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文科学系法律经济学浅议城市交通犯罪.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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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文科学系法律经济学浅议城市交通犯罪

A

毕业设计(论文)

浅议城市交通犯罪

Shallowdiscussionurbantrafficcrime

 

系名:

专业班级:

学生姓名:

学号:

指导教师姓名:

指导教师职称:

 

2011年12月

目录

引言2

第一章城市交通犯罪的含义2

1.1交通犯罪的定义2

1.2城市交通犯罪的构成要件2

1.3交通犯罪的认定3

第二章城市交通犯罪的现状3

2.1当前城市交通现状3

2.1.1城市规模逐步扩大,运输压力沉重4

2.1.2机动车增长加快,道路容量不足4

2.1.3路网不合理,交通管理水平低下4

2.1.4公共交通萎缩,出行结构不合理4

2.2城市交通犯罪的主要类型4

2.2.1违章超速驾驶,引起事故4

2.2.2无证驾驶,引发事故4

2.2.3酒后醉驾,造成事故5

2.2.4驾驶员的原因,造成事故5

2.3城市交通犯罪的主要位置5

第三章城市交通犯罪的预防和应对5

3.1完善立法5

3.2加强道路安全教育6

3.2.1从说教式转为人性化,提高宣传教育的感染力6

3.2.2要融入更多的家庭和社会责任,提高宣传教育的亲和力6

3.2.3要提升受众的法制水平,提高宣传教育的震撼力7

3.2.4要掌握其特点和规律,提高宣传教育的心理效力7

结论7

致谢8

参考文献9

浅议城市交通犯罪

专业班级:

学生姓名:

指导教师:

职称:

摘要任何事物都是有利有弊,人类在制造出机动车辆来方便交通的同时,也为自己制造了灾难。

在日常生活中,交通事故时有发生。

据统计,我国因为交通事故每年死亡的人数均在10万人左右,随着交通工具的普及,交通事故的数量肯定会逐年增多,其中因事故肇事而构成犯罪者,也必然会有所增加。

预防交通事故的发生,除了从技术方面加强交通工具的安全性,道路的良好保障性外,在交通安全意识的教育方面和交通文化培养方面,政府与民众均应予以高度重视。

关键词城市交通交通犯罪交通工具道路现状地理结构民事责任

 

Shallowdiscussionurbantrafficcrime

AbstractEverythingisgoodandbad,createashumanmotorvehiclestoconvenienttraffic,butalsomakeforthedisaster.Indailylife,trafficaccidentsoccurfrequently.Accordingtothestatistics,becauseofthetrafficaccidentinChinaeveryyearthenumberofdeathareatabout100000,withthepopularizationoftraffictools,thenumberoftrafficaccidentswillcertainlyincreaseannually,includingahit-and-runaccidentforperpetrators,alsowillincrease.Preventionofaccidents,exceptbystrengtheningthetechnologyoftransportationsafety,theroadofthegoodsecurityoutside,intrafficsafetyconsciousnesseducationandtransportationculturetraining,governmentandthepeopleshallbepaidmuchattention.

Keywords:

Keywordsthecitytraffictransportationvehiclesroadstatuscrimegeographicstructurecivilliabilitycriminalresponsibilitysafetyeducation

 

引言

我国刑法典分则第二章第133条规定: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章城市交通犯罪的含义

1.1交通犯罪的定义

犯罪的形式概念是指触犯刑律、具有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犯罪的实质概念是指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犯罪的混合概念,是指形式与实质相统一的犯罪概念,即在犯罪概念的规定中,既揭示犯罪的实质社会内容,又强调犯罪的法律形式特征,使犯罪的实质社会内容和法律形式特征统一在同一个犯罪概念之中。

城市交通犯罪的是指在城市交通道路范围内,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1.2城市交通犯罪的构成要件

城市交通犯罪的主体为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

主体不能理解为在上述交通运输部门工作的一切人员,也不能理解为仅指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等交通工具的驾车人员,而应理解为一切直接从事交通运输业务和保证交通运输的人员以及非交通运输人员。

交通犯罪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交通运输,是指与一定的交通工具与交通设备相联系的铁路、公路、水上及空中交通运输,这类交通运输的特点是与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紧相连,一旦发生事故,就会危害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

造成公私财产的广泛破坏,所以,其行为本质上是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构成交通犯罪其行为人主观上需存在过失。

客观上必须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在交通运输中实施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发生交通事故的原因,也是承担处罚的法律基础;必须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严重后果必须由违章行为引起,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违反规章制度,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必须发生在从始发车站、码头、机场准备载人装货至终点车站、码头、机场旅客离去、货物卸完的整个交通运输活动过程中。

