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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课件第四章案例

案例4.1

某市甲、乙、丙三企业经协商决定共同投资设立一从事生产经营的公司。

甲、乙、丙订立了发起人协议,协议中的部分内容如下:

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名称为光华实业公司;公司注册资本150万元,其中甲以实物出资70万元,乙出资30万元(人民币15万元,土地使用权作价15万元),丙出资50万元(知识产权出资折价30万元,人民币20万元);委托甲办理设立公司的申请登记手续。

甲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公司设立登记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出了申请人在公司名称、出资方式方面的不合法之处,甲经与乙、丙商妥后均予以纠正。

1994年10月10日,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向甲颁发了于当日签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名称为“光华××××公司”(以下简称光华公司)。

甲认为,按照法律规定,公司成立应当公告,并于同年10月25日发出公司成立的公告。

  1997年5月,光华公司拟与美国丁公司在本市投资设立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双方经商谈达成初步协议,协议中的部分内容如下:

合营企业注册资本200万元,光华公司以现金及实物出资160万元,丁公司出资折合人民币40万元;双方分期出资,光华公司第一期出资30万元,丁公司第一期出资折合人民币5万元;双方各派1名代表组成董事会。

后因其他原因,该合营企业未设立。

1998年5月,经光华公司董事会决定,将公司资金50万元以公司财务人员王某的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1998年10月,光华公司发生严重财务危机,为此,经公司董事会研究并一致通过,决定公司解散。

  试分析:

(l)甲、乙、丙订立的发起人协议中关于公司名称、出资方式的约定为什么不符合法律规定?

请说明理由。

(2)甲认为,按照法律规定光华公司成立应当公告,甲的观点是否正确,为什么?

(3)光华公司成立的日期应当是哪一天?

(4)光华公司董事会决定将公司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这种行为是否违法?

如果违法,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5)光华公司董事会决定公司解散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答案】

  (l)关于公司名称: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字样;关于出资方式: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

  

(2)甲的观点不正确。

因为《公司法》没有要求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公告。

  (3)光华公司成立的日期应当为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或:

1994年10月10日为光华公司的成立日期)

(4)光华公司董事会决定将公司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的行为违法。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将公司资金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光华公司董事会决定公司解散的做法不合法。

按照规定,解散公司的决议必须由股东会作出。

案例4.2

王某为A五金交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1994年11月,王某以B公司的名义从国外进口一批家电产品,共计价值380万元。

之后,王某将该批家电产品销售给了C公司。

A公司董事会得知此事后,认为王某身为本公司董事兼总经理,负有竞业禁止义务,不得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王某的行为违反了有关法律的规定,应属无效。

于是,决议责成王某取消该合同,而将该批家电产品由A公司买下。

C公司认为,该批家电产品的买卖,是在C公司与B公司之间进行的,与A公司无关。

合同的成立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而且合同的内容不违法,所以是有效的。

至于王某作为A公司董事而经营与A公司的同类业务,属于A公司内部事务,与B公司和C公司无关。

试分析:

1、王某的行为是否合法?

2、B公司与C公司的合同是否有效?

3、对王某应如何处理?

分析:

1、《公司法》第61条规定:

“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此即董事、经理的竞业禁止义务。

本案中,A公司的经营范围是买卖五金交化产品,当然包括家电产品的买卖。

王某身为A公司的董事兼总经理,却以B公司的名义购销家电产品,为B公司进行商业活动,显然属于A公司的同类营业行为。

因此,王某的行为违反了竞业禁止义务。

2、董事、经理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行为有无法律效力,公司法未明确规定,只规定“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竞业行为并非当然无效。

本案中,B公司与C公司的合同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达成的,合同内容也不违法,应是有效的,不能认为是无效合同。

A公司要求将这批家电产品转由本公司买下,没有法律依据,依法不应支持。

3、根据《公司法》215条的规定,王某因买卖这批家电产品所得的一切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如因王某的竞业行为而使公司的利益遭受损害的,公司还可以要求其赔偿损失。

此外,A公司还可以根据王某行为给公司造成的损害大小等情况,给王某以处分。

案例4.3:

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1996年4月,某市经济协作公司与长征汽车集团公司(私营)等3家公司订立了以募集方式设立某汽车配件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协议,公司注册资本400万元,募集设立。

同年5月6日,省有关部门批准同意组建该公司。

3家发起人公司按协议制定章程,认购部分股份,起草招股说明书,签订股票承销协议、代收股款协议,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向社会公开募股。

由于该汽车配件公司发展前景光明,所以股份募集顺利,发行股份股款缴足后经约定的验资机构验资证明后,发起人认为已完成任务,迟迟不召开创立大会,经股民强烈要求才在2个月后召开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代表股份总数的1/3以上的认股人出席,会议决定了一些法定事项。

试分析:

    1.汽车配件公司的募集设立存在什么问题?

