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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三、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一)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检查

县国土资源局主要负责日常监督检查、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

为切实做好监管工作,特制订以下制度。

一、检查内容

主要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活动。

具体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应性;

(三)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四)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

(六)国土资源其他需要监督检查事项。

二、检查方式及程序

(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二)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或者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

同时要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三)监督检查程序是根据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领导批示制定方案、组织实施、发现问题、提出建议、督察整改、汇总上报、整理归档。

三、检查措施

在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一)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

(二)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四)规范性文件不合法;

(五)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

(六)其他应当纠正的行政执法行为。

四、检查处理

在行使行政执法活动监督检查中发现工作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依法追责,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依规予以处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检查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检查是国土资源部门对采矿权人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一项监督管理事项。

年检工作由国土本县范围内矿产资源勘查资源部统一领导。

县国土资源部门是组织实施年检工作的主体,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年检工作进行组织、指导、监督与检查,负责向市局报送本辖区的年检总结。

在河北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及其领海域内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采矿许可证》的所有矿产企业(不含地热、矿泉水)。

其中,新设立的采矿权人,上半年投入生产的,参加当年度年检;下半年投入生产的,参加下一年度的年检。

一、监督检查内容

1.采矿权人在矿区范围开采情况、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及“三率”情况、督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矿产资源储量占用登记、矿山储量动态检测及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实施情况。

2.矿产开发利用方案或年度开采设计实施情况、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执行及产品流向情况、采矿许可证变更、延续、转让情况、采矿权抵押、冻结、查封情况、采矿许可证过期情况、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缴纳情况、依法填报统计报表、资料情况和采矿权标识牌设立情况。

3.矿山企业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环境治理义务情况、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缴纳情况等。

4.矿山企业履行土地复垦义务情况。

5.矿山企业依法履行矿产资源补助费、矿业权价款缴纳情况、获得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资金的企业资金使用情况。

6.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分的履行情况;矿山企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以及非法采矿等情况。

二、监督检查方式

在收到采矿权人提交的年检材料后,应对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召开专题会议进行联合会审,审查结果以纸质会签的形式落实。

在资料审查的基础上,应对本行政区内的应检矿山进行联合检查。

检查人员除包括地矿股人员外,应吸纳矿产督察员参加,矿产督察员的督察记录和意见应作为矿山企业年检的重要依据。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年检实施机关在年检中发现采矿权人有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行为的、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年检的、弄虚作假或所提交的年度报告及有关资料内容明显失实的,应当责令改正并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予以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当建议原发证机关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二)年检工作结束后,应将年检结果向采矿权人通报,并在当地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告年检结果。

五、监督检查处理

对于需整改及不合格的采矿权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发现涉嫌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行为的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年检工作人员违反本通知规定,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或者侵害采矿权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矿产资源勘查检查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检查是国土资源部门对采矿权人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一项监督管理事项。

年检工作由国土本县范围内矿产资源勘查资源部统一领导。

县国土资源部门是组织实施年检工作的主体,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年检工作进行组织、指导、监督与检查,负责向市局报送本辖区的年检总结。

一、检查对象

取得勘查许可证满6个月的勘查项目

二、检查内容

1.勘查许可证是否合法、有效;

2.探矿权人、勘查单位和勘查矿种与勘查登记是否一致;

3.是否完成了最低勘查投入;

4.是否按时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和探矿权价款;

5.是否按时提交开工报告和报送阶段报告;

6.受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是否已完成整改。

三、检查方式。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部级、省级发证探矿权年检材料的终审并完成直报系统内容的填报;完成规定比例探矿权的抽查;组织对有重大争议探矿权项目进行实地核查向社会公告年检结果。

四、检查措施

对探矿权人、地质勘查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求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整改。

五、检查处理

要依法依规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年度检查工作,对涉嫌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要及时移送有关部门。

(四)矿产督察

一、检查对象

矿业权人(探矿权人、采矿权人)

二、检查内容

监督检查矿业权人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职责范围内的法定义务履行情况。

三、检查方式

聘任国家级、省级市级和县级矿产督察员进行督察。

四、检查措施

听汇报、看资料、查现状、提问题及整改意见、报告主管部门。

五、检查程序

前期准备、现场督察、发督察意见、跟踪检查整改情况。

六、检查处理

针对督察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报告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五)矿产资源规划实施检查

一、检查内容

1.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审查县级矿产资源规划;

2.是否建立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相关制度及执行情况;

3.矿业权设置、矿山布局结构调整等是否符合矿产资源规划;

