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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局信号安全手册

路局的《信号安全手册》

信号安全手册

 

第一章、通 则

第1条电务安全工作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铁路信号维护规则》、《南昌铁路局行车组织规则》、《铁路200-250km/h既有线技术管理暂行办法》、《南昌铁路局行车设备故障调查处理实施细则(试行)》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2条安全是电务部门专业管理水平和工作质量的综合反映。

各级领导必须将安全生产放在首位,加强政治思想工作,教育职工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严格遵守作业纪律和劳动纪律,认真执行规章制度,保证行车、设备和人身安全。

第3条违章作业是造成铁路交通重大、较大事故及一般事故的主要原因。

必须提高电务职工的法律观念和安全意识,加强维修、施工、故障处理等关键环节的控制,落实安全卡控措施,杜绝违章作业。

第4条电务部门各单位应对全体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使其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技能。

培训考试不合格的职工,不得上岗作业。

第5条新职工及转岗、复工、改职人员必须经过行车安全和人身安全教育和专业培训,考试合格,方可上岗。

新设备开通使用前,电务段应配合设计、施工部门和产品供应商,对维修人员进行技术培训,考试合格,方准上岗作业。

第6条电务系统各级干部必须按规定登乘机车进行安全检查,参加天窗维修和电务施工,掌握安全生产动态。

第二章 安全工作基本制度

第7条信号设备施工、检修、故障处理必须认真执行“三不动”、“三不离”、“四不放过”和“三级施工安全措施”四项基本安全制度。

1.三不动:

(1)未登记联系好不动;

(2)对设备性能、状态不清楚不动;

(3)正在使用中的设备(指已办理好进路或闭塞的设备)不动。

2.三不离:

(1)工作完了,不彻底试验良好不离;

(2)影响正常使用的设备缺点未修好前不离;

(3)发现设备有异状时,未查清原因不离。

3.四不放过:

(1)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

(2)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3)事故责任者和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

(4)事故责任者未处理不放过。

4.三级施工安全措施:

电务段、车间、工区三级组织的施工均应制定施工安全措施。

安全措施的基本内容应包括:

施工前的准备措施,施工中的单项作业措施、安全卡控措施及安全防护措施,施工后的检查试验措施,以及发生故障时的应急措施等。

第三章 作业纪律

第8条电务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作业纪律:

1.严禁甩开联锁条件,借用电源动作设备;

2.严禁采用封连线或其他手段封连各种信号设备电气接点;

3.严禁在轨道电路上拉临时线沟通电路造成死区间,或盲目用提高轨道电路送电端电压的方法处理故障;

4.严禁色灯信号机灯光灭灯时,用其他光源代替;

5.严禁甩开联锁条件,人为沟通道岔假表示;

6.严禁未登记要点使用手摇把转换道岔;

7.严禁代替行车人员按压按钮、转换道岔、检查进路、办理闭塞和开放信号。

第9条 严禁抢点、偷点施工、维修作业。

第10条严禁无调度命令施工、超范围施工、超范围维修作业。

第11条设备检修作业的有关注意事项:

1.为做好信号设备的养护维修,提高设备质量,减少人为故障,应认真执行《关于严禁使用封连线及其它违章手段进行电务作业的通知》(铁运〔1999〕154号)的各项规定,防止违章作业。

2.利用天窗点内时间进行拆卸、更换、测试等工作时,应登记起止时间,如不能按时恢复使用,应及时向车站值班员提出停用该项设备,并采取保证安全行车的应急措施。

3.信号开放后,不得测试与该进路有关的设备或对其性能不清楚的设备电气特性(利用微机监测进行自动测试除外)。

4.禁止在营业线上使用单轨车。

第12条 加强“天窗修”管理。

严格落实天窗点内、点外作业项目。

一切影响行车设备正常使用的施工和检(维)修作业,一律纳入天窗点内进行,并根据作业范围、作业性质,利用不同的天窗完成。

第13条电务部门对道岔手摇把的管理必须严格按《技规》第186条和《关于印发<道岔手摇把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南铁电字〔2004〕335号)规定,建立登记签认制度,并实行统一编号,集中管理。

