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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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实现学籍管理信息化、科学化、制度化,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中小学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山西省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制定本规定及具体操作细则。

  第二条本市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小学学制为六年,初中学制为三年,普通高中学制为三年。

  第三条全市学籍实行计算机管理,统一使用全国中小学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学籍管理实行市、县、学校三级管理。

市教育局统筹管理全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全市普通高中和市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由市教育局管理;各县、市、区所属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由县、市、区教育局管理;各县、市、区所属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由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共同管理。

  第四条本市适龄儿童入学年龄为6周岁,盲、聋、哑、弱智等残疾儿童入学年龄可放宽至7周岁。

  第五条小学新生入学注册班容量原则上限定在45人以内,初中新生入学班容量原则上限定在50人以内;普通高中高一新生班容量限定在50人以内,学校在接收正常转学、复学后小学不超过50人,初中不超过55人,高中不超过56人。

  第六条小学、初中新生入学注册的择校生控制在10%以内,但小学不得突破45人、初中不得突破50人的班容量;小学、初中学生只能择校一次。

普通高中招收的择校生比例控制在10%以内。

如国家、省教育行政部门对中小学招收择校生政策进行了调整,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第七条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对象为具有本市户籍的常住居民,入学前因家庭搬迁、户口迁移至本市居民,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返乡子女符合入学年龄要求的适龄儿童。

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行就近、划片、免试入学,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须将小学、初中入学的片区划分有关政策和安排等事先公布,并通过多种有效途径将《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入学通知书》及时送达学生家长;市直管民办学校小学新生入学对象为学校所在地范围内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初中一年级新生的入学对象为全市六年级取得学籍的学生;县、市、区所属民办学校小学一年级新生入学对象为本县、市、区范围内适龄儿童,初中一年级新生入学对象为本县、市、区六年级取得学籍且符合录取条件的学生;县、市、区所属小学、初中一年级新生不得录取非本县、市、区城镇户籍的学生;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按政策安排到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各普通高中新生入学注册学籍的对象为参加本市当年中考且在市教育行政部门划定的学校招生范围内录取的学生。

  第八条转学、休学、复学、借读、退学采取公开集中办理方式,即各学校学籍管理员要把本校的转学、休学、复学、借读、退学的学生按规定时间集中统一到上级学籍主管部门办理。

符合转学、休学、复学、借读、退学条件的学生应认真填写规定的申请表,表中应由学生填写的栏目不得出现空缺,填写的信息应真实有效,证明材料应齐全;学校意见栏由校长签字并加盖公章,县、市或主管教育局(厅)栏应由已备案的学籍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字并盖章。

学生信息填写不全、无备案的学籍管理部门负责人和校长签字的申请表视为无效申请。

到市教育局办理中小学学生各类学籍手续的工作人员为县、市、区和直管学校已备案的学籍管理工作人员,学生本人、家长及其它人员不得到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办理各类学籍手续。

  第九条办理转学、休学、复学、借读、退学、学生信息更改手续的时间为每学期开学前一周内。

具体时间以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开学时间为准。

学校不得提前接收未办理转学、复学、借读审批手续的学生入学。

  第十条普通中小学的轨制、规模由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省定中小学校办学基本标准核定。

各普通高中、市直管学校由市教育局核定;县、市、区所在地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由县、市、区教育局核定;县、市、区所属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初核,市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复核。

  第十一条全市学籍管理实行期报制度。

即各县、市、区、市直管学校学籍管理部门要将学生变动数据生成数据软盘,于每学期放假前10日内报送市教育局基教科,进行必要的数据维护。

  第十二条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本市范围内的义务教育阶段就学需提供户口所在地服务区学校、中心校、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外出的就学证明、外来务工人员务工地学校同意随迁子女入学证明、监护人同务工所在地劳动部门签订的就业正式合同或工商营业执照、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合同)、户口本、身份证、公安部门出具的居住证等证明材料。

  第二章入学、注册

  第十三条凡新学年入学已注册的小学一年级、初中一年级、高中一年级新生都要填写《学生基本信息表》,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填写《山西省义务教育证书》、普通高中学生填写学生综合素质发展报告。

  第十四条每年9月5日前,各中小学校将一年级新生学籍注册表纸质版与电子版及审批表上报上级学籍管理部门,9月10日前各级学籍主管管理部门对上报的学生数据进行逐校核对,并下发审定后的学籍注册名单;9月15日前各中小学按照审定的学籍注册名单将学生信息导入到“全国中小学学籍信息管理系统”,通过电子系统申请学籍号。