1.3交通犯罪的认定

交通犯罪的认定关键要查清行为人是否有主观罪过,是否实施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与重大交通事故是否具有因果关系等。

倘若没有违法行为或者虽有违法行为但没有因果关系,如事故发生纯属被害人不遵守交通规则,乱穿马路造成,或由自然因素,如山崩、地裂、风暴、洪水等造成,则就不应以本罪论处。

当然,事故发生并不排除可能存在多种原因或有其他介入因素,这里就更应该认真分析原因及其介入行为对交通事故发生的作用。

只有查清确实与行为人的违规行为具有因果关系,则才可能以本罪论处,否则,就不应以该罪治罪而追究刑事责任。

例如,行为人高速超车后突然发现前方几十米处有人穿越马路,便打方向盘试图避开行人,但出于车速过快,致使车冲入人行道而将他人压成重伤。

此时,行人穿越马路作为介入因素仅是发生本案的条件,肇事的真正原因则是违章超速行车,因此应当认定行为与结果具有因果关系从而可以构成本罪。

第二章城市交通犯罪的现状

2.1当前城市交通现状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机动车发展迅猛,全国大中城市普遍存在着道路拥挤、车辆堵塞、交通秩序混乱的现象。

当前城市交通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2.1.1城市规模逐步扩大,运输压力沉重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取得了持续高速经济增长和大规模城市化的辉煌结构。

城镇化水平年平均增长2.5个百分点。

而大量人员出行和物资交流频繁,使城市交通面临沉重的压力。

2.1.2机动车增长加快,道路容量不足

2.1.3路网不合理,交通管理水平低下

我国现有城市路网一般都市密度低、干道间距过大、支路短缺、功能混乱,属于低速的交通系统,难以适应现代化的汽车交通需要。

2.1.4公共交通萎缩,出行结构不合理

2.2城市交通犯罪的主要类型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私家车已经被越来越多的家庭所拥有,但随之而来的,由于各种不规范行为引发的交通肇事犯罪也呈现出多发的态势。

当前中国城市交通犯罪主要集中类型为:

2.2.1违章超速驾驶,引起事故

俗话说“十次事故九次快”,这句话精确地说出了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有的是因驾驶员不遵守道路限速的要求,车速过快来不及避让行人,或骑摩托车不按照规定带头盔,导致行车过程中来不及采取措施,往往是直接将行人撞飞致其当场死亡,造成难以挽回的后果。

2.2.2无证驾驶,引发事故

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的车辆主要是摩托车,这种车买卖简单,价格便宜,驾驶容易,有的人就直接买来就骑。

还有一种有驾驶证但驾驶超出其驾驶证范围的车辆,盲目自信,遇到突发状况,采取措施不力,更容易引发恶性的交通事故。

2.2.3酒后醉驾,造成事故

这些人不顾国家法律禁令和个人生命安全,依然开车参加朋友聚会,大量饮酒后驾车回家途中,因精神兴奋或意识模糊未注意过往行人或来不及采取措施从而引发交通事故。

2.2.4驾驶员的原因,造成事故

驾驶员的主观心态和驾驶水平是发生事故的关键因素,有的驾驶员没经过严格的培训上岗,不了解应注意的道路状况,加之责任心不强、疏忽大意、盲目自信,判断失误,采取措施不得当,最后避让不及导致相撞,而且这种情况造成的后果往往也是致命的。

2.3城市交通犯罪的主要位置

城市交通犯罪的地理位置主要集中于人口流动量大的密集区域,根据公安部发布05年中国道路交通事故统计数据分析:

我国二、三级公路交通死亡事故突出二、三级公路交通死亡事故突出

2005年,全国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272840起,造成76689人死亡,分别占总数的60.6%和77.7%。

城市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177414起,造成22049人死亡,分别占总数的39.4%和22.3%。

从公路技术等级看,二、三级公路上交通死亡事故最多,共造成47448人死亡,占总数的48.1%。

高速公路上交通事故造成6407人死亡,占总数的6.5%,比2004年上升2.8%。

从公路行政等级看,国道、省道上交通死亡事故最多,共造成52982人死亡,占总数的53.7%。

第三章城市交通犯罪的预防和应对

3.1完善立法

城市交通犯罪是城市经济与文化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完善交通犯罪立法符合人民大众日益增长的文化和生产生活需求。

