,复检费用由组织实施抽样检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承担;复检结论表明食品不合格的,复检费用由复检申请人承担。

第五章检验结果的处理

第二十五条抽样检验结果表明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向被抽检人送达《责令停止销售通知书》,责令被抽检人自收到《食品抽样检验结果送达书》之日起,停止销售该批次食品,并监督辖区内的其他食品经营者对该批次食品下架退市。

食品经营者继续销售该批次食品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抽样检验结果表明食品涉及较高程度安全风险,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该批次食品进行封存,并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六条复检结论表明食品合格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发出《恢复销售通知书》,通知被抽检人及其他食品经营者恢复销售该批次食品。

第二十七条抽样检验结果依法确定后,组织实施抽样检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及时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信息报告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抄告标称的食品生产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并按照规定通报本级食品安全联席会议办公室和相关监管部门。

重大情况应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

第二十八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品种加大抽样检验频次,有针对性地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及时发现并查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第二十九条各工商分局应当及时汇总分析抽样检验结果,并上报市工商局。

市工商局应当对全市的抽样检验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并按照规定发布抽样检验信息,进行消费提示、警示,开展消费引导。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向行业协会通报抽样检验信息。

各工商分局未经市工商局批准,不得擅自对外发布抽样检验信息。

第六章食品快速检测

第三十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食品安全日常监管中,可以采用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流通环节食品安全风险较高的食品进行初步筛查。

第三十一条实施食品快速检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执法人员在取样前,应当向被抽检人出示执法证件和《流通环节食品快速检测通知书》,且事先不得通知被抽检人。

第三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人员应根据快速检测的需要,随机抽取并购买样品,按照检测规程实施食品快速检测,如实记录样品信息和检测结果。

检测结束后,执法人员应当场告知被抽检人检测结果,由被抽检人在《流通环节食品快速检测工作记录》上签字或盖章确认。

第三十三条对快速检测不合格的食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人员应当场制作《流通环节食品快速检测结果不合格告知书》送达被抽检人,并抽取同一批次食品作为样品送检验机构检验。

被抽检人应当在检验机构出具检验结果之前,自行采取暂停销售等食品安全的保障措施。

被抽检人为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的场内经营者的,市场开办者应当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督促被抽检人采取食品安全的保障措施。

第三十四条食品快速检测结果不得作为执法依据,也不得擅自向社会公布。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规范由市工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1.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工作委托书

2.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通知书

3.上海市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工作单

4.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工作记录

5.食品抽样检验结果送达书

6.食品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

7.责令停止销售书

8.复检用备份样品确认和移交单

9.恢复销售通知书

10.流通环节食品快速检测通知书

11.流通环节食品快速检测工作记录

12.流通环节食品快速检测结果不合格告知书

 

附件1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工作委托书

(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沪工商食抽委字第号

骑缝章

 

经审核,我局委托承担年季度流通环节食品的抽样检验工作,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家工商总局有关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市工商局有关规定,按照抽样检验方案的要求,对流通环节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

 

检验机构(签字或盖章):

时间: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印章)

年月日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工作委托书

(交检验机构)

()沪工商食抽委字第号

兹委托你单位承担年季度流通环节食品的抽样检验工作。

请你单位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家工商总局有关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市工商局有关规定,按照抽样检验方案的要求,做好食品抽样检验工作。

检验食品

抽样地点

抽样时间

备注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印章)

年月日

附件2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通知书

()沪工商食抽字第号

(被抽检人名称):

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家工商总局有关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市工商局有关规定,在流通环节年季度食品的抽样检验工作中,市工商局/我局委托于年月日前对你单位的食品质量进行抽样检验。

请仔细阅读被抽检人须知(见背面),并积极配合做好食品抽样检验工作。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印章)

年月日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联系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联系地址:

检验机构:

联系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联系地址:

 

(背面)

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被抽检人须知

1.对流通环节食品进行抽样检验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一项重要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抽检工作的正常进行。

