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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子学说

孔子学说

谈孔子“学”“思”“习”“行”学习法(刘芳赟)

内容提要被尊为至圣先师、万世师表的孔子,其思想博大精深,不仅涉及政治、哲学、伦理、教育,还关注艺术等。

笔者结合所在学校开展儒家校园文化建设契机,系统学习孔子思想,针对孔子提出的“学”(博学多问)“思”(学思结合)“习”(学习结合)“行”(学行结合)等学习方法进行研究,同时结合自己所得谈几点启示,以飨读者。

关键词“学”“思”“习”“行” 孔子 学习法

作 者 ,浙江省常山县新昌中心小学副校长(324212) 

被世人尊为至圣先师、万世师表的孔子,其为人处事之道笔者略知一二,其它闻知甚少。

今年初,笔者有幸在学校开展儒家校园文化建设中,承担了学校读经教学,借机系统研读了《论语》及有关孔子的书籍,让我深深地感受到《论语》的博大精深,孔子的圣贤智慧。

孔子一生倡导善“礼”的德化社会与崇“仁”的德化人生;奉行“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论语·公冶长》),“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论语·颜渊》)的“忠恕之道”;阐明人不仅要“仁民”,也要“爱物”的道理;主张国家要实行“富之教之”的德政等给我留下深刻印象,同时他提出了诸多的教育教学方法,特别是“学”(博学多问)“思”(学思结合)“习”(学习结合)“行”(学行结合)等学习方法给我留下诸多启示,笔者论述如下:

一、“学”:

博学多问

“学”是一种认知过程。

在这一认知过程中,孔子特别强调博学。

他说:

“君子博学于文,约之以礼”(《论语·雍也》);“博学而笃志,切问而近思”(《论语·子路》);“多闻,择其善者而从之,多见而识之”(论语·述而);“多识于鸟兽草木之名”(《论语·阳货》)。

显然,孔子认为博学应包括多问、多闻、多见、多识。

我们可以知道,这“四多”就是孔子认为博学的基础,也就是说要善于从自己的感觉或前人的经验中去获得知识,才能达到博学的地步。

笔者统计过《论语》一书中提及“闻”字共有59处,论及“见”字共有67处,从这些数字我们可以看出孔子是个重视多闻、多见的人。

他说的“博学于文”的“文”,在当时主要是指古代历史文献,即《诗》、《书》、《礼》、《乐》、《易》、《春秋》六艺之文,按现在的理解“文”就包括文学、历史、礼仪、音乐理论、社会科学、自然科学等多方面的知识。

孔子认为这些知识分属于不同的学科,有区别,又有联系,倘若只知其一,不知其他,势必孤陋寡闻,难成学业与大事。

我们从他不仅精通诗书礼乐,喜谈《周易》,而且对夏、商、周的天文历法等都有所研究,知道孔子是一个博学大师。

孔子坚信博学多问是求知的有效途径。

他“入太庙,每事问”,处处留心学问,不仅虚心求教、态度诚恳、恭敬庄重,而且做到“敏而好学,不耻下问”(《论语·公治长》);“以能问于不能,以多问于寡”(《论语·泰伯》);认为“三人行,必有我师”。

我国古代多问善思的典型不胜枚举,如战国时期杰出的思想家、著名诗人屈原就是一位勤察多问的学者,他在《天问》一书中,一口气提出178个为什么,可见观察之细。

明代学者黄宗羲则认为:

“学贵知疑,小疑则小进,大疑则大进。

疑者觉悟之机,一番觉悟,一番长进”(《宋元学案》),他把学识与多疑多问的辩证关系讲得入木三分。

其实,随着社会的开放,信息的横流,“博学多问”在如今更具有现实意义。

如果我们老师自身浅薄、胸无点墨、不学无术,岂不是床底下放风筝?