纵观各国管理交通犯罪的法律规定,我国的交通犯罪规定的量刑较低。

因而我们应提高交通犯罪的量刑幅度,把交通犯罪后的逃逸行为独立犯罪化、将酒后驾驶犯罪化。

提高交通犯罪的量刑幅度,可以使交通犯罪者受到更为严厉的法律制裁,防防止司法者随意适用缓刑,给予肇事者更加严厉的刑罚,指引肇事者不敢做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促使普通公民自觉遵守交通运输管理法规。

从而预防交通犯罪。

3.2加强道路安全教育

3.2.1从说教式转为人性化,提高宣传教育的感染力

在交通参与者看来,那些人性化的交通安全警示语拉近管理者与被管理者、服务者与被服务者之间的距离,让人感到温暖。

近年来,在宣传教育中相继出现一些人性化的交通安全警示语,如“司机一滴酒,亲人两行泪”、“开车多一份小心,家人多一份安心”、“纠正您一次违章,送给您一片关爱”、“挣金山,挣银山,交通安全是靠山”、“道路千万条,交通安全第一条”……这些交通安全警示标语,情真意切,字里行间流露出对广大交通参与者真真切切的关爱。

相对于“严禁闯红灯”,“无证驾驶、酒后开车一律拘留”等,人性化的警示语更能打动人心,交通参与者会自觉配合交通管理工作,不会产生抵触、对抗情绪,反而增进友谊和理解,遵守交通法规将成为广大交通参与者的自觉行动。

3.2.2要融入更多的家庭和社会责任,提高宣传教育的亲和力

道路交通安全宣传的效果体现在“会安全走路,会安全乘车,会安全骑车,会规范停车”等具体行为。

我们每一个人的行为是否规范不仅仅是我们一个人的事情,而是整个社会的事情。

遵守交通规则,是一种社会责任。

道路宣传教育要使每一个人都知道,一个人不仅仅为个人活着,更是为亲人、别人活着。

我们教育驾驶员和行人,要更多地用亲情去感化他们,用家庭和社会责任感去约束他们,使他们懂得自己作为一个交通参与者、一个驾驶员,如果不遵守交通规则,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自己所担负的责任是一辈子都卸不下来的。

3.2.3要提升受众的法制水平,提高宣传教育的震撼力

长期以来,在人们的心目中,一般都将违反交通管理行为称为“违章行为”。

由于这种笼统、含糊的习惯叫法导致在交通参与者的心目中,小小的违章没有什么见不得人的。

《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把违反交通管理行为称为“违法行为”。

因此,在宣传教育和实践中,我们要遵照这一说法,从守法的这一层面来进行宣传教育,增强交通参与者的法制观念。

3.2.4要掌握其特点和规律,提高宣传教育的心理效力

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必须学习掌握宣传教育的特点和规律,熟练地掌握种种宣传工具,一定要克服空洞、老化、训责和虚假等缺点,把过去那种说教形式的宣传改变为科学、有趣味、形象的宣传,寓教于乐,以理服人,以情动人,只有这样,才能提高交通安全宣传的心理效应,维护《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权威。

结论

伴随着经济文化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城市交通工具的增加,城市骄傲同问题日益严重,酒后驾驶、超速行驶、无证驾驶等等众多问题无一不像悬在我们头顶的那把利剑,说不准哪一天,死神就会降临我们的身边,城市交通犯罪现象无时无刻不存在于我们的周围,如何减少直至杜绝这种交通犯罪的出现,是所有公民应当深思的问题,大家群策群力,共同参与,预防和减少城市交通犯罪。

 

致谢

在本次论文设计过程中,S老师对该论文从选题,构思到最后定稿的各个环节给予细心指引与教导,使我得以最终完成毕业论文设计。

在学习中,老师严谨的治学态度、丰富渊博的知识、敏锐的学术思维、精益求精的工作态度以及侮人不倦的师者风范是我终生学习的楷模,导师的高深精湛的造诣与严谨求实的治学精神,将永远激励着我。

这三年中还得到众多老师的关心支持和帮助。

在此,谨向老师们致以衷心的感谢和崇高的敬意!

最后,我要向百忙之中抽时间对本文进行审阅,评议和参与本人论文答辩的各位老师表示感谢。

 

 

参考文献

[1]李川,张飞虎.交通肇事犯罪等价性的判断标准[J].阿坝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02).

[2]温文治,陈洪兵.对交通肇事罪的重新解读[J].安徽大学学报,2005,(01).

[3]刘大元.试论交通肇事的举证责任[J].安徽教育学院学报,2006,(04).

[4]唐世月,贺志军.中、德污交通肇事犯罪的若干问题比较[J].安徽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2,(02).

[5]杨淼.论刑法中的身份犯[J].安徽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6,(04).

[6]易斌,李明.交通肇事之思考[J].安康师专学报,20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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