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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正义的基础对罗尔斯原始状态和重叠共识理念的讨论

许纪霖:

公共正义的基础——对罗尔斯“原始状态”和“重叠共识”理念的讨论

自由主义在当代世界取得了压倒性的胜利,以致于美籍日本学者福山断言“历史已经终结”。

然而,当一种主义“终结”了历史的时候,实际上它也背负起一个职责:

试图解决人类社会中所有的问题,而且在一个无矛盾的框架之中。

显然,这是一个“不可能的任务”。

当代自由主义面临的挑战是多方面的,最大的挑战也许来自于多元价值与公共整合之间的紧张:

按照自由主义的基本看法,在现代世俗社会,文化价值是多元的,不同的宗教、哲学和道德之间所追求的价值都有其各自的合理性标准,我们无法找到一个超越其上的终极标准来裁决它们。

然而,一个社会要形成某种理性的秩序,总是需要某种社会整合。

对于一个价值多元的自由主义社会来说,其社会整合如何可能?

在什么样的基础上整合?

自由主义的回答是:

我们无法在关于什么是善(good)的问题上取得共识,但在什么是正当(right)的问题上可以建立起一致,形成公共的正义,这是社会整合的基础。

自由主义的这一观念,在当今西方世界已经建制化。

但是,它受到了来自两方面的批评:

文化多元主义、激进民主思潮和后现代主义批评自由主义在正义问题上试图建立“强制的共识”,压抑了对政治生活的不同理解;而社群主义和文化保守主义又指责自由主义在价值上的“中立”导致了文化虚无主义泛滥,诱发了一系列社会的混乱。

在多元文化与公共正义这一问题上,自由主义处于腹背受敌的境地,它所面临的真正困境在于:

在一个价值“诸神”并立的现代社会,自由主义如何在各种价值和文化之间保持中立,给予它们以平等的对待和尊重,另一方面又有效地实现社会的整合,而不至于分崩离析?

本文将从他的“原始状态”和“重叠共识”两个重要的理念入手,分析在罗尔斯的理论中,是如何解决自由主义社会这一困境的。

多元价值与社会整合之间的紧张,是一个现代性内部的问题,内含在马克斯·韦伯所说的历史除魅的现代化过程之中。

在西方的古代和中世纪,这一问题并不存在。

这首先要从世界观的改变讲起。

传统的世界观是一个超越的、目的论的世界观。

古代希腊人相信世界是一个有意志的、等级的有机联系的宇宙秩序。

在世界的最高等级上,有一个安排着宇宙秩序的绝对的存在,即自然。

它不仅是客观自然界的nature,而且也是有着生命意志的heaven,类似于中国的“天”。

这样的自然是宇宙的本源——逻各斯,安排着世界和人间万物。

自然界有自然的法则,人类社会也有人类社会的法则——自然法,自然法规定了社会的正义秩序。

人们可以运用理性,认识这种自然正当的自然法,并按照它的要求而行动。

另一方面,理性作为人的本性,与自然的本性又是相通的,理性不仅可以认识自然事物,了解什么是社会正义,而且也是个人德性的实践。

按照自然(本性)生活,也就是按照理性或德性生活。

这样,德性与规范、善与正义,在古典世界里面完全是统一的,统一在“自然”的意志之下。

宇宙间的每一个存在物,包括人,在这样一个目的论的世界里,都有其独特的意义,而且形成等级分明的正义秩序。

这一格局,在中世纪基督世界里面,没有根本的改变,只是最高的意志和终极价值的渊源由“自然”变为了上帝,上帝创造和制定了自然法,人按照自然本性生活,变为按照上帝的旨意生活。

善与正义,在基督的世界里面,依然是统一的。

然而,近代社会发生的一系列变化,改变了目的论的世界观。

①首先是科学革命摧毁了旧世界的根基。

塔那斯(RichardTanas)在《西方心灵的激情》中说:

“哥白尼革命可以说构成了现代时期的划时代转变。

这是一个摧毁旧世界创造新世界的重要事件。

——在哥白尼之后,人类在宇宙中是独立的,它在宇宙中的位置无法改变地被相对化了”。

②建立在经验之上的科学从事实层面证明了目的论宇宙的不存在,它所展现的是一个以因果关系连接起来的机械论的宇宙观。

事物与事物的关系不再是必然的、有意义的,而是充满了偶然性、不确定性。

人也不再是宇宙或世界的一部分,人成为宇宙的中心,具有认识和控制世界的能力,人与世界的关系变成主体与客体、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可以通过工具理性加以主宰。