很难给学生以人格上的感召力。

如果学生知识狭窄、见识短浅、话不成句,那么怎么继续学习,怎么在激烈的社会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因此,我们从孔子的“吾十有五而志于学(《论语·学而》),发愤忘食,乐而忘忧,不知老之将至(《论语·述而》)”的学习志气,再到人人仰视的李白“吾五岁诵六甲,十岁观百家,十五好奇书”的学习锐气,以及唐宋八大家之首的韩愈“口不绝吟于六艺之文,手不停披于百家之编”的学习浩气,再一次印证了一个道理:

博学是一个人成功的重要因素。

如果我们平时能静下心来读一读左拉的“生命的全部意义在于无穷地探索尚未知道的东西”,仔细地品一品爱因斯坦的“人的差异在于业余时间”,琢磨琢磨金庸先生说的“我一生最大的乐趣是读书”的话语,再读一读奥斯特洛夫斯基“当回首往事的时候,我们不致于因为虚度年华而痛悔,也不致于因为过去的碌碌无为而羞愧”时,那么一定会挤出像海绵里的水一样多的时间来,让自己在博学多问中度过,让心灵得到滋养丰厚。

二、“思”:

学思结合

“思”是客观存在在人的意识中的思维活动。

学思结合,就是把认知活动和思维活动结合起来。

孔子强调学思结合,就是通过博学、好问、多闻、广见获取大量感性认识,然后经过分析、整理、归纳,提高到理性认识。

孔子提出“学而不思则罔,思而不学则殆”(《论语·为政》),这就是说,如果只学而不思考、囫囵吞枣,纵然是海阔天空,也难免一知半解,茫然困惑;反之,仅限于思考而不以所学为根据,那必将陷入空想无益的危险境地。

所以他又说:

“吾尝终日不食,终夜不寝,以思,无益,不如学也”(《论语·卫灵公》)。

在他看来,学是思的基础,思是学的深化;学思结合就是力求学思“一以贯之”。

这种“学、”“思”并重的学习方法是很有进步意义的。

我们经常会听到有人讲这样的故事:

那时,孔子跟师襄学弹琴,先学了一支曲,反复练习了十几天还不停。

师襄对他说:

“这支曲子你已经学会了,再学一支新的吧?

”他答道:

“还不行。

我仅仅学会了弹这支曲子,还没有把握住技法呢!

”于是又专心致志地练了几天,师襄对他说:

“曲子的技法你已掌握得相当准了,可以学别的曲子了。

”孔子说:

“我还没有体会到曲子的志趣和神韵呢,还是让我再练几天吧。

”又过了些时候,师襄对他说:

“你已经领会了志趣和神韵,可以学新的曲子了。

”孔子又认真地说,“我还没有悟出作曲家是个什么样的人呢”,于是仍旧弹练。

师襄在旁边认真地听后说:

“听你的琴声,我好像看见有个人在严肃地思考,快乐地抬头遥望而怀念着远方。

”孔子兴奋地说:

“我已经体察到作者的为人:

黑黑地面孔,高高地身材,两眼仰望远方,一心想着以德服人,感化四方。

除了周文王,还有谁能作出这样旷达的曲子呢!

”师襄听了,既吃惊,又钦佩,忙向孔子行了个礼,高兴地说道:

“一点儿也不错。

我的老师传授这支曲子时说过,此曲名叫‘文王操’,你对音乐的理解太正确了!

”为准确理解和把握琴曲的深邃内涵,孔子孜孜以求,此不为典型?

孔子认为,在“学”与“思”求取真知的过程中,切忌“毋意、毋必、毋固、毋我”,也就是不要主观臆想,不要作绝对化的断定,不要固执已见,不要自以为是。

这种实事求是、充满辩证法的治学态度,是很值得我们学习的。

在倡导学习型社会的今天,只要谈及“思”便成为大家津津乐道的话题,因为学思结合已彰显出无穷的魅力。

如在学校开展校本教研中,积极倡导教师撰写教后反思,学生写学习心得体会等,我认为都是在引领学习者走“在学中思,在思后学”,“在反思中学习,在反思中成长,在反思中提升”的路子。