4.有无违反规定擅自修改、调整本级矿产资源规划的行为;

5.有无违反矿产资源规划颁发采矿许可证的行为;

6.辖区内的地质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矿区土地复垦等活动是否存在违反矿产资源规划的行为。

二检查方式与措施

不定期检查和自查。

三、检查措施

实地检查。

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或要求限期改正。

四、检查程序

1.根据上级通知或本局工作安排开展自查,并在上级规定时间内向上一级报送《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监督检查报告》;

2.接受上级实地抽查和复核,并将有关情况纳入市级《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监督检查报告》;

五、检查处理

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予以纠正或责令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限期改正。

(六)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预审执行和规范性检查

一、检查内容

(一)申报资料是否齐全、完整;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

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初审意见(市级预审需县级提供);

4.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或备案证或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书面告知意见或经省政府或相关行业规划;

5.标注项目用地位置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

6.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或项目情况说明;

7.补充耕地初步方案、征地补偿、社保资金、补充耕地资金等情况(占用耕地或需征地项目提供);

8.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文本所列重点项目清单(独立选址项目);

9.地灾评估结果及是否压覆矿产资源的证明(备案类和审批类不含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独立选址项目)。

(二)申请条件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1.建设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2.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用地规模是否符合有关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

3.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初步方案是否可行,资金是否落实;

4.征地补偿费用和矿山项目土地复垦资金的拟安排情况。

(三)程序材料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是否经过市、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公章、签字等是否齐全。

(四)批准后材料是否及时向省报备;

完成审批项目是否在审批后通过建设用地项目预审备案系统向省厅备案。

二、检查方式

建立长效监督检查机制,每年至少开展一次专项自查,特殊重大事项单独自查;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自查方式。

三、检查程序与措施

(一)根据相关法律要求或上级督察内容进行自查,填写督察表格并完成自评报告;

(二)督察组实地检查,通过听取汇报、翻阅档案、抽查卷宗、实地踏勘等方式进行检查;

(三)自查工作结束后,对督察情况进行汇总,出具检查结果,对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责令整改。

(四)将监督检查的相关资料归档,将评估结果纳入年度工作考核

四、检查处理

经检查不合格的,责令整改,并可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等处理。

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关机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土地征收检查

一、检查内容

1.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是否符合规定。

征地补偿标准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省政府公布的补偿标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省政府规定,其他补偿安置政策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省政府规定。

2.征地实施情况检查。

征地项目补偿安置是否到位,审核征地程序履行情况、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征地补偿费支付凭证、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方案,以及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保情况、政府社保资金落实情况。

涉及房屋拆迁的,核查补偿安置情况。

3.配合查处违法违规征地案件。

二、检查方式

不定期检查,特殊重大事项单独检查。

三、检查措施

主要包括抽查项目,要求查阅文件资料,核实重要线索调查处理情况,实地走访被征地村和农户等。

四、检查程序

1.书面通知督查对象开展土地征收实施情况监督检查;

2.根据相关法律要求或上级稽查内容在规定期限内检查的征地项目台账、文件资料、工作情况汇报材料;

3对征地项目进行核查;

4.对核查发现有问题的,责令整改;

5.将监督检查的相关资料归档。

五、检查处理

经检查发现问题的,责令整改,将年度考核、评优评先进资格等与之挂钩,问题严重的可依法交由有关部门作出行政处理甚至司法处理等。

(八)土地登记检查

一、检查内容

1.土地权属来源是否合法,登记资料是否齐全,土地登记条件是否达到要求;

2.土地登记程序是否合法;

3.土地登记时限是否按规定办理;

4.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登记的情况;

5.土地登记收费是否合理;

6.土地登记资料及档案管理是否规范;

7.土地登记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二、检查方式

1.通过土地登记信息动态监管查询系统监督检查

2.不定期采用人机交互的方法对土地登记结果进行检查

三、检查措施

1.通过土地登记信息动态监管查询系统,对上传汇交的土地登记数据,由设定的监管规则进行登记监管,如提交的等级数据不符合要求,要立即核查整改。

2.对土地登记信息动态监管查询系统监管过程中和土地监察、土地行政诉讼、行政复议中发现的违法违规登记情况,经调查核实后依法处理。

3.通过土地登记信息动态监管查询系统,对全县每一宗土地登记进行配号,对土地权利证书实行统一管理,杜绝假证出现。

四、检查程序

1.通过土地登记信息动态监管查询系统和土地登记专项检查,发现土地登记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

