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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县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维护中小学幼儿园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确保社会大局安全稳定,根据《教育法》和《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乡镇、相关职能部门和学校幼儿园要充分认识校园安全工作的重要性,牢固树立“教育发展,安全优先”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坚守校园安全底线,把校园安全工作摆在更加突出位置,切实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第二章安全管理职责

第三条乡镇党委政府校园安全工作职责。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乡镇党委政府对本辖区校园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统筹协调学校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相关职能部门校园安全工作职责。

按照“三个必须”要求,根据《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公安、司法行政、住建、交通、卫计、工商、文化新闻出版、交警、消防等部门对校园安全工作负监管责任,依法履行学校幼儿园周边治理和学校幼儿园安全的监督与管理职责。

第五条教育部门及学校幼儿校园安全工作职责。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教育部门对校园安全工作负主管责任;学校幼儿园对校园安全工作负主体责任,各学校幼儿园要建立从校长到教职工的安全责任体系,形成“人人肩上有责任”的安全工作格局。

第三章安全工作机制

第六条建立工作例会制度。

(一)县委、县政府成立校园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委联系教育领导任组长,政府分管教育领导任副组长,县委政法委、县委宣传部、县政府办、县综治办、县委网宣办、县教育局、县安监局、县公安、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卫计局、县财政局、县国土局、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县文体旅广新局、县经信局、县司法局、县水利局、县气象局、县交警大队、县城市综合执法局、县电视台、县消防大队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下设办公室(设县教育局),由县教育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

领导小组每季度召开一次专题会议,定期分析和研判校园安全形势,研究解决学校及周边安全问题。

负责统筹协调全县校园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校园周边环境综合整治行动。

(二)各乡镇相应成立校园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强化对本乡镇校园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定期召开专题例会,研究部署学校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维护学校幼儿园周边秩序。

第七条健全安全教育机制。

(一)教育部门和学校幼儿园要把安全教育纳入教学课程计划,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各类安全教育活动,保证每周有1课时的安全教育时间,落实“每日三分钟,每周一集中,每月一主题”的安全教育制度,保证在校师生受教育率达100%。

(二)教育部门和各学校幼儿园要进一步完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常态化开展应急演练活动。

(三)相关职能部门要指导学校幼儿园好防交通事故、防食物中毒、防溺水、防火、防电、防传染病、防拥挤踩踏、防校园欺凌、防性侵等专题教育和安全管理培训。

第八条健全隐患排查机制。

实行“日巡、周查、月检”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制,学校幼儿园每天进行校园安全巡查,每周进行一次安全隐患排查,县教育局和督学责任区每月进行一次安全工作检查,各乡镇和相关部门不定期对校园安全工作进行抽查。

健全问题台账销号制度,对排查发现的问题,分层分类建立问题台账,及时整改销号。

第九条健全事故处理机制。

(一)凡涉校涉生安全事故,学校幼儿园负责人要立即到达现场,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在第一时间向属地党委政府和县教育主管部门报告,并主动配合当地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做好事故处理的协调工作。

(二)在发生地震、洪水、泥石流、台风等自然灾害和重大治安、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时,校园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转移、疏散学生,或者采取其他必要防护措施,保障学校幼儿园安全和师生人身财产安全。

(三)凡涉校涉生安全事故,由县委宣传部及县委网宣办对外发布,各部门和各学校幼儿园不得擅自发布事故信息。

第十条健全舆情应对机制。

各乡镇、相关职能部门和各学校幼儿园要重视舆情管理工作,加强舆情日常监测,按照“及时报告、归口管理、统一口径”的原则,发现较大负面影响的舆情,相关单位要及时逐级上报县委政府主管领导、县委宣传部及县委网宣办,由县委宣传部及县委网宣办协调相关部门公开回应,防止舆情扩散。

第十一条健全安全预*机制。

教育部门要对接防汛、安全生产、公安、气象等安全预警信息平台,健全教育系统内部预警信息系统,及时向各学校幼儿园发出预警信息。

第四章安全管理重点

第十二条交通安全管理。

(一)各学校幼儿园要强化学生的交通安全知识教育,切实提高学生的交通安全意识,自觉遵守交通法规。

(二)各学校幼儿园在周未放学或放假时段要安排专人落实交通安全值守,严禁学生乘坐非法载客车船。

(三)各乡镇、公安、交通部门要维护好校园周边的交通秩序,加强对学生用车船的监管,加大非法接送学生车船的打击力度,在学校幼儿园周围设置交通警示标志、人行横线、减速带设施等。