被抽检人不得拒绝依法进行的抽样检验,对拒绝的,依据《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2.食品抽样检验事先不通知被抽检人,不向被抽检人收取检验费用。

3.食品抽样检验工作人员应当持抽样检验工作委托书和工作证在经营场所或仓库抽取样品,并支付购买样品的费用。

4.被抽检人应当协助食品抽样检验工作人员如实填写抽样检验工作单。

5.被抽检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依法进行复检。

6.被抽检人可以将对检验机构抽样工作的意见直接向组织实施抽样检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反馈。

…………………………………………………………………………………………………

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工作情况反馈单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检验机构名称)于年月日到我单位执行抽样检验工作任务,共抽取样品组,合计件,总计元。

现将有关情况反馈如下:

1.食品抽样检验工作人员有没有持有效证件。

有□没有□

2.食品抽样检验工作人员有没有要求多开或虚开发票。

有□没有□

3.食品抽样检验工作人员有没有故意刁难企业、获取非法利益行为。

有□没有□

(其它要说明的情况,可附文字材料。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联系人:

负责人签字:

联系电话:

(单位公章)

年月日

附件3

上海市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工作单

年季度食品抽样检验

样品名称

标称商标

等级

型号规格

执行标准

第*联留****

生产日期或批号

样品编号

销售单价

进货量

库存量

检验用

样品数量

备份用

样品数量

被抽检人

营业执照号

食品流通许可证号

通讯地址

邮编

负责人

电话

传真

联系人

移动

电话

电子

邮箱

被抽检人所在区域

()城区()城乡结合部()乡镇

抽样场所类型

()商场()超市()批发企业()批发市场

()集贸市场()食品店()其他

标称生产企业

通讯地址

邮编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抽样检验通知书()沪工商食抽字第号

被抽检人:

(公章)负责人签字:

市场主办单位:

(公章)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抽样日期:

年月日

抽样人签字:

检验机构:

(公章)

注:

1.本工作单由被抽检人协助检验机构抽样人员如实填写。

2.被抽检人在食品交易市场内的,被抽检人和市场主办单位均须在工作单上签字、盖章。

3.本工作单一式五联,第一联留检验机构,第二联留被抽检人,第三联交被抽检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第四联交组织实施抽样检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第五联寄样品标称的食品生产者。

4.进货量以同一食品规格型号或生产批号计;库存量为进货量减去销售量。

5.需要作选择的项目,在选中项前的“()”中打“√”。

6.在被抽检人一栏,应当括号注明牌匾名称或者市场摊位号。

附件4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工作记录

抽样日期

年月日

抽样地点

检验机构

抽样人

被抽检人

进货查验情况:

抽样情况:

(被抽检食品具体信息详见相关的抽样检验工作单)。

备注

被抽检人(盖章):

负责人签字:

抽检人(签字):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人员(签字):

年月日

附件5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年季度食品抽样检验结果送达书

(送被抽检人)

(被抽检人名称):

市工商局/我局委托于年月日对你单位经销的标称生产的牌规格批次的食品进行了抽样检验,结果判定为(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现将检验结果通知你单位,请立即填写回执并寄回我局。

检验结果判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应立即停止销售同一批次食品。

如对检验结果有异议,可以向承担复检工作的检验机构提出复检申请,并书面告知我局。

微生物指标不合格不得申请复检。

自收到本送达书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复检申请的,视为承认检验结果。

附:

食品检验报告(检验结果判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时送达)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印章)

年月日

注:

本送达书仅供通知检验结果,不得用于食品广告和宣传。

……………………………………………………………………………………

回执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单位传真/邮寄送达我单位的《食品抽样检验检验结果送达书》(生产的牌规格批次的食品)收悉。

我单位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无异议□,要求复检□∕不要求复检□。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联系人:

负责人签字:

联系电话:

(单位公章)

年月日

附件6

(检验机构)

年季度食品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

(送生产企业)

(生产企业名称):

