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遏制腐败关键在于机制

遏制腐败关键在于机制

 

--来自德国廉政建设的考察报告

一、主要特点德国尽管是实行资本主义制度,但政府十分重视廉政建设,给我们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德国廉政建设的特点,归纳起来是五个“机制”:

(一)以人格力量为基础的自律机制。

德国是欧洲文明的发祥地之一。

长期以来,德国受古典哲学的熏陶和教化,越来越壮大的精神氛围就是启蒙与理性,理性本身就是一种崇高的精神力量。

加之德国人信奉宗教,主要是基督教和天主教,要求人人做好事,做善事。

因此,德国人十分注重个人道德修养,养成了严肃认真、遵守纪律、善于服从和不感情用事的传统美德。

德国政府机关录用公务员,坚持忠实可靠、待人诚实、勤劳认真的标准。

除政府不断加强对公务员的教育培训和管理外,公务员本身也做到了严格自律,遵守职业道德,崇尚敬业精神,讲究绅士风度,注重洁身自爱,注意公私分明。

比如德国有4200万辆小汽车,不到两个人一辆车,但绝对没有公车私用现象。

出现这种浓厚的廉洁自律氛围,从根本上讲,就是公务员自身有一种根深蒂固的严格自律的廉政理念。

当然,还有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公务人员有稳定的相当社会中等水平的收入和社会保险,没有后顾之忧,只要不犯错误,可以终身干下去,而且政界精英分子会受到社会尊重和称羡,因此,在公务员队伍中违纪违法者的比例很小。

勃兰登堡州每年处理腐败案50件左右,其中有大部分是交通违例后企图行贿逃避处罚的案子。

(二)以规范公务员行为为重点的权力约束机制。

加大对权力的分解和约束是防止腐败的重要措施。

德国在公务员权力领域防止腐败上,主要进行了四个方面的规范。

第一,办事“四个眼睛”的原则。

对重大工程项目的招投标、财政相关的支出、警察执行公务都必须坚持两个人以上把关和同行,不能个人单独行动,暗箱操作。

第二,岗位轮流的原则。

对容易滋生腐败的建设、规划、医药部门、财政(税务)、社会保险等权力部门的公务员实行定期轮岗,一般为3年,如发现违规的行为立即调离现岗位。

第三,限制第二职业。

《公务员行为守则》明确规定,从事公务的人员不能从事第二职业,如果工作需要从事第二职业的,要经过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否则,必须责令辞去公职。

第四,接受礼物和好处的规定。

各联邦州都对公务收受礼品作了严格规定,部长、国务秘书一级的公务员在公务活动中不能接受任何礼品礼金,部门的公务员在公务活动中可接受价值50马克《相当于230元人民币》以内的礼物,但必须向上司报告,绝对不准收受现金。

对圣诞等重大节日,公务员收到邀请函,是否出席,也作了规定,必须经过上司批准,而且只能收印有该公司名称作广告的小礼品,否则,将会受到查处。

为了落实上述四条措施,各部门内部都有相关的人员负责与公务员管理部门联络对话,确保廉政规定和措施落到实处。

(三)以法制健全为保障的惩治机制。

严厉惩治是清除腐败的重要手段。

德国惩治腐败体现了三个并重的原则。

一是精神处罚和经济处罚并重。

法律明确规定对贪污受贿和渎职的腐败者可以判1天至10年的有期徒刑,并处以罚款或赔偿经济损失;对公务员违反纪律的处分,既给予行政警告或开除处分,也给予罚款和赔偿经济损失的处理。

二是对受贿者处罚和行贿者处罚并重。

不仅强调对受贿者严惩,对行贿者也给予严厉惩处。

三是对违法企业的处罚和违法中介组织的处罚并重。

只要违反了法律都要严肃处理,企业的行贿行为或者中介组织违法行为,除了追究法人代表的刑事责任外,还要将该企业或中介组织上黑名单公布于众,通过行业公会,对违纪违规者在行业中给予限期停止业务活动和罚款处理。

(五)以案件清理中心为主轴的反腐败工作机制。

随着反腐败任务的加重,1993年德国的各联邦州成立了反腐败工作机构,腐败案件清理中心,这个机构是检察院的一个部门,隶属于司法部。

我们访问的勃兰登堡州反腐败案件清理中心有4名国家级主检控官,40名检控官,其工作职能是受理贪污、贿赂、渎职等腐败案件的举报、转办与侦查起诉,起着承上启下的枢纽作用:

一是与直接隶属联邦州议会的审计署联系,负责经过审计发现的违法贪污受贿案件的起诉;二是将涉及公务员的部分腐败案件移交警察署侦查,三是将自办和审计署、警察署移送的案件向法院提起公诉;四是加强同政府各部门的联系,负责公务员队伍的预防违法犯罪教育和监督。

每年由负责案件清理中心的主检控官向司法部报告工作,对全州的反腐败案件查处工作负责。

公务员违纪违规的处理由各政府部门的行政长官负责。

二、有益启示我国与德国的政治制度、社会制度和文化背景以及意识形态有根本的差异,但加强公务员队伍的廉政建设,建立高效的政府是相同的任务。

德国加强廉政建设的作法和经验,充分证明了我市建立和完善反腐保廉预防体系的决策是完全正确的,非常及时的,必将收到良好的效果。

通过学习考察,我们有以下四点启示:

启示之一,必须强化廉洁自律意识。

从我们所接触到的情况来看,公务员都把廉洁自律和勤政廉政作为一种内在的自觉行为。

在德国,法律要求公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公务员行为守则》,而且每一位新加入公务员队伍的公民都要举行宣誓仪式,保证严格遵守公务员守则,若违反誓言愿意接受处罚。

同时,每年公务员要与所在单位领导签订一份廉政合约,承诺廉洁奉公。

在学习考察中,我们得到了这么一种信息对绝大多数德国公务员来说,利用徇私舞弊的手段贪污公款或收受贿赂,简直是一件不可思议的事情。

联系我们的实际看,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形成不想腐败的态势,的确任重道玩。

因此,必须加大理想信念教育和党风廉政教育的力度,形成“廉洁光荣,腐败可耻”环境氛围,使党员干部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增强拒腐防变的能力,塑造完美的高尚的人格。

启示之二,必须完善法制建设。

德国是法制国家。

这次通过访问和了解,法制建设上也有可借鉴之处。

德国没有单独的《反腐败法》,对腐败案件的处理视同其它刑事案件一样依照法律处理。

廉政建设并非作为一项单一的工作体现出来,而是已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犹如编织了一道覆盖所有公共权力运作系统的极为严密、具体、全面、细致,可操作性强的法治之网。

近些年来,我国在法制建设上做了大量工作,建立和完善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就廉政建设而言,也逐步走上了法制的轨道。

但与德国相比,法律法规还缺乏操作性,一般来讲规定了不能为,而没规定违了怎么办,对不这样办的也没有强制约束力。

因此,从依法治国的要求看,一方面廉政法制建设必须纳入整个国家的立法体系,全面通盘考虑;另一方面立法必须严密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比如德国对贪污受贿者不仅要追究刑事责任,而且要给予经济处罚,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必须负赔偿责任。

这样对腐败分子不仅在政治上、精神上搞垮,而且在经济上搞垮,通过提高腐败成本,震慑腐败分子,解决“苦了我一个,幸福几代人”的问题。

同时,党政机关要结合实际,从源头上抓起,建立切实可行与工作相配套的廉政制度,形成完备的内部管理机制。

深圳要充分利用享有的立法权,加强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廉政法制建设,把经济赔偿纳入廉政法规的内容,通过完善法制,率先走上依靠法制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新路子。

启示之三,必须树立责任意识。

德国虽然没有独立的反腐败机构,但反腐败案件清理中心的检察官们胸怀大局、尽职尽责,给我们留下了很深的印象。

他们在指导思想上不是以查案多少作为检验工作的标准,而是以查清问题,促进经济的发展和保证社会的公平为宗旨,在调查案件时,他们首先考虑挽回经济损失,再考虑如何处理违法者。

近三年巴伐利亚州案件清理中心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1亿多马克。

在实际工作中,他们千方百计保护国家财产免受损失。

比如,德国统一之后,联邦政府于1994年决定将首都从波恩迁往柏林。

随之而来的就是在柏林有一大批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高达800亿马克(约合3300亿元人民币)。

柏林市内政部和司法部等相关部门不是等事情发生了才去处理,而是都在各自管辖的范围内积极去做好防范工作,并成立了多少检查小组,对政府投资的在建项目以突然袭击的方式进行抽查。

