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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杀论读书笔记

自杀论读书笔记

【篇一:

自杀论读书笔记】

自杀论读书笔记

一、自杀论的结构概述

自杀作为一种任何社会都普遍存在不正常的社会事实,人们往往把它归因于个人的心理状态,认为是由精神错乱等心理因素或酗酒、仿效等个人因素引起的,也有人认为是气候的特点等自然原因引起的。

而迪尔凯姆的研究则认为是由社会整合程度过低或过高,社会规范出现混乱或真空引起,迪尔凯姆先对心理因素和自然因素进行证伪,然后又对自杀现象进行分类,采用倒果溯因的方法对引起自杀的社会原因进行实证,从而向读者充分说明了自己的观点。

第一编:

导论(非社会因素)

先是阐述对自杀进行定义的重要性,确定自杀这一事物的范畴,然后得出初步的定义,即:

凡是当事人自己采取的或间接、积极的或消极的行动,达到了预期死亡结果的情形都算作自杀。

在迪尔凯姆看来社会学对个人自杀事件并不感兴趣,这是心理学的研究课题。

社会学感兴趣的只是自杀者在某一群体或某一社会中所占的比例,即自杀率。

自杀率是基于社会整体层次的社会事实。

对现在存在的将自杀归因于个人心理因素和自然因素的观点进行否证。

1、对精神错乱引起自杀的观点进行否证:

性别比较、宗教信仰比较、年龄比较、社会阶层比较等。

2对酗酒观点的否证:

有些人认为,酗酒是一个引起自杀的不正常心理因素。

作者用两个统计事实驳斥了这种说法。

(1)在法国国内,酒鬼最多的地区是自杀倾向最严重的地区,而酒鬼最少的地区也不是自杀倾向最不严重的地区。

(2)比较不同国家情况,一个国家人均酒的消费量和这个国家自杀率之间也没有相关性。

3、对仿效的否证:

迪尔凯姆先对仿效下了他的定义:

当一种行为有一种类似的,以前由别人完成的行为的表现作为直接的先例,没有明确的或不明确的思想活动介乎这种表现和实施之间来影响这种重复行为的本来性质,那么仿效是存在的。

但迪尔凯姆指出,仿效是一种纯粹的心理现象,它可能在没有任何社会联系的个人之间发生,他指出仿效必须先有被仿效的对象,如果自杀是仿效引起的,那么自杀率就应该以被仿效对象所在的地方为中心向周围逐渐减小,但是根据自杀者在一个城市的分布图来看,自杀根本不是围绕某些中心发生,从这些中心均匀的扩散开来,而是以差不多同样的数量成批的发生,没有任何的

辐散趋势。

4、否证自杀现象是由自然因素引起的:

(1)阐述气候类型与自杀率之间的关系。

(2)对是否存在最有利于自杀的季节的证伪。

第二编:

社会原因与社会类型

在否证了个人心理因素和自然因素之后,提出自己的研究假设:

从社会因素考虑,造成自杀的原因。

通过探索不同自杀类型产生的社会条件,来探寻导致自杀的原因。

迪尔凯姆将自杀划分为四种类型:

利己主义自杀、利他主义自杀、失范性自杀以及宿命性自杀,并从统计数据的比较中寻找影响自杀的社会因素。

(1)、利已型自杀整合性强的社会群体通过共同的规范和强有力的权威控制着成员的思想行为,使成员完全归属于群体。

在个人遇到挫折时,可以得到群体的保护和支持。

因此群体的整合是遏制成员自杀倾向的社会因素。

相反,个人主义的兴起增强了个人的独立性,削弱了群体对个人的约束和控制,降低了成员对群体的归属感,松弛了成员之间的相互联系。

在这种情况下,那些遭遇不幸的人很容易陷入沮丧、绝望而难以自拨,进而采取自杀以求解脱。

(2)、利他型的自杀。

社会整合过于强烈之时。

高度的社会整合使得个性受到相当程度的压抑,个人的权利被认为是微不足道的,他们被期待完全服从群体的需要和利益。

利他型自杀的两种表现形式:

义务性自杀,群体强加给个人的义务。

第二种表现是负疚性自杀。

执行者对群体和任务的认同十分强烈,完全献身于群体,服从群体,为了群体利益即使付出生命也在所不惜。

利他型自杀的原因是社会过度整合。

(3)、失范性自杀和宿命型的自杀。

社会规范对人的调节作用是迪尔凯姆长期思索的一个中心问题社会道德规范最重要的功能在于给社会成员指明生活方向,因此,一旦规范松弛就意味着削弱了对个人欲望的限制,就会导致欲望的膨胀。

不切实际的欲望得不到满足,经常遭受失望和挫折的打击,生活也丧失了目的和意义,人们心中充满了悲观和否定情绪,无法面对各种失望和挫折的打击,会倾向于自杀。

既是失范性自杀。

但如果规范的约束成为一种负担和压抑,言行举止都要受到限制,整个人生就会涂上一层宿命色彩。

即是宿命型自杀。

失范型和宿命型自杀率可以由规范过

宽或过严来解释。

第三编:

结论(作为一般社会现象的自杀)

迪尔凯姆先对政治团体、宗教、家庭对于自杀的影响及局限性进行论证,得出自杀人数的多少:

1、与宗教社会一体化的程度成反比;2、与家庭社会一体化程度成反比;3、与政治社会一体化的程度成反比。

最终迪尔凯姆提出了自己的解决方法,即解决这个问题的办法不是政治团体、宗教团体和家庭,唯一可以起作用的就是同类劳动者、履行同样职责的合作者联合起来形成的职业团体或协会。

以恢复社会对自杀的免疫能力。

二、自杀论的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观点

在导言中,迪尔凯姆将自杀定义为:

“人们把任何由死者自己完成并知道会产生这种结果的某种积极或消极的行动直接或间接地引起的死亡叫做自杀。

”迪尔凯姆通过对1841年到1872年欧洲主要国家的自杀统计资料的比较,从而选择了“自杀率”这种社会整体层面的社会事实为研究对象。

这是因为自杀率本身就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事实,强调社会整体,排除了个人行为和特殊情况,将自杀归结为社会事实来考察研。

第二部分观点:

在第一编中,非社会因素中,作者分别对自杀与心理因素、种族遗传、自然因素、酗酒、仿效的关系进行否证。

一、自杀是一种精神错乱,自杀者是精神错乱者。

迪尔凯姆驳斥了这种说法:

1、心理变态自杀的种类躁狂性自杀、忧郁性自杀、强迫性自杀、冲动性或不由自主的自杀,并不能包含所有自杀的可能性。

2、性别比较,疯人院里的女病人人数多于男病人,而男性的自杀率却高于女性。

3、宗教信仰比较,犹太教徒中精神错乱的病人比其他宗教徒多,按照假设观点,其自杀率也要搞,但统计资料显示与事实相反。

4、年龄比较,自杀倾向从童年到老年逐渐增加,按照逆向推理,得精神错乱的趋势也应从童年到老年递增,可资料显示两者之间并无直接对应关系。

5、社会比较,将不同社会的精神错乱和自杀比较,可以看出,疯子最少的国家自杀最多,列举萨克森过的情况最突出。

6、社会阶层比较,下层社会中精神错乱很少,自杀却时有发生。

二、莫塞利等人把自杀看作是种族、遗传的结果。

迪尔凯姆对此进行了反驳。

首先,每个种族的内部,各民族之间自杀倾向的差异很大。

若按照莫塞利的观点,不应显示出这种内部差异才对。

其次,德意志人的自杀率高,但德意志人在德国以外的地方和其他民族生活在一起,适应了不同文明后,自杀倾向明显降低。

最后是通过比较,比如遗传只影响男孩子不影响女孩子,遗传病只影响老人不影响孩子,这种荒谬的遗传观点来直接否定自杀的原因是遗传。

三、也有人认为自杀与气候变化关系密切。

认为有雾和寒冷的国家特别有利于自杀的发展。

阐述气候类型与自杀率之间的关系以及对是否存在最有利于自杀的季节的证伪。

统计材料表明,自杀的最大限度不是在秋冬寒季,而是美好的春夏季。

那么照这样来说,气温影响自杀,高温导致自杀率上升。

迪尔凯姆驳斥了他们的观点。

春季自杀论高于秋季,然而春季的气温却要低于秋季,资料显示,同一国家里,气温相同月份自杀人数却差异很大。

如果按照纬度差异,欧洲南部气温高,自杀率也应该高于北部,事实却相反。

最后对于昼夜长短对自杀的影响。

作者认为并非白天气温高所以自杀率也就高,而是白天人们的集体社会活动集中,社会压力也大。

是社会工作压力导致自杀率上升。

第三部分观点:

在第三编中,社会原因和社会类型中,作者将影响自杀率原因归结于社会原因,将自杀的类型分为利己主义自杀、利他主义自杀、失范性自杀以及宿命性自杀。

(1)迪尔凯姆认为:

“如果可以把这种个人自我在社会的自我面前过分显示自己并牺牲后者的情况称之为利己主义,那么我们就可以把这种产生于过分个人主义的特殊类型自杀称为利己主义自杀。

”这一章对比了天主教和新教教徒的自杀率,发现天主教教徒的自杀率远低于新教,排除了教育和科学知识对自杀的影响,通过剖析新教和天主教的信条仪式,得出天主教的集体生活强度高于新教,这正是对自杀起决定节制作用的因素。

迪尔凯姆总结了利己主义自杀的成因是个人与社会的疏离,即社会整合程度低,个人游离于集体生活之外,个人采取自杀的行动不会过多的考虑集体规范和意识。

(2)迪尔凯姆把某种极端利他主义导致的自杀称之为利他主义自杀。

”迪尔凯姆把这种自杀分为三种类型。

首先是义务性利他主义自杀,比如开始衰老或得了病的男子的自杀,妻子在他们的丈夫去世时的自杀,被保护者或仆人在他们的主子去世时的自杀。

其次是非强制性利他

主义自杀,作者列举了高卢人、日耳曼人、柯尔特人、日本人等不认为生命是一种美德,会因为社会习俗的赞扬或刺激而结束不受重视的生命。

最后作者总结了这种自杀产生的原因——个人过分地与社会融为一体。

(3)失范性自杀和宿命型自杀,这种自杀主要发生在社会机体发生重大调整时,这时不管时由于迅速的发展还是由于意外的灾难,人都容易自杀。

迪尔凯姆总结了这种自杀的原因:

“调节各种需要的尺度不可能再是原来的样子。

社会财富的分配标准被打乱,但另一方面新的标准又没有立刻建立,人们不知道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

这时,人们活下去的愿望减弱。

”经济的混乱和社会的混乱最容易导致自杀,无论处于上升状态还是急剧毁灭状态。

宿命型自杀,离婚率也对自杀率起作用,男女离婚者的自杀人数比已婚者的高3到4倍。

第四部分观点:

在第三编中,迪尔凯姆指出自杀是应该被谴责和否定的。

因为“自杀伤害道德意识”,逃避基本义务。

他认为社会是个人的债务人,因此,社会应该有责任抑制自杀率。

接下来迪尔凯姆提出了预防自杀的办法。

迪尔凯姆分析了教育、政治团体、宗教、家庭等在预防自杀方面的作用和局限性。

唯一可以起作用的就是同类劳动者、履行同样职责的合作者联合起来形成的职业团体或协会。

以恢复社会对自杀的免疫能力。

三、自杀论的论证方法

1、否证论证方法

在自杀论第二编中作者巧妙运用了证伪的方法,我们发现迪尔凯姆先对人们常常认为可能影响自杀率的心理因素、自然因素等进行否证,比如:

“莫塞利等人把自杀看作是种族、遗传的结果。

迪尔凯姆对此进行了反驳。

首先,每个种族的内部,各民族之间自杀倾向的差异很大。

若按照莫塞利的观点,不应显示出这种内部差异才对。

其次,德意志人的自杀率高,但德意志人在德国以外的地方和其他民族生活在一起,适应了不同文明后,自杀倾向明显降低。

最后是通过比较,比如遗传只影响男孩子不影响女孩子,遗传病只影响老人不影响孩子,这种荒谬的遗传观点来直接否定自杀的原因是遗传。

二、实证

作者采用倒果溯因,求因果关系的实证方法:

在《自杀论》中,对社会原因

【篇二:

自杀论读书笔记】

《自杀论》读书笔记

《自杀论》是涂尔干最重要的社会学著作之一,是第一部通过收集、整理、分类、计算、比较社会调查资料和数据,并用科学方法进行统计分析的社会学著作,也是其另一本著作《社会学方法的准则》中所确立的理论和方法的实践。

一、导论:

成书的背景和目的本书写作是的背景是社会学在当时虽然风行一时,但没有新的研究问题出现;社会学往往不提出明确的问题,还没有超越建设和哲学综合的阶段;纯社会学著作对研究某些特定问题毫无用处,它不属于任何特定的研究领域,而且过分缺少权威性资料。

针对这些状况,涂尔干提出:

社会学家不应该热衷于对社会现象进行形而上学的思考,而应该把各种具有明确界限的现象作为研究对象。

社会学家还应该仔细参考各种辅助学科,例如历史、人种志和统计学。

作者在导论部分对自杀进行了概念的界定:

任何由死者自己采取的积极地或消极的活动直接的或间接的引起的死亡叫自杀。

接着,他引出了自己的研究对象----自杀率。

“我们通过比较自杀的总数和总人口数之间的关系来衡量这种倾向的强度,我们把这个数据称之为被考察的社会所特有的自杀死亡率。

”接着,通过对比不同国家在各个时期所呈现出来的差距的稳定性,说明了自杀存在着某种非个人、影响普遍的原因。

作者把这些原因分为非社会性的原因和社会性的原因两种,分别在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加以阐述。

二、第一编:

对非社会因素的否证

迪尔凯姆首先提出了在人们的一般经验中影响自杀的两种因素—内体的心理素质和自然环境的性质。

分别通过实证的方法否定了自杀与心理变态、种族遗传和自然因素的关系。

(1)自杀与心理变态

许多精神病医生主张:

自杀是一种精神疾病。

因为“人只有在发狂的时候才企图自杀”。

涂尔干通过限定自杀所属的疾病类型,然后通过否定这种疾病类型---偏执狂的存在,从而否定了自杀是一种精神疾病。

“由于自杀的倾向具有特殊性和限定性,所以如果这种倾向是一种精神疾病的变种,那也是一种局部和只限于某种行为的精神病”。

“如果这种行为具有多种目的的话,那就没有理由用其中的一种行为而不是其他的行为来说明这种诞妄的特点”。

人们通常认为偏执狂者除了在某一点上,他的意识是完全健全的,他只不过表现出一种显然是局部性的缺陷。

精神病医生用局部谵妄理论来对偏执狂进行解释,认为人的精神是由各种官能和力量组成的,他们既可以相互配合,也可以单独行动。

涂尔干通过否定一种官能单独起作用来否定这种解释,他认为,一种官能受到损伤而这种官能不影响其他的官能是不可能的。

因此,不存在偏执狂,也不存在自杀偏执狂。

虽然不存在自杀偏执狂,但是自杀在精神错乱的情况下发生还是有可能的。

接下来,涂尔干通过给精神错乱情况下的自杀分类,即狂躁性自杀、忧郁性自杀、强迫性自杀以及冲动性与不由自主的自杀,这些自杀都不存在任何的动机,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的自杀往往是存在动机的,不是由人们自己幻想出来的,所以,不能认为所有自杀者都是精神病患者。