普通高中学生同时导入“山西省普通高中综合素质发展报告系统”建立考籍档案。

  第十五条小学、初中新生入学后经学校和学籍主管部门审查发现通过虚报年龄、提供虚假身份证、户口本、房产证、工作单位证明、务工合同、工商营业执照等取得注册学籍资格的学生不予注册。

经审核未经注册但仍符合入学条件的由市、县两级教育局安排到学生所在片区学校。

  普通高中新生注册后,如发现有伪造证件、伪造虚假成绩、异校注册、是其它学校的在籍学生、普通高中已毕业学生、未经批准的借读生等情况,将取消其学籍。

普通高中严禁招收计划外“代培生”、“旁听生”,严禁接收中等职业学校在校生插班就读和学校承诺不注册学籍的学生。

  第三章转学

  第十六条中小学校在校生符合转学条件的应办理转学手续。

办理转学手续须提供《山西省中小学转学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学生应提供的材料:

父母或监护人的申请、户口本(或户籍迁移证明)、家长工作调动证明、房产证(或租赁房屋证明)、学生综合素质发展报告。

小学、初中应提供:

山西省义务教育证书;普通高中应提供:

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证明等。

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还应提供第十二条规定的证明材料。

县、市、区教育局和学校应提供的证明材料:

转入学生的片区范围、转入学校的规模轨制,转入年级的学生总数、平均班容量等。

  第十七条中小学学生转学先办理纸质审批手续。

学生父母或监护人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向学校提出转学申请,转出学校在学籍管理库中找到该学生学籍号用计算机打印《山西省中小学生转学申请表》和学生基本信息表。

学生家长携带《山西省中小学生转学申请表》到转入学校提出申请,转入学校依据相关规定和学校学位空额等情况审核同意签字后,由学校学籍管理员到转入学校所属学籍管理部门进行审核。

学生父母或监护人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和《山西省中小学生转学申请表》到转出学校审核同意后由学校学籍管理员到转出学校所属学籍管理部门进行审核。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在本县内流动的由县级学籍管理部门审核;跨县、市、省需市级学籍管理部门审核的由接收转入的市直学校和县、市、区主管学籍部门管理工作人员按规定时间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和《山西省中小学生转学申请表》到市教育局集中办理。

  纸质审批结束后方可办理网上审批手续。

转学成功后,学生进入转入学校就学。

由转入学校以收到的学籍档案为基础为学生接续档案。

转出学校应保留电子档案备份,同时保留纸质档案。

转学不成功,则该生继续在原学校就读,学籍档案仍留原学校。

  第十八条学校转入、转出学生手续必须完备,各中小学校、学籍管理部门不得给不符合条件的学生开具转学证明。

  第十九条任何学校和个人不得私自接收转学生。

任何学校不得接受无正常转学手续或转学手续不完备的学生,无正当理由也不得拒收符合规定的转学生。

凡超规模、超班容量的学校不得再接收转学生。

小学、初中择校生原则上不办理转学手续,确需转学的应转回有空额的原片区公办学校,如原片区学校无空余学额不得办理转学手续。

  第四章休学、复学

  第二十条中小学在校学生符合休学条件的学生应办理休学手续。

学生办理休学应提供两个月以上的有关证明材料。

因伤病需住院治疗的学生应提供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诊断证明、病历、住院证、医药费票据、休养期间的治疗证明、经学校批准的请假材料等;不需要住院治疗请假的学生应提供两个月以上有关有效证明材料,因不可抗拒因素需休学的提供县级以上公安或民政、劳动部门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各普通高中、市直管学校学生休学、复学由市级学籍管理部门审核,县、市、区所属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休学、复学由县级学籍管理部门审核。

  第二十二条准予复学的,如果休学在一学期以内,原则回原年级原班就学,如果休学时间超过一学期,跟原年级就学确有困难的,可编入下一年级。

休学学生的学位应予以保留,学校应为复学到新生一年级的学生预留学位。

  第二十三条中小学学生休学期满未申请复学者,学校应以电话或信函的形式问询。

小学、初中学生及家长联系不上的应及时报告学籍主管部门,学籍管理部门应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并按《义务教育法》规定采取必要的措施。

高中学生超过复学时间一个月以上不予答复或未提出继续休学申请的,按自动退学处理,由学校报学籍主管部门注销学籍。

  第五章借读

  第二十四条符合借读条件的学生应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

从事野外工作的应提供地质、水文堪探等单位证明,监护人工作证、野外工作地点及借读地亲属有关证明等;父母双方支援边疆建设的提供有关部门批准手续;解放军边防指导员、烈士、华侨、归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在我市工作的外籍专家子女提供有关部门发放的原始证件、居住证或就学所在地亲属证明等。