第二是价值与事实的分离。

在古代和中世纪,无论是善,还是正当,它们的背后都有绝对的、超越的“自然”或“上帝”作为其价值源头,因而是确定的,无庸置疑的。

然而,到了现代社会,目的论宇宙观被证伪之后,机械论的宇宙观再也无法推导出普遍的意义联系,它只能证明事实是怎么样的,却无法告诉我们应该如何生活,应该做什么。

事实与价值的分离,使得价值最终失去了其客观的保证。

究竟什么是好,什么不好,什么是善,什么是恶,成为众说纷纭之事,进入了马克斯韦伯所说的诸神并立的时代。

现代人的尴尬在于:

“我们被要求坚持我们的价值,同时又承认它们没有终极的合理依据---在一个无意义的宇宙里追求有意义的生命”。

③一个人选择什么样的价值,不选择什么样的价值,不再有客观的理由,完全取决于个人的偏好与决策,这就是所谓的“决策主义”。

在这样的情形下,现代社会在关于什么是善、什么是美德、什么是美好的人生这些问题上,对所有的答案和选择都是开放的,只要它们是合理的。

对于现代社会的价值客观性失落的过程,列奥·斯特劳斯曾经从欧洲思想史的角度分析了其三次大的浪潮:

第一波是从馬基雅维里到霍布斯。

这两位近代政治哲学的开创者虽然也强调自然法,但其内容已经被置换了:

自然法的内涵不再是基于目的论的自然的义务,而是人拥有自我保存的权利,他们用人的标准代替了自然,用权利取代了法。

核心的问题不再是自然或神的意志,而是人自身,人的自我保存的欲望和权利。

第二波是卢梭。

卢梭将人性不是归因于自然,而是人自身的历史。

人类生活的道德和政治标准失去了自然正当的客观标准,只有在人类社会的普遍的公共的意志中才得以自我定义。

这样,人就摆脱了自然的监护,成为自我立法的主人。

道德的应当与自然的存在完全脱离了。

第三波是尼采。

在尼采看来,既然人性的基础在于历史,那么无论是自然、上帝,还是理性,由这些所谓的实在所支撑的价值,统统都是虚妄的,一切只能取决于人的意志的自由选择,需要重新估定一切价值。

由此开了价值相对主义和虚无主义的后现代先河。

斯特劳斯将之称为“现代性的三次浪潮”。

④第一波是理性,自我保存的理性;第二波是情感,发源于历史的情感;第三波是意志,自我选择的意志。

从“知”到“情”最后到“意”,人的自我一步步覆盖了客观的自然和超越性的神意,价值也成为了人自我命名、自我选择的产物。

因此,价值多元本身是现代性自身的内在性质,是其不可避免的题中之义。

哈贝马斯将现代性看成是一个不断分化的过程,这其中也包括了价值的分化。

人们的价值观虽然分崩离析,但毕竟还要在同一个社会中相处,社会毕竟需要整合,需要在分化的背景下上重新整合。

在前现代社会,社会联系的纽带是人们统一的信仰、宗教和宇宙观,如今新的纽带是什么?

社会在什么样的基础上重新整合?

这是自由主义所需要回答和解决的问题。

自由主义对此的回应是,首先将善(good)与正当(right)这组伦理概念分离。

因为价值无法从事实中推出,所以,我们不得不接受价值主观主义,在什么是善、什么是美好的人生这些价值问题上,只能留待个人自己来解决,政府只能对此保持价值的中立。

不过,现代社会不再有统一的德性伦理,但不可没有统一的规范伦理。

规范与价值是有区别的,价值回答的是什么是善的问题,而规范处理的是什么是正当问题。

前者属于私人领域,涉及到的是个人的价值追求,而后者属于公共领域,关涉到社会规范的一致性。

现代社会可以在善的问题上容许多元,但在正当的问题上承担不了相对主义。

社会的整合必须建立在规范的一致性上,在什么是正当这一问题上,有明确的、一致的立场。

这样的社会,才是一个秩序良好的、正义(justice)的社会。

只有在正义的社会中,各种理想的人生或生活方式才有实现的客观可能性。

因此,正义是所有社会美德中最重要的美德,具有无可置疑的优先性。

现代社会可以有无数的价值观,但只能有一种正义的标准,建立在什么是正当问题上的规范标准。

不过,既然目的论的宇宙观已经解体,价值无法从事实中获得求证,那么,正义又如何获得其公认的、客观的和普遍的保证呢?

