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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贸易壁垒的形成及对中国经济的影响

新贸易壁垒的形成及对中国经济的影响

【学习目的】本讲主要介绍新贸易壁垒形成的原因及对我国经济发展的影响。

通过本讲的学习,了解新形势下尤其是WTO框架下,新贸易壁垒对我国经济的影响的表现,掌握新贸易壁垒的形成原因及机制,明确我国应对新贸易壁垒应采取的策略。

【教学安排】8学时

【主要内容】

新贸易壁垒是相对于传统贸易壁垒而言,是指以技术壁垒为核心的包括绿色壁垒和社会壁垒在内的所有阻碍国际商品自由流动的新型非关税壁垒。

传统贸易壁垒指的是关税壁垒和传统的非关税壁垒,如高关税、配额、许可证、反倾销和反补贴等。

区别传统贸易壁垒与新贸易壁垒的根本特征是:

前者主要是从商品数量和价格上实行限制,更多地体现在商品和商业利益上,所采取的措施也大多是边境措施;而后者则往往着眼于商品数量和价格等商业利益以外的东西,更多地考虑商品对于人类健康、安全以及环境的影响,体现的是社会利益和环境利益,采取的措施不仅是边境措施,还涉及国内政策和法规。

一、新贸易壁垒的形成

(一)形成动因:

贸易自由化的成本与收益比较

按照自由贸易理论,贸易自由化可以带来三个方面的直接收益:

一是来自按比较优势进行国际分工和贸易的比较利益;二是可以获得本国因资源和技术限制无法生产的产品,从而提高国内福利水平;三是通过扩大出口,为国内限制资源和剩余生产能力寻找出路。

显然,上述直接收益都是针对参加自由贸易的国家层面而言。

如果从世界经济的宏观层面看,将以上三方面的收益加以合成,那么自由贸易对世界经济总体也具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和增进世界福利水平的积极效应。

但世上从来没有免费的午餐,经济学的基本原理表明,任何经济活动都是有成本的。

那么,自由贸易的成本又是什么呢?

从GATT成立以来贸易自由化的实践来看,影响较大的主要有以下三种:

1.市场垄断成本

GATT成立以后共举行了八轮多边贸易谈判,大幅度地降低了进口关税税率(其中,发达国家缔约方平均进行关税率已降到5%以下,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平均进口关税率已降到10%以下)。

各国保护水平降低为贸易自由化的形成并扩大市场规模扫清了障碍,因此促使许多国家纷纷扩大产业规模,以实现规模经济并具有更大的国际竞争力。

战后,日益广泛的产业内贸易突出反应了规模经济在国际贸易中的存在和影响。

规模经济经济一般存在于制造业(由于信息技术的提高,其规模经济效益更加明显),而制造业的生产成本和技术要求决定了其发展具有垄断竞争性。

规模经济具有边际效益递增的特性,与比较优势相比,规模经济尤其是内部规模经济(internalScaleEconomy)的实现主要依靠厂商自由规模的扩大和产出的增加。

在具有内部规模经济的产业中,大厂商比小厂商更具有成本优势,因而能够迫使小厂商退出市场,从而逐步控制市场形成不完全竞争的市场结构。

不完全竞争市场具有的重要的特征是,行业中为数不多的主要厂商对价格具有影响力,即他们是产品市场价格的制定者而非接受者。

在现实经济中,不完全竞争将会给国际贸易带来很多重要影响,其中最显著的就是形成了对某些行业产品的垄断。

这些行业的厂商为了占据更大份额的国外市场,很可能对国内外不同市场的同类产品进行差别定价,实行产品倾销(如果厂商认定其产品在国际市场上不具备竞争优势,会以低于国内市场价格甚至低于生产成本的价格出口,以打击国外竞争者并占领国外市场)。

倾销是一种典型的价格歧视,实施的基础在于市场垄断,而实施的结果则具有两重性,既扩大了本国出口并打击了进口国的竞争产业,同时还会剥夺第三国利益。

因此,倾销是一种不公平的竞争行为,扭曲了市场秩序,它迫使进口国厂商疲于应付产品的价格战,导致忽略质量与资源配置效率,严重阻碍进口国竞争产业的发展。

而对于进口国消费者而言,虽然在短时间内可以享受价廉物美的商品,可一旦倾销得势后,价格必然上涨,消费者将付出更加高昂的代价(这种代价包括价格和失业率的提高)。

这些因倾销造成的进口效率和福利的严重损失,其实是贸易自由化进程中衍生的市场垄断成本所致。

2.技术标准成本

技术标准成本是因战后贸易自由化带来的国际分工深化而产生的。

战后迅速发展的贸易自由化使国际分工的深度和广度发生了重大变化,主要表现在:

其一,产业内分工取代产业间分工占据主导地位。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国际分工主要是经济结构和技术基础不同的国家之间的产业间分工,如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制造业与农业、矿业之间的分工。

因此,这种形式的国际分工又称为垂直型分工。

战后,国际分工则主要是经济结构和技术基础相近的国家之间的产业内分工,其主要形式分为不同型号及不同规格产品的专业化分工、不同零部件的专业化分工和不同生产工艺过程的专业化分工三种。

因此,这种形式的国际分工又称为水平形分工。

战后国际分工的主要形式由垂直型分工变为水平形分工,深刻地反应了国际分工的深化程度。

其二,参与国际分工的国家日益广泛。

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前,国际分工主要实在宗主国与其殖民地之间以及西方主要工业化国家之间进行,范围相对狭窄。

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由于贸易自由化进一步推动生产国际化的发展,使绝大多数国家都处于国际生产链条中的一个环节,这样无论是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还是转型国家都被纳入国际分工的体系之中。

国际分工在深度和广度上的发展一方面实现了生产上的规模经济,但同时也因各国技术标准不同而导致交易成本的上升。

因为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产品的技术含量越来越高;同时,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各国消费者对产品的性能、质量及安全性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可是各国经济技术发展水平不同,所制定和实施的技术标准差别很大,这就给生产者和出口商造成了困难,构成了国际贸易的重大障碍。

3.环境保护成本

贸易自由化使人们将目光更多地投向贸易利益。

但随着国际贸易规模的日益扩大,对自然环境的破坏越来越突出:

一是许多发达国家利用各种贸易方式耗竭性地掠夺全球资源和将污染严重的产业向国外转移,造成许多发展中国家的生态环境严重失衡;二是许多发展中国家和转型国家实行赶超战略和大规模工业化发展模式,又使全球环境进一步恶化,如臭氧层破坏、温室效应、酸雨成灾、水体污染、森林破坏、水土流失、土地荒漠化加剧、野生动植物物种大量灭绝等。

种种悲剧正在促使人们日益关注贸易自由化与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

地球环境具有相对极限,适合生物生存的环境条件是地球形成后经过及其满城的演变才出现的,不仅自然资源存在极限,同时自然资源对人口数量的承载能力和环境的自净、循环能力也存在着极限,因此维持生态环境要素资源的可持续性是实现自由贸易可持续发展的先决条件。

进入20世纪90年代,有关环境保护与贸易自由化矛盾的争论日趋激烈。

一些环保主义者认为,自由贸易的发展加剧了环境恶化(托马斯.安德森、卡尔.福克、斯蒂芬.奈斯德姆,1998),美国经济学家哈丁(GarrettHardin)著名的“公地的悲剧”观点集中地体现了这一学派的看法。

美国另一位环境学家尤劳吉(ChristianEuloigin)则进一步阐述了这一观点的根据。

他认为,自然资源分为独占资源(AppropriableNaturalResources)和不可占资源(InappropriableNaturalResources)不同性质的两类。

前者是生产者或者消费者能够完全独占的经济价值资源,如土地、树木、天然气、铜矿、石油等;后者是那种不可以分割、难以独占、现在公众仍在免费使用却由社会来承担代价的资源,如清洁的空气、大气、山光水色、宁静等环境资源,即哈丁所说的“公地”。

而传统的国际贸易理论仅考虑了前者,没有正确估价和分配后者,所以使全球贸易加剧了环境恶化。

对此,另外一些经济学家认为国际贸易不是全球环境恶化的根本原因,而产品和服务的价格不能体现环境成本所导致的市场失灵才是全球环境恶化的根本原因,“科斯定理”则对此做了很好的解释。

斯克定理将外部性与产权联系起来,为环境污染的经济分析提供了最具系统性的理论框架,在环境与经济之间建立了有机的结合。

因此,解决国际贸易中环境外部性为题的出路应当是:

一是对贸易产品中包含的环境要素进行合理定价,将环境成本内部化;二是在国际贸易体质中制定和补充有关国际贸易的环境规则和标准等内容,从制度上保证贸易的外部性影响趋于零。