通过监督检查,保证政府这笔特别巨大的建设投资在使用中不发生腐败问题。

在跨入新世纪门槛的时候,我国改革和建设的任务十分繁重,历史和现实都要求我们纪检监察机关必须以江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树立全局观念和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思考问题、解决问题都不能离开服从服务于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

特别是身处改革开放前沿的纪检监察干部,必须更加保持清醒的头脑,按照市委、市纪委的要求,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预防为主,教育为主,扎实工作,努力营造干事创业的大环境。

启示之四,必须加强舆论监督。

德国实行新闻自由,报刊、电台、电视台可以报道政府、政党内部的情况,只要内容属实,不泄露国家机密,即属合法,而消息来源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能对消息来源进行调查,这种舆论监督是行之有效的。

那怕是促成德国统一的前总理科尔也因政治献金案曝光,而未幸免被迫下台。

前不久,运输部长赖因哈德?

克利母特因涉嫌经济丑闻而被迫辞职。

我们的舆论媒体是党的喉舌,是宣传党和国家大政方针的工具,不可能完全照搬德国这种监督形式,但借鉴这种形式,在加大舆论媒体正面宣传力度的同时,对查清事实的某些腐败现象进行公开曝光,把权力监督、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有机结合起来,相得益彰,这样的路子是可以探索的,相信一定会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

三、几点建议

学习考察的根本目的在于借鉴和吸收人类文明的优秀成果,并用于指导我们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实践,为此,我们提出如下建议,也算为建立和完善我市反腐保廉预防体系献计献策。

第一,制定《深圳市国家公务员行为守则》。

明确规定公务员的权利和义务,哪些事必须做,哪些事必须请示、报告,哪些事应该做,哪些事可以做,哪些事经授权可以酌情处置,哪些事不能做或必须回避,哪些事绝对禁止做,等等;并明确,如果违反有关规定,应该受到何种经济处罚和精神处罚,以及引咎辞职等处罚,等等。

同时,对于每一位新加入的公务员和每次晋升职务的公务员,必须履行一次严格遵守《深圳市国家公务员行为守则》的宣誓议式;每年公务员要层层签订廉政公约,作出庄严承诺,并将有其本人亲笔签名的公约放入档案袋中,让他时刻牢记自己的承诺,作为对自己的一种约束。

第二,严格规范行业管理。

加强对行业的监督和管理是遏制腐败的一项有效措施。

每个行业都必须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和公约,约束行业的行为。

如企业、中介组织都必须用法律和法规规范行为,对违法的行为要依法进行处理,对违规的行为要列出黑名单公布,不仅给予刑事处罚,而且要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以及赔偿经济损失,确保社会的公平与公正。

第三,加快舆论监督的试点工作。

要敢于并善于运用舆论监督改进和推进工作,充分发挥媒体监督的作用,可在某一媒体上先行试点,针对某个行业和某时期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和难点问题,进行有组织、有计划的舆论监督,实行“公开曝光、正面引导、跟踪整改、促进工作”的措施。

同时,把舆论监督转化为权力监督,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作出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

第四,加强纪检监察机关的对外交往工作。

这次考察我们接触了总部设在德国柏林的反腐败国际透明组织。

尽管这个属于民间性质的反腐败国际组织,每年都通过民间调查,对各国腐败状况打分排队,但从交流中发现,他们对我国的反腐败工作并不了解,或者说知之甚少。

为了加强交流,我们可以以深圳市纪检学会或监察学会的名义,加强同他们以及国外其它廉政或反腐败机构的交往,便于宣传我们反腐保廉的主张与成效,扩大深圳经济特区的国际影响。

两次进入六教工地内部,了解到建筑工人的一些情况,感想很多,所得材料有一些也触目惊心,写出来给大家参考。

六教工地围得很严,只留一个门供出入,我们堂而皇之走进去,没有遇到阻拦。

想来是一向没有人进去调查,就没有人专门设防。

其他工地倒有设防的,在门口有专人把门,但据我了解,有把门的建筑工地所属的公司都是北京市的。

六教的建筑公司是私人的,老板是江苏人。

建筑公司负责招揽活计和总体部署等,而具体施工则由包工队来做,包工队有时也包料,即负责置办建筑材料,工人反映,包工头一般喜欢包料,因为它所采购的材料一般是捡最差的,其中的差额就为他所占有。