2.对违法违规登记机关调查核实;

3.对不规范的登记行为进行整改完善;

五、检查处理

工作人员在土地登记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九)建设用地供后监管

在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督促、指导下,开展建设用地供后监管的具体工作。

一、检查内容

(一)划拨土地的供应是否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内容和程序;

(二)出让土地的公告内容、程序是否合法合规;

(三)供后土地的开发利用情况是否符合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的要求;

(四)批而未供、供而未用土地消化利用情况;

(五)闲置土地处置情况;

(六)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建设及开展情况。

二、检查方式及程序

监督检查方式可以采取系统抽查、实地踏勘、专项检查等方式进行。

(一)根据系统预警、群众举报、具体工作需要等情况,确定需开展监督检查的地区;

(二)从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获取有关数据资料,或通过查阅档案资料、走访项目现场、基层总结上报等方式获取数据资料,进行分析、检查;

(三)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对检查情况进行总结,提出整改意见,受查地区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三、检查处理

县国土资源局在对供后监管工作开展检查时,对操作不合法合规、程序未执行到位、工作进度缓慢的用地学位或个人,责令限期整改。

(十)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

卫片执法监督检查主要任务是评估年度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状况。

县国土资源局要严格按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的政策界限和工作要求,具体组织实施。

年度土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的工作对象为部下发的疑似违法用地图斑,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的工作对象为部下发的矿产疑似违法图斑。

一、检查内容

(一)新增建设用地合法性;

(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合法性;

(三)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的整改查处情况。

二、检查工作要求

县国土资源局要严格按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的政策界限和工作要求,具体组织实施图斑外业核查、内业资料收集和土地、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整改工作,按时上报基础数据。

三、检查方式及程序

(一)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交叉检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二)省国土资源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或者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市县国土资源局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四、检查措施

(三)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

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五、检查处理

行使国土资源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土地矿产卫片执行检查监督工作中,发生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11)土地违法案件巡查、督察制度

一、巡查、督查主体

国土资源所负责实施动态巡查。

监察股负责对国土资源所开展巡查工作情况进行督查。

二、巡查对象

各国土资源所在本责任区域内实施动态巡查,重点巡查各类新增建设用地。

三、巡查责任区域划分

(一)实现巡查责任区域全覆盖,每块巡查责任区域都必须明确相应的责任人;

(二)巡查区域的划分原则上以乡(镇)为基本单位,巡查区域划分由各国土资源所自行确定;

(三)结合本区域内国土资源利用和管理实际,自行调整划分一级、二级、三级巡查区域。

一般应将国道、省道两侧和工业园区要列为一级巡查区域,乡道、村道两侧、乡镇周边为二级巡查区域,其他区域为三级巡查区域。

四、巡查周期和频率

巡查的周期和频率应适应及时发现各类新增建设用地情况并制止违法用地行为的需要。

一级巡查区域每周巡查二次,二级巡查区域每周巡查一次,三级巡查区域每周巡查一次。

对发现并依法制止的违法用地行为应通过重复巡查以确认制止成效。

五、巡查程序和要求

(一)巡查前准备。

巡查前制定巡查工作计划,确定巡查线路、人员调配,收集媒体曝光、信访举报等外部信息,准备好相关图件。

(二)巡查中信息收集。

在实施巡查过程中,针对巡查发现的建设用地涉及的用地主体、项目名称、地块坐落、动工时间、占地面积、用地手续是否完备等基本信息进行初步调查收集。

其中涉及农用地、耕地的必须调查其面积数量。

凡存在建设项目平整场地、开挖路基、圈建围墙、地质勘探等行为之一的即可视为已经发生。

(三)巡查登记。

国土资源所巡查人对巡查情况到的填写《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台帐》。

对属于违法行为的录入电脑制作《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台帐(明细表)》电子版,每年度打印装订一册,记载违法基本情况包括违法时间、地点、占地时间、占地类型、违法类型、建设状况或违法开采情况等;处置情况包括立即采取制止、本级立案查处、抄告共同责任机制成员单位、抄告乡镇政府、村委会情况、交办下级查处等,重大违法案件要及时向上级报告;处置结果包括制止效果、查处、移送、执行等情况。

除了主动巡查发现之外,通过信访举报、媒体曝光等发现并经核定属实的新增建设用地情况也应当及时进行登记。

六、巡查后续工作

(一)及时制止、抄告和报告

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河北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的意见》、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违法占地行为发生之后,即破土动工、硬化地面在一米线以下,国土资源执法人员应在巡查发现后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同时抄告乡级人民政府、开发园区和村委会,要求相关乡(镇)、开发园区、村委会,采取措施,纠正土地违法行为,消除土地违法状态。

