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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学习材料

今年7月份,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下简称“问责条例”)。

作为我们党的又一部重要基础性党内法规,《问责条例》的颁布实施,进一步夯实了全面从严治党的制度基石,扎紧了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的制度笼子,引起了强烈反响。

一、《问责条例》的制定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将全面从严治党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开创了党的建设新局面。

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

党中央紧紧抓住落实主体责任这个“牛鼻子”,把问责作为从严治党利器,先后对一批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典型问题严肃问责,强化问责成为管党治党、治国理政的鲜明特色。

今年1月,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工作报告提出,要制定党内问责条例,把问责作为从严治党的重要抓手,让“失责必问”成为常态。

也正是在此次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明确要求,要整合问责制度,健全问责机制,坚持有责必问、问责必严。

今年年6月,王岐山同志在北京主持召开部分中央部委负责同志座谈会,并到辽宁省召开座谈会,就制定问责条例征求意见。

今年6月2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二、《问责条例》的十大特点

《问责条例》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党章为根本遵循,突出问题导向,坚持纪法分开,彰显党纪特色,为开展党的问责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

作为第一部问责工作的基础性法规,其呈现出以下十个特点。

(一)问责指向上的政治性。

《问责条例》是政治问责,而不是行政问责。

条例聚焦全面从严治党,突出管党治党政治责任,明确指出党的问责工作就是要“落实党组织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督促党的领导干部践行忠诚干净担当”,就是要“追究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的政治责任。

《问责条例》正文第六条所指向的问责情形,都是管党治党的政治责任。

(二)问责定位上的鲜明性。

问责条例紧扣“党”字,抓住“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管党治党的政治责任”,明确责任,提出负面清单;紧扣“纪”字,落实依规管党要求,采用党言党语、纪言纪语,对行政问责不作规定,对引咎辞职、涉嫌犯罪移交司法机关等已有明确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不再做重复规定,不套用问责启动、问责调查等法律性流程,对党内法规中对有关处置措施如申诉方式、问责影响期等已有明确规定的不再重复,突出解决“谁来问、问什么、怎么问”等关键问题,体现了纪法分开、纪严于法的理念,具有鲜明的党纪特色。

(三)问责依据上的基础性、权威性。

据统计,在现有的500余部党内法规制度中,与问责相关的有119部,其中专门作出相关规定的有12部,包含问责内容的有107部(比如2009年6月30日印发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

严格意义上讲,这些都属于“党内文件”,不属于“更具权威性、系统性”的党内法规。

《问责条例》既是对党章要求的细化延伸,又是对散见于多部党内法规问责规定的抽象提炼、概括和整合,而形成的“综合升级版”,为开展党内问责在内容、对象、事项、主体、程序、方式等方面,提供了基本依据,弥补了党内问责缺乏依据的制度缺陷,成为开展党的问责工作的重要基础性、权威性法规。

(四)问责原则上的科学性。

明确了问责工作的“四大原则”:

其一,“依规依纪、实事求是”是基础;其二,“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是关键;其三,“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是目的;其四,“分级负责、层层落实责任”是保证。

“四大原则”环环相扣,浑然一体,成为开展问责工作的基本遵循。

(五)问责对象上的关键性。

抓住了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这“两个关键”,明确提出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三大责任”,并明晰了全面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三个层次”。

特别是在以往强调党委、纪委“两大责任”的基础上,又进一步明确“两个责任”:

一是把责任主体扩展到党的组织、宣传、统战、政法等工作部门;二是把责任落实到党的领导干部。

实现了责任共担当、问责全覆盖。

(六)问责事项上的针对性。

《问责条例》坚持问题导向、着眼当下实际,着力解决一些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不担当、不负责等突出问题,凸显了从严治党的责任担当,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

(七)问责方式上的规范性。

将现行问责方式整合规范为对党组织的通报、检查、改组和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通报、诫勉(谈话诫勉、书面诫勉)、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和纪律处分等,解决了现行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问责方式零乱、操作无所适从的碎片化问题,使问责方式更加规范明确,也更具操作性。

(八)问责落实上的严肃性。

《问责条例》第九条对问责落实作出了严格规定,提出了问责决定宣布并督促执行、问责对象应当作出书面检讨并在民主生活会或者其他党的会议上深刻检查、建立健全问责典型问题通报曝光制度、受到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方式问责的一般应向社会公开等要求,使问责落实的措施更加规范、严格。

(九)问责期限上的震慑性。

明确规定了“实行终身问责”。

这是《问责条例》极具震慑力的条款,为领导干部戴上了一道终身“紧箍”。

这把高悬的“达摩克利斯之剑”,警示领导干部“调离不是隐身衣,提升不是保险箱,退休不是护身符”,促使领导干部必须在管党治党中始终恪尽职守。

(十)问责文本的简洁性。

党风决定文风,文风体现出党风。

《问责条例》共13条、不到2000字,方向正确,内容明确,逻辑严密,表述准确、规范、简洁,便于执行。

正如王岐山同志所讲,“不能把亟待破解的难题淹没在大量制度条文中”,“做不到的宁可不写,写上的就要管用”,以保证制度的有效性、可执行性。

三、《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全文学习

第一条为全面从严治党,规范和强化党的问责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解读:

本条规定了“目的和依据”。

第二条党的问责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落实党组织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督促党的领导干部践行忠诚干净担当。

解读:

本条规定了“指导思想”。

第三条党的问责工作应当坚持的原则:

依规依纪、实事求是,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分级负责、层层落实责任。

解读:

第四条党的问责工作是由党组织按照职责权限,追究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

问责对象是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各级纪委(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重点是主要负责人。

解读:

本条规定了“问责主体和对象”,抓住了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这“两个关键”。

重点是主要负责人,突出了“关键少数”。

第五条问责应当分清责任。

党组织领导班子在职责范围内负有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

解读:

规定了“责任划分”,责任细分为全面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三类,并分别明确了承担对象。

在追究党组织领导班子集体责任时,必须分清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的责任,体现了“权责对等”:

不管是党组织还是党的领导干部,有多大的权力就有多大的责任,就得有多大的担当,不担当、乱担当就要被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六条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党的领导弱化,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的决策部署没有得到有效贯彻落实,在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或者在处置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重大问题中领导不力,出现重大失误,给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失,产生恶劣影响的。

(二)党的建设缺失,党内政治生活不正常,组织生活不健全,党组织软弱涣散,党性教育特别是理想信念宗旨教育薄弱,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落实,作风建设流于形式,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问题突出,党内和群众反映强烈,损害党的形象,削弱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的。

(三)全面从严治党不力,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管党治党失之于宽松软,好人主义盛行、搞一团和气,不负责、不担当,党内监督乏力,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不整改不问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维护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不力,导致违规违纪行为多发,特别是维护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失职,管辖范围内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团团伙伙、拉帮结派问题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管辖范围内腐败蔓延势头没有得到有效遏制,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突出的。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解读:

本条规定了“问责情形”。

其中前5点是主体内容,第6点是兜底条款。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紧紧抓住落实主体责任这个“牛鼻子”,把问责作为从严治党利器,先后对一批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典型问题严肃问责。

如下案例:

案例1:

因为存在违规修建办公楼、违规配备公车、违规发放津贴补贴、领导班子成员办公用房严重超标等问题,且治理不力,湖北省地税局党组书记许建国,省地税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许国勇分别因落实主体责任不力、落实监督责任不力被免职。

案例2:

湖南省临湘市委原副书记、市长龚卫国吸毒,男女作风、朋友圈混乱,插手工程项目,这些问题反映到湖南省临湘市委原书记黄俊钧处,他不重视、不敏感、不警觉,主体责任落实不力,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调离现工作岗位。

案例3:

新乡市原市委书记李庆贵,在任期间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市纪委落实监督责任不到位,对连续发生3名厅级领导干部严重违纪违法案件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并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去领导职务。

第七条对党组织的问责方式包括:

(一)检查。

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轻的,应当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

(二)通报。

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重的,应当责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三)改组。

对失职失责,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应当予以改组。

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包括:

(一)通报。

对履行职责不力的,应当严肃批评,依规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二)诫勉。

对失职失责、情节较轻的,应当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

(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

对失职失责、情节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措施。

(四)纪律处分。

对失职失责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纪律责任。

上述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解读:

本条规定了“问责方式”。

现有各类问责规定中,共有14种问责方式,包括批评教育、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公开道歉、诫勉谈话、组织处理、调离岗位、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辞职、免职、降职、党纪军纪政纪处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等。

《问责条例》将这些问责方式进行了规范。

对党组织的问责,规范为3种方式;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规范为4种方式。

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主要考虑到,在问责实践中,有时要进行组织处理,也要给予纪律处分,这时就要将两种方式合并使用。

第八条问责决定应当由党中央或者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作出。

其中对党的领导干部,纪委(纪检组)、党的工作部门有权采取通报、诫勉方式进行问责;提出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建议;采取纪律处分方式问责,按照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

解读:

本条条规,对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及党的工作部门在问责中的职责做出了明确规定,使问责职责不仅落实到党委(党组),也分解到组织、宣传、统战、政法等工作部门。

这是问责制度的一个重要创新,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要细化落实责任、层层传导压力的鲜明态度。

第九条问责决定作出后,应当及时向被问责党组织或者党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宣布并督促执行。

有关问责情况应当向组织部门通报,组织部门应当将问责决定材料归入被问责领导干部个人档案,并报上一级组织部门备案;涉及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毕相应手续。

受到问责的党的领导干部应当向问责决定机关写出书面检讨,并在民主生活会或者其他党的会议上作出深刻检查。

建立健全问责典型问题通报曝光制度,采取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方式问责的,一般应当向社会公开。

解读:

本条规定了“问责执行”。

既充