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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学校章程征求意见

中学学校章程征求意见

序言

四川省成都市龙泉第二中学是四川省教委1989年正式批准建立的一所全日制普通高完中。

批准文号为:

川教中【1989】8号。

校址最早位于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镇文明东街36号,2001年9月迁入龙泉镇北泉路17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与依据】 为规范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学校依法治校,依法执教,建设现代学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等有关法律法规与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与地址】 学校全称为:

四川省成都市龙泉第二中学,简称:

龙泉二中;英文表述为:

TheSeoondMiddleSchoolOfLongQuan;住所地址为:

龙泉镇北泉路178号;邮政编码:

610100;学校网址:

第三条【学校性质及隶属关系】 学校由成都市龙泉驿区教育局举办,经登记批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办学机构,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是一所实施高中、初中3年制(高中、初中、小学等)教育的全日制教育机构。

第四条【招生对象与规模】 学校面向全区及教育局划定的片区分别招收高中阶段和初中阶段新生,招生对象为应届初三毕业生和义务教育阶段初中适龄儿童,招生规模以龙泉驿区教育局核定的班级和人数为准。

第五条【办学宗旨与使命】学校办学宗旨:

“打响西部一流艺体品牌,办好国际知名特色高中,锻造全球视野师资队伍,培育世界格局中华英才”作为公办高完中,学校必须秉持教育良知,担当社会责任。

以基础教育为重点,以艺体特色教育为龙头,以教育国际化为辅助,创特色学校,办综合高中。

最终达到“为每个孩子找到出路,为每个家庭分享幸福,为高等院校输送人才,为地方经济作出贡献”的目标。

第六条【学校发展目标】

第一款 发展愿景:

“打响西部一流艺体品牌,办好国际知名特色高中,锻造全球视野师资队伍,培育世界格局中华英才。

”的艺体特色高级中学。

第二款 发展理念:

相信学生无穷可能,激发教师无限潜能。

第三款 办学追求:

逐步积淀具有龙泉二中特色的校园文化,培养师生淳良敦厚,中正和平的精神品质;养成学生公勇刚健、朴约谦让,温婉端庄、娴静淑雅的气质风貌。

第四款 办学目标:

为每个孩子找到出路,为每个家庭分享幸福,为高等院校输送人才,为地方经济作出贡献。

第七条【文化精神与办学特色】学校校训:

养德怀仁,笃学向善。

班子“四好”要求:

理论学习好,团结协作好,作风形象好,工作实绩好。

教职工“五好”要求:

教好书,带好班,管好人,做好事,服好务。

全校“十好”标准:

学生品德好,学习风气好;教师风尚好,教学教研好;校风校纪好,校容校貌好;学校精神好,校园文化好;办学效益好,社会口碑好。

学校涵盖音、体、美、编、播、表等专业在内的艺体教育是特色品牌。

第八条【学校标识】学校校歌内容为“悠悠古驿传道德,苒苒物华蕴英才;东山旭日辉映龙泉二中,艺体特色培育家国栋梁;

养德怀仁啊,中正又平和;笃学向善啊,淳良又敦厚;为人师表,言传身教,与时俱进三尺素红真英雄,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百年树人千秋大业自风流。

巍巍东山托举希望,莘莘学子追逐梦想;艺体朝阳照耀特色之路,龙泉二中编织赤子之梦;公勇刚健啊,朴约又谦让;温婉端庄啊,娴静又淑雅;强我肌体,健我心智,尽忠尽孝都是炎黄好子孙;天生我才,龙腾四海,凤舞九天誓做中华好儿郎。

学校校徽:

校徽为圆形,中间一轮朝阳呼之欲出,寓意盎然的生机和热切的希望;蓝色图案是国画大师的神来之笔,犹如弯延的跑道,又似英文字母L,是“龙”字的拼音首写,寓意蓝色理想。

英文小写字母q,是五线谱上跳动的音符,又似体育健儿踏上了奋飞的起跑线,是“泉”字的拼音首写。

绿色图案似阿拉伯数字2、又似英文字母Z,寓意“二中”;它有如书籍,又象征生命。

圆形图案喻示吉祥如意,红色主调显示高昂热烈。

朝阳映红龙泉二中,绿色的生命托起蓝色的理想直奔浩瀚的苍穹。

伴随着睿哲文明的二中人走上艺体特色之路,为共同的理想和美好的明天而奋斗。

学校校刊:

《枝头》,由第三任校长、党总支书记蒋涌题写刊名。

学校校报:

《全景二中》《风华二中》,由学校书法教师贾兴华题写刊名。

学校“三节”:

校园文化艺术节(双年举行)、阳光体育运动节(单年举行)、校园科技创新节(两年一届)。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

第九条【校长负责制】 中小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

校长是学校法定代表人,负责主持学校全面工作。

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全面、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以教学为中心,提高教育质量,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全面负责学校工作,依法治校;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校长职权】校长依法行使下列主要职权:

(一)履行校长职责和义务应当具有的职权和工作条件。

(二)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政策,组织制定、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和学校具体规章制度,对学校的教育教学、教研教改和行政工作进行决策和统一指挥。

(三)根据国家政策和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工作的需要,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则,推荐或选聘副校长,确定学校内设机构及其负责人人选。

(四)在学校编制定额和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内,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聘任、考核、奖惩教职工。

(五)按照国有资产的管理规定,管理学校财产;对财政拨款、学杂费留成、勤工俭学以及社会赞助或个人捐赠等学校的各种收入,按照财经制度和有关规定统筹安排、合理使用。

(六)参加培训。

(七)对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行使国家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其他职权。

(九)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解聘、停聘、辞退或者处分。

第十一条【校务会议】 学校实行校务会议制度及学校领导班子民主议事制度,充分发挥民主议事,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的作用。

第十二条【校务委员会】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建立由教师、学生及家长代表参加的校务委员会。

校务委员会广泛参与涉及学校长远发展、师生利益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党团组织】 学校党总支部是学校的政治核心,党总支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坚持党要管党的原则,认真抓好党组织自身的思想政治和组织建设,教育广大党员在学校各项工作中能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二)切实加强对学校工会的领导,充分调动教职工积极性。

(三)加强对学校干部的培养、教育、管理和监督。

(四)积极参加学校重大事项的决策。

(五)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监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六)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考察和发展工作,壮大党组织。

(七)充分发挥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组织的作用。

第十四条【工会与教代会制度】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

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都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的职权:

(一)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学校的办学思想、发展规划、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等事关学校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

(二)评议、监督学校的领导干部。

(三)审议学校内部人事管理体制和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及学校章程制度。

(四)依法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接受学校党组织和上级教育工会的领导,依法保障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配合学校党政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团结、教育广大教职工,加强教职工师德建设,促进良好教风的形成,发挥积极作用。

其组织机构及相关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执行。

第十五条【内部管理机构】学校设置办公室、教导处、政教处、总务处、国际部、教科室、信息中心、艺体教育处、安全办公室、共青团团委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

同时根据学校特色教育发展的需要,设立心理健康服务部、特色教育推进部、科技创新促进部、社团活动管理部、校园安全保卫部、对外交流联络部、教育技术装备部、课程改革中心及音乐教研室、体育教研室、美术教研室等二级部门。

各二级部门在所属处室的领导下,具体开展工作。

根据学校工作需要,经行政会研究通过,可以再临时增设或减少校内二级管理部门。

第十六条【教育教学管理】 学校加强教育教学管理,主要内容与方法是:

(一)学校坚持以教学为中心,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进行教育教学改革,不断更新和掌握现代教育教学手段,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二)学校和教师要着眼于学生素质提高,重视学生未来发展的需要,培养学生终身学习的能力,努力增强学生主体意识,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使学生在思想觉悟、道德情操、知识视野、兴趣特长、心理体魄等基本素质方面都得到普遍提高,使学生全面发展,学有特长。

(三)学校教导处、教科室是学校教育教学教研管理的职能部门,每学期要根据学校工作计划确定教育教学教研管理目标和质量目标,制定教育教学教研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教导处在严格计划管理的同时,要狠抓过程与结果管理。

