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松学校学籍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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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松学校学籍管理制度
古松学校学籍管理制度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全面推进古松学校实施素质教育,进一步深化课程教材改革,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促进学生整体素质的提高和个性健康发展,形成科学、完善的学业评价和管理制度,根据《上海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主要内容)
本校中小学入学、转学、借读;考核、评价、升级、留级;休学、复学、退学;毕业、结业、肄业;奖励、处分和档案管理等事项。
第三条(义务教育阶段)
本校义务教育阶段实行五四学制,即实行小学部五年、初中部四年的学制。
小学部五个年级分别为一年级、二年级、三年级、四年级和五年级;初中部四个年级分别为六年级、七年级、八年级和九年级。
第四条(小学入学年龄)
本镇儿童的入学年龄为六周岁。
第五条(小学、初中入学办法)
本镇小学、初中实行“免试就近入学”,将小学、初中入学的有关政策和安排事先向社会公示,并通过多种有效途径将《入学告知书》及时送达学生家长。
学校不通过任何形式的书面考试或测试,选拔学生。
第六条(监护人责任)
凡在本镇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其监护人须按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送达的《入学告知书》的有关要求,按时送被监护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第七条(免学和缓学)
凡在本镇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因疾病或特殊原因需免学、缓学的,其监护人应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由学校报基教科批准并由区教育考试中心备案。
第八条(开学注册)
学校最迟应在新学年开学前十五天,向新生发出入学通知。
新生须按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向学校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逾期一个月不办理入学手续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按《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在籍学生每学期开学应按时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办理请假手续。
无正当理由逾期两周不注册者,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按《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班级学额)
本校,初中、小学各学段班级学额逐步实施小班化教育的班级学额不超过40人。
新生注册后,学校应按规定的班额编排学籍号。
第十条转学(适用对象)
1、户口迁移或住址变迁(包括由本区迁往外省市、外区县或由外省市、外区县迁回本区)且符合转学条件,或确有其他特殊困难须转学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
2、申请办理转学手续,暑假统一在七月底三天和八月底一周内办理,寒假统一在开学前三天内办理(注:
教育局有时间安排的按照上级的安排时间)。
学生受处分期间一般不予转学。
初中学生在入学第一学期内和临毕业的最后一学期内一般不予转学。
3、申请转学的学生或监护人应根据不同情况,按照区学籍办理部门规定的办事程序,办理相关的转学手续。
5、学校收到考试中心开出的转出转学通知单后,出具转学证明,提供学生成长记录册、健康卡、预防接种卡和学籍卡原件(复印件留存原校)等,。
5本市学生转学,接收学校应将其编入原就读年级。
外省市转入的学生,接收学校可按其实际文化程度编入相应年级就读。
第十一条借读
1、(适用对象)
持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的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子女。
随父母工作来上海的非本市户口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学生。
2、(申请时限)
每学期开学初一周内。
3、(申请手续)和(申请材料)
申请借读学生或家长到借读学校提出申请,填写《非本市户口学生借读申请表》。
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户口簿、父母身份的有关证明及学生的学籍证明。
小学一年级新生还需有户籍证明、儿童预防接种证明或健康检查表。
4、(回原籍就读)
借读生由于种种原因,需回原籍就读的,须向借读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同意盖章后,办理回原籍就读手续。
第十二条学业评价
1、(评价要求)
学业评价要体现对学生的全面素质进行发展性评价的导向和要求,有利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促进学生整体素质提高和个性健康发展。
2、(评价内容)
根据《上海市中小学课程标准》(以下简称《课程标准》),学业评价应包括学生的基础型课程、拓展型课程、研究型课程学习和思想品德、行为素养、社会实践表现等方面的情况。
3、(评价方法)
学业评价要关注、发现学生成长过程中变化、进步,重视对学生的日常评价,改变轻平时重考试的现象,全面、准确、科学的评价学生学业情况。
评价结果不张榜、不排队。
小学阶段学生可根据不同年级学生特点和学科要求采取灵活多样的考查形式。
初中阶段学生的期中学业评价,学校可根据本校实际,确定需考试或考查的学科。
期末评价具有阶段总结性评价功能,每个学科都要进行,考试或考查科目按《课程标准》规定执行。
学期总评按日常评价、期中评价和期末评价综合评定。
学年总评按两个学期的学业评价综合评定。
学生学年总评不及格学科在四门及以下的,应准予补考。
补考时间应事先书面通知学生本人及家长。
学生思想品德与行为素养评价每学期进行一次,采用学生自评、互评和教师、家长、社会评价相结合的方式。
4、(记录方式)
学业评价结果根据《课程标准》规定和《上海市中小学生成长记录册》中的具体要求进行记录,日常评价、期中评价和期末评价的记录方式要一致,便于学期、学年总评。
第十三条毕业结业肄业
1、(毕业)
(1)、小学生修业期满,各科总评及格(包括补考后及格,下同);或语文、数学及格,其他不及格学科在两门以下(含两门,下同);且思想品德与行为素养评价合格的,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2)、初中学生修业期满,各科学业水平考试总分为288分以上,且思想品德与行为素养评价合格的,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2、(结业)
小学、初中学生修业期满,不符合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十四条休学复学
1、(休学适用对象)
学生因伤病无法继续学习或连续病假三个月以上的(需提供区级以上医院证明)。
2、(休学申请)
由学生和监护人持相关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报基教科批准后,发给休学证明。
3、(休学时限)
因伤病休学的,小学、初中学生一般不超过十六周岁,小学、初中学生保留学籍两年。
4、(复学手续)
学生休学期满复学或提前复学的,由其监护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因伤病休学的需提供区级以上医院证明,经学校批准,报基教科批准后,即可复学。
学生休学期满复学,或经核准提前复学的,学校应将其编入原读年级学习;凡休学满半年,学生家长有要求的,可根据其实际学业程度,编入相应年级学习。
5、(休学延期手续)
学生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须在休学期满前半个月由其监护人向学校申请办理继续休学手续,经学校批准后可继续休学。
第十五条退学
1、(适用对象)
(1)、学生患慢性疾病长期休学,不能正常学习者。
(2)、在学习期间因意外伤害性事故导致严重的智力缺陷或生活不能自理者。
(3)、因患不能治愈的重症而丧失学习能力者。
(1、2、3类对象需提供区级以上医院证明)
(4)、年满十六周岁(以户口簿为准),并已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继续学习确有困难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
2、(退学手续)
学生和监护人持相关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报基教科批准并由区教育考试中心备案。
学生退学,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十六条学籍管理
1、(学校学籍管理工作)
学校要建立学籍管理制度,确定专门机构和人员具体实施学籍管理行为,及时将有关学生各学段德、智、体诸方面的情况(包括入学注册、学科学习评价,拓展型探究型学习成果,社会实践鉴定,社会工作表现,红领巾争章活动,奖惩记录,体质健康状况和学籍变更等)及时、完整、正确的分类归档,并要落实信息安全措施。
学校允许学生查阅本人的学籍档案,保障学生对自己学籍信息的知情权。
2、(社保学籍卡)
新生入学后,学校应负责按社保部门要求做好学生学籍信息的采集工作,同时协助有关部门指导学生按时申领社保学籍卡。
3、(成长记录册)
《上海市学生成长记录册》是学生升学、转学的依据之一,学校要有专人负责指导实施工作,具体记载工作由班主任牵头管理,每学期分若干次组织有关教师、班级同学对有关的栏目作出评价并记载,定期(一般四至五周)发给学生、家长交流,每学年结束发还学生妥善保管。
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在本校中小学试行。
凡此前颁布的学籍管理办法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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