  第二十五条学校未经批准私自接收的借读生应由学校清退,拒不清退的学籍管理部门责令清退。

  第六章学籍信息变动

  第二十六条学校要负责学生学籍信息的填写工作,学生信息填写应准确无误。

因填写错误、户口迁移、居住地变动、姓名、身份证更改等需变动学籍信息的应提供证明材料。

证明材料包括:

学生本人或家长申请、学校申请、户口迁移证明、房产证、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

  第二十七条经批准转学、休学、复学、借读和更正有关信息的学生,学校及学籍管理部门应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籍信息的变更、学生学籍档案转换等手续。

  第二十八条新生注册跨省、跨市、跨县的学生信息由市直学校和县级学籍管理部门统一报送市学籍管理部门审核。

未按第七条规定注册的新生,原就读学校和县级学籍管理部门不得提供学籍信息。

  第七章保障措施

  第二十九条各中小学学籍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有违反《山西省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的行为按省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依规、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学校及学籍管理部门违反本细则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轻的通报批评,调整工作人员管理岗位;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学籍管理工作人员、校长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转学、休学、复学、借读、退学等申请表填写虚假信息的;

  

(二)转学、休学、复学、借读、退学等申请表信息填写不全给学生就学、就业带来不便的;

  (三)为不符合转学、休学、复学、借读、退学条件的学生开具申请表并审核同意的;

  (四)转学、休学、复学、借读、退学的学生证明材料不全开具申请并审核同意的;

  (五)规定时间以外开具转学、休学、复学、借读、退学学生申请表并审核同意的;

  (六)应由学籍管理工作人员办理手续但交给学生本人、家长及其它人员办理的;

  (七)拒不清退私自接受借读生和计划外代培生、旁听生的;

  (八)因工作人员不负责人推诿、扯皮、刁难等原因造成家长上访和干扰正常工作秩序的;

  (九)违反本细则规的其它行为。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中小学学生的退学、升学、毕业(结业、肄业)、奖励、处分等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细则,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或完善本地学生学籍管理相关规定及实施细则,并报市教育局备案。

  第三十三条本细则自颁布之日执行。

此前下发的学籍管理有关文件与本细则不符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三十四条本细则由临汾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是中小学学籍管理的工作部门。

  附件1:

办理转学、休学、复学、退学、学籍信息变动等证明材料清单;

  2、学生转入学校基本情况登记表;

  3、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外出就学证明表;

  4、外来务工人员务工地学校同意随迁子女入学证明。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

教基一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现将《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贯彻落实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立统一规范的学籍信息管理制度。

出台《办法》是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提高科学管理水平、深入实施素质教育的客观要求,是转变管理方式、改进工作作风的重要内容。

要按照《办法》要求加快建设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全国统一、规范的学籍信息管理制度,提高学籍管理服务工作水平。

学生学籍号是学籍信息的核心要素,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从幼儿园入园或小学入学初次采集学籍信息后开始使用,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有机衔接,终身不变。

  二、抓紧制订或完善《办法》实施细则。

《办法》确定了省级统筹、属地管理的基本原则。

已出台省级学籍管理办法的省份要按照《办法》的规定进行完善和调整,尚未出台省级学籍管理办法的省份要根据《办法》要求抓紧研究出台实施细则,明确各类学籍变动的具体条件和操作办法。

  三、有效开展《办法》教育培训。

要按照职责划分组织对学籍管理人员和学籍系统技术支持人员进行培训。

主要内容是,加强学籍管理的重要意义、《办法》的基本内容、学籍系统的基本功能、学籍信息采集的基本要求、学籍变动操作办法等。

对省级培训由教育部教育管理信息中心实施。

  四、建立加强学籍管理的长效机制。

要加快制订实施工作方案,明确责任人、工作任务和时间表。

要建立学籍核准制度、信息保密制度、责任追究制度,严肃追究违反规定人员的责任。

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对《办法》实施情况进行专项督导。

我部安排教育管理信息化经费和其他经费时将与《办法》实施情况和成效挂钩。

  五、营造实施《办法》的良好舆论环境。

要利用报纸、电视、互联网、家长通知书等多种方式进行政策解读和宣传,重点介绍必要性、重要性和预期成果。

要取得家长理解和支持,使《办法》家喻户晓。

要让教育部门认识到《办法》对于科学决策的价值,让学校感受到对于提高整体管理水平的作用,让家长和社会体会到教育部门促进教育公平、提升服务水平的坚定决心。

  有关进展情况请及时报我部基础教育一司。

教育部

20XX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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