另外,在精神错乱和治理平衡之间存在着中间状态----神经衰弱。

由于神经衰弱和疯子的变化方向一致,因此,可以通过研究精神病和自杀的关系来反映精神衰弱和自杀的关系。

涂尔干按照性别、年龄、宗教、国家,把人们分为不同的

群体,几个群体之间有着不同的精神病患数量,对比显示,精神病患数量和自杀率没有绝对的正向的关系。

接着,涂尔干又通过法国和德国的数据证明了酗酒和自杀的不相关。

在这三种情况下涂尔干证明,在同等条件下,身心衰退者的确比健康的人更容易自杀,但是,这种潜在性只有在其他因素的作用下才会起作用。

(2)自杀与正常的心理状态---种族、遗传

在对种族进行界定的过程中,涂尔干打破了对种族的自然的、生物学意义上的分类,强调了人们的共同点和共同文化的联系。

在下一章中,涂尔干采用莫塞利的分法,把欧洲的种族分为四种----日耳曼族,克尔特-罗马组、斯拉夫族和乌拉尔-阿尔泰族。

他们分别有或强或弱的整体的自杀倾向。

迪尔凯姆指出了同一个种族中不同民族自杀倾向的巨大差异性,以此来否定这种不同种族之间差异性的不真实。

(社会学研究方法中认为,涂尔干在研究方法上面犯了区群谬误。

)德意志人的自杀倾向比较高,因此可能在德意志人比较多的地方自杀率应该越高。

但是,在举出奥地利不同地方意大利人所占的比例和自杀倾向时,并没有显示出自杀率随着德意志人的比例升高而增长。

由此,涂尔干提到了自己所假设的社会因素对自杀的影响。

在对遗传与自杀的关系的研究中,涂尔干再次证明了对于自杀来说,遗传可能作为一种倾向和因素,但是只有在外部条件的作用下才会起作用。

首先,在自杀者中,家族中有自杀记录的只占一小部分,不具有代表性;其次,在一些看似是由遗传起作用的自杀中,精神疾病和榜样也会起作用。

精神疾病是导致自杀的因素,而精神疾病是可以遗传的;同时,自杀的感染力非常强,因此容易把自杀对家族成员的模仿看成遗传。

同时,遗传也无法解释自杀率随着年龄增长而升高的现象。

(3)自杀与自然因素

人们把影响自杀的自然因素,包括气候和季节性气温。

影响气候的自然因素最重要的是纬度。

欧洲的自杀率最高的地方出现在气候温和的东部。

因此,人们得出结论,温暖的气候会增加人们的自杀。

涂尔干用以否证这一结论的论据是自杀并不是完全按照纬度规则分布的,而是围绕在不同的文明中心,并且自杀随着文明在不同历史时期位置的迁移而变化。

因此否定了气候的作用。

接着,涂尔干又否定了气温对于自杀的影响,而证明了自杀与人们社会生活的活跃程度的联系。

第二编社会原因和社会类型

通过排除法,涂尔干认为,自杀必然取决于社会因素,在这一部分,涂尔干对自杀的社会类型进行了分类,并且进一步阐释了各种类型的自杀的社会原因。

首先,涂尔干明确了确定社会原因和社会类型的方法。

他认为确定自杀的各种社会类型,不是直接根据事先确定的特点,而是根据产生这些类型的原因来加以分类。

要想对自杀进行分类,应该撇开自杀者作为个人的动机和想法,不能按照人们平时所说的一些多变的、具体的原因去划分,而是从社会原因出发,直接考虑自杀是随着什么样的社会环境,如宗教信仰、家庭、政治团体、行业团体等等发生变化的。

接着,作者按照自杀的社会原因对自杀进行了分类----利己主义自杀、利他主

义自杀、反常的自杀。

一、利己主义的自杀

这是涂尔干对利己主义自杀的界定:

“如果可以把这种个人自我在社会的自我面前过分显示自己并牺牲后者的情况称之为利己主义,那么我们就可以把这种产生于过分个人主义的特殊类型自杀称为利己主义自杀。

为了分析利己主义自杀的原因,涂尔干先后分析了几种团体对自杀的影响。

首先,涂尔干考察了宗教因素对利己主义自杀的影响,他主要分析了新教和天主教之间的差别,结果表明新教徒的自杀率大大高于天主教徒的自杀率。

在对原因的分析中,作者指出,新教在更大程度上允许教徒自由思考,它是一种富有理性的宗教。

新教徒们不再满足于机械的礼仪,圣经掌握在他们的手里,任何解释都不能强加于他们的思想之中,教徒也没有等级之分。

相反,天主教徒自然而然不加思考地接受教义,甚至不能对其教义进行历史的检验,因为人们所依据的原始经文禁止他这样做。

为了使传统不致发生变化,天主教巧妙地建立了一整套权威的等级制度。

归结起来,新教教会的集体意识不像天主教会那样强烈那样普遍,新教成员或者社会之间的团结就没有天主教的紧密。

其次,涂尔干从家庭角度入手,分析家庭和婚姻对不同性别的自杀的影响,发现已婚者的主要免疫因素仍然是家庭,家庭越大,即成员越多,对自杀的免疫力越大。

然后得出结论:

正像家庭是一个避免自杀的强大因素一样,家庭的构成越牢固就越能避免自杀。

最后,通过数据,研究了政治因素对自杀的影响,认为“巨大的社会动荡和全民战争都会加强集体的感情,激发派性和爱国主义,政治信仰和民族信仰,而且因为把各种活动集中在同一个目而至少暂时造成比较牢固的社会一体化,从而在一定时期内减少自杀率。

通过三种团体整合作用对自杀影响的分析,作者得出结论:

自杀率与所属群体的一体化程度成反比。

而利己主义自杀正是由于个人脱离了社会,个人的人格被置于集体人格之上。

二、利他主义的自杀

利他主义自杀的定义是:

“自我不属于自己或者和自身以外的其他人融合在一起,或者他的行为集中点在他自身之外,即他是其组成部分的一个群体中。

”涂尔干把这种极端利他主义导致的自杀称之为利他主义自杀。

涂尔干把利他主义的自杀分为三类:

强制义务性、非强制义务性和强烈性的利他主义自杀。

(1)强制义务性利他主义自杀是由于社会迫使他承担自杀的义务,这种义务具有强制性,是受社会的习俗、规范和制度等条件制约的。

例如仆人在主子去世时的自杀。

妻子给丈夫陪葬。

(2)非强制义务性利他主义自杀并非明确地是被迫自杀的,这种类型的自杀受到社会价值观念的影响,一些社会奖励人们自杀,如日本武士的自杀。

(3)强烈性利他主义自杀受宗教教义的影响比较大,最典型的代表是佛教中的涅槃。

这种自杀者”渴望摆脱他个人的生命,以便进入他看作他的真正本质东西中。

他把这种东西叫做什么无关紧要,他相信他存在于这种东西中,而且只存在于这种东西中,而正是为了存在于这种东西中,他才如此使劲地和这种东西融合在一起。

因此,他自以为没有自身的生命。

在这里,无个性达到了最大限度,利他主义处于极端状态。

但是,在当代社会,由于个人的个性越来越摆脱集体的个性,所以利他主

义的自杀就不会很普遍。

在这里,涂尔干举出了一个始终存在利他主义自杀的地方---军队。

军队的自杀率始终高于平民,并且呈现一种规律性。

即随着年限的延长,自杀率逐渐升高;自愿服役和再次入伍的军人自杀率高;特种兵、老兵的自杀率高于普通士兵。

最后,得出的结论是:

士兵的第一品质是没有人格,应该驯服的听从命令,不应该强调自己的个性。

从而形成利他主义状态的特点,因此自杀率比较高。

三、反常的自杀

?