17、18世纪的自由主义者如霍布斯、洛克等相信人间的正义来自于自然法,自然法乃是合乎正义的普遍的、永恒的法则,它可以为人的理性所把握,人的理性本性与自然法则是相通的,自然法可以说是理性法。

自然法赋予了人们不可剥夺的自我保存的自然权利,一个保护和实现了各种天赋人权的社会就是一个正义的社会。

但是,在一个科学革命的时代里,要从实有(自然法)推出应有(人的正当权利),在逻辑上是困难的。

自然法的论证很快受到置疑。

卢梭虽然继承了自然法的理论,从自然状态的角度论述人的自由,但他更强调人的自我立法是社会正义的渊源所在。

因为人拥有道德本性,其善良的意志可以通过人的相互约定,签订契约,建立公共意志,从而实现正义。

在这里,卢梭与以往的自然法学说不同的是,他将正义的来源不是归结于永恒的自然法,而是人民主权所建立的公共意志(generalwill)。

这一思想后来启发了康德。

在康德看来,社会正义的根据不能从外在的渊源去找,而必须是根植于人的实践理性。

人拥有的实践理性能力决定了人可以自我立法,建立道德的绝对命令。

这样的绝对命令是普遍的、属人的和自律的。

康德由此建立了一个道德的形而上学体系,这也是社会正义原则的最终依据。

从洛克到康德的近代自由主义者,都试图为社会正义奠定一个普遍的、客观的基础,但这样的基础又非外在于人的:

自然法是人性的体现,是理性的法则,而道德形而上学根本上就是人的理性自我立法的结果。

人类正义就是按照先验的自然法或道德绝对命令,通过签订社会契约,以自愿约定的方式实现的。

不过,自从19世纪以来,古典自由主义的先验原则和契约论,不断受到普遍的置疑:

为什么人的权利是天然的、自明的?

有什么历史的证据证明任何一个社会按照理性的法则签订过正义的契约?

道德的形而上学有什么存在的理由?

在自然法和形而上学衰落的背景下,从边沁到约翰·密尔,都将功利主义作为自由主义正义原则的道德基础:

自由、平等和公平这些原则之所以值得坚守,是因为符合“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这一世俗的理由。

然而,究竟什么是“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如何来量化和计算,以获得普遍的、公认的论证,功利主义长期没有解决这个问题,这使得西方自由民主体制在理据上一直没有获得有效的解决,社会整合的基础总是存在着某种裂缝。

到20世纪70年代,罗尔斯的《正义论》的横空出世,为解决多元价值与社会整合问题提供了一个全新的方向。

罗尔斯继承的是康德的工作,要为社会正义确立一个普遍的、规范的基础。

他认为,一个秩序良好的社会,首先必须确立某种公平的观念。

他没有象康德那样诉诸道德的形而上学,而是通过虚拟的制度创制,假设在自然状态下,人们在不知道自己利益和偏好的“无知之幕”之下,将会签订什么样的契约,为社会确立什么样的正义原则。

罗尔斯经过极其严密的推理和论证,提出了两项“公平的正义”的原则:

普遍的自由平等原则和对弱势群体有所倾斜的差异原则。

而这样的抽象的、假定式的正义原则,经过理性的“反思平衡”,又是符合经验世界人们的道德直觉的,因而在现实世界具有普遍的有效性。

既然历史学、考古学无法在经验上证明人类曾经有过签订契约的原始状态,那么罗尔斯为什么还要坚持“原始状态”的假设?

这一被罗尔斯视作“公平的正义”的首要理念究竟意义何在呢?

实际上,罗尔斯在这里要论证的,不是事实层面上的“是”什么,而是规范层面上的“应当”是什么。

社会秩序的正当性,当然可以从历史的经验事实中演绎出来,但更重要的,它必须符合人们心目中某种最高的正义价值。

正义,就是一个“应当”的问题。

由谁来规约“应当”?

