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师培训第八章保险基础知识与应用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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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师培训第八章保险基础知识与应用1

第八章保险基础知识与应用

第一节概述

一、风险和保险

(一)风险的基本概念

1.风险的概念(***)

风险是损失的不确定性。

它一般有两种含义:

一是可能存在损失;二是该损失是不确定的。

2.损失频率与损失程度(*)

损失频率与损失程度一般成反比关系:

即往往是损失频率很高,但损失程度不大;损失频率很低,但损失程度大。

3.风险与概率(*)

概率用公式表示:

0≤P(A)≤1。

其中:

P(A)表示事件A的概率;

大数法则是概率论的法则之一,也是保险的数理基础。

大数法则——指在随机事件的大量出现中往往呈现几乎一致的规律。

4.危险单位(*)

——发生一次风险事故可能造成标的物损失的范围。

(二)风险的基本要素(**)

风险由风险因素、风险事故和损失三个基本要素构成。

(三)风险的种类(*)

对风险的基本分类方法如下:

1.纯粹风险和投机风险

纯粹风险——指只可能造成损失而无获利可能的风险。

投机风险——指既能造成损失也可能产生收益的风险。

投机风险所致结果有三种可能:

损失、无损失和获利。

2.静态风险和动态风险

静态风险——是由于自然力变动或人的行为失常所引起的风险。

动态风险——是由于人类社会活动而产生的各种风险。

3.基本风险和特定风险

基本风险——指风险的起源与影响方面都不与特定的人有关,至少是个人所不能阻止的风险。

所以基本风险是在全社会范围普遍存在的风险。

特定风险——指与某特定人有因果关系的风险。

所以特定风险一般由特定的个人所引起,而且损失仅涉及个人的风险。

4.财产风险、人身风险、责任风险和信用风险

财产风险——可能导致财产发生毁损、灭失和贬值的风险。

人身风险——指人们因生、老、病、死、伤残等原因导致经济损失的风险。

责任风险——指因侵权或违约致使他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应负赔偿责任的风险。

信用风险——指在经济交往中,权利方与义务方之中,由于一方违约或犯罪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风险。

5.自然风险、社会风险、经济风险和政治风险

自然风险——指因为自然现象或物理现象所导致的风险。

社会风险——指因为个人行为的反常或不可预料的团体行为所导致损失的风险。

经济风险——指在经济活动过程中,由于各种因素的变动或估计的错误,导致产量减少或价格涨跌所导致损失的风险。

政治风险——由于种族、宗教冲突、叛乱、战争等所导致的风险。

6.可管理风险和不可管理风险

可管理风险——是可以预测及控制的风险;

不可管理风险则——是不可以预测及不可以控制的风险。

(四)风险成本(**)

——指因为风险的存在和风险事故发生后人们所必须支出的费用和预期经济利益的减少。

风险成本一般分为三类:

(1)风险损失的实际成本

(2)风险损失的无形成本

(3)风险损失的预防或控制成本

(五)风险管理(****)

1.风险管理的定义

风险管理——是经济单位通过对风险的认识、衡量和分析,以最小的成本取得最大安全保障的管理方法。

2.风险管理的目标

风险管理目标按时间划分为:

(1)损失发生前的风险管理目标

①降低损失成本。

②减轻和消除精神压力。

(2)损失发生后的风险管理目标

①维持企业的生存。

②生产能力的保持与利润计划的实现。

③保持企业的服务能力。

④履行社会责任。

(六)风险管理的基本程序(****)

风险管理的基本程序包括:

风险识别、风险估测、风险评价、风险控制和管理效果评价五个主要环节。

1.风险的识别

——指经济单位和个人对所面临的以及潜在的风险加以判断、归类整理并对风险的性质进行鉴定的过程。

2.风险的估测

——指在风险识别的基础上,通过对所收集的大量、细致的损失资料加以分析,运用概率论和数理统计方法,估计和预测风险发生的概率和损失程度。

3.风险对策和风险管理技术的选择

风险对策——是在识别风险和估测风险的基础之上,根据风险性质、风险频率、损失程度及自身的经济承受能力选择适当的风险处理方法的过程。

风险管理方法分为控制法和财务法两大类:

(1)控制法

——指避免、消除风险或减少风险发生频率及控制风险损失扩大的一种风险管理方法,重点在于改变引起风险事故和扩大损失的各种条件。

主要包括:

1)避免。

是放弃某项活动以达到回避因从事该项活动可能导致风险损失的目的。

2)预防。

指在风险发生前为了消除或减少可能引发损失的各种因素而采取的处理风险的具体措施。

3)抑制。

指风险事故发生时或之后采取的各种防止损失扩大的措施。

4)风险中和。

是风险管理人采取措施将损失机会与获利机会进行平分。

5)集合或分散。

是集合性质相同的多数单位来直接分担所遭受的损失,以提高每一单位承受风险的能力。

(2)财务法

——是通过提留风险准备金事先做好吸纳风险成本的财务安排来降低风险成本的一种风险管理方法,即对无法控制的风险事前所做的财务安排。

它包括自留或承担和转移两种。

风险自留——是经济单位或个人自己承担全部风险成本的一种风险管理方法,即对风险的自我承担。

自留有主动自留和被动自留之分。

风险转移——是一些单位或个人为避免承担风险损失而有意识地将风险损失或与风险损失有关的财务后果转嫁给另一单位或个人承担的一种风险管理方式。

风险转移分为直接转移和间接转移。

4.风险管理效果评价

——是分析、比较已实施的风险管理方法的结果与预期目标的契合程度,以此来评判管理方案的科学性、适应性和收益性。

(七)风险与保险的关系(*****)

1.可保风险

——是保险人可接受承保的风险。

即符合保险人承保条件的风险。

可保风险必须具备下列5个条件:

(1)可保风险是纯粹风险。

指只可能造成损失而无获利可能的风险。

(2)风险的发生必须具有偶然性。

(3)风险的发生是意外的。

故意行为引起风险及必然发生的风险,都不可能通过保险来转移,即非意外风险属于不保风险。

(4)风险必须是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5)风险的损失必须是可以用货币计量的。

以上五个可保风险条件相互联系、相互制约。

2.风险管理与保险的关系

(1)风险是保险产生和存在的前提。

(2)风险的发展是保险发展的客观依据。

(3)保险是风险处理的传统有效的措施。

(4)保险经营效益要受风险管理技术的制约。

二、保险的概述

(一)保险的概念(***)

保险——是保险人通过收取保险费的形式建立保险基金,用于

(1)补偿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2)或在人身保险事故(包括因死亡、疾病、伤残、年老、失业等)发生时给付保险金的一种经济补偿制度。

(二)保险的基本要素(*****)

第一,特定风险事故的存在。

第二,多数经济单位的结合。

第三,费率的合理计算。

第四,保险基金的建立。

(三)保险的特征(*)

保险的特征分为基本特征与比较特征。

(1)基本特征:

经济性、互助性、契约性、科学性;

(2)比较特征:

通过保险与赌博、储蓄、救济、保证、自保的对比来阐述保险的特征。

(四)保险的职能(*****)

1.保险的基本职能

(1)经济补偿职能——是在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根据保险合同按所保标的的实际损失数额给予赔偿;

(2)保险金给付职能——是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双方当事人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进行给付。

2.保险的派生职能。

融资职能、防灾防损职能。

(五)保险的作用(*****)

保险作用主要表现在宏观经济和微观经济两方面。

1.保险的宏观作用

——是保险对全社会和整个国民经济总体所产生的经济效应。

其作用主要为:

(1)有利于国民经济持续稳定的发展;

(2)有利于科学技术的推广应用;

(3)有利于社会的安定;

(4)有利于对外贸易和国际交往,促进国际收支平衡。

2.保险的微观作用

——指保险作为经济单位或个人风险管理的财务处理手段所产生的经济效应。

从一般意义上说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保险有助于企业及时恢复经营、稳定收入;

(2)有利于企业加强经济核算;

(3)促进企业加强风险管理;

(4)有利于安定人们生活;

(5)提高企业和个人信用。

(六)保险运行环节(*)

1.展业;2.承保;3.保险理赔。

第二节保险的类型

一、自愿保险和法定保险(*****)

自愿保险——是保险人和投保人在自愿原则基础上通过签订保险合同而建立保险关系的一种保险。

法定保险,又称强制保险——是以国家的有关法律为依据而建立保险关系的一种保险。

(2010年单选题)

二者的区别主要有:

(**)

(1)范围和约束力不同;

(2)保险费和保险金额的规定标准不同;

(3)责任产生的条件不同;

(4)在支付保险费和赔款的时间上不同。

二、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

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三、财产损失保险、信用保证保险、责任保险(*****)

(1)财产损失保险——是以物质财产及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2)信用保证保险——是以保证人履行合同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