(四)公安、交警、城管要完善“护学岗”制度,增强巡逻力量,在地处交通复杂路段的学校上下学时间,根据需要部署力量,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五)校车管理部门要加强学生用车船管理,加快校车专业公司运营进程,逐步实现校车管理专业化、规范化,提高防范交通安全风险能力。

第十三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

(一)学校幼儿园要完善食堂基础设施,严格执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餐饮业和学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严格遵守卫生操作规范。

健全食堂物资定点采购和索证、登记制度与饭菜留验和记录制度,检查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状况,保障师生饮食卫生安全。

(二)教育部门要加强学校幼儿园食品安全与卫生防疫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强化督查,严格奖惩。

(三)食品、卫生部门要加强学校幼儿园食堂、校园周边食品安全监管,取缔非法经营的小卖部、饮食摊点。

卫计部门要定期检查、指导学校幼儿园卫生防疫和卫生保健工作,落实疾病预防控制措施。

第十四条消防安全管理。

(一)学校幼儿园要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工作责任制,按要求配齐配足消防器材,加强日常维护,保证其能够有效使用,并设置消防安全标志,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畅通。

(二)学校幼儿园要定期对师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加强消防演练,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逃生技能。

(三)教育部门要加强学校幼儿园消防安全工作的检查、指导和监督,督促学校幼儿园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四)消防部门要依法履行对学校幼儿园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加强消防监督检查,指导和监督学校幼儿园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五条防溺水安全管理。

(一)教育部门和学校幼儿园要结合工作实际,开展有针对性的预防溺水安全教育,完善安全防范预案,有效预防学生溺水事故。

(二)乡镇、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重点水域安全管理,在水库、坑塘、河流等危险水域设置警示标志,开展学生溺水安全隐患排查巡查。

(三)学生家长要切实承担起监护责任,加强对孩子的教育和管理,经常进行预防溺水等安全教育,提高孩子避险防灾和自护自救能力,严防意外事故的发生。

第十六条防拥挤踩踏管理。

(一)学校幼儿园要经常开展预防拥挤踩踏事故教育,完善应急疏散预案,科学制定“紧急疏散线路图”,每月组织学生应急疏散演练,提高学生应对突发事件的处置能力。

(二)学校幼儿园要在各层楼梯间设置安全疏散指示、警示标志。

要对楼梯、扶手、楼梯间照明设施定期检查,及时清理楼道、楼梯间堆积物,确保疏散通道畅通。

(三)学校幼儿园要健全重点时段、重点地段值班制度,在出操、集合等上下楼梯的活动中,做到错开时间,分班级逐次上下楼,并安排教职工在楼梯间负责维持秩序,管理学生,预防学生拥挤踩踏事故。

第十七条防校园欺凌和校园暴力管理。

(一)教育、综治、法院、检察院、公安、民政、司法、共青团、妇联等部门组织要明确职责,紧密配合共同做好防校园欺凌工作,形成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齐抓共管、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工作合力。

(二)学校幼儿园要加强学生思想品德教育、法治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充分利用心理咨询室开展学生心理健康咨询和疏导,对有心理困扰或心理问题的学生开展科学有效的心理辅导,提高心理健康水平。

(三)学生家长要切实加强家庭教育,注重家风建设,加强对孩子的管教,注重孩子思想品德教育和良好行为习惯培养,从源头上预防学生欺凌和暴力行为发生。

(四)公安机关要加大校园欺凌和校园暴力事件惩处力度,对构成违法犯罪的学生,要给予相应的行政、刑事处罚;对校外成年人教唆、胁迫、诱骗、利用在校中小学生违法犯罪行为,必须依法从重惩处,有效遏制学生欺凌和暴力等事件发生。

第十八条防性侵犯管理。

(一)学校幼儿园要将预防性侵犯教育作为安全教育的重要内容,加强师生思想品德、青春期生理知识、心理健康教育,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增强防范意识。