通过强化过程提高质量。

(四)建立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年级组负责本年级教育教学教研等工作,年级组是学校管理的二级责任单位,年级组设主任一人,在教导处、政教处和年级行政分管的直接领导下,负责全年级的教育教学工作。

以学科为单位分别成立高初中学科教研组,设组长一人,在学校教学校长和教导处主任、教科室主任直接领导下,具体负责学科教学教研工作。

各年级以学科为单位,成立备课组,设组长一人,在教导处、教科室直接领导下,具体负责本年级本学科的教学教研工作。

(五)实行班级授课制。

学校以班级为教育教学工作基本单位,班主任是班集体组织者、教育者、指导者,并负有协调本班级各科教育教学工作和沟通学校与家庭、社会之间联系的责任。

学校坚持平行编班,实行学生的全方位管理,实施班主任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六)按照国家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教学大纲和课程计划设置课程;积极探索“三级课程”管理模式;努力建设校本课程,形成学校艺体特色教育的专用校本课程。

第十七条【信息公开】 学校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学生、社会公众对学校重大事项、重要制度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学校配置资源以及实施干部选拔任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岗位聘任、学术评价和各种评优、选拔活动,要按照公开公正的原则,制定具体的实施规则,实现过程和结果的公开透明,接受利益相关方的监督。

要按照中小学信息公开的规定,建立健全信息公开的机构、制度,落实公开的具体措施,保证教职工、学生、社会公众对学校重大事项、重要制度的知情权。

重点公开经费使用、培养目标与课程设置、教育教学质量、基本建设招投标、收费等社会关注的信息。

要创新公开方式、丰富公开内容,建立有效的信息沟通渠道,使学生、家长以及教师对学校的意见、建议能够及时反映给学校领导、管理部门,并得到相应的反馈。

学校面向师生提供管理或者服务的职能部门,要全面推进办事公开制度,公开办事依据、条件、要求、过程和结果,充分告知办事项目有关信息,并公开岗位职责、工作规范、监督渠道等内容,提供优质、高效、便利的服务。

第十八条【校内维权】 学校依法健全校内纠纷解决机制,综合运用信访、调解、申诉等争议解决机制处理学校内部各种利益纠纷。

学校建立校内申诉制度。

分别成立校内学生申诉处理机构和校内教师申诉处理机构,明确申诉处理机构的人员组成、受理及处理规则。

第十九条【管理监督】 学校依法接受教育及其他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学生

第二十条【学生入学】 凡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的受教育者即取得学校学籍,为学校学生。

第二十一条【学生权利】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学生义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遵守学校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学籍管理】 学校按照省、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生学籍档案,依法办理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依法对学生给予奖励和处分。

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二十四条【学生评价】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二十五条【学生资助】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助学金等形式提供资助。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二十六条【教职工组成】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二十七条【人事制度】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二十八条【教职工考核】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考核制度,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或者解聘、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教职工权利】 学校教职工除享有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三十条【教职工义务】 学校教职工除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三十一条【教职工待遇】 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本区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五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三十二条【育人体系】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学生辅导员。

学校建立或者利用社会资源建立德育、科普、法制、社区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第三十三条【家长委员会】 学校按照民主程序,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在自愿的基础上,分年级组织家长选举组成家长委员会。

学校为家长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家长委员会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

第三十四条【社区参与】 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学校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

第三十五条【校友会】 学校建立校友会组织,发挥校友的宣传、桥梁、教育、助学、咨询等作用,促进学校发展。

第三十六条【对外合作交流】 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第六章 学校资产及财务管理

第三十七条【开办资金与经费来源】 学校开办资金为人民币3万元。

学校具体经费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 、 、 、 和 等。

第三十八条【资产保护】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财务管理制度】 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学校财会人员的任职条件、工作职责、工作权限、专业技术职务、任免奖罚,严格按照国家会计法律制度执行。

第四十条【学校收费】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行政事业性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十一条【社会捐赠】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制度体系建设】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

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四十三条【法制统一原则】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执行。

如有抵触,以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为准。

第四十四条【章程修订程序】 本章程的修订由学校行政会提出,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校务会议通过,报成都市龙泉驿区教育局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五条【章程解释】 本章程由学校行政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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