如前所叙,在前现代社会,所谓的“应当”都是由超越的意志所决定的:

在古希腊是自然,在中世纪是上帝。

即使到了启蒙时代,也必须有另外一种的超越的神圣之物来决定“应当”,在洛克那里,它叫自然法,而在康德这里,是道德形而上学。

在一个后神学的时代里,尽管自然法和道德形而上学同过去的自然与上帝不一样,对人来说不再是一种异己的力量,而具有了属人的性质,是人的本性或意志的外化,然而,在西方文化传统之中,“应当”从来不是由人的意志自身来决定,而是由超越的意志来主宰。

因为人性是不可靠的,有幽暗的一面,作为现实生活中的人,因为有各种各样的欲望和利益,即使是通过民主的方式、合理的程序所产生的公众意志,也有可能是不合法的、自我否定的,纳粹主义就是通过民主的程序上台的。

因此,即便是在没有上帝的时代,在人民意志高于一切的民主社会中,也必须有一个更高的正义原则来规约一切。

问题仅仅在于:

当自然、上帝、自然法和道德形而上学统统失去了其客观的、终极的价值意义的时候,正义原则如何产生?

作为一个民主主义者,罗尔斯相信正义原则只能来源于人民自身,来源于人的意志自身。

不过,现实社会中的人们过于明了自己的利益,靠妥协和谈判只能产生暂时的情境化约定,而无法产生一个绝对的、超越的正义原则。

因此,罗尔斯假设了一个“无知之幕”,假设在“原始状态”中,当人们对自己的利益一无所知的时候,将会如何讨论和论证共同的正义秩序。

作为“公平的正义”两项原则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推演出来的。

在这里,我们可以看到,所谓的“无知之幕”和“原始状态”,是先于历史的,并且超越于一切个人的利益之上。

他通过理性的论证,假设处于原初状态的人们,当他们来讨论正义原则的时候,将会产生什么样的一致性决定。

在这之中,“原初状态”是一种推测的分析性设置,它是假设的,也是非历史的,它关心的不是人们“已经”达成什么样的一致,而是“应该”达成什么样的一致,至于是否“能够”达成,不是“应当”所必须回应的。

⑥“原始状态以一种恰当的方式成功地模仿了我们在理性反思中所深思熟虑的东西,从而为政治的正义观念之原则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不过,罗尔斯所处的时代毕竟不是后神学时代,“原始状态”假设所论证的正义原则无法像上帝意志那样成为唯一的、绝对的规范,它毕竟只是理性所作的一种合理的推测,有可能不正确,因此不得不通过另外一种方式加以确认和检验。

这种方式罗尔斯称为“反思平衡”。

“原始状态”下所假设的正义理念,必须回到人们的经验层面予以验证,与人们的道德判断加以比较,经过反复的相互反思,最后达到平衡。

⑧“反思平衡”不仅在规范理念与经验直觉之间展开,而且也在人们之间不同的正义观念中进行,最后,在不同的宗教、道德和价值学说中形成关于正义观念的“重叠共识”,"在这样一个社会里,不仅有一种公共的观点,全体公民都能从这一公共观点出发来裁决他们的各种正义主张,而且这一公共观点也能在全体公民的充分反思平衡中得到他们的相互认肯。

这一平衡是充分交互主体性的。

这就是说,每一个公民都会考虑所有其他公民的理性推理和论证”。

罗尔斯在这里完成了一项很重要的工作:

他通过“原始状态”的假设和论证,确立正义的原则“应当”是什么样的。

另一方面,这一正义的原则又不是先验的,绝对的,它还要还原到经验的历史中,与人们的道德直觉互相检验和校正,以获得“反思平衡”。

“公平的正义”不仅拥有超验的抽象理据,而且也获得经验的直觉支持。

它为美国的自由主义制度提供了一个新的伦理/政治哲学的理据。

然而,罗尔斯的“公平的正义”理论并没有根本解决在价值多元与公共正义之间的紧张关系。

虽然它在西方社会取得了主流意识形态的地位,但它依然是现代多元社会中众多宗教、道德和哲学整全性学说中的一种,而非人人接受的普世化观念。

如何让信奉其他价值体系的人们,都来接受正义理论,从而形成公共理性,实现社会整合,这是罗尔斯不得不进一步考虑的问题。

另一方面,由于正义理论受到了社群主义、保守主义、文化多元主义、左翼激进民主以及来自自由主义内部其他派别的激烈批评,特别是其哈佛大学的同事桑德尔(Sandel)对其理论的预设“无负荷的自我”和“正当优先于善”的批评⑩,也使得罗尔斯下决心系统地修改自己的理论,从80年代起,他发表了一系列论文,后来结集为《政治自由主义》一书。

如果说《正义论》主要解决的是一个关于正义原则的规范性论证,那么《政治自由主义》所着力解决的,则是这样一种关于正义的理念,如何在一个价值多元社会中,为各家各派所接受,成为一个普世性的公共理性。

