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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一、总则

GeneralPrinciples

1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化妆品安全性和功效评价的人体检验项目和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化妆品终产品的人体安全性和功效性评价。

2化妆品人体检验的基本原则

2.1选择适当的受试人群,并具有一定例数。

2.2化妆品人体检验之前应先完成必要的毒理学检验并出具书面证明,毒理学试验不合格的样品不再进行人体检验。

2.3化妆品人体斑贴试验适用于检验防晒类、祛斑类和除臭类化妆品。

2.4化妆品人体安全性检验适用于检验健美类、美乳类、育发类、脱毛类化妆品。

2.5防晒化妆品防晒效果检验适用于防晒指数(SunProtectionFactor,SPF值)测定、SPF值防水试验以及长波紫外线防护指数(ProtectionFactorofUVA,PFA值)的测定。

二、人体皮肤斑贴试验

HumanPatchTest

1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人体皮肤斑贴试验的基本原则、目的、要求、方法和结果解释。

本规范适用于检测化妆品终产品及其原料对人体皮肤潜在的不良反应。

2引用标准

化妆品皮肤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总则(GB17149-1-1997)

化妆品接触性皮炎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B17149-2-1997)

3目的

检测受试物引起人体皮肤不良反应的潜在可能性。

4基本原则

4.1选择合格的志愿者作为试验对象。

4.2应用规范的斑试材料进行人体皮肤斑贴试验。

4.3根据化妆品的不同性质,原则上皮肤封闭型斑贴试验时可选用化妆品终产品原物,即洗类皮肤和/或发用类清洁剂应将其稀释成1%水溶液为受试物;皮肤开放型斑贴试验试验物可选用化妆品终产品原物,即洗类皮肤和/或发用类清洁剂应将其稀释成5%水溶液为受试物,脱毛剂为10%稀释物。

5受试者的选择

5.1选择18~60岁符合试验要求的志愿者作为受试对象。

5.2不能选择有下列情况者作为受试者

5.2.1近一周使用抗组胺药或近一个月内使用免疫抑制剂者;

5.2.2近两个月内受试部位应用任何抗炎药物者;

5.2.3受试者患有炎症性皮肤病临床未愈者;

5.2.4胰岛素依赖性糖尿病患者;

5.2.5正在接受治疗的哮喘或其它慢性呼吸系统疾病患者;

5.2.6在近6个月内接受抗癌化疗者;

5.2.7免疫缺陷或自身免疫性疾病患者;

5.2.8哺乳期或妊娠妇女;

5.2.9双侧乳房切除及双侧腋下淋巴结切除者;

5.2.10在皮肤待试部位由于瘢痕、色素、萎缩、鲜红斑痣或其它瑕疵而影响试验结果的判定者;

5.2.11参加其它的临床试验研究者;

5.2.12体质高度敏感者;

5.2.13非志愿参加者或不能按试验要求完成规定内容者。

6方法

6.1皮肤斑贴试验可分为皮肤封闭型斑贴试验和皮肤开放型斑贴试验。

皮肤封闭型斑贴试验适用于大部分化妆品原物和少部分需要试验前处理的化妆品种类。

皮肤开放型斑贴试验适用于不可直接用化妆品原物进行试验的产品和验证皮肤封闭型斑贴试验的皮肤反应结果。

6.2皮肤封闭型斑贴试验

6.2.1按受试者入选标准选择参加试验的人员,至少30名。

6.2.2选用合格斑试材料。

将受试物放入斑试器内,用量约为0.020g~0.025g(固体或半固体)或0.020mL~0.025mL(液体,可滴加在斑试器所附的滤纸片上置于斑试器内)。

受试物为化妆品终产品原物时,对照孔为空白对照(不置任何物质),受试物为稀释后的化妆品时,对照孔内使用该化妆品的稀释剂。

将加有受试物的斑试器用无刺激胶带贴敷于受试者的背部或前臂曲侧,用手掌轻压使之均匀地贴敷于皮肤上,持续24h。

6.2.3去除受试物斑试器后30min,待压痕消失后观察皮肤反应。

如结果为阴性,于斑贴试验后24h和48h分别再观察一次。

按表1(皮肤不良反应分级标准表)记录反应结果。

表1皮肤不良反应分级标准

反应程度

评分等级

皮肤反应

0

阴性反应

±

1

可疑反应;仅有微弱红斑

2

弱阳性反应(红斑反应);红斑、浸润、水肿、可有丘疹

++

3

强阳性反应(疱疹反应);红斑、浸润、水肿、丘疹、疱疹;