分为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

信用保险——是保险人根据权利人的要求担保义务人(被保证人)信用的保险。

保证保险——是义务人(被保证人)根据权利人的要求,要求保险人向权利人担保义务人自己信用的保险。

(3)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四、营利性保险和非营利性保险(*****)

营利性保险——为商业保险,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保险;

非营利性保险——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保险。

非营利性保险按经营主体不同、是否带有强制性分为:

社会保险、政策性保险、相互保险、合作保险。

1.社会保险和政策性保险。

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对社会劳动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或失业时提供一定的物质帮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政策性保险——是政府为了实施某项经济政策而实施的一种非营利性的自愿保险。

2.相互保险和合作保险。

相互保险——是参加保险的成员之间相互提供保险的制度。

合作保险——是指参加保险的人以资金入股的方式积聚保险基金,为入股成员提供经济保障的制度。

商业经验作为营利性保险——是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行为。

五、原保险、再保险、重复保险、共同保险(*****)

1.原保险——是保险人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构成投保人与保险人权利义务关系的保险。

2.再保险——是一方保险人将原承保的部分或全部保险业务转让给另一方承担的保险,即对保险人的保险。

3.重复保险——是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同时分别向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其保险金额之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

4.共同保险——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人同时联合直接承保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而保险金额之和不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

六、单一风险保险和综合风险保险(*****)

单一风险保险——在保险合同中只规定对某一种风险造成的损失承担保险责任的保险。

综合风险保险——保险合同中规定对数种风险造成的损失承担保险责任的保险。

七、团体保险和个人保险(*****)

团体保险——是以集体名义使用一份总合同向其团体内成员所提供的保险。

个人保险——是以个人名义向保险人投保的家庭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

我国保险法将保险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两大类。

第三节保险合同

一、保险合同的概念和性质(***)

保险合同——是保险关系双方订立的一种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根据双方约定,一方支付保险费于对方,另一方在保险标的发生约定的保险事故时,承担经济补偿责任或者履行给付义务。

投保人——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保险人——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被保险人——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保险合同的法律性质在于:

(****)

(1)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

在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和保险人都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投保人一方的权利是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请求保险人支付保险金,义务是按约定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则相反。

(2)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

投保人支付保险费换取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形成对价关系。

虽然在财产保险和一部分人身保险中,如果在保险期间没有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责任,但保险为被保险人提供了保障机制,应视为对价。

(3)保险合同是非要式合同。

保险合同的成立不以履行一定形式为必要,如签发保险单、缴纳保险费,只需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

(4)保险合同是附合合同。

保险合同的内容都是保险人事先拟定,印制在保险单上,投保人要么接受,要么拒绝,没有就内容进行协商的余地。

(5)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

保险人的给付义务的承担取决于合同成立后保险事故是否发生,而保险事故是否发生,何时发生,将会造成多大损失都是不确定的。

二、保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一)保险合同的成立

保险合同的成立需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一般保险实务中,投保人填写投保单为要约,保险人经审查后同意承保为承诺。

但有时,保险人在审查后增加新的条件,应视为一个新的要约,需要投保人的承诺,保险合同才成立。

(二)生效

保险合同成立后,

(1)如果合同中约定有生效时间的,按照约定时间,合同发生效力;

(2)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的,按照法律规定,自合同成立时生效。

(三)保险合同的内容(****)

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1)保险人名称和住所;

(2)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和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3)保险标的;(4)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5)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6)保险价值;(7)保险金额;(8)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9)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10)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以及订立合同的确切日期。

(四)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我国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有保险利益,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1.保险利益的主体

真正应当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应是被保险人。

2.财产保险中的保险利益

在财产保险中,保险利益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财产上的现有利益,包括所有权、抵押权、留置权等产生的保险利益;

(2)因现有利益而产生的预期利益,如工厂权利人对正常经营产生的利润享有的利益;

(3)因债务不履行或者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责任的消极利益。

财产保险合同一般要求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必须有保险利益。

否则,保险人可以拒绝赔偿;投保时并不要求一定存在保险利益,如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并不一定具有保险利益。

3.人身保险中的保险利益

我国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1)本人;

(2)配偶、子女、父母;

(3)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此外,(4)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中,要求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必须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否则保险合同无效;而保险事故发生时,并不要求保险利益仍然存在,因为人身保险金通常有储蓄的性质,前期缴纳的保险费要保障此后几年甚至几十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如果因为其间投保人丧失保险利益,而剥夺了受益人的保险金请求权,对受益人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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