本章的开篇,作者举出了经济危机下和国家突然繁荣后自杀突然增加的现象,随后分析了这些现象的原因---危机打乱了集体秩序,而社会限制可以通过权威限制人们的欲望,使人们达到平衡。

?

涂尔干指出,人类除了物质和肉体需求,还有精神需求和欲望,如果欲望取决于个人,那么欲望就是无限的。

占有越多,希望就越多,因此引起不平衡和苦恼。

因此,需要社会来规定秩序和提供限制。

这种限制让人们满足于他们的境遇,同时又能够有分寸的去改善这种境遇。

?

社会动荡不安的时候,不管是由于某种令人痛苦的危机,还是某种令人高兴但突然的变化,社会暂时都没有能力采取行动,公众的意识给人和物重新分类需要时间,各种价值观念出于未定状态,那就暂时不会有任何的规章制度,从而引起人们心理失衡。

在工商业界,宗教的权威和政府的调节都失去了作用,发展工业成为唯一的目标,工业引起的欲望也可以摆脱权威的限制。

这种把幸福神化的做法使欲望变得神圣不可侵犯的同时,也使欲望高于人类的任何法律,似乎制止欲望就是亵渎神圣的行为。

混乱的秩序给冒险打开了大门,人们渴望新奇,但是得不到控制,失败与风险交叉,因此危害频繁发生。

?

另外,通过对比离婚率不同的国家,涂尔干发现,离婚率越高的地方,男性已婚者的自杀率越高,免疫系数越少,而妇女正好相反,已婚女子对自杀的免疫力系数随着已婚男子免疫力系数的下降而升高,也就是说,离婚率越高的国家,已婚男子越倾向于自杀。

随后,按照上面举出的逻辑,涂尔干分析了离婚对男女的不同影响的原因:

与独身者相比,已婚男子受到了限制,使其摆脱焦虑的状态。

与女性相比,男性在享受婚姻带来的约束的同时,还能利用习惯赋予的特权,在某种程度上减轻这种约束的严格性。

而对于女性来说,既没有弥补,也没有减轻。

四、表现形式和混合类型

在这一部分,涂尔干分析了不同的类型的自杀在情绪上和心理上不同的表现形式,并且提出了几种自杀的混合模式反常的利己主义自杀、反常的利他主义自杀和利己—利他主义自杀。

反常的利己主义自杀表现出激动与冷漠的混合、行动与梦幻的混合;反常的利他主义自杀表现为过分的激动;利己—利他主义自杀则变现为被某种坚强的精神所缓解的忧郁。

第三编作为一般社会现象的自杀

第三编,实际上是对第二编的总结,也是本书的结论部分。

第一章中他又重新概括了一下自杀的社会因素,主要强调自杀是由社会因素所引起的,我们应当从社会方面去寻找原因。

第二章作者主要论述了自杀与宗教、法律、道德、性别、年龄、气温、家庭、婚姻、政治危机等社会现象的关系,通过对这些关系的论述,他认为自杀应该受

到谴责,他认为“对自杀的普遍谴责本身已经是一个有教育意义的事实。

”自杀是一种病态的症状。

他认为自杀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并通过论述自杀与杀人之间的关系来确定自杀不道德的程度。

在第三章中,涂尔干主要是对如何预防自杀进行了讨论。

他认为预防自杀的方法是“不断地使人们恢复一种有益的团结一致的集体感情”。

他认为”宗教团体同样不适合起这种作用。

这并不是因为宗教团体在一些特定的条件下不能施加某种有益的影响,而是因为施加这种影响的必要条件现在不再存在,宗教团体只有在强大到足以约束个人的时候才能防止自杀。

他认为家庭也没有这种预防作用。

主要是由于家庭结构发生了变化,家庭人数迅速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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