电务人员日常检修及施工需使用手摇把时,按以下方法办理:

1.电务人员在天窗点内检修设备需使用手摇把时,应向相关车站申请并在所属车站的《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上登记及消记,在天窗点内且在申请的天窗单元内使用手摇把检修道岔时,可不另行向车站申请登记要点。

2.其他原因需使用车站保管的道岔手摇把时,应由电务人员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上登记需使用手摇把的原因、数量及号码,经车站值班员(调车区长)签认后,开锁取出道岔手摇把交给电务人员使用。

使用完毕后,电务人员要及时如数交回,经车站值班员(调车区长)核对无误后放回箱内加锁,电务加封后进行销记,车站值班员(调车区长)签认。

3.信号中修队不得配有手摇把,修配所个人检修用的手摇把,只能在修配所内使用。

其他电务人员因工作需要必须使用手摇把时,必须由信号工区配合人员到车站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后,方可使用。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携带或使用非本站申领的手摇把。

第四章 联系要点和登(销)记

第14条联系、要点、登记按下列规定执行:

1.凡在天窗内无法完成的拆卸、安装、移设、更换、测试等工作,需中断设备使用时,应填写信号施工要点申请计划表,申请列入铁路局月度施工计划进行实施。

施工前应在《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上登记,接到批准施工调度命令,并经车站值班员签认后,方可作业(经批准列入铁路局月度施工计划的区间作业,须取得登记站值班员请求调度员同意的通知后,方可作业)。

2.利用天窗对信号设备进行集中检修时,作业前须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内登记,经车站值班员签认后,方可作业。

3.信号设备发生故障时,应首先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内登记停用设备,经车站值班员签认后,方可进行处理。

4.发现危及行车安全的设备隐患需立即抢修时,应立即通知车站值班员及电务段调度,并及时通知配合单位和铁路局电务处,同时按规定登记,申请故障天窗,经调度所值班主任批准,发布调度命令进行抢修。

第15条联系、要点、登(销)记有关要求:

1.《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按填写项目不同分为分路不良轨道电路区段、日常两种,分路不良轨道电路区段登记本在封面注明“分路不良轨道电路区段”字样。

车务、电务共同确认的分路不良轨道区段及分路不良整治等内容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分路不良轨道区段”中登记。

行车设备临时发生故障、维修天窗、驼峰(峰尾)检修(月度施工方案中T字头的项目)、使用手摇把、设备联合检查、破封使用加封的按钮等,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日常”中登记。

2.检修作业时由检修负责人指定专人负责办理(非集中联锁车站由检修人员在运转室办理,并与扳道员取得联系);施工作业时由施工负责人或指定人员负责办理;故障处理时,由故障处理人员负责办理。

3.工务、电务、供电等单位相互配合施工作业时,应由作业主体单位牵头,适时通知,分别登记(维修天窗除外),工务、电务等单位为作业主体单位时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中登记,如供电单位为作业主体单位时,在《接触网检修登记簿》中登记。

4.进行施工或检修作业前,必须核对作业时间、作业内容和影响范围等,并在《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内登记。

登记时间的规定:

Ⅰ级施工,在施工前一天的16时前;Ⅱ级施工,在施工前1小时;三级施工,在施工前40分钟登记完毕;维修天窗作业为提前40分钟。

5.检修作业或故障处理完毕,应会同使用人员检查试验,其结果应记入《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履行销记手续;施工作业完毕,应会同使用人员检查试验,其结果应记入《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履行销记手续。

6.车务部门破封后,电务部门要及时确认破封原因(有微机监测设备的要调阅监测数据进行确认),按标准格式进行销记。

存在疑问的应立即查明原因,并向车间和电务段调度汇报。

7.信号设备的加封、加锁应保证封印完整不失效。

按规定需加封加锁的设备,必须加封加锁,每次检查加封后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内写明封印完整,使用计数器时还应写明计数器号码。

信号工区接到车站破封使用加封按钮的通知后应及时到行车室加封,时限规定如下:

①有楼内工区的车站(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加封;

②工区所在地的车站由值班人员在每天19时~20时到行车室检查并补封;