反应可超出受试区

+++

4

极强阳性反应(融合性疱疹反应);明显红斑、严重浸润、

水肿、融合性疱疹;反应超出受试区

6.3皮肤开放型斑贴试验

6.3.1按受试者入选标准选择参加试验的人员,至少30名。

6.3.2以前臂屈侧、乳突部或使用部位作为受试部位,面积5×5cm2,受试部位应保持干燥,避免接触其它外用制剂。

6.3.3将试验物03g(mL)05g(mL)每天2次均匀地涂于受试部位,连续7天,同时观察皮肤反应,在此过程中如出现皮肤反应,应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继续试验。

6.3.4皮肤反应按开放型斑贴试验皮肤反应评判标准,参见表2。

6.3.5试验物的浓度应按化妆品实际使用浓度和方法而定,即洗类产品如进行稀释时,应将稀释剂或赋型剂涂于为受试部位对侧为对照。

表2开放型斑贴试验皮肤反应评判标准表

反应程度

评分等级

皮肤反应

0

阴性反应

±

1

微弱红斑、皮肤干燥、皱褶

2

红斑、水肿、丘疹、风团、脱屑、裂隙

++

3

明显红斑、水肿、水疱

+++

4

重度红斑、水肿、大疱、糜烂、色素沉着或色素减退、痤疮样改变

7结果解释

7.1皮肤封闭型斑贴试验结果解释:

30例受试者中出现1级皮肤不良反应的人数多于5例,或2级皮肤不良反应的人数多于2例(除臭产品斑贴试验2级反应的人数多于5例),或出现任何1例3级或3级以上皮肤不良反应时,判定受试物对人体有皮肤不良反应。

7.2皮肤开放型斑贴试验结果解释:

在30例受试者中若有1级皮肤不良反应5例(含5例)以上,2级皮肤不良反应2例(含2例),或出现任何1例3级或3级以上皮肤不良反应1例(含1例)以上,判定受试物对人体有明显不良反应。

三、人体试用试验安全性评价

SafetyEvaluationofUsingTestsofCosmeticsonHumanBody

1原则

化妆品人体试验应符合国际赫尔辛基宣言的基本原则,要求受试者签署知情同意书并采取必要的医学防护措施,最大程度地保护受试者的利益。

2范围

人体试验安全性评价适用于《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中定义的特殊用途化妆品,目前包括健美类、美乳类、育发类及脱毛类化妆品。

3试验目的

主要检测受试物引起人体皮肤不良反应的潜在可能性。

4受试者的选择

4.1选择18~60岁符合试验要求的志愿者作为受试对象。

4.2不能选择有下列情况者作为受试者:

4.2.1近一周使用抗组胺药或近一个月内使用免疫抑制剂者。

4.2.2近两个月内受试部位应用任何抗炎药物者。

4.2.3受试者患有炎症性皮肤病临床未愈者。

4.2.4胰岛素依赖性糖尿病患者。

4.2.5正在接受治疗的哮喘或其它慢性呼吸系统疾病患者。

4.2.6在近6个月内接受抗癌化疗者。

4.2.7免疫缺陷或自身免疫性疾病患者。

4.2.8哺乳期或妊娠妇女。

4.2.9双侧乳房切除及双侧腋下淋巴结切除者。

4.2.10在皮肤待试部位由于瘢痕、色素、萎缩、鲜红斑痣或其它瑕疵而影响试验结果的判定者。

4.2.11参加其它的临床试验者。

4.2.12体质高度敏感者。

4.2.13非志愿参加者或不能按试验要求完成规定内容者。

5皮肤反应分级标准

见表1。

表1人体试用试验皮肤不良反应分级标准

皮肤不良反应

分级

无反应

0

微弱红斑

1

红斑、浸润,丘疹

2

红斑、水肿、丘疹、水疱

3

红斑、水肿、大疱

4

6试验方法

6.1育发类产品:

按受试者入选标准选择脱发患者30例以上,按照化妆品产品标签注明的使用特点和方法让受试者直接使用受试产品。

每周1次观察或电话随访受试者皮肤反应,按表1皮肤不良反应分级标准记录结果,试用时间不得少于4周。

6.2美类产品:

按受试者入选标准选择单纯性肥胖者30例以上,按照化妆品产品标签注明的使用特点和方法让受试者直接使用受试产品。

每周1次观察或电话随访受试者有无全身性不良反应如厌食、腹泻或乏力等,观察涂抹样品部位皮肤反应,按表1皮肤不良反应分级标准记录结果,试用时间不得少于4周。

6.3美乳类产品:

按受试者入选标准选择正常女性受试者30例以上,按照化妆品产品标签注明的使用特点和方法让受试者直接使用受试产品。

每周1次观察或电话随访受试者有无全身性不良反应如恶心、乏力、月经紊乱及其它不适等,观察涂抹样品部位皮肤反应,按表1皮肤不良反应分级标准记录结果。

试用时间不得少于4周。

6.4脱毛类产品:

按受试者入选标准选择符合要求的志愿受试者30例以上,按照化妆品产品标签注明的使用特点和方法让受试者直接使用受试产品。

试用后由负责医生观察局部皮肤反应,按表1皮肤不良反应分级标准记录结果。

同时观察受试物脱毛情况,有毛发脱落时即可判断受试物有效。

7结果安全性评价

育发类、健美类、美乳类产品30例受试者中出现1级皮肤不良反应的人数多于2例(不含2例),或2级皮肤不良反应的人数多于1例(不含1例),或出现任何1例3级或3级以上皮肤不良反应时,判定受试物对人体有皮肤不良反应;脱毛类产品30例受试者中出现3例以上(不含3例)1级皮肤不良反应、或2级皮肤不良反应的人数多于2例(不含2例),或出现任何1例3级及3级以上皮肤不良反应时,判定受试物对人体有明显不良反应。

四、防晒化妆品防晒效果人体试验

TestsinvivoofUVProtectionEfficacyofCosmeticSunscreens

1原则

防晒化妆品防晒效果人体试验应符合国际赫尔辛基宣言的基本原则,要求受试者签署知情同意书并采取必要的医学防护措施,最大程度地保护受试者的利益。

2范围

防晒化妆品防晒效果人体试验适用于《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中定义的防晒化妆品,目前可检验的项目包括防晒指数(SPF值)测定、SPF值防水试验以及长波紫外线防护指数(PFA值)的测定。

3检验结论及报告要求

防晒化妆品防晒效果检验应给出具体检验结果或结论。

检验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受试物通用信息包括样品编号、名称、生产批号、生产及送检单位、样品物态描述以及检验起止时间等,试验目的、材料和方法、检验结果和结论。

检验结果部分一般用表格表达,应包括受试者一般信息、测试条件、标准对照样品、全部原始测试数据以及统计结果。

检验报告应有检验者、校核人和技术负责人分别签字,并加盖检验单位公章。

(一)防晒化妆品防晒指数(SPF值)测定方法

1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对防晒化妆品SPF值的测定方法。

本规范适用于测定防晒化妆品的SPF值。

2规范性引用文件

①美国食品和药品管理局(FDA)对防晒产品防晒指数的测定方法(TestingProcedure,FederalRegister,21CFR.Part352.70-73,1993)。

②国际SPF值测定方法(欧洲COLIPA、南非CTFA和日本JCIA)(InternationalSunProtectionFactor(SPF)TestMethod,2003)。