    2.本案中召开创立大会的程序存在什么样的问题?

[分析]

    1.注册资本少于法定的最低注册资本额。

    2.关于创立大会,我国《公司法》有下述有关规定:

发起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发起人应当在30日内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认股人组成。

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本案中,汽车配件公司的发起人在股款缴足并验资后不及时召开创立大会,拖延两个月,损害了股东与公司的利益。

同时,创立大会的股东人数低于法定比例,创立大会的组成不合法。

案例4.4:

临时股东大会

    某市侨兴股份有限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亏损,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的1/4,公司董事长李某决定在2006年4月6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讨论如何解决公司面临的困境。

董事长李某在2006年4月1日发出召开2006年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的通知,其主要内容如下:

为讨论解决本公司面临的亏损问题,凡持有股份10万股(含10万股)以上的股东直接参加股东大会会议,小股东不必参加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如期召开,会议议程为两项:

(1)讨论解决公司经营所遇困难的措施。

(2)改选公司监事二人。

出席会议的有90名股东。

经大家讨论,认为目前公司效益太差,无扭亏希望,于是表决解散公司。

表决结果,80名股东,占出席大会股东表决权3/5,同意解散公司,董事会决议解散公司。

会后某小股东认为公司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

    1.本案中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合法吗?

程序有什么问题?

    2.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存在什么问题?

    3.临时股东大会的议程合法吗?

作出解散公司的决议有效吗?

    4.该小股东的什么权益受到了侵害?

[分析]

    1.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1)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的人数或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1/3;(3)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本案中,公司亏损占股本总额的1/4,未到法定未弥补亏损占股本总额1/3的下限。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系董事长李某的决定而非董事会决议。

在临时股东会的召开上不符合法定条件。

    2.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法负责召集,由董事长主持。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将会议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各股东。

本案中,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发出时间不符合法定条件,通知发出人应为董事会而非董事长李某。

尤为严重的是,该通知违反了股东平等的原则,不允许小股东参加临时股东大会,严重损害了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法》规定,临时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本案中,通知中是讨论解决公司目前亏损问题,而会议议程又增加了讨论改选公司监事2人的任务,与通知规定不符。

    3.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对公司合并、分立或解散公司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计算表决权应依照持有股份,不应依人数。

本案中解散公司决议未得到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多数同意,因而是无效的。

此外,公司的解散应由股东大会决议,而不能由董事会决议通过,本案的公司解散由董事会决议,因而也是错误的。

    4.该小股东被侵害的权益有股东的平等权和股东的知情权、股东参与公司管理的权利等。

案例4.5:

股份有限公司经理与公司的交易

    赵某某系天恒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总结理,2006年3月,赵某某向专利局申请一项非职务发明专利并获批准。

第二年,赵某某与天恒电子股份公司的股东们协商后,决定将该专利在某地区的独占实施权转让给本公司。

赵某某与天恒公司副总经理李某某在合同上签了字,李某某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

合同约定,在某地区由天恒公司单独使用本项专利技术,赵某某不得再向该地区的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转让本项技术,赵某某本人也不得再使用该项专利技术,在该地区以外赵某某有权自己使用或再行向他人转让。

赵某某负责解释本专利实施中所有的技术问题,包括生产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在本专利技术形成产品,取得效益后,公司每年从产品总销售额中提取5%的现金支付给赵某某,专利实施期间的专利维持年费由公司负责按期缴纳。

如赵某某在其他地区再许可他方实施时,年费由各家负担,双方还约定了其他必要事项。

公司在实施该专利形成产品后,产品投入市场销量很好,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天恒公司按合同约定向赵某某支付了专利实施许可费。

不久,天恒公司监事会提出异议,认为赵某某这种行为属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是违法的,因此要求赵某某返还许可费。

试分析:

    分析案情,判断这笔许可费应归何方。

[分析]

    各国公司法在原则上均禁止公司董事、经理与公司进行交易,同时又从实际出发,认可符合法律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而为的交易行为。

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向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也符合世界惯例。

    本案中,赵某某与天恒公司签订合同是有效的,理由如下:

(1)赵某某与公司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是与公司股东协商后才签订的,经得了股东同意。

(2)赵某某在签订合同时,一方为赵某某,另一方由公司副总李某某代表公司签约。

(3)从实际情况来看,该合同内容公平、合理,合同履行后公司获利。

因而可以说,赵某某与天恒公司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合法有效,该笔专利许可费应归赵某某所有。

案例4.6:

股份有限公司的上市发行与新股发行

[案情]

    宏达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IT业的著名企业,发起设立注册资本4000万元。

公司开业1年来经营业绩节节攀升,为抓住机遇,扩大公司规模,实现公司的大发燕尾服,公司董事会决定,向国务院授权部门及证券管理部门申请公司上市发行新股,拟发行新股总额为人民币6000万元,每股面额2元。

为吸引投资,其中2000万元股份为优先股,优先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1)优先股股东可以用8.5折购买股票。

(2)预先确定优先股股利11%,且不论盈亏保证支付。

()优先股股东在股东大会上享有表决权。

其余4000万股份为普通股,溢价发行,并将股票发行溢价收入列入公司利润中。

[问题]

    1.宏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司上市级发行新股,能否获得批准,为什么?

    2.宏达公司对优先股的规定合法吗?

    3.新股发行方案中还存在什么问题?

[分析]

    1.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3)开业时间在3年以上,最近3年连续盈利,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而设立的,或者本法实施后新组建成立,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连续计算;(4)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比例达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5%以上;(5)公司在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本案来看,宏达公司申请公司上市,第一,注册资本4000万元,低于公司法要求的5000万元人民币;第二,该公司系发起设立,不具备股票可向社会公开发行的条件;第三,宏达公司开业不足3年,也不符合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的规定,所以申请公司上市不会被批准。

    宏达公司开业不足3年,不具备最近3年盈利的条件而发行的新股的申请不会被批准。

我国《公司法》对公司发行新股有下旬条件限制:

(1)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募足,并间隔1年以上;

(2)(公司在最近3年内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3)公司在最近3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4)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同期存款利率。

    2.优先股是指与普通股相比,在分配收益及分配剩余资产方面比普通股股东享有优先权的股份。

但优先股事先确定的红利率能否实现有赖于公司能否有盈利及盈利是否足以保证优先股红利获取,盈利不足或无盈利时优先股是无法保证的。

宏达公司向优先股股东承诺不论公司是否盈利,都按固定利率支付股利,这违背了法律规定。

此外优先股股东一般不享有股东会的表决权,宏达公司承诺优先股股东享有表决权也是错误的。

《公司法》规定,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越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宏达股份公司的优先股股东以8.5折购买股份,违反了上述规定。

    3.《公司法》规定,以超过票面金额发行的股票所得溢价款应列入资本公积金。

宏达公司将溢价发行的普通股的溢价收入款列入公司当年利润,显然是错误的。

案例4.7

甲公司于2001年9月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甲公司分别在2002年3月和4月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和2001年度股东大会的有关情况如下:

(1)甲公司于2002年3月1日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到董事9名,实到董事6名,在未能出席本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中,A独立董事和B董事已经连续2次未能亲自出席,也未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

董事长以上述情况为由,在该次会议上提议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对A独立董事和B董事予以撤换和更换,并提议大学毕业后即从事注册会计师职业至今达4年,并在甲公司的子公司担任财务顾问的注册会计师C某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在该次董事会会议上,董事长在事先未获独立董事认可的情况下,将一笔金额为350万元的关联交易提交董事会讨论。

(2)甲公司于2002年4月8日召开2001年年度股东大会。

在该次会议召开前,持有甲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3%的股东丙公司,向甲公司董事会提出D某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案,请求将该提案列入该次会议审议议程;在该次会议召开前8天,甲公司的第一大股东乙公司向甲公司董事会提出新的分配方案,请求将该方案列入该次会议审议议程;在该次会议召开的当天,持有甲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6%的丁公司直接将一份关于调整甲公司经营决策和投资方案的提案提交该次股东大会审议。

(3)甲公司召开的2002年年度股东大会,对甲公司拟与关联人进行的一项关联交易进行审议并表决,表决结果为:

应到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额16000万股(每股面值1元),实际出席该次会议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额8000万股,出席该次会议的关联人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5000万股回避表决,赞成票为2100万股,反对票为900万股。

要求:

(1)根据本题要点

(1)所提示的内容,甲公司董事长提议撤换A独立董事和更换B董事的理由是否妥当?