因为反思是一种真切的学习内需,一种真诚的学习要求,一种真爱的学习体现。

在学习时,如能时常反思自己的行为、态度,并及时调整,那么定会尝到学习的乐趣,享到反思的甜美。

记得有一学生曾向我讲述:

过去他在学习中遇到难做题目时,总是没有耐心,自我安慰:

这个知识点也许并不重要,算了算了。

但是日积月累,不得了了。

考场上的感受是:

“哪壶不开提哪壶”。

经历过多次失败的教训,他对此感触颇深,所以现在时常提醒自己,要边学习边思考,把抽象的不理解的问题及时拉回,耐心询问,用心思考,切实做到“使其言皆出于吾之口,使其意皆出于吾之心”,这样才有备无患,再遇之,游刃有余。

三、“习”:

学习结合

“学习”在《现代汉语词典》中解释为从阅读、听讲、实践中获得知识或技能。

在我国古代,“学”与“习”一般分开使用,分别代表“学”与“习”两层含意,即人们获得知识过程中的两种活动。

“学”,是认知的过程,“习”是对认知的温习与重复过程。

“学习”就是不断地认知和重复,以便达到“融会贯通”、“学以致用”的目的。

孔子把“学思并重”看作是求得知识的必要步骤,同时也主张“学”与“习”的结合。

据记载,孔子是我国最早将“学”与“习”联系在一起,并作为巩固、检验所学知识的重要举措。

他在《论语·学而》中说:

“学而时习之,不亦说乎”,虽然没有将“学”和“习”直接联在一起组成一个复合词,但仍揭示了“学”与“习”之内在联系,即“学”是“习”的基础与前提,“习”是“学”的巩固与深化,强调了学习过程中的知行统一,以及由此所获得喜悦的情感体验。

记得那是在初中时,我对数学很感兴趣,为了开展与巩固教师后上内容,总会在第一时间内找到相关的习题进行练习,结果在多次反复的练习中,对教师所讲知识的理解越来越深刻,当然相关知识的内涵与外延也越来越来清晰。

在这一过程中,我虽然没有老师的授意与激励,但兴致依然浓厚,充满快乐,最后成效出色。

也许很多人在不同的时期也碰到类似的学习过程,这不都印证了孔子所说的“学而时习之,不亦说乎”之道理?

其实,上面找相关习题进行练习包含了孔子提出的“温故而知新”(《论语·为政》)。

做本课老师讲授的知识点是入于“故”而做同类而不同题是出于“新”的道理,它揭示了新旧知识的继承性与学习前知识成果的重要性。

孔子提出“学而时习之”可以“温故而知新”,其实质是将“学”、“习”、“知”三者相结合,融一体了。

在竞争激烈、知识更新瞬息万变的今天,各类学习、培训层出不穷,如果我们只重“学”,而轻“习”,那很难感受到学习后的快乐。

如近年来开展教师新课程的学习,组织单位通过邀请专家教授名师来校(一般设在县区条件较好的学校)讲座、授课,一场又一场,录像加投影,精彩无限,尽管听课者听得如痴如醉,但回到学校,面对简陋的教学设施,素质参差不齐的学生,很多教师很快又回到培训前状态。

所以有人打趣到:

“在场听听很感动,回家想想很激动,回到学校原封不动”。

我们想,这种只“学”不能“习”的活动中,并没有给学习者带来多少实质性的帮助,那能让学习者产生兴趣吗?

能让学习者继续坚持下去吗?