3定义

3.1紫外线波长

短波紫外线(UVC):

200nm~290nm

中波紫外线(UVB):

290nm~320nm

长波紫外线(UVA):

320nm~400nm

3.2最小红斑量(Minimalerythemadose,MED):

引起皮肤红斑,其范围达到照射点边缘所需要的紫外线照射最低剂量(J/m2)或最短时间(s)。

3.3防晒指数(Sunprotectionfactor,SPF):

引起被防晒化妆品防护的皮肤产生红斑所需的MED与未被防护的皮肤产生红斑所需的MED之比,为该防晒化妆品的SPF。

可如下表示:

SPF=

使用防晒化妆品防护皮肤的MED

未防护皮肤的MED

4SPF测定方法

4.1光源:

所使用的人工光源必须是氙弧灯日光模拟器并配有过滤系统。

4.1.1紫外辐射的性质:

紫外日光模拟器应发射连续光谱,在紫外区域没有间隙或波峰。

4.1.2光源输出在整个光束截面上应稳定、均一(对单束光源尤其重要)。

4.1.3光源必须配备恰当的过滤系统使输出的光谱符合表1的要求。

光谱特征以连续波段290nm~400nm的累积性红斑效应来描述。

每一波段的红斑效应可表达为与280nm~400nm总红斑效应的百分比值,即相对累积性红斑效应RCEE(RelativeCumulativeErythemalEffectiveness)。

光源输出的RCEE(%)要求见表1。

表1紫外日光模拟器光源输出的RCEE(%)可接受限度

光谱范围(nm)

测量的RCEE(%)

下限

上限

<290

<1.0

290~300

2.0

8.0

290~310

49.0

65.0

290~320

85.0

90.0

290~400

100.0

100.0

4.1.4试验前光源输出应由紫外辅照计检查,每年对光源光谱进行一次系统校验,每次更换主要的光学元件时也应进行类似校验。

要求有资格证书的独立专家进行这项年度监测工作。

4.2受试者的选择

4.2.1选18~60岁健康志愿受试者,男女均可。

4.2.2既往无光感性疾病史,近期内未使用影响光感性的药物。

4.2.3受试者皮肤类型为I、II、III型,即对日光或紫外线照射反应敏感,照射后易出现晒伤而不易出现色素沉着者。

4.2.4受试部位的皮肤应无色素沉着、炎症、瘢痕、色素痣、多毛等。

4.2.5妊娠、哺乳、口服或外用皮质类固醇激素等抗炎药物、或近一个月内曾接受过类似试验者应排除在受试者之外。

4.2.6按本方法规定每种防晒化妆品的测试人数最少例数为10,最大例数为20。

4.3SPF值标准品的制备:

见附录A。

4.4MED测定方法

4.4.1受试者体位:

照射后背,可采取前倾位或俯卧位。

4.4.2样品涂布面积不小于30cm2。

4.4.3样品用量及涂布方法:

按2mg样品/cm2的用量称取样品,使用乳胶指套将样品均匀涂布于试验区内,等待15min。

4.4.4预测受试者MED:

应在测试产品24h以前完成。

在受试者背部皮肤选择一照射区域,取5点用不同剂量的紫外线照射,24h后观察结果。

以皮肤出现红斑的最低照射剂量或最短照射时间为该受试者正常皮肤的MED。

4.4.5测定受试样品的SPF值:

在试验当日需同时测定下列三种情况下的MED值:

4.4.5.1测定受试者的MED:

根据4.4.4项预测的MED值调整紫外线照射剂量,在试验当日再次测定受试者未防护皮肤的MED。

将受试产品涂抹于受试者皮肤,然后按4.4.4的方法测定在产品防护情况下皮肤的MED。

在选择5点试验部位的照射剂量增幅时,可参考防晒产品配方设计的SPF值范围:

对于SPF值≤15的产品,五个照射点的剂量递增为25%;对于SPF值>15的产品,五个照射点的剂量递增为15%。

4.4.5.2受试部位涂SPF标准样品。

对于SPF值≤15的产品,可选择低SPF值标准品,对于SPF值>15的产品,最好选择高SPF值标准品(P2或P3)。

测定标准样品防护下皮肤的MED,方法同4.4.4。

4.5排除标准:

进行上述测定时如5个试验点均未出现红斑,或5个试验点均出现红斑,或试验点出现红斑后随紫外线照射剂量增加又消失时,应判定结果无效,需校准仪器设备后重新进行测定。

4.6SPF值的计算

4.6.1样品对单个受试者的SPF值用下式计算:

个体SPF=

使用防晒化妆品防护皮肤的MED

未防护皮肤的MED

计算样品防护全部受试者SPF值的算术均数,取其整数部分即为该测定样品的SPF值。

估计均数的抽样误差可计算该组数据的标准差和标准误。

要求标准误应小于均数的10%,否则应增加受试者人数(不超过20)直至符合上述要求。

5检验报告

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受试物通用信息包括样品编号、名称、生产批号、生产及送检单位、样品物态描述以及检验起止时间等,检验目的、材料和方法、检验结果、结论。

检验报告应有检验者、校核人和技术负责人分别签字,并加盖检验单位公章。

其中检验结果以表格形式给出(见表2)。

 

表2标准对照品及样品SPF值测定结果

受试者编号

性别

皮肤类型

年龄

标准品SPF值

待检样品SPF值

01

02

03

04

05

06

07

08

09

10

平均值X

标准差SD

标准误SE

附录A低SPF标准品的制备方法

A1在测定防晒产品的SPF值时,为保证试验结果的有效性和一致性,需要同时测定防晒标准品作为对照。

A2防晒标准品为8%水杨酸三甲环已酯制品,其SPF均值为4.47,标准差为1.297。

A3所测定的标准品SPF值必须位于已知SPF值的标准差范围内,即4.47±1.297,在所测SPF值的95%可信限内必须包括SPF值4。

A4标准品的制备见下表:

表3防晒标准品的制备

成分

重量比(%)

A液:

羊毛脂(Lanolin)

5.00

胡莫柳酯(水杨酸三甲环已酯,Homosalate)

8.00

白凡士林(Whitepetrolatum)

2.50

硬脂酸(Stearicacid)

4.00

对羟基苯甲酸丙酯(Propylparaben)

0.05

B液:

对羟基苯甲酸甲酯(Methylparaben)

0.10

EDTA二钠(Edatatedisodium)

0.05

1,2-丙二醇(Propyleneglycol)

5.00

三乙醇胺(Triethanolamine)

1.00

纯水(Purifiedwater)

74.30

制备方法:

将A液和B液分别加热至72℃~82℃,连续搅拌直至各种成分全部溶解。

边搅拌边将A液加入B液,继续搅拌直至所形成的乳剂冷却至室温(15℃~30℃),最后得到100g防晒标准品。

附录B高SPF标准品(P2、P3)的制备方法

高SPF标准品(P2、P3)的具体配方、生产工艺和质量标准见国际SPF值测定方法(InternationalSunProtectionFactor(SPF)TestMethod,2003)的附件Ⅴ。

(二)防晒化妆品防水性能测试方法

1引言

从防晒化妆品发展的历史看来,防晒产品具备抗水抗汗功能是一项经典的属性。

由于防晒化妆品尤其是高SPF值产品通常在夏季户外运动中使用,季节和使用环境的特点要求防晒产品具有抗水抗汗性能,即在汗水的浸洗下或游泳情况下仍能保持一定的防晒效果。

具有防水效果的产品通常在标签上标识“防水防汗”、“适合游泳等户外活动”等。

2规范性引用文件

美国食品和药品管理局(FDA)对防晒产品防晒指数的测定方法(TestingProcedure,FederalRegister/Vol64,No98/1999)

3设备要求

室内水池,旋转或水流浴缸均可,水温维持在23℃~32℃,水质应新鲜。

记录水温、室温以及相对湿度。

4检验方法

4.1对防晒品一般抗水性的测试

如产品宣称具有抗水性,则所标识的SPF值应当是该产品经过下列40min的抗水性试验后测定的SPF值:

4.1.1在皮肤受试部位涂抹防晒品,等待15min。

4.1.2受试者在水中中等量活动或水流以中等程度旋转。

4.1.3出水休息20min(勿用毛巾擦试验部位)。

4.1.4入水再中等量活动20min。

4.1.5结束水中活动,等待皮肤干燥(勿用毛巾擦试验部位)。

4.1.6按本规范规定的SPF测定方法进行紫外照射和测定。

4.2对防晒品优越抗水性的测试

如产品SPF值宣称具有优越抗水性(verywaterresistant),则所标识的SPF值应当是该产品经过下列80min的抗水性试验后测定的SPF值:

4.2.1在皮肤受试部位涂抹防晒品,等待15min。

4.2.2受试者在水中中等量活动20min。

4.2.3出水休息20min(勿用毛巾擦试验部位)。

4.2.4入水再中等量活动20min。

4.2.5出水休息20min(勿用毛巾擦试验部位)。

4.2.6入水再中等量活动20min。

4.2.7出水休息20min(勿用毛巾擦试验部位)。

4.2.8入水再中等量活动20min。

4.2.9结束水中活动,等待皮肤干燥(勿用毛巾擦试验部位)。

4.2.10按本规范规定的SPF测定方法进行紫外照射和测定。

5其它方法

如采用国际上其它防水性试验方法,须遵守SPF人体试验所规定的基本原则,具体操作步骤参见相应的试验规程或标准程序。

(三)防晒化妆品长波紫外线防护指数(PFA值)测定方法

1引言

标识和宣传UVA防护效果或广谱防晒在防晒化妆品市场越来越普遍。

其中针对防晒化妆品标签上PFA值或PA+~PA+++表示法的人体试验较为常用,并得到国际上多数国家、化妆品企业以及消费者的认可。

2规范性引用文件

UVA防止效果测定法基准(日本化妆品工业联合会:

紫外线防止用化妆品紫外线防止效果,2003年)

3定义

3.1紫外线波长

短波紫外线(UVC):

200nm~290nm

中波紫外线(UVB):

290nm~320nm

长波紫外线(UVA):

320nm~400nm

3.2最小持续性黑化量(Minimalpersistentpigmentdarkeningdose,MPPD):

即辐照后2h~4h在整个照射部位皮肤上产生轻微黑化所需要的最小紫外线辐照剂量或最短辐照时间。

观察MPPD应选择曝光后2h~4h之内一个固定的时间点进行,室内光线应充足,至少应有两名受过培训的观察者同时完成。

3.3UVA防护指数(ProtectionfactorofUVA,PFA):

引起被防晒化妆品防护的皮肤产生黑化所需的MPPD与未被防护的皮肤产生黑化所需的MPPD之比,为该防晒化妆品的PFA值。

可如下表示:

PFA=

使用防晒化妆品防护皮肤的MPPD

未防护皮肤的MPPD

4试验方法

4.1选择受试者及试验部位

4.1.118岁~60健康人,男女均可。

4.1.2皮肤类型Ⅲ、Ⅳ型。

4.1.3受试者应没有光敏性皮肤病史。

4.1.4试验前未曾服用药物如抗炎药、抗组胺药等。

4.1.5试验部位选后背。

受试部位皮肤色泽均一,没有色素痣或其它色斑等。

4.2受试者人数:

每次试验受试者的例数应在10例以上,最大例数为20。

4.3使用样品剂量:

约2mg/cm2或2L/cm2。

以实际使用的方式将样品准确、均匀地涂抹在受试部位皮肤上。

受试部位的皮肤应用记号笔标出边界,对不同剂型的产品可采用不同称量和涂抹方法。

4.4样品涂抹面积:

约20cm2以上。

为了减少样品称量的误差,应尽可能扩大样品涂布面积或样品总量。

4.5等待时间:

涂抹样品后应等待15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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