并说明理由。

(2)根据本题要点

(1)所提示的内容,C某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并说明理由。

(3)根据本题要点

(1)所提示的内容,董事长提交董事会讨论的关联交易是否应经独立董事认可?

并说明理由。

(4)根据本题要点

(2)所提示的内容,丙公司是否有资格向甲公司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提案?

并说明理由。

(5)根据本题要点(3)所提示的内容,甲公司该次股东大会对所述关联交易的表决结果是否可以获得通过?

并说明理由。

答案

(1)甲公司董事长提议撤换A独立董事的理由不妥当。

根据有关规定,独立董事在连续3次未能亲自出席,也未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时,董事会方可提议对其予以撤换;甲公司董事长提议更换B董事的理由妥当。

根据有关规定,董事连续2次未能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会可以提出对其更换。

(2)甲公司董事长提议C某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不符合有关规定。

根据有关规定,独立董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须的工作经验;同时,C某在甲公司的子公司中担任财务顾问,使得C某缺乏独立董事所必需的独立性。

(3)该项关联交易应当经过独立董事认可。

根据有关规定,关联交易数额超过300万元的,应当经独立董事认可后,再提交董事会讨论。

(4)丙公司有资格向甲公司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资格。

根据有关规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提案。

(5)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的表决结果可以获得通过。

根据有关规定,涉及关联交易的股东,应当回避,其所持表决权不应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在本案中,出席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应为3000万股,赞成票已获多数。

案例4.8

A股份有限公司(本题下称“A公司”)于1999年8月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A公司2001年度的有关资料如下:

(1)为扩大经营渠道,A公司经批准于2001年1月成立一家分公司兼营装饰材料业务,并由董事包某兼任该分公司经理。

2001年2月,包某代理甲公司从外国进口一批新型装饰材料,并以甲公司名义全部销售给乙公司。

包某从此项交易中获利5万元。

(2)A公司董事会于3月11日召开会议,公司共有董事9人,有5人亲自出席。

列席会议的一名监事向会议提交了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董事甲出具的代为行使表决权的授权委托书,委托该名监事代为行使表决权。

该次会议主要讨论通过了三项议案:

①决定解聘某会计师事务所;②决定解聘装饰材料分公司经理包某,并由副董事长李某兼任该分公司经理的决议;③由于独立董事杨某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决定撤换杨某,并补选张某担任A公司的独立董事,任期为6年。

会议结束后,所有决议事项均载入会议记录,并由董事长和记录员在记录上签名。

(3)A公司于6月20日召开股东大会年会,并以普通决议方式通过了三项议案:

①决定发行公司债券;②决定回购本公司的股票;③通过了董事会拟订的亏损弥补方案。

要求:

(1)根据上述要点

(1)所述内容,说明包某的行为是否合法?

并说明理由。

(2)根据上述要点

(2)所述内容,说明列席董事会会议的监事接受董事委托行使表决权、董事会作出的决议以及会议记录是否存在不当之处?

并说明理由。

(3)根据上述要点(3)所述内容,说明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并说明理由。

答案

(1)包某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否则其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并可由公司给予处分。

(2)①列席董事会会议的监事接受董事委托行使表决权的作法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但书面委托中应当载明授权范围。

在本题中,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只能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而不能委托列席会议的监事。

②公司董事会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定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上市公司解聘或者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大会作出决定。

③“解聘装饰材料分公司经理包某,并由副董事长李某兼任该分公司经理的决议”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董事会有权聘任公司总经理,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以外的管理人员由总经理聘任或者解聘。

④撤换、补选独立董事的决议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有关规定,独立董事由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提名,由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在本题中,对于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独立董事杨某,董事会可以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此外,独立董事的任期为3年。

⑤由董事长和记录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签名。

(3)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方式通过“发行公司债券”、“回购本公司股票”两项议案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规定,上市公司如发行公司债券、回购本公司股票应当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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