包工队并不属于建筑公司,但包工头一般都有比较广阔的关系网,与各建筑公司广为联系,这样就能保证常年都有活干。

包工队下辖数个组,每组工人二百到三百,分属甘肃、河南、浙江、四川等不同地区,组内又有小组长,每个小组长管着二三十人,小组长一般与工人来自同一地方,但不参加劳动,只是负责监督,从马克思主义的角度看就是做着非必要的劳动。

工人劳动一年一般能带回家里五千到六千元钱,也有少的二三千,小组长虽然不劳动,但拿的工资是工人的两三倍,一年为二到三万,这里就明显看出问题。

简直不可想象。

这样综合起来看,一个工作日在十四五个小时以上(按我们的计算,必要的吃饭及中午休息的时间是算在工作日内的)。

有些工人有加班费,有些工人(甘肃地区)却没有加班费,总是给上头赶去加班,但丝毫没有报酬的,工人又无法反抗,因为老板有杀手锏--年终工资发放制。

另外老板要求加班也不讲理由,若硬要找一个理由,那就是不完成任务不给工钱。

增加劳动强度。

劳动的强度已由劳动时间之长体现出来了。

另外,加班采取分配任务的形式,做完就下工,这也算变相刺激工人增加劳动强度的一种措施。

建筑工人完全是体力劳动,费力之大是可想而知的,一个十九岁的工人(我想不到更好的称呼)问我,能不能给他找一份轻一点的活干,说话是那可怜的眼神我依然记忆犹新,然而我没有什么办法,他或许也早料到我这样的回答,一时默然了,也许是失望。

恐怕他这一生就逃不脱吃苦受累打工的命运了。

克扣工人工资。

工人工资采取年终发放制,到年底才给发一次,平时只给生活费,每月六十到一百元不等(这是一种变相的克扣工资的办法,虽然仿佛很合理,因为工人一年回一次家,年终发放省得工人把钱浪费掉,但这完全是资本家的想法,表面上是为工人着想,实际完全怀着自私的利己的打算,他自己为什么不节省一点呢?

)。

这样的好处是极大的限制了工人的自由,使他们紧密团结在以老板为核心的建筑队里,不能说走就走,若要离开就没有钱了。

而这些农民出身的工人,唯一的目的就是赚一些钱年终带回家里去,倘若拿不到钱,一年的努力就是白费了,而回家也没有出路,只能向前进,不能向后退。

这也是劳动力过剩时,工人所面临的困境,在资本盛行时是无法解决的。

倘若有人生了重病,那么回家养好之后,再回来继续干活,不到年终,还是不给工资。

工资的不发放,也是老板威胁工人的上好的借口,工人若不”好好”干活,就不给工资。

年终发放工资还有一个好处,就是可以从生活费用上继续剥削工人。

工人手里没有钱,一般必要的花费就得从老板那里预支,比如被褥,要从工资里扣除,破破烂烂的一床要四十元,比如大米,老板就可以高于市价的每斤一元二角预售给他们。

此外,那么一大笔工资存在银行里的利息收入无偿为老板所得就不必说了。

这里所谓老板就是指包工头,工人的财政大权是由他最终掌握的,有时建筑公司完成了一个项目,把工资等项费用都支付完了的时候,老板还是不给发工资,要等到年终,由此我们也可知道,直接剥削工人,也是剥削得最厉害的,是包工头。

工资的年终发放制并不是有什么客观原因,乃是老板一手操纵的,虽然这不是某一个老板的行为,而是普遍的,但这反映着老板阶级的强大,或者更确切的说是工人阶级的弱小,工人阶级还没有团结起来,还没有觉悟,反映着工人阶级地位低下。