(二)学校幼儿园要严格落实“封闭式”管理,严格执行门卫值班制度,落实学生进出学校和外来人员入校登记、询问、验证制度。

从严管理女生宿舍,未经宿管人员许可,所有男性,包括老师和家长,一律不得进入女生宿舍。

宿舍管理人员发现有可疑人员在女生宿舍周围游荡,要立即向学校报告并采取相应防范措施。

学生临时有事离校回家必须向学校请假并电话告知家长,经宿舍管理人员同意并登记后方可离校。

做好学生夜间点名工作,发现有无故夜不归宿者要及时报告。

(三)教育部门要定期督查学校幼儿园“封闭式”管理、女生宿舍管理、师生行为异常排查及学校幼儿园对教职员工品行考核等工作。

对排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及时整改,发现的性侵犯事件线索和苗头要认真核实,涉及违法犯罪的要及时报警并报告上级部门。

要严格保护学生隐私,防止泄露有关学生个人及其家庭的信息,避免再次伤害。

(四)家长要切实履行对孩子的监管看护教育责任,及时掌握孩子情况,特别是发现孩子有异常表现时,家校双方要及时沟通,共同分析异常原因,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五)公安机关要定期排查学校幼儿园内部及周边的安全隐患,严厉打击对少年儿童性侵犯的违法犯罪活动。

加强校园周边巡逻防控,防止发生社会人员性侵犯学生案件。

第十九条危险化学品管理。

(一)学校要制定并完善实验室危险化学品保管、使用、处置等各个环节的规章制度。

建立请购、领用、使用、回收、销毁的全过程的记录,确保物品台账与使用登记账、库存物资之间的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二)学校要组织开展对师生化学实验安全教育与培训,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确保相关人员全面掌握实验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安全防护知识。

(三)相关部门要加大学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使用、管理监管力度,堵塞漏洞,排除隐患,确保安全。

第二十条活动安全管理。

(一)学校幼儿园组织学生集体外出活动,必须严格履行有关报批手续。

(二)学校幼儿园开展的校内外集体活动,必须认真排查不安全因素,作好安全风险评估,制定详细的活动方案和应急预案,严密组织,有效进行事故预防。

(三)严禁组织学生参加超越其年龄、行为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范围以外的各类活动。

第二十一条校园周边治安管理。

(一)学校幼儿园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联系,形成校园及周边综合治理联动机制,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

对学校幼儿园及周边比较突出的问题,由县校园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相关成员单位,每季度开展一次集中整治行动,营造安全有序的治安环境。

(二)公安机关要把学校周边地区作为重点治安巡逻区域,在治安情况复杂的学校周边地区增设治安岗亭和报警点,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处置扰乱学校秩序和侵害学生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文化部门依法禁止在学校幼儿园周围200米范围内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并依法查处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工商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四)住建、公安等部门要加强对学校周边建设工程的执法检查,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在学校围墙或者建筑物边建设工程,在校园周边设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场所或者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学校安全的场所或者设施。

(五)文化、公安、工商等部门应当依法取缔学校周边兜售非法出版物的游商和无证照摊点,查处学校周边制售含有淫秽色情、凶杀暴力等内容的出版物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章安全保障措施

第二十二条强化经费保障。

县财政确保校园安全工作经费、校车管理专项经费足额投入,把学校幼儿园及周边环境综合整治和“护学岗”巡防值守纳入经费预算,逐步提升校园人防、物防、技防和校车补助经费保障水平。

加大对校车安全、校园食品安全保险投入,建立校园安全应急储备金,提升校园突发安全事件善后处置保障水平。

第二十三条强化人力保障。

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幼儿园要切实加强校园安全管理队伍建设,配齐配强分管综治安全工作副校长(园长)、综治办主任、综治专干等安全工作管理人员,落实岗位津贴制度。

按相关规定和要求,逐步配齐学校幼儿园专职安保人员。

第二十四条强化科技保障。

教育主管部门要完善校园安全视频监控平台,加快实施“天网工程”,对校园安全监管逐步实现“全覆盖”。

校车管理部门要建立校车监控平台,实现对校车安全动态管理“全覆盖”。

第六章奖励与责任

第二十五条建立校园安全工作目标考核体系,把校园安全、校车安全工作纳入县委、县政府对乡镇和有关单位安全生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以及综合绩效年度目标考核范畴。

对在校园安全工作中成绩显著或者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六条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学校幼儿园的安全目标考核,严格奖惩。

第二十七条严格落实校园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制,对不依法履行学校幼儿园安全监督与管理职责,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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