(二)形成依据:

次优化理论与WTO基本原则

由于贸易自由化进程中存在的三种主要成本,市场垄断成本、技术标准成本和环境保护成本,使得现实的国际市场是一个不完全竞争和存在外部性的市场。

按照自由贸易理论,各国只要按照自然条件(亚当.斯密)、比较利益(大卫.李嘉图)和要素丰缺(俄林)的状况,进行国际分工和自由贸易,就可以实现效率最高和福利最大(也可以表述为厂商和消费者的利益最大化),即帕累托最优。

但这一均衡的实现,需要满足一系列的假设条件:

不存在市场不完全竞争或者市场扭曲;生产和消费中均无外部效应,不存在公共物品,资源都被私人拥有,经济参与者追求利益最大化;市场总能出清且没有交易成本等。

在此情况下,最优的贸易政策是自由贸易政策,最终实现的均衡为最优均衡,而各种关税和非关税壁垒只会降低经济效率和国家福利。

但现实世界并非如此完美,在这种情况下,是否就要否定最有均衡和自由贸易政策呢?

1956年,理查德.李普西(R.G.Lipsey)和凯尔文.兰卡斯特(K.Lancaster)总结了前人的理论分析,创立了次优理论并提出:

如果一般均衡体系中存在着某些情况,使得帕累托最优的某个条件遭到破坏,那么即使其他所有的帕累托最优条件都得到满足,结果也未必是令人满意的。

换句话说,假设帕累托最优所要求的一系列条件中有某些条件没有得到满足,那么帕累托最优状态只有在清除了所有这些不满足的条件之后才能达到。

如果通俗地解释以上次优理论的观点,其含义就是:

“假设达到帕累托最优状态需要满足10个假设条件,如果这些条件中至少有一个不能得到满足,那么满足全部剩下来的9个条件所达到的次优状态,未必比满足剩下来的9个条件的一部分(如满足4个或者5个)而得到的次优状态更加接近于10个条件都得到满足的帕累托最优状态。

”显然次优理论为现实中贸易政策的理性选择提供了理论依据。

按照次优理论,面对现实世界贸易市场的种种缺陷,我们只能退而求其次追求次优均衡,并选择次优的国际贸易政策,即在次优条件下选择最优政策。

当我们从次优选择的角度来分析WTO的贸易政策取向时,就会发现WTO所制定和推行的并不是完全自由贸易政策而是有节制的(或者称为有限度的)自由贸易政策,这从WTO的基本原则内容上得到集中体现:

其一,一部分基本原则贯彻了自由贸易思想,比如非歧视原则是为了保护贸易自由化成果在所有成员方之间使用与一致;贸易自由化原则(体现为削减关税、减少非关税壁垒和服务贸易的市场准入)是为了减少贸易障碍并使贸易自由化从货物贸易扩展到服务贸易领域;公平竞争原则和透明度原则是为了使各成员方的企业有平等的贸易环境,从而为自由贸易顺利运行提供重要保障。

其二,另一部分基本原则则体现了允许适当贸易保护精神,比如允许正当保护原则,允许成员方根据经济发展阶段不同和产业及服务业竞争能力差距可实行不同程度的保护,同时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排除在贸易自由化之外;鼓励发展和经济改革的原则,是给予发展中国家和转型国家成员方的一些照顾(如延长履行WTO各项协议义务的过渡期和增加灵活性,向其提供技术援助等),以鼓励其加快经济发展和向市场经济转轨;例外与免责原则,是考虑成员方历史传统、安全和确有困难的情况下,允许其在履行WTO协议义务时可以采取一定的保护措施。

从上述WTO的基本原则可以看出,WTO奉行的国际贸易政策实际上是包容了自由贸易政策和适度保护的中性贸易政策,其政策目标是:

把贸易自由化作为基本目标,但在实施过程中又结合了两大因素,即贸易自由化与可持续发展相结合并防止发展中国家边缘化。

可见,在组织性质上,WTO并不是一个自由贸易组织,正如WTO秘书处在其编著的《贸易走向未来》中所阐述:

“世界贸易组织有时被成为‘自由贸易组织’,但这并不完全正确。

更确切地说,这是一个致力于开放,公平和无扭曲竞争的规则体制。

”也就是说,WTO是一个寻求次优均衡的多边贸易体制。

(三)形成机制:

次优选择与双重约束

贸易政策工具,是指不同贸易政策的各种具体措施,并体现着一定的政策目标。

其中,实施保护政策的措施又称为贸易壁垒。

在GATT体制中所允许的贸易保护措施主要是关税和传统的非关税壁垒(主要是进口限额、许可证、出口补贴等)。

为什么在WTO体制下,这些传统的贸易壁垒会被新贸易壁垒逐步取而代之?