英国的工资已采取了周发放制了,是因为工人的争取,工人的罢工。

增加工人的支出,节约工人的耗费。

从生活上,甘肃工人是自己把米装进饭盒内,由专人用蒸饭车蒸熟,多少可以自己定量,一般每顿半斤米。

菜是二汤一菜,工人的评价是”缺油少盐”,我们见的一个工人吃的是白菜,从汤里面捞出白菜来,不知算是”菜”还是”汤”。

据工人说,一天的伙食费在四五元左右。

为什么不多吃一点,就是因为多吃一点,年终就要少拿回家去一点,工人舍不得吃。

然而,据我了解,大石桥的工人却宁愿每天都吃肉,而付出每天七八元的伙食费,他们的理由是不吃肉没有力气,那么重的活干不下来。

两处一对比,我们就可以知道甘肃地区的工人是多么的艰苦,受压迫剥削有多深。

同样对比中,我们也可知道老板是多么的精明狡猾,要么就给工人吃最差的,要么就让工人花高价来吃肉,得利都是老板的。

从居住条件上,工人住的是简易房,里面塞满了床,双层的,一屋有六十多床位,现在住了三十几人,可能是因为该即将竣工,许多工人已搬到其他工地去了。

床上一般有两套被子,也有三套的,这体现了工人之间的差别,被子质量很差,里面棉花结成一块一块的。

门上的玻璃破了一块,没有人修,工人舍不得出钱,老板更不会管,冷风就从空洞吹进来。

屋里没有暖气。

罚款也是老板的一招,据说旷工一天要扣掉三个工,其他一些情况也有相应的罚款规则。

但工人似乎没有理由怠工旷工,因为他们基本没有什么自由,剩余时间几乎没有,又不准出六教的工地。

”就比监狱好一点!

”这是工人义愤的说法。

然而工人自己也是不愿怠工的,因为他们辛辛苦苦从家里出来,就是为了要拿回一点钱去,农村实在没有来钱的方法,既然出来了,谁还愿意自己砸自己的饭碗呢?

有的工人说不愿意没有活干,所以宁愿累一点,也不愿歇工而没有工钱。

这是我们的工人的朴实之处,也是老板所以能逞能之处。

工人的人身自由受到极大的限制,除开时间少和没有钱外,在上街的时候,还有一大危险。

就是有给警察捕获的危险。

老板给工人都发了暂住证,但多数是老板伪造的,根本不顶用。

警察也是不讲理的,一点看不起外地工人,在街上遇上,查暂住证,接过来,然后把暂住证一撕,问”还有吗?

”显然没有了,那么好,就把工人带走了。

带到派出所,拘留起来,等同一地区的人攒够一车了,就拉回老家去。

甘肃地区的是,拉回老家,还是拘留起来,吃窝头,而且要收每天四十五元的管理费或是什么费,家里面不给足了钱,就别想领回人。

其他地区也要家里人用钱去赎回,赎金有五百元的。

但是这一点不解决问题,并不会因此就给北京的治安带来方便,因为工人还要回来,老板的钱还没发呢?

况且,在家又能干什么,还是无所事事,还是要出来打工,还是要回到北京。

转了一周,总的结果是工人付出若干的开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最基层的国家政权机关,搞好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建设,对于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让人民广泛地参与国家管理和监督,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

乡镇人大是如何开展工作的?

存在哪些问题?

应当怎样认识和解决?

我们带着这些问题从2002年7月4日至7月16日在河北省大名县进行了调查,先后同大名县人大常委会、大名镇人大、杨桥镇人大、万堤镇人大、大街乡人大、王村乡人大、旧治乡人大、黄金堤乡人大、龙王庙镇人大的有关同志进行了座谈,并阅读了有关资料。

下面是这次调查的报告。

一、当前乡镇人大履行职权的状况我国《宪法》对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作了原则规定,《地方组织法》根据《宪法》的原则规定,具体赋予乡镇人大13项职权。

在调查中,我们了解到乡镇人大能以《宪法》及《地方组织法》规定的职权为依据,结合本地实际,履行其职责。

1.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开展乡镇人大工作2.积极发挥监督职能,推动政府工作在调查中,我们了解到乡镇人大能积极行使监督权,促进政府及职能部门改进工作。

乡镇人大一方面充分利用一年一度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机会,通过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加强对政府工作的监督。

另一方面还适时召开专题人代会,加强对政府工作的监督。

万堤镇人大在每年夏粮征收前,都召开一次专题人代会,审议政府制定的征购提留方案,并作出相应的决议,使该镇的夏粮征购和“三提五统费”的征收得到了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为了加强监督,乡镇人大还普遍开展了评议政府工作的活动。

如2000年末,杨桥镇人大在评议政府工作时,对镇机关有的干部工作作风不深入,办事拖拉,下乡大吃大喝等问题提出了批评。

镇政府对镇人大提出的问题高度重视,立即研究并制定了改进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率的几点意见:

一是明确岗位责任制和奖惩制度;二是干部下乡吃派饭;三是有关部门到镇政府办事,一律一菜一饭一汤;四是秉公办事。

3.适时开展视察活动,听取群众呼声乡镇人大能围绕党委和政府的中心工作,重点抓住群众反映最强烈、要求最迫切的问题进行视察,发现问题及时解决,较好地促进了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

