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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学习笔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立法目的和依据)

 第二条 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范围)

 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讲解:

三大程序。

行政法:

依法行政;刑法:

罪名法定。

依法行政:

法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的程序行使职权,履行职责,接受监督。

 第四条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罪罚相匹配)

  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讲解:

行政许可法三公原则:

公开、公平、公正。

红头文件不能作为处罚依据。

(没有公布)

行政处罚违背公正原则的情况:

同等情况,不同处罚;不同情况,相同处罚。

 第五条 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讲解:

处罚是手段,教育是目的。

 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讲解:

两项权利,两个渠道。

 第七条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讲解:

不得以罚代刑。

违法不一定犯罪,犯罪一定违法。

行政机关:

管违法,不管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公检法:

管犯罪。

          第二章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

 第八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政拘留;

讲解:

处罚从轻到重。

处罚决定书中的法律依据要写全称。

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的区别:

行政处罚对外、行政处分对内;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不同;制裁对象不同;采取形式不同;行为性质不同;依据法律法规不同;行政救济途径不同(处罚: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处分:

申述)。

行政处罚的种类:

1、人身罚(自由罚):

行政拘留、劳动教养;

2、行为罚(资格罚、能力罚):

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执照等;

3、财产罚:

罚款、没收财物(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

4、声誉罚(精神罚、申诫罚):

警告、责令具结悔过、通报批评。

违法所得:

违法行为人从事非法经营等获得的利益;

非法财物:

违法者用于从事违法活动的违法工具、物品和违禁品。

第九条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讲解:

法规不能设定行政拘留。

法律

全国人大(最高立法机关、权力机关)

法规

行政法规

国务院(最高行政机关、立法权低于人大)

地方法规

省人大

规章

行政规章

国务院下属各部、委、办、局

地方规章

较大市的市政府(辽宁的沈、大、安、抚、本)

第十条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 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 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款规定的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

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前款规定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

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第十四条 除本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以及第十三条的规定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讲解:

红头文件、政府令都不能设行政处罚。

红头文件经“政府公报”后,可以设行政处罚。

法律

所有的行政处罚

法规

限制人身自由

地方法规

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

规章

警告、一定数量罚款

其他

任何行政处罚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第十六条 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执法局成立依据),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拘留)

 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讲解:

授权与委托:

市局:

法律授权(委托机关)

区局:

被委托机关

第十九条 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二)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

  (三)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讲解:

交通局和安运集团联合执法,作出的处罚决定无效。

教育局和沈阳二中联合执法,作出的处罚决定无效。

          第四章 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

 第二十条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讲解:

违法行为发生地(4个):

违法行为着手地、经过地、实施(发生)地、危害结果发生地。

受处罚行为的核心要件:

违法

管辖机关:

最先发现违法行为的行政机关

举例:

造假者在A地制造,计划在B地贩卖,路过C地被发现,C地执法人员可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事优先原则)

第二十四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讲解:

一事不再罚原则(同一事实和同一理由)

举例1:

农民到水库炸鱼,下述行为不违反“一事不再罚”(不同理由):

水利局:

危及水库安全,罚款

环保局:

污染环境,没收渔具

公安局:

拘留3日

举例2:

小张卖羊肉串,下述行为不违反“一事不再罚”(不同事实,不是同一次):

第一天城管罚款50元

第二天城管又罚款50元

 第二十五条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讲解:

18以上: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4—18: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14以下:

无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讲解:

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的违法行为,处罚时不论精神是否正常,都要予以处罚,不能免罚。

 第二十七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讲解:

只要有违法行为,就一定给与处罚。

(错误)

 第二十八条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

讲解:

罚款:

行政处罚;

罚金:

法院判决。

 第二十九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讲解:

吐痰:

一次性动作,无延续。

违建:

连续、继续状态。

举例:

2011年1月1日开始建造(违建),2011年10月1日完成,2013年1月10日发现,仍然可以予以行政处罚(以行为完成时计算)。

           第五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讲解:

履行告知义务,是对告知程序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申辩权、陈述权)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一节 简易程序

 第三十三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三十四条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第二节 一般程序