不能。

那只会产生质疑,甚至抵触。

在学习中,大家只有时时注意“学”与“习”结合,学后及时复习、尝试、交流、探讨、分享,将所学知识融合到自己的实际体验中,那才可能事半功倍,乐此不疲。

四、“行”:

学行结合

“行”指受思想支配而表现在外面的活动。

学行结合,要举一反三,融会贯通,学以致用,也就是学会知识的迁引,做到理论联系实践。

孔子不仅提出“学思结合”,“学习结合”,而且强调“学行结合”。

在他看来,“学思结合”和“学习结合”是认知过程的重要阶段,是实践前的准备,而对学习效果的验证并实现学习的目的则在于实践,因此,“学”必须与实践或行动相结合。

孔子认为,学习的目的在于运用,在于服务社会。

在这一方面,孔子认为自己做的还不够。

他说:

“文莫吾犹人也。

躬行君子,则吾未之有得”(《论语·述而》)。

意思是说在文献知识上自己大约和别人差不多,但在人生实践中做一个君子,自己还未达到。

其实我认为这是孔子谦虚说法。

我们知道孔子在讲学时,学习的外延是生活,讲礼、讲政事、讲做人,总是习惯结合当时的时事让学生展开讨论,让学生在讨论中明辨是非,领悟做人的道理。

孔子重德胜过重才,重实践胜过重知识。

如子夏特别喜欢读书,他就时常提醒他,不要念成书呆子。

又如有感情地朗读教学,课堂上教师仅理论讲述怎么读,教师不示范,不引导,学生不练习,不体会,那么朗读只能是纸上谈兵。

所以有人常说“要让学生学会游泳,必须要让学生先下水”,就是同样道理。

孔子认为君子应该“纳于言而敏于行”(《论语·里仁》),出言不妨迟缓些,但实行则要敏捷些。

他不仅如此严格地要求自己的学识品行,而且也以此标准品评自己的弟子。

例如,他对颜回能安贫乐道,虽箪食瓢饮,居处陋巷,却依然攻读不止,“不改其乐”,就一再表扬“贤哉回也”;而到白天也作夜寝、平日能言而不能行的宰予则斥之为“朽木”、“粪土之墙”;并非常感慨地说:

“始吾于人也,听其言而信其行;今吾于人也,听其言而观其行”(《论语·公治长》)。

可见,孔子是非常重视躬行实践的。

言行一致,学行结合,现在我们仍需强调。

过去我们曾违背这一客观规律,片面追求升学率造成“高分低能”,“以学为本、因学论教”出现“围学论”等现象都给我们留下惨痛地教训。

如今,在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培养世纪新人之际,应积极倡导自主、合作、探究的学习方式,使学习书本知识与实践锻炼相统一。

现代教育专家研究表明:

人一生所需的知识如果是100的话,在学校阶段所获得仅占10%-20%,其余的都是在社会生活中学习实践取得。

因此,转变学习观念、倡导“学行结合”的学习方法,是培养当今实用型、创新型人才的必然要求。

孔子提出的“学”“思”“习”“行”学习方法,是我们中华民族灿烂的文化遗产,需要我们去继承,但是,时代在发展,社会在进步,任何一种方法都有他自身的不足和局限,需要我们在实践中不断地提炼升华,做到与时俱进,这正如笛卡尔所说的“没有正确的方法,即使有眼睛的博学者,也会像瞎子一样盲目摸索”一样。

因此,我们在学习实践中,既要继承前人的优秀成果,又要不断地大胆创新,这样才能迎来教育“思想发展的大圆圈(螺旋)上的一个圆圈”(《列宁全集》第38卷第271页)。

参考文献:

[1]徐志刚.论语通译[M].北京:

人民文学出版社,2003.

[2]何芳.论孔子学习观的现代意义[J].中国教育学刊,2004,(5).

[3]徐良英.语文教师的四种境界[EB/OL].

[4]桑新民.学习究竟是什么?

——多学科视野中的学习研究论纲[J].开放教育研究,2005,

(1).

[5]叶舟.孔子的智慧[M].北京:

中国物资出版社,2005.

[6]阮巧玲.孔子教育思想的人文性及启示[J].探索与争鸣,2005,(12).