一是围绕法律贯彻执行情况进行视察。

如在2000年大街乡人代会上,代表们提出有的村违反《森林法》乱砍滥伐。

乡人大立即组织代表对反映的问题进行了视察,发现情况属实,及时把视察情况通报给乡政府。

乡政府立即召开会议,研究制定了一系列保护森林的措施,并对直接责任人员进行了严肃处理。

通过采取这些措施,长期以来存在的乱砍滥伐现象被禁止了,《森林法》得到了严格的贯彻和执行。

二是围绕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进行视察。

如夏粮征收是群众关心的热点,在2001年夏粮入库时,旧治乡部分群众到乡人大反映旧治粮站收购时压级压价,群众产生抵触情绪,严重影响了夏粮入库进度。

该乡人大及时组织了部分人大代表到该粮站收购现场视察,发现反映问题属实,就紧急约见了该粮站负责人,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批评,责成粮站加以整改,严格按国家收购标准进行收购,切实保护了老百姓的利益。

4.大力发扬民主,发挥代表作用5.注重代表素质建设,提高代表参政议政水平乡镇人大代表来自乡镇的方方面面,代表的素质参差不齐,这会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乡镇人大履行其职权。

在调查中,我们了解到乡镇人大能通过不同形式,开展不同活动,来加强代表自身素质建设,提高他们的参政议政水平。

如大名镇人大针对本镇代表的情况,制定了培训计划,镇政府拨专款加以支持。

让代表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地方组织法》《河北省乡镇人民代表条例》及省、市、县人民代表大会有关文件。

通过培训,代表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性认识大大提高,责任感、使命感大大增强,参政议政的自觉性大大提高。

又如杨桥镇人大为提高代表素质,将本镇人大代表分成6个学习小组,镇人大主席团成员兼任学习组长,组织代表开展各种学习活动,指导代表学习贯彻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使代表深刻理解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增强了为人民服务意识。

二、当前乡镇人大履行职权中存在的问题1.对乡镇人大的地位及作用的认识存在误区在调查中,我们感到乡镇人大的地位和作用尚未得到充分认识和普遍重视,这是影响乡镇人大履行职权的一个重要原因。

我们在万堤镇进行了一次200人的问卷调查,问卷中有这样一道题,“现在农村乡镇一级的权力机关是哪个?

”70%的人回答是乡镇党委,只有9%的人回答是乡镇人大,21%的人回答不知道。

这个结果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当前人们对乡镇人大的认识。

事实上,在乡镇权力分配中,党委是乡镇工作的领导核心,实际上也是乡镇政治、经济、社会事务管理工作的决策中心。

乡镇政府负责本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文化及其他各项社会事务的具体实施。

从法律上讲,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是农村基层国家权力机关。

本乡镇的重大决策均需经过乡镇人大审议通过后才合法,才能付诸实施。

在调查中,我们了解到,乡镇重大问题的决策均是由乡镇党委会议或党政联席会议作出。

乡镇人大通常只是宣布先于人大会议召开的党委会或党政联席会议中已经产生的决策。

使乡镇人大很难监督政府的决策行为。

另外,由于乡镇党委而非乡镇政府是乡镇重大问题的实际决策者,而法律未赋予乡镇人大对乡镇党委监督的权力。

从中我们可以看出,从法律上讲作为乡镇权力机关的乡镇人大,事实上在乡镇权力机构中,地位最弱。

2.乡镇人大履行监督权的状况与法律赋予的职权要求尚有距离在调查中,我们了解到,尽管乡镇人大能积极行使监督职能,但由于一系列的原因,使监督的效果大打折扣。

首先,代表正常活动难以开展。

乡镇人大一年一度的人代会还算正常,在人代会上,代表们能就政府工作报告对政府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促进政府改进工作。

但会后代表各奔东西,大部分时间和精力用来做某些具体工作,实施人大监督就无从谈起。

其次,由于监督缺乏一系列制度保障,这就使监督对象对乡镇人大的权威尊重不够,尤其是一些乡镇领导干部,只重视乡镇党委、乡镇政府的领导,忽视人大的监督,甚至把人大的监督看成“唱对台戏”、“找麻烦”,不愿接受人大监督。

再次,因为乡镇党委、政府的负责人员是本乡镇的核心决策人员,握有事实上的人权和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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