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组织实施的食品抽样检验中,我单位接受委托承担抽样检验工作。

年月日在抽取了标称为你单位生产的牌规格批次的食品,经检验判定为(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现将检验结果通知你单位,请填写回执并立即寄回我单位。

如对检验结果有异议,可以向承担复检工作的检验机构提出复检申请,并书面告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微生物指标不合格不得申请复检。

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复检申请的,视为承认检验结果。

附:

食品检验报告(检验结果判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时发)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检验机构: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检验机构:

(公章)

年月日

注:

本通知书仅供通知检验结果,不得用于食品广告和宣传。

……………………………………………………………………………………

回执

(检验机构名称):

你单位传真/邮寄送达我单位的(牌规格批次的食品)《食品抽样检验检验结果通知书》收悉。

我单位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有异议□,要求复检□/不要求复检□。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联系人:

负责人签字:

联系电话:

(单位公章)

年月日

附件7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责令停止销售通知书

()沪工商食停字第号

(被抽检人):

市工商局/我局委托于年月日对你单位经销的标称生产的牌规格批次的食品进行了抽样检验,结果判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根据《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销售该批次食品。

如对检验结果有异议,可以向承担复检工作的检验机构提出复检申请。

复检结论表明食品合格的,可以恢复销售该批次食品。

如对本责令停止销售通知不服,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日内向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日(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印章)

年月日

……………………………………………………………………………………

回执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单位传真/邮寄送达我单位的责令停止销售标称生产的牌规格批次的食品的()沪工商食停字第号《责令停止销售通知书》收悉。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联系人:

负责人签字:

联系电话:

(单位公章)

年月日

附件8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复检用备份样品确认和移交单

确认、移交时间

年月日时分

确认、移交地点

复检申请人

移交人

(初检机构)

接收人

(复检机构)

备份样品名称

标称商标

等级

型号规格

生产日期或批号

保质期

标称生产者

被抽检人

备份样品数量

复检用样品数量

确认情况

 

复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

年月日

移交情况

移交人(签字或者盖章):

年月日

接收人(签字或者盖章):

年月日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人员(签字):

年月日

备注

注:

1.本文书一式四份,复检申请人、移交人、接收人各一份,实施抽样检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留存一份。

2.复检申请人、接收人需出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附件9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恢复销售通知书

()沪工商食恢字第号

(被抽检人):

市工商局/我局委托于年月日对你单位经销的标称生产的牌规格批次的食品进行了抽样检验,结果判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我局已于年月日责令你单位停止销售该批次食品。

因(复检申请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已于年月日向(复检机构)提出复检申请。

经复检,表明该批次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可以恢复销售。

特此通知。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印章)

年月日

……………………………………………………………………………………

回执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单位传真/邮寄送达我单位的可以恢复销售标称生产的牌规格批次的食品的()沪工商食恢字第号《恢复销售通知书》收悉。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联系人:

负责人签字:

联系电话:

(单位公章)

年月日

附件10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流通环节食品快速检测通知书

编号:

(被抽检人):

根据《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家工商总局有关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市工商局有关规定,我局对你单位经营的食品采用快速检测方法进行初步筛查。

请仔细阅读被抽检人须知(见背面),并积极配合快速检测工作。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邮编: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印章)

年月日

 

(背面)

流通环节食品快速检测被抽检人须知

1.对流通环节食品进行快速检测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一项重要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快速检测工作的正常进行。

被抽检人不得拒绝依法进行的快速检测,对拒绝的,依据《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2.食品快速检测事先不通知被抽检人,不向被抽检人收取检验费用。

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人员应当持食品快速检测通知书和执法证件在被抽检人的经营场所或仓库抽取样品,并支付样品购买费用。

4.食品快速检测结果不得作为执法依据。

快速检测发现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将食品样本送符合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

在检验机构出具检验结果之前,食品经营者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采取食品安全的保障措施。

5.被抽检人可以将对食品快速检测工作的意见直接向组织实施检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反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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