国际贸易的实践已经证明,这实际上是一个贸易政策进行次优选择的自然过程,也是受WTO规则和成员方政府干预双重约束的必然结果。

1.贸易工具的次优选择

所有的贸易保护措施都会导致贸易的扭曲。

扭曲被定义为经济活动对帕累托最优状态的偏离。

造成扭曲的根源一方面是市场的不完善,一方面则是由于政策运用失当所致。

市场失灵或政策运用失当将使得帕累托最优的条件DMRS=DMRT=FMRT中任何一个条件不能得到满足而出现扭曲。

巴格瓦蒂区分了经济性扭曲和非经济型扭曲、国内扭曲和国际扭曲。

就经济性扭曲而言,DMRS=FMRT≠DMRT是出现生产扭曲,DMRT=FMRT≠DMRS时出现消费扭曲。

消费扭曲和生产扭曲是国内扭曲,贸易扭曲则是国际扭曲。

显然,在市场失灵的现实既定条件下,扭曲是不可避免的,因此扭曲程度的大小取决于贸易政策工具的选择。

贸易政策工具一是关税;二是补贴;三是进口配额。

2.新贸易壁垒形成的外部条件

新贸易壁垒的形成,实际上是贸易政策工具的内在演变和外部贸易法律环境相互影响和作用的结果:

其内在演变的根据是各种贸易政策工具在成本——收益比较下的次优选择,而外部贸易法律环境则是WTO规则与各成员方国内相关法规的双重制约。

这中双重制约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各成员方国内相关贸易法规受WTO规则的制约。

从法律角度看,WTO规则是国家法规范,各成员方的国内相关法规是国内法规范,两者同属于国际经济法的范畴。

因此,各成员方能否正当运用新贸易壁垒,不仅要涉及本国的相应法规,同时还应符合WTO相关规则。

这意味着,各成员方运用新贸易壁垒作为保护手段是否合理合法,还要受到WTO相关规则的制约。

WTO规则分为框架规则和具体规则:

框架规则被称为协定,如《1994年关贸总协定》、《服务贸易总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它们确定各自领域中能体现WTO基本原则的框架规则,作为具体协议的基础,带有指导性;而具体规则体现在相关贸易协议上,是在框架规则下就某个具体问题达成的具体协议,如在《1994年关贸总协定》下达成具体规则的协议就包括《反倾销协议》、《补贴与反补贴协议》、《保障措施协议》、《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和《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

显然,具体规则是WTO基本原则和国际贸易相关领域具体情况结合的成果。

它们是通过多边贸易谈判在相互妥协的基础上达成的,是WTO成员方合法实施新贸易壁垒的重要依据。

(2)WTO规则的有效实施又受成员方国内法规的制约。

WTO规则(无论是框架规则还是具体规则)从根本上体现了WTO的基本原则,这就是:

非歧视原则、贸易自由化原则、允许正当保护原则、稳定贸易发展原则、公平竞争原则、估计发展和经济改革原则、例外与免责原则及透明度原则等。

而这些原则又是为WTO宗旨服务的,即通过减少贸易障碍推进自由贸易,来创造一个开放、公平、规范的国际市场竞争环境,从而促进各国经济福利的提高。

同时在这一过程中,坚持可持续发展和防止发展中国家边缘化。

但由于WTO是一个多边贸易体制,各成员方国内的政治、经济和法律环境差别很大,所以WTO规则的制定往往只构筑了基本框而缺乏严密性,这在客观上造成了各成员方在实施过程中的酌情处理权,而这种酌情处理权具有较大的任意性,会被成员方最大限度地利用以保护本国利益。

从以上新贸易壁垒形成的双重约束来看,它实际是WTO推行自由贸易政策与成员方坚持保护贸易政策的二元博弈过程。

在这一过程中,这两种政策不是各自独立、而是相互影响和相互制约的。

这种政策博弈的结果是:

在WTO框架下,一方面自由贸易成为适度贸易保护下的自由贸易,贸易保护使得自由贸易不是完全自由而是有一定限度的;另一方面贸易保护在贸易自由化潮流的压力下也在向新的方向发展,最终演变为新的贸易壁垒。

与传统的贸易壁垒相比,它在形式和内容上具有合理性和合法行,在保护方式上具有隐蔽性,在操作方式上具有灵活性。

因此对于发达国家成员方而言,在WTO框架的制度约束下,凭借自身的法律和技术优势,可以利用新贸易壁垒来实现最大的国家利益;而对于发展中国家成员方而言,由于自身的先天劣势,新贸易壁垒正在成为其进入国际市场的最大障碍。

二、对中国经济发展的影响

(一)贸易救济措施的影响

在WTO框架下,允许其成员方在特定条件下采用的贸易救济措施主要包括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即“两反一保”。

其中,尤以国外实施的反倾销和保障措施对中国经济影响最大。

1.国外对中国实施贸易救济措施的基本情况

从1979年欧共体对中国出口糖精、盐类和闹钟发起第一宗反倾销调查起,中国逐渐成为世界上遭受贸易救济措施的最大受害国。

(1)中国被实施“两反一保”的案件数量。

从中国被实施贸易救济措施的数量看,从1979年到2006年已达949起(其中反倾销案件816起,反补贴案件2起,保障措施案件58起,特殊保障措施案件73起),而且增速十分迅速。

仅以反倾销案件为例:

20世纪80年代平均每年立案6.5起;90年代前期(1991-1995年)平均每年立案上升到31.8起,90年代后期(1996-2000年)平均每年立案上升到37.6起,进入新世纪以来(2001-2006年),平均每年立案上升到达55起的新高,其迅速增长的趋势可见一斑。

从WTO成立的1995年始,我国已经连续14年成为全球最大的反倾销指控对象国。

(2)对中国“两反一保”的国家数量。

从对中国进行“两反一保”的国家看,其数量越来越多,已达42个国家和地区,几乎包括了中国主要的贸易伙伴。

其中,不仅有发达国家,也有发展中国家。

位居前列的是印度、美国、欧盟、阿根廷、土耳其、南非、澳大利亚、墨西哥和加拿大等国。

从美、欧、日三大贸易伙伴对中国实施的贸易救济措施看,各有特点。

美国自1995年至2005年底,累计对中国产品提出61起反倾销调查和4起保障措施调查。

在三大贸易伙伴中,美国对中国实施贸易救济的案件最多,措施最复杂。

值得注意的是,在20世纪90年代以前,主要是欧盟(欧共体)、美国、加拿大等发达国家和地区对中国提出反倾销诉讼。

进入90年代以后,印度、墨西哥、南非、阿根廷、巴西等发展中国家对中国提出的反倾销诉讼案件急剧增多,且有越演越烈之势。

1992年,韩国和阿根廷首次对中国商品进行反倾销调查。

1993年,墨西哥首次对中国出口商品征收反倾销税。

而印度从1995年到2005年就对中国发起了86件反倾销调查,高居第一位。

1995年至2005年间,发展中国家针对中国的反倾销案例数已占到同期对中国反倾销案件总数的62.5%,呈后来居上之势。

(3)“两反一保”的涉案行业和商品。

从反倾销涉及的中国出口商品的行业看,涉及众多产业。

在22个HS二级分类产品中,除油脂、宝石、武器、艺术品和未分类产品外,其他17类产品全部被涉及。

而近年来,一些技术产品也遭到外国的反倾销指控,如彩电、计算机磁盘等。

1993年4月,墨西哥对中国大规模反倾销调查涉及十大类4500余种商品,成为世界贸易史上迄今最大的反倾销案。

而从保障措施涉及的中国产业来看,目前受到影响最大的是纺织品、服装、机电等具有出口优势的行业。

截至2006年底,这对中国“特保”案件总计73起。

(4)实施后果。

首先,从反倾销最终裁定的结果看,中国商品被裁定的倾销幅度和被征收的反倾销税率明显偏高。

其次,中国在国外反倾销中受到不公平待遇。

许多发达国家以“非市场经济国家”为借口,对中国产品倾销的确定和反倾销税的征收带有明显的歧视性。

2.贸易救济措施对中国经济的影响

从1979年到2006年,国外实施的贸易救济措施中对中国影响最大的当属反倾销(816起),其次为保障措施(58起)和特殊保障措施(73起),而反补贴案件只是两起,影响不大。