③外站(场)为到该站(场)工作时检查并补封。

8.登(销)记的内容一经车站值班员签认,任何人不得任意涂改。

联系应使用标准用语,语义应简明、确切,做到相互复诵。

附件1:

《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填写样张

附件2:

《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填写样张

第五章 事故及故障处理

第16条 为降低事故损失,压缩故障延时,电务部门必须制定应急预案,以保证准确、迅速地处理信号事故和故障,尽快恢复设备正常使用,减少对铁路运输生产的影响。

第17条应急预案应包括:

指挥机构与职责;人员分工与协调;应急预案的启动与实施;事故及故障处理程序;不同设备类型及防洪防火抢修方案;重要系统及设备有关厂家技术支持方案;应急设备及器材(器具)的备用;技术图纸图表的配备;管界示意图和公路里程图;交通工具、照明设备及通信手段和联络方式;应急抢险队伍的组成与演练;应急处理过程中的预防与卡控措施;后勤保障措施等内容。

第18条发生事故和故障必须按“三个清”、“三及时”和“三不放过”制度进行处理和分析。

三个清:

处理故障要做到时间清、地点清、原因清;

三及时:

接到故障通知及时赶赴现场;对设备故障及时组织处理;若不能及时修复或原因不清时应按技规328条规定及时登记停用设备保证行车安全。

四不放过:

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处理不放过。

第19条电务段、车间应根据有关规定和需要,配齐应急抢修器材和装备,并加强管理,确保始终处于完好状态。

第20条当发生信号事故或故障时,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

电务段、车间应加强对应急抢修队伍的培训,定期组织应急抢险模拟演练,保证一旦发生事故或故障,能够做到正确指挥、严格按故障处理程序,尽快排除险情和故障,恢复设备使用。

附件3:

故障处理作业程序

第21条当发生与信号设备有关联的机车车辆冲突、脱轨事故时,信号维修人员应会同车站值班员记录设备状态,派人监视、保护事故现场,不得擅自触动设备,并立即报告电务段调度。

第六章 事故及故障管理

第22条信号设备故障升级为铁路交通事故时,按《南昌铁路安全监管办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实施办法(试行)》(南铁安监发[2007]2号)有关规定办理。

第23条发生设备故障时,应迅速组织抢修,减少对运输生产安全的影响。

故障处理完后应及时登记恢复设备使用,如需申请试验时,应及时登记申请试验时间。

第24条信号设备故障分为责任、非责任故障。

1.责任故障是指因违反作业标准、操作规程及养护维修不当或设计制造缺陷所造成的设备损坏或影响正常行车,危及行车安全,隐瞒、谎报、查不清原因,应采取防范措施而未采取致使雷击损坏设备或人为破坏、偷盗等原因造成的设备故障。

信号责任故障按原因分为电务责任和外界责任。

⑴电务责任是指因违反作业标准、操作规程及养护维修不当所造成的设备损坏或影响正常行车,危及行车安全,隐瞒、谎报、查不清原因,应采取防范措施而未采取致使雷击损坏设备、人为破坏、偷盗等原因造成的设备故障。

⑵外界责任是指设计、产品制造缺陷、保质期外的产品质量问题、工务病害、电化干扰、供电质量、通道质量、尖轨卡物和外界施工作业妨碍等原因造成的设备故障。

2.非责任故障是指自然灾害、人为破坏等及其他不可抗拒、不可预见的和设备不能承受的外部原因。

第25条 其他或未影响设备正常运用的设备故障,按设备故障信息进行统计分析和管理。

第26条信号设备、器材在质量保证期内因产品质量发生故障由供应商(生产厂家)承担安全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

第27条设备质量不良造成设备故障,属设计、制造、采购、检修、验收等单位责任的,由相关单位(部门)承担责任。

未按规定采用行政许可、强制认证、定点厂生产的产品,或采购不合格、不达标的产品,造成设备故障时,由采购、采用单位(部门)承担责任。

第28条营业线施工中因建设、设计、监理、施工、设备管理等原因造成的设备故障,由相关单位(部门)承担责任。

如设备管理单位监督不力,由设备管理单位(部门)承担责任。

第29条涉及两个及以上单位(部门),或在结合部发生的设备故障,不能判定主要原因时,由相关单位承担同等责任。

第30条发生信号故障的报告制度:

1.信号设备发生故障时,信号工区应立即向车间值班人员和段调度报告。

2.段调度应及时向铁路局电务调度报告。

3.当发生影响较大的故障时,应立即逐级上报。

第31条信号故障管理的其他要求:

1.发生信号设备故障后,段、车间、工区应及时分析,并填写《行车设备故障分析记录簿》和《行车设备故障登记簿》,应按内容及格式如实填记,并长期保存。

2.发生铁路交通事故,电务段应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分析,并及时填写《铁路交通事故分析会记录簿》和《铁路交通事故登记簿》。

3.发生事故,须及时将事故详细情况逐级上报。

第32条信号设备故障率、信号设备故障延时(或平均延时)按路局的年度指标进行控制。

第七章 技术作业安全要求

第33条检修工具及安全防护用品,必须经常保持完好,发现不良的,应及时更换。

检修人员使用前,必须进行检查;工长每月检查1次;电务段每年检查不少于1次。

第34条工区应备有急救药箱,所有人员应掌握预防作业伤害、触电和外伤处理知识。

第35条禁止扒乘机车或列车;禁止从行驶中的机车或列车跳上、跳下。

第36条在站内、区间作业时要求:

1.严禁利用速度160km/h及其以上的列车与前一趟列车之间的间隔时间进行作业。

2.在站内、区间上道进行施工、检修、整治时,应设安全防护员,实行专人防护,并实行双人作业(双人作业指在1名安全防护员所防护的区域内有2名及以上作业人员)。

在小站分咽喉作业时,须按咽喉分别设置安全防护员,当作业人员较分散,1名安全防护员难以满足防护要求时,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增加安全防护员数量;在25组及以上道岔的大站作业时,可根据具体作业情况,将作业范围划分为若干个区域,按区域设置安全防护员。

安全防护员的防护范围必须在当日工作安排中予以明确。

安全防护员与被防护对象之间的距离,必须确保其能够对被防护对象实施有效监督和防护。

安全防护员不得站在任何可能侵入列车接近限界的处所,以确保安全防护员自身安全。

3.在站内、区间上道进行巡养作业时,应设置安全防护员,实行专人防护,以确保巡养作业安全。

4.在站内、区间上道进行施工、检修、整治、设备检查、巡养等作业时,室内必须指派胜任人员值台(驻站防护员),值台实行专人专岗制,严禁值台人员在值台期间从事与值台无关的其他工作。

电务值台人员必须携带《派遣证》,佩带上岗证,进入车站行车室。

派遣证一式两份,并经车站值班员(在调车场为调车区长)签认后,各持一份。

值台人员主要负责办理施工联系、施工登销记手续和向施工负责人、工地防护员传达施工命令,预、确报列车运行情况等。

电务值台人员与现场防护员要保持随时通信状态,掌握施工现场和列车运行情况及现场防护员所在具体位置,做好邻线通过列车时的安全防护,发现异常及时通知车站值班员和施工负责人。

各参与施工单位应分别派遣驻站联络员,负责与施工主体单位的联络,并及时转达施工命令,预、确报列车运行情况等。

5.信号值台人员必须认真执行路局有关联系和防护格式、通知用语的各项规定,并随时与车站值班员联系,准确掌握列车运行情况,及时通知并督促现场作业人员下道避车。

值台人员必须得到现场防护人员的肯定回答后,方可停止呼叫。

值台人员与现场防护人员的呼唤应答情况必须由值台人员和现场安全防护员负责记录备查(有条件的车站可安装通话记录装置,值台人员记录即可),记录表格式由各单位自行制定。

在站内(含半自动闭塞区段的接近区段)作业,当列车从邻站出发(当区间大于4个闭塞分区时,以4个闭塞分区为准)在区间作业,当列车距离作业地点不少于4个闭塞分区时,值台人员必须通知室外作业人员和安全防护员。