与《正义论》中最大的区别在于,罗尔斯在《政治自由主义》中放弃了将“公平的正义”理论作为康德式的整全式道德政治哲学的追求,而看作是一个仅仅有关政治正义的政治自由主义理论。

这样,他不仅可以回避作为一个整全性理论的许多预设上的困境,更重要的是,他希望通过直接面对现代社会的价值多元的事实,使自由主义的正义原则具有最大限定的普世性。

罗尔斯认为,现代社会存在的不同、乃至相互冲突的的宗教、道德和哲学学说,只要它们是理性的,都是合理的,有其价值上存在的理由。

当我们考虑社会整合的时候,对于不同的价值观,只能采取回避的态度,对什么是善这个问题,用括号括起来,而采取求同存异的方法,集中讨论政治正义的问题,在涉及到宪法和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即什么是正当的问题上,取得重叠共识。

11从康德式的伦理政治哲学到政治自由主义,罗尔斯对正义理论基础的重新阐释,透露了一个重要的消息。

以往的自由主义理论,从密尔到康德,都有一套整全性的道德政治哲学乃至人性的学说作为其基础,但到了罗尔斯这里,第一次出现了将政治自由主义与特定的整全性理论脱钩,而将其建立在不同价值体系的重叠共识之上。

12这是自由主义思想史上一个重大的转变。

自由主义的这种理论上的退却,反映了在现代社会中价值多元与社会整合之间的紧张关系。

作为政治共同体建制所必需的正义基础,究竟是自由主义的整全理论,还是各种价值体系之间的重叠共识?

这其中内涵着某种悖论式的两难选择。

假如自由主义的正义原则依然建立在特定的道德哲学前提之上,虽然其基础比较厚实,但很难为其他不同价值体系的人们所无条件接受,因此也无法成为社会的公共意志,实现社会的整合。

而放弃自由主义特定的道德立场,又有可能削弱自由主义自身的合理性基础,使得社会正义在理据上变得单薄起来。

这是自由主义在现代多元社会中所面临的困境。

罗尔斯的最终选择,意味着为了实现追求公共正义的最广泛的价值基础,政治共同体的意识形态基础不必是伦理政治哲学意义上的自由主义,只需是政治层面的自由主义重叠共识,以便为不同的宗教、道德和哲学所普遍认肯。

放弃特定的自由主义整全学说,退却到政治自由主义的重叠共识,对于建立正义的理性秩序,是必要的,也是可能的。

现在,我们要来讨论一下当“原始状态”的正义原则确立之后,如何在多元社会中形成重叠共识,成为社会正义秩序的坚实基础?

在罗尔斯的《政治自由主义》分析之中,各种不同的宗教、道德和哲学学说,是通过重叠共识的方式就公共正义问题达成一致的。

如何保证重叠共识必定符合政治自由主义的正义理念,而不是别的,甚至发生自我否定的结果?

这一问题至关重要,因为当初纳粹主义不是通过非法的暴力,倒是借助合法的民主选举上台的,纳粹主义在三十年代的德国未尝不是社会各方面的“重叠共识”。

我们对罗尔斯重叠共识理念的理解,不能与“原始状态”的理念割裂开来。

事实上,如果公共正义只有一个重叠共识的基础,在逻辑上的确有可能发生自我否定的可能,然而,按照罗尔斯的“反思平衡”的理念,作为人们道德经验交互论证结果的重叠共识,不能成为唯一的、至上的最高意志,它要受到“原始状态”中所预设的正义原则制约,二者之间形成了一个相互调整又互相制约的反思平衡关系。

罗尔斯与哈贝马斯不同之处在于,哈贝马斯相信,人民主权是最高的,交往理性所建立的程序合理性具有自我纠错机制,他对人性和理性具有相当的乐观的期待。

而罗尔斯毕竟是英美传统中的自由主义传人,他虽然也承认人民主权,但对人性的期待是有保留的,现实中的人有现实利益的考量,因而人性也具有某种幽暗面,仅仅通过他们之间的道德直觉而获得的重叠共识,很有可能偏离了正义的基本原则,因此,重叠共识不能成为至上的、绝对的立法意志,它要受到“原始状态”下“第一立法原理”的制约,用后者来限制重叠共识的范围。