故这里仅就国外实施反倾销和保障措施及特殊保障措施对中国的影响进行分析。

(1)国外反倾销对中国国际贸易的影响。

国外反倾销既可影响中国的出口,又可影响中国的国内经济。

国外反倾销对中国经济的影响主要取决于两个因素:

一是国外针对中国的反倾销强度,而是中国遭受反倾销指控涉案商品的产业结构。

前者决定国外反倾销对中国出口的影响,后者决定国外反倾销对中国国内经济的影响。

首先,贸易限制。

从中国彩电出口欧盟遭反倾销的案例可以充分说明这一效应。

中国彩电在欧盟遭受反倾销后向欧盟的出口量逐年下降。

1999年到2001年三年间,每年出口量已不足3万台,几乎被挤出欧盟市场。

直到2002年,在中国彩电企业的积极努力下,欧盟委员会允许以价格承诺的方式每年向欧盟出口40万台,中国彩电才得以重返欧盟市场。

其次,贸易转移。

仍以中国彩电为例。

由于欧盟是中国彩电最重要的出口市场,欧盟征收反倾销税后向欧盟的出口量迅速下降。

从2001年起,中国彩电出口开始向美国、日本、澳大利亚、阿联酋等国转移。

从2000年起中国向美国、日、澳、阿联酋等国的彩电出口量却逐年增加,尤其自2001年后呈现大幅增长之势。

在2002年和2003年,中国向美国的彩电出口量猛增,与2000年相比,分别增长了449%和725%。

这说明反倾销强度对出口国贸易转移效应的作用是十分明显的,它导致了出口的受控产品向未实施反倾销的其他国家(地区)转移。

(2)国外反倾销对中国国内经济的影响。

国外反倾销对一国国内经济的影响,主要取决于涉案商品的产业结构和涉案的企业结构。

首先,影响出口产业和就业。

中国遭受国外反倾销主要集中在轻工、纺织、机电等产业这些产业都是国内具有比较优势的产业,产能过剩,许多企业主要依靠国际市场解决产品销路。

尤其是轻工、纺织等劳动密集型产业,国外反倾销还会导致大批企业破产和失业率上升。

其次,影响外资企业发展。

中国目前机电产品出口是以加工贸易方式为主,且三资企业又是出口主体,近年来跨国公司在中国投资的汽车、通讯设备等新兴产业也存在类似情况。

显然,国外实施反倾销,首当其冲受到影响的是这些产业的外资企业。

反倾销会大大增加这些外资企业的出口成本,迫使其缩减生产规模甚至撤资转移到其他国家。

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在短期内国外反倾销无论对中国出口还是对国内经济都表现为消极影响。

但在长期内,其影响可能是积极的:

它可以加速淘汰落后产业以优化产业结构;也可以激励技术创新提高企业竞争能力;还可以刺激对外直接投资优化资源配置。

当然,实现这种转化的根本前提是应对之策必须是合理而正确的。

(3)国外保障措施及特保措施加大了中国经济发展的风险。

国外实施的特保措施会对中国出口产生三个方面的不利影响:

首先,加大了遭受国外贸易限制的风险。

针对中国的特殊保障机制,实施的条件不仅比WTO保障机制的标准要低,甚至低于对不公平贸易的补偿所需要具备的条件。

特保措施免去了反倾销所需的大量调查,也不必计算反倾销税率,进口国只要证明本国市场受到定义模糊的“扰乱”,而且该“扰乱”是来自中国就可以了。

另外“特保条款”又规定,任何一个WTO成员都可以专门针对中国产品有选择性地采取保障措施,从而背离了WTO《保障措施协议》所规定的“非选择性”。

很显然,启动专门针对中国的特保措施比反倾销和反补贴无论在程序还是内容上都更简便更容易,进口国具有宽泛的自由裁量权,在实施上更加随意,从而使中国出口遭受国外贸易限制的风险性大大提高。

其次,降低了贸易报复的能力。

根据WTO《保障措施协议》规定,出口国有权在保障措施生效后的任何时间采取报复措施,甚至可以立即进行报复。

但在中美协议针对中国纺织品的特别保障规则时,中国政府因为入世过程迫不得已作出承诺:

如果纺织品出口超过中美协定的限制而使美国产业受限,美国可以单方面采取提高关税、设置配额等特殊保障措施,而中国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对美国的限制予以报复。

这样,等于自行解除了中国纺织品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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