“父子相隐”与亲属作证问题

——孔子主张的一种伦理、法律疏解

(朱培蕾林桂榛)

[摘 要]有学者认为孔子“父子相隐”的见解是现代人“徇私枉法”、“任人唯亲”等腐败行为的思想根源。

这种观点不仅夸大了理论文本与现实的关联,而且存在着对孔子“相隐”见解的严重误读。

孔子所主张的“亲属相隐”之“隐”,是指当事人有不当行为时,亲属可以保持沉默而不去主动张扬告发,即人虽有主动检举揭发自己亲属违法犯罪的权利,但不去检举揭发自己亲属也是值得肯定和谅解的。

孔子针对叶公赞直躬而感发的“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这并非是鼓吹作伪证或鼓吹藏匿罪犯,而是反对以控告或举证自己亲属为荣的伦理观,认为在亲属案情问题上选择沉默更符合人情与道德。

孔子的这种思想与古今中外法律中的一些规定相契合,体现出了孔子思想的深刻现代性。

为更好地完善我国法律制度,应该在现行法律体系中增设“亲属作证豁免权”,将我国的亲情法律传统与现代法律制度融合起来。

[关键词]亲属;相隐;作证;不作证;作伪证;腐败

近几年来,学术界对于孔子的“父子相隐”与孟子论舜(“窃负而逃”、“封之有庳”)的问题存在着一些争论。

甚至有些观点认为孔子的这种“父子相隐”的思想是现代一些人“徇私枉法”、“任人唯亲”等腐败行为的思想根源。

对于这种观点,笔者有一些不同的看法。

在笔者看来,当前社会中的一些不良现象与古典儒家的主张并无任何必然因果关系。

将当今社会一些不良现象归罪于古典儒家,一则不符合历史的因果真相与思维的有效推理的[1],二则对孔子所说的“父子相隐”也存在着严重的误读。

1、何为“相隐”?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父子相隐”的原始出处:

“叶公语孔子曰:

‘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

’孔子曰:

‘吾党之直异于是。

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论语•子路》这段话主要表达的就是叶公告诉孔子:

自己乡里有一位正直的人,在其父亲把别家误入自家的羊顺势占为己有时,他站出来控告或举证该不良行为(这里的“攘”是把别家误入自家的羊顺势占为己有的意思)。

叶公大概对直躬者非常赞赏,或是有意问难孔子,而孔子则表达了与叶公不同的主张,他认为父子之间不主动告发而沉默于对方的不道德的行为,这本身也包含了“直”或“德”。

古人云:

“人之至亲,莫亲于父子。

”(《汉书·高帝纪下》汉高祖诏)“父子相隐,天理人情之至也,故不求为直,而直在其中”(朱熹《论语集注》)——父子间有天然的恩情在,父会为子隐,子会为父隐,此是自然而然的事;但《论语·子路》这里的“隐”字,其义不是其他,而是孔子亲自定义的“言及之而不言谓之隐”(《论语•季氏》)。

而后,荀子对这个“隐”字的解释更为精当,即“可与言而不言谓之隐”(《荀子•劝学》)《韩诗外传》卷四也说“可与言而不与言谓之隐”。

简言之,“隐”就可以解为“不言”。

而关于这个“隐”字为“不言”的解释古代文献中记载的也比较多,如:

“隐,谓不称扬其过失也”(《礼记•檀公上》“事亲有隐而无犯”汉代郑玄注);“隐,不称扬也”(《礼记•学记》“隐其学而疾其师”汉代郑玄注);“隐,不见也”(《玉篇•阜部》);“隐,谓隐卑也”(《尚书•盘庚下》“尚皆隐哉”唐代孔颖达疏)。

唐代趙蕤《长短经•定名》又说:

“应言而不言谓之隐,应谏而不谏谓之谀。

”故无论从古代文献的解释,还是孔子、荀子的论述,“父子相隐”的“隐”用现代的话来说,是知而不告、知而不证,即可理解为不主动去告发,不主动去作证。

因此孔子的“父子相隐”,他说的就是当亲属的一方过错或犯罪时,作为亲属的另一方保持沉默,不主动去告发,不去作证自己亲属的犯罪事实。

这种父子间的相互容隐,我们把它推而广之,就形成了更为广泛的亲属间的相互容隐,即成为了儒家“亲亲相隐”的思想。

现今有一些人认为儒家的这种“亲亲相隐”的思想正是当代某些腐败现象的根源。

在他们看来社会上存在的一些徇情枉法、徇私舞弊等腐败现象的根源正是儒家的重血缘亲情的思想。

但是,这种将现实生活中的一些不良样态归咎于传统思想的论断是不合理的,也是极为不公的,这种做法也许是在经典文本的道德声讨中宣泄一些于现实的不安或不满而已。

而他们这种不恰当的思想或见解,在学术理路上,其要害就在于他们没有从真正意义上、原本意义上去理解孔子何为“相隐”的主张。

——孔子的“父子相隐”实际上说的就是某人的亲属违法犯罪时,该人不对其亲属进行检举控告也是情有可原的,因为设定“父子相告”有违基本人情(虽然父子可以相告、有权相告)。

2、何为“腐败”?

谈起“腐败”,就得对这个词有一个基本的界定,《辞海》解释“腐败”:

“腐烂。

《汉书·食货志上》:

“太仓之粟,陈陈相因,充溢露积于外,腐败不可食。

”也泛指败坏、堕落。

”[2]而现在,当我们用“腐败”来描述官员或权力领域的非法或不合理时,是把“腐败”视作是利用一定的职权为自己谋取非分利益的行为或现象来看待的(若纯粹从善良道德或美好习俗去界定“非腐败”,那“腐败”的含义就非常宽泛了)。

因此这种腐败的形成或构成,就必须有三个最基本的条件:

一定的职权;非分的利益;该利益的获得凭借了其职权。

而对于孟子谈舜中的两个典故(“窃负而逃”、“封之有庳”),刘清平教授等认为这是儒家“亲亲相隐”思想中确凿存在的所谓“赞美腐败”[3]。

在“窃负而逃”的典故中,刘教授等指责舜是滥用天子的职权,背负着父亲逃离了法律的惩罚,是一种典型的腐败行为。

然事实是,作为天子的舜完全有权力阻止大法官皋陶对他父亲实行追捕,根本犯不着背着他父亲逃走。

但是舜恰恰没有滥用这种权力去包庇他父亲。

舜尊爱自己的父亲(孟子云:

“大孝终身慕父母。

五十而慕者,予于大舜见之矣。

”“孔子曰:

‘舜其至孝矣,五十而慕。

’”见《万章上》、《告子下》)同时作为天子的他又不能、不愿妨碍司法,所以舜主动放弃了自己天子的职位,背着父亲自我“放逐”于荒蛮之地,并承担与父亲共同被捕的潜在风险,接受可能发生于他的各种惩罚,这怎么能称得上是滥用职权的腐败行为呢——舜滥用职权了吗?

“窃逃”也属滥用职权吗?

另一个“封之有庳”的典故,刘教授等非常质疑“身为天子,弟为匹夫,可谓亲爱之乎”这一段文字,认为舜对于自己作恶的弟弟象不仅没有像对其他人那样进行处罚,反而还“封之有庳”,是典型的任人唯亲的腐败行为,是舜只顾兄弟亲情而完全置治国原则于不顾的表现。

可是他们并没有认识到要在当时具体的客观条件下考虑这个问题,因为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封之有庳”是一种正常的分封做法,并不能算是腐败行为,也即它是合理的职权,并未滥用(在现代政治中,未滥用职权的职权行使同样不属“腐败”)。

而且,更值得注意的是舜也知道自己的弟弟不具备治理封地的才能,怕弟弟在封地胡作非为,所以在“封之有庳”的同时也派遣了官员来治理他弟弟的封地。

这样一来,象在自己的封地并无实权,也就无法横行扰民。

再者,在这样的情况下,舜也可常常召见没有政务缠身的象,共叙兄弟之情。

所以,舜的这种“封之有庳”的做法并没有直接危及有庳地老百姓的利益,更未滥用什么职权或渎职,不存在什么“腐败”之说。

总之,舜坚持了治国的根本原则,又体现了亲爱兄弟的灵活性。

在这两个典故中,舜并未非法使用自己的权力来为自己谋取非分的利益,这又怎么能算是腐败的典型案例呢?