13“应当”如何,不能由经验历史中具有现实利益的凡人说了算,它必须受到超历史的“无知之幕”下假设的正义原则的规约。

当“重叠共识”符合“原始状态”下建立的正义原则的时候,它就不再仅仅是人民主观意志的偶然产物,而拥有了正义的客观性。

政治自由主义虽然可以对各种宗教、道德和哲学学说中保持宽容,但如同施米特(CarlSchmitt)所说的,政治的首要问题在于分清敌我,在正义问题上,民主社会也有着自己的“敌人”,这个“敌人”就是公共正义的侵犯者。

为了防止民主政体自我颠覆的危险,罗尔斯为政治自由主义设置了公共理性。

所谓的公共理性,就是自由民主社会中一套有关正义的基本理念和规则。

与哈贝马斯所说的公共领域不同,公共理性是政府官员行使公共事务的推理理性,也是公民们在对宪法和正义的基本原则进行表决的推理理性。

14公共理性是一套原则性和程序性的规范,同时也是一套禁忌系统,它将“原初状态”下所选择的正义原则通过宪法的形式,对以立法程序所表达的人民主权有所限制。

15人民的意志不是最高的,在其之上必须有更高的公共理性(它通常以立法第一原理表现出来)来规约它,这样,才能确实保证民主社会不被自我颠覆、公共正义得以视线。

公共理性当然应该符合“原始状态”下的正义原则,然而,按照“反思平衡”的原则,它还必须获得现实生活中人们的道德认肯。

在经验世界中,公共理性是通过不同的宗教、道德和哲学学说的重叠共识而形成的。

罗尔斯相信,在民主社会中,各种价值观之间有可能就公共正义问题达成一致。

关于这一点,受到了文化多元主义和左翼激进民主的批评和质疑,他们认为,罗尔斯的关于正义的重叠共识完全是一个乌托邦的幻想,不同的价值观念在正义问题是永远是有分歧的,处于不断的争论之中。

比如,查特尔·墨菲(ChantalMouffe)就以此批评罗尔斯的重叠共识,在她看来在政治领域经常见到的并非共识,而是无所不在的冲突,包括对正义理解的冲突。

16

这一批评固然有其道理,但他们所说的正义与罗尔斯所论述的正义在语义上并不处于同一个层面。

关于正义,有两个层面需要加以区分:

第一是关于正义的基本观念,第二是关于正义的应用。

罗尔斯所讨论的有可能形成重叠共识,只涉及到前一个层面,即民主社会中有关正义的最基本的理念和规则。

在一个立宪民主社会中,在正义理念的最抽象和最原则的层面上,在不同的宗教、道德和哲学学说中事实上存在着共识,也可能存在着共识,否则将无以立宪,无以形成一个政治共同体。

自由主义的正义理念与以往的正义理论不同的是,它不是一组实质性的教条内容,而只是一种抽象的原则和一套形式化的规则,正如墨菲所理解的一般。

借用奥克肖特(M.Oakeshott)“公民社团”的理论来说,它只是一套伦理道德的语法,是公民们追求各种选择的目标时所必须服从的条件。

17这些条件正是民主国家的宪法所规约的,即有关正义的最基本的观念和规则。

即便是在公共正义的最原则的层面上形成了共识,也不意味着在正义的应用上就没有分歧,恰恰相反,作为一个民主社会,各种多元的价值学说由于对正义应用的理解不同,会产生很多分歧,甚至在自由主义内部,也会有关于正义的各种争论,比如罗尔斯与诺切克之间的分歧。

但这些分歧,其实是在认同自由、平等这些基本价值的前提下,关于哪一种价值更具有优先性的不同选择而已。

在民主社会中,关于正义的分歧可以在公共正义的抽象原则(即公共理性)的规范和约束下,通过公共领域,进行公开的讨论和论辩,这就是罗尔斯所说的广义的“反思平衡”。

比如,在西方社会中关于堕胎是否合法的争论,被许多罗尔斯的批评者用来证明重叠共识之不可能。

事实上,在堕胎的争论中,天主教徒与社会主流舆论的分歧不是在有关正义的原则层面上——在捍卫生命权的优先性上,双方并没有分歧,有着高度的共识,分歧仅仅在于正义的应用,即有关何为生命的技术层面上:

生命权应该从婴儿算起,还是从胚胎算起?

罗尔斯可能意识到,即使在一个有着重叠共识的民主社会中,在正义的应用上也会有分歧,因此他规定了公开讨论这些分歧的条件和方式,即公共理性。

只要你遵从公共理性,不否定公共正义的基本原则,按照理性的方式进行争论和表达,在正义的应用层面上,各个不同的宗教、道德和哲学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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