室外作业人员和安全防护员接到值台人员通知后必须立即回复,并停止作业,清理工具材料,下道避车。

在站内(含半自动闭塞区段的接近区段)作业,当列车接近;在区间作业,当列车距离作业地点不少于2个闭塞分区时,值台人员必须再次通知室外作业人员和安全防护员,提醒和督促室外作业人员下道。

动车组的安全防护按《南昌铁路局动车组旅客列车运行安全办法》(南铁安监发[2007]6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6.安全防护员应与室内值台人员保持联系,掌握列车运行情况。

防护员应佩戴标志,携带规定的防护用具,防护员不得兼做其他工作。

安全防护员对所辖区域内的行车及人身安全负有监督、防护责任。

防护员在接收到值台人员通知后,应立即复诵(通知内容+××明白),并将通知内容立即告知现场作业人员(必要时使用高音喇叭)。

必须下道时要采用高音喇叭、口笛等较刺耳音响通知作业人员,在确认被防护人员撤离到安全地带时方可停止呼叫(或吹口笛)。

安全防护员接到列车从邻站出发,或列车距离作业地点4个闭塞分区的通知时,应监督作业人员及时下道;在接到列车接近,或列车距离作业地点2个闭塞分区的通知时,必须逐个确认所有作业人员确已下道并进入安全地带,确认后立即向值台人员汇报。

在列车到达作业人员工作地点前,安全防护员必须持续监视作业人员位置状态,防止其再次上道。

各单位应根据管内各站场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联系、防护、试验标准用语。

附件4:

联系、防护、试验部分用语举例

7.室外作业安全防护,不仅要针对高速列车导致的人身伤害,也要高度重视调车作业可能造成的人身伤害。

8.室外作业人员必须携带专用通信联络工具,并在上道前试验确认通信工具良好;安全防护员除必须携带专用通信联络工具外,还必须同时携带高音喇叭、口笛,并在上道前试验确认通信工具和高音喇叭、口笛良好。

9.室外作业人员必须认真执行“自控、互控、他控”制度,要在确保自己及时下道的同时,注意周围其他作业人员的下道情况,相互提醒,共保安全。

10.安全防护员须经电务段培训、考试合格后,挂牌上岗。

11.在站内作业时要时时注意了望列车运行,根据站场线路布置,建立作业安全岛。

有条件的车站应安装列车接近自动音响或语音报警装置。

12.在区间行走时应走路肩;在道床上行走或工作时,应不断前后了望;在复线区间,应迎着列车运行方向行走,并不断前后了望,禁止在邻线和两线中间躲避列车。

13.横越线路时,须执行“一站、二看、三通过”的制度。

禁止从车辆下部或车钩处通过。

在停留列车、车辆前部或尾部通过时,应与其保持5m以上距离。

14.禁止在机车(动车)驶中检修机车(动车)外部的电务设备,机车(动车)入库或在车站停车检修机车(动车)外部的电务设备时,应挂红色信号旗或红灯防护,并在操纵手柄上悬挂红色“禁止操纵牌”。

15.禁止在钢轨、枕木上和车辆下部休息。

16.雷雨或暴风时,禁止在信号机上作业;打雷时,禁止修理避雷器、地线。

17.冬季室外作业时,所戴防寒帽应有耳孔。

18.上道作业人员或在线路上行走的作业人员及安全防护员不得接打手机或发、看信息或做其他有碍了望、视听和分散精力的与岗位工作无关的事情。

19.检修电动(电空、电液)转辙机时,应打开遮断器。

20.挖坑、沟时,应了解地下设备情况,土质松软处所应有防护和加固措施,以防坍塌。

坑、沟一般不应过夜,不得已时,须采取防护措施。

21.扛抬笨重物品时,每人负重一般不得超过50kg。

第37条在高柱信号机上作业时:

1.离开梯子或站在梯子架外侧工作,须使用安全带。

2.禁止上、下同时作业;不得将工具、材料放在信号机上;不准上下抛递工具、材料。

3.列车通过时,禁止在该股道两侧信号机上停留。

4.不准人扛、手提笨重物品攀登信号机。

第38条 在道岔上作业时要求:

1.严禁用手指探入销子孔、各部缺口和牵纵拐滑动面;严禁手扶导管架附近的导管。

2.检修电动(电空、电液)转辙机或在道岔动作杆附近、基本轨尖轨之间进行检修、清扫工作时,应打开遮断器。

3.在道岔上工作应勤联系、勤了望,工具、材料不得侵入限界。

驼峰、平面溜放作业时,不得盲目断开转辙机遮断器。

第39条在桥梁上、隧道内检修信号设备时,应设专人防护,并随时与值台人员保持联系,应确保列车通过时躲避在安全地带。

严禁工具、材料侵入限界。

第40条在轨道电路作业时要求:

1.进行轨道电路巡检时,应迎着列车运行方向进行,并不断前后了望。

2.轨距保持杆及轨道绝缘发现不良时应及时通知工务部门处理和配合更换,更换轨道绝缘时应把影响范围向工务交待清楚,并按《行车组织规则》的规定进行。

在自动闭塞区段更换时应使相应的信号机点红灯。

3.更换轨道电路连接线时应确认区段未被使用,或采取先接后断的更换措施。

自动闭塞区段更换时,应考虑到区段红轨、信号灯光前移对运输的影响。

4.移频轨道电路的衰耗电阻经标准化调整固定后,不得随意变动。

更换器材后应测试接收设备处于调整状态的指标及接入(滤入)端残压,其残压值不得超过规定值。

双机设备切换试验时,严禁封连发送功出塞孔。

第41条对带有220V及其以上电压的信号设备进行作业时,一般应切断电源或双人作业。

需停电进行检修作业时,应指派专人负责断电,并在电源开关处悬挂警示牌。

恢复供电时,应确认全体工作人员作业完毕,脱离带电部件后,方可合闸,摘除警示牌。

对高于36V电压的信号设备进行带电作业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1.使用带绝缘的工具,穿绝缘胶鞋(室内应站在绝缘垫上);

2.不得同时接触导电和接地部分;

3.未脱离导电部分时,不得与站在地面的人员接触或相互传递工具、材料。

第42条检修整流、变流及磁饱和等电源设备时:

1.电压高于220V的设备应关闭电源,并通过人工放电,释放电容器电能后,方可开始工作;

2.不准将电流互感器二次线圈开路,以免产生高电压击穿设备和危及人身安全。

第43条信号机械室内必须保持清洁,禁止烟火,并应做好以下防火工作:

1.必须备有符合要求的报警和灭火设施,并保持其良好;

2.电缆进出口应采用防火材料封堵,电力电缆不得与信号电缆同沟敷设;

3.按日常养护周期巡视信号设备,发现温升异常须及时处理;

4.室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5.严禁用汽油、酒精等擦拭设备的电气接点。

并不得用易燃油擦洗地面和设备。

第44条在电气化区段作业时:

1.人身和携带物件(如长杆、导线、工具等)与接触网设备带电部分,必须保持2m以上的距离,与回流线有1m以上的距离。

2.在距离接触网带电部分不足2m的处所作业时,接触网必须停电,应由接触网工区人员安设可靠的临时接地线后,方可开始工作。

作业时应有接触网工区人员在场监护。

拆除临时接地线后,严禁再进行作业。

3.在电化区段任何人不准登上机车车辆顶部,或翻越车顶通过线路,禁止攀登接触网支柱,不得在支柱上搭挂物品。

4.严禁向接触网上搭挂绳索等物,发现接触网上挂有线头等物,不准接触。

当发现接触网导线断落时,要远离该处10m以外,将该处加以防护,并立即通知有关部门处理。

5.电气化铁路附近发生火灾时,必须立即通知列车调度员、电力调度员或接触网工区值班人员。

用水或一般灭火器浇灭离接触网带电部分不足4m的燃着物体时,接触网必须停电;距接触网超过4m的燃着物体,可在接触网不停电情况下进行灭火,但水流严禁向接触网方向喷射,并保持水流与带电部分的距离在2m以上。

若用沙土灭火时,在距接触网2m以上时,可不停电。

6.电务设备的地线必须连接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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