又怎么能说孟子或儒家鼓吹和赞美腐败、徇私舞弊呢?

笔者在第一部分的第1点,已经阐述了孔子的“相隐”只是“不作证”之义(包括不控告即不首先举证),而包庇、纵容、腐败等解读或指控,皆是不成立的。

但为何人们多指责之为包庇、纵容、腐败等,大约是因为他们对作证与不作证、正面作证和作伪证、作证是权利还是义务等问题及概念,缺乏一个必要而清晰的理解(这妨碍了他们的判断)。

在对孔子的“父子相隐”之主张有了一个确切的理解或界定之后,就可以发现现在学术界在这个问题上的分歧之焦点就在于:

当亲属的一方犯罪时,作为亲属的另一方是应该作证其有罪(大义灭亲),还是不去作证(沉默)?

是不是不去作证当要承担法律责任(处罚)?

而证实亲属有罪的作证,它究竟当是权利设定还是义务设定呢?

每一个人都有家庭,家庭不仅仅是其生活起居的物质场所,也是其参与社会生活的基本单位,更是其与外部社会进行交往的普遍而有力的支撑。

因此亲属之间那种父子情深、夫妻恩情、手足之谊等是世间最原始、最本质、最自然的感情。

亲属之间的那种相互保护乃是天然的人性。

假如要违背这种基本的人性,撕裂这种天然的亲情伦理,强制人们在法庭上直面自己犯罪的亲属,作证揭发其罪行,即强制要求人们做到“大义灭亲”,那么会造成怎么样的后果呢?

首先,这种强制亲属作证的做法不一定能保证他们证言的真实可信性(因为人们在主观上不一定愿意做到“大义灭亲”,在作证时可能会违法而证、违心而证),反而可能不利于发现案件的真相。

其次,即使亲属能够做到大义灭亲,能够在法庭上作证自己的亲属有罪,其对社会的长期稳定也会带来一定的不利因素。

因为历史经验告诉我们,我们上个世纪曾有一个年代:

人与人之间的真挚亲情被相互揭发、相互举报、相互猜忌所取代,造成了人人自危、日日胆战的局面。

这不仅仅导致了人们抛弃亲情、唯利是图和同胞骨肉之间的相互残杀,而且更导致了作为社会基本构成单位的家庭出现动荡与瓦解。

而作为社会构成要素的一个个家庭的动荡与瓦解,必然会对整个社会的长期稳定带来诸多不利的影响,造成社会不安定的局面。

但是,如果人们可以对自己违法的亲属不作证(沉默)的话,在客观上,并不会加重违法犯罪亲属对社会公共利益已经造成的危害。

例如,一个人因偷窃给受害人带来的损失不会因为其亲属的不作证而加重损失(他的违法行为本身已成为既定事实,受害人受到的伤害,也已是既成事实)。

而在主观上,这种做法也可以让人们表达对亲属的天然爱护之情和对自己家庭利益的自愿维护。

故而,人们可以不给自己违法犯罪亲属作证(沉默)的做法是对人性的一种尊重,是对人权的一种尊重(人有没有作证的义务也的确是个问题),并且这也完全符合现代法律所倡导的“法律制度的建立必须以对人性的认识为基础”[4]的精神。

而现在有人批评孔子“父子相隐”的主张是鼓吹包庇、纵容,是鼓励人们为自己的亲属作伪证。

那么,孔子主张亲属之间可以不作证是否就意味着他主张亲属之间可以作伪证呢?

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因为在古代文献的记载中,作伪证(包括消除证据)是被称为“灭丑”而非“相隐”。

在《史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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