制止无效、查处无法实施的应在3日内向县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报告,并抄告共同责任机制成员单位,共同制止违法行为。

(二)调查处理

对巡查发现并责令停工后仍拒不停工或采取其他措施未能纠正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符合立案条件的,转入案件立案查处程序。

(三)巡查报告

1、上报备案。

落实土地执法动态巡查情况逐级备案制度,备案报告按月书面上报市国土资源局。

备案内容包括本地区及本级动态巡查工作开展情况报告和《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台帐(明细表)》电子版。

对因违法用地行为可能引发地质灾害、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重大环境污染和社会不稳定因素以及一些重大项目违法用地的(暂定50亩以上违法占地),应及时上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2、报告和通报。

各国土资源所应将巡查发现新增建设用地情况定期向县政府报告并通报相关乡(镇);国土资源所应定期将巡查发现新增建设用地情况通报给所在乡(镇)或开发园区,报告、通报每月不少于一次。

3、预报。

各国土资源所应综合分析巡查情况,对一定时期内本区域内违法建设占用耕地面积占同时期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10%的必须向县政府预报并加大预报频率。

七、巡查督查

(一)巡查督查要求

为了推各国土资源所及时、有效地开展动态巡查工作,严格履行国土资源动态巡查职责,我局监察股对辖区内巡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掌握实际违法用地情况,评估日常执法质量。

对督查区域内存在的突出问题应当对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处理建议。

每季度对国土资源所进行一次巡查督导。

(二)督查方式

1、集中开展对特定区域的巡查。

结合媒体曝光、12336举报电话违法线索、信访举报、上级交办督办件等途径掌握的案源,通过查看巡查台账、执法案卷等资料和实地查看现场,掌握该区域工作情况。

2、根据对个案进行抽查。

(三)督查处置

1、建立预警机制。

将违法用地总量30亩作为预警线,各乡镇累计达到30亩以上,县国土资源局将约谈该乡镇国土资源所所长,向乡镇政府发出整改意见函。

各乡镇累计达到50亩以上,县国土资源局报请县政府约谈该乡镇政府负责人,向乡镇政府发出整改意见函。

2、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按规定未认真履行职责,应发现未发现重大违法案件的、应报告而不报告的、不制止或者不依法查处的、未按共同责任机制要求抄告相关单位采取处置措施的,限期整改,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八、巡查、督查责任考核

(一)国土资源系统内部责任追究

我局要将动态巡查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和巡查效果纳入年度执法监察工作进行考核,严格考核措施,依法追究执法监察过错责任,考核情况应与奖惩、任用挂钩。

1、国土资源所巡查责任人有下列情形应当追究责任:

(1)没有及时发现大宗违法占地的;

(2)对大宗违法占地没有依照相关规定采取制止、报告、抄告相关单位等措施处置的、没有依法立案查处的。

(3)对巡查工作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正式登记上报备案的;

(4)国家、省和市局督办案件,自督办之日起15日内未开展案件调查。

以上行为一年内累计达三起不足五起的,取消责任人年度考核评优资格;一年内累计达五起的,责任人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

对该国土资源所按照相关规定予以通报、约谈和问责。

(二)15号令责任追究要求

由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联合发布并于2008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第15号令)明确规定,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如果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按规定应报告而不报告的、不制止或者不依法查处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十二)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冀政【2010】152号)要求,为促进行政执法部门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为,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制定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

一、主要内容

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化,并归纳、分类;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行政处罚种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确定适用该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及单处、并处的行政处罚的标准;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度的,根据上述因素,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对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行政处罚罚款的裁量阶次和幅度的,可以按照比例原则匡算出相对科学、合理的裁量阶次和罚款幅度,但均不得超过法定罚款限度。

二、标准规范

国土资源系统行政处罚裁量的标准规范,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河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办法(试行)》和《河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冀国土资发〔2012〕87号),国土资源系统行政处罚裁量的标准规范。

三、有关措施

(一)对本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进行检查,并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和废止以及经济形势、社会情形等变化作相应调整和完善。

(二)《河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并根据本地行政处罚工作实际,进一步细化权执行标准。

对《河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未列明的行政处罚事项,制定相关行政处罚事项的裁量标准。

(三)建立健全集体会审制度、行政处罚裁量说理制度、行政处罚裁量监督制度、行政处罚裁量责任追究制度等配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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