 第三十六条 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讲解:

简易程序:

当场作出处理;

一般程序:

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讲解: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认识,不一定回避。

 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不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不能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移送)

 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讲解:

对当场交付或在法定期限内送达行政处罚的程序,送达方式有(民事诉讼法规定):

1、直接送达;2、留置送达;3、委托送达;4、邮寄送达;5、转交送达;6、公告送达(最便捷省事,但是必须是前5项行不通才可以选择)。

 

             第三节 听证程序

 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公正原则)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讲解: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过程中,行政机关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20元以下

当场处罚,当场收缴

简易程序

50元以下

当场处罚,不能当场收缴(缴付指定的银行)

简易程序

较大数额

1000(个人)

听证程序

2000(个体工商户)

10000(企业法人)

 第四十三条 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根据笔录即听证会记录讨论,作出决定,否则就是听而不证;案卷排他原则。

讲解:

简易程序<<—(效率)—一般程序—(公正)—>>听证程序

           第六章 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定力)

讲解:

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后,不用等待法院判决或行政复议结果,可以直接进行处罚;

但是作出处罚后,如果觉得证据不充分,也不能重新搜集补充证据(与民事不同,二审可以提出新证据)。

 第四十六条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第四十七条 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

 第四十九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第五十条 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第五十三条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

 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两类人)

 第六十二条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两种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立法目的和依据)

  第二条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依申请;依法)

  第三条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不适用本法。

(这些不是行政许可)

  第四条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使得许可有可操作性)

  第五条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处罚法》:

公开、公正。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第六条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便民服务大厅成立依据)

讲解:

书面申请

本人可以不去,通过网络、邮件等

“一个窗口”对外

所有手续都在一个窗口办理

政务超市

一次告知

限时20个工作日

一周5个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不批说明理由

决定公开

  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两个权利;两个渠道。

  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讲解:

赔偿:

行为违法,造成的财产损害;

补偿:

行为合法。

  第九条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制度,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行政许可的设定  

  第十一条设定行政许可,应当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有利于发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

(多选)

  第十二条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一)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烟花爆竹)

  

(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自然资源:

矿山、草地等)(无形的公共资源:

无线电频率;有形的公共资源:

飞机场、公路、铁路、操场等)

  (三)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医生、教师、律师、注册会计师等)

  (四)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锅炉、汽车、电梯)

  (五)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讲解:

谁许可,谁监督。

没有获得许可,但是从事了必须获得许可才允许的行业,相关行政部门仍然要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通过下列方式能够予以规范的,可以不设行政许可: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

  

(二)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

  (三)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行业协会)

(四)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

讲解:

个人自治优先;市场优先;自律机制优先;事后机制优先。

  第十四条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第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

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讲解:

规章不能设许可;

临时性的许可不是真正的许可,实施满1年后,要转为法规才行。

  第十七条除本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第十九条拟设定行政许可的,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

第二十条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应当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许可进行评价;对已设定的行政许可,认为通过本法第十三条所列方式能够解决的,应当对设定该行政许可的规定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讲解:

2年;5年。

日落原则。

  第二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法规设定的有关经济事务的行政许可,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认为通过本法第十三条所列方式能够解决的,报国务院批准后,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停止实施该行政许可。

  第三章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  

  第二十二条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第二十三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

  第二十四条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

委托机关应当将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予以公告。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行政机关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许可。

  第二十五条经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

  第二十七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向申请人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

  第四章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第一节申请与受理  

  第二十九条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

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讲解:

格式文本免费;执照收取工本费。

  第三十条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讲解:

许可人:

行政机关;被许可人: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讲解:

复议申请可以口头,其他的申请都必须书面。

  第二节审查与决定  

  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讲解:

行政许可第三人。

第三人:

既不是原告,也不是被告(诉讼法);

既不是许可人,也不是被许可人(许可法);

既不是申请人,也不是被申请人(复议法)。

  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

  

(一)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

  

(二)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

  (三)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

  第四十一条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其适用范围没有地域限制的,申请人取得的行政许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三节期限  

  第四十二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七十八条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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