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效劳治理暂行方法25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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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效劳治理暂行方法25页

 

重庆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效劳治理暂行方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那么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标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效劳行为,保障运营平安和乘客合法权益,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效劳,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原那么要求坚持优先进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进展出租汽车,依照高品质效劳、不同化经营的原那么,有序进展网约车。

第四条治理体制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做立出租汽车治理协作机制,防范化解各类矛盾,和谐解决重大问题。

市、区县(自治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约车治理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道路运输治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治理的具体实施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治理。

 

第二章 网络车平台公司

 

第五条许可治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法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方可从事网约车经营效劳活动。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有线上线下效劳能力,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有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置能力,具有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效劳平台数据库接入道路运输治理机构监管平台,效劳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平安治理制度和平安爱惜技术方法;

(三)利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定提供支付结算效劳的协议;

(四)有健全的经营治理制度、平安生产治理制度和效劳质量保障制度;

(五)在本市有相应效劳机构及效劳能力,效劳机构在本市办理工商注册记录;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条申办材料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道路运输治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四)在本市办理注册记录的办公场所、负责人员和治理人员等信息;

(五)具有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置能力的证明材料,具有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数据库接入情形说明,效劳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形说明,依法成立并落实网络平安治理制度和平安爱惜技术方法的证明材料;

(六)利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定的支付结算效劳协议;

(七)经营治理制度、平安生产治理制度和效劳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八)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前款规定的申请材料中,第五项、第六项有关线上效劳能力的材料,应当由企业出具企业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同级通信、公安、税务、网信、人民银行等部门审核认定的结果。

在本市多个行政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市道路运输治理机构提出申请;在主城区外单一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域县(自治县)道路运输治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七条许可时刻道路运输治理机构应当对网约车经营申请中其他有关线下效劳能力材料进行审核,并结合企业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线上效劳能力认定结果,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能够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八条证件发放道路运输治理机构关于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经营期限等,并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在本市多个行政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经营范围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区域为本市,经营期限为四年。

在主城区外单一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约车经营的,经营范围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区域为所在行政区,经营期限为四年。

第九条不予许可规定道路运输治理机构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条其他条件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在取得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向市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效劳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

备案内容包括经营者真实身份信息、接入信息、道路运输治理机构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等。

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还应当符合电信治理的相关规定。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到网约车平台公司治理运营机构所在地的市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终止经营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终止运营的,应当提早30日向效劳所在地道路运输治理机构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形,通告提供效劳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

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

 

第三章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

 

第十二条车辆许可网约车车辆应当依法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方可从事网约车经营效劳活动。

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7座及以下乘用车;

(二)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

(三)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平安相关标准要求;

(四)本市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行驶证,且机动车行驶证记录的车辆所有人地址所属区域与拟从事经营效劳的区域一致。

(五)车辆具体标准应符合本方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第十三条车辆具体标准在主城区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具体标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照高品质效劳、不同化经营的进展原那么,车辆以中级车为主,价钱应高于同期购买的巡游车价钱;

(二)车辆行驶证第一次注册记录之日至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之日距离时刻不超过2年;

(三)车辆排量在(大于1550毫升)或2.0L(大于1950毫升)以上;新能源车辆、混合动力车辆发动机功率不低于90KW;

(四)车辆轴距很多于2650mm;

(五)新能源车辆续航里程很多于250千米;

主城区之外的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能够参照本标准执行,也能够另行制定本地标准。

因市场转变,在主城区内和主城区之外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其具体标准别离经市和本地域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能够调整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第十四条车辆申办资料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应当向车籍所在地域县(自治县)道路运输治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表;

(二)《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记录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机动车缴纳购买税的《税收完税证明》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四)安装符合条件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证明;

(五)车辆彩色照片或照片电子文档;

(六)车辆所有人为企业法人的,应当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应提交营业执照)、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七)车辆所有人为个人的,应当提供车辆所有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个人取得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复印件;

(八)车辆所有人委托网约车平台公司代为提交申请的,除以上资料外,还应当提供两边签定的有效委托协议。

第十五条车辆审核道路运输治理机构依车辆所有人或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依照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记录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在主城区从事网约车经营效劳的车辆,效劳区域记录为主城区;在主城区外区县(自治县)从事网约车经营效劳的车辆,效劳区域记录为所在行政区域。

个人申请办理网约车车辆营运手续的,车辆所有人应当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并具体从事网约车效劳。

第十六条网约车营运要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设置与巡游出租汽车相同或相似的车辆外观颜色和车辆标识;

(二)不得安装顶灯、空载灯、计价器等巡游出租汽车专用效劳设施设备;

(三)网约车车辆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与政府监管平台实现直接对接。

第十七条报废规定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

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利用年限达到8年时(车辆第一次注册记录之日起计算),退出网约车经营。

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记录为预约出租客运的,依照网约车报废标准报废。

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记录为预约出租客运的,依照该类型营运载客汽车报废标准和网约车报废标准中先行达到的标准报废。

第十八条驾驶员条件网约车驾驶员应当依法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方可从事网约车经营效劳活动。

从事网约车效劳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二)无交通肇事犯法、危险驾驶犯法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持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三)无暴力犯法记录;

(四)躯体健康;

(五)男性年龄不超过60周岁,女性年龄不超过55周岁;

(六)申领之日,无被撤消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未满5年的;

(七)无被禁止终身驾驶营运车辆的。

第十九条从业资格证发放道路运输治理机构依驾驶员或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依照第十八条规定的条件核查并按规定考核后,为符合条件且考核合格的驾驶员,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有效期为6年。

具有巡游出租汽车从业资格的驾驶员,在最近3年内持续从事运营效劳,诚信考核品级均达到AAA级,且符合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经驾驶员本人提出申请,能够不通过考核直接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在主城区从事网约车效劳的驾驶员,应当向市道路运输治理机构指定的受理机构提出申请;在主城区外单一行政区域从事网约车效劳的驾驶员,应当向所在地域县(自治县)道路运输治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二十条驾驶员从业规定网约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依照规定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二)依照规定利用文明用语,车内禁止抽烟;

(三)依照乘客要求利用空调、音响等车辆设施设备;

(四)向乘客提供经本市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

(五)不得驾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从事巡游揽客;

(六)不得利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效劳;

(七)不得爽约拒载、途中甩客;

(八)依照合理线路或乘客要求线路行驶;

(九)不得议价、违规收费;

(十)不得进入火车站、机场、远程汽车站等设置的巡游出租汽车候乘站点;

(十一)发觉乘客在车上的遗失物,应当及时归还。

无法归还的,应当及时送交相关部门处置。

 

第四章  经营行为

 

第二十一条主体责任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平安,保障乘客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车辆治理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效劳车辆具有合法营运资质,技术状况良好,平安性能靠得住,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保证线上提供效劳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效劳的车辆一致,并将车辆相关信息向效劳所在地道路运输治理机构报备。

第二十三条驾驶员治理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效劳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

驾驶员已与其他用人单位成立劳动关系的,网约车平台公司与驾驶员应当协商签定劳动合同或协议;驾驶员未与其他用人单位成立劳动关系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法与驾驶员签定劳动合同。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效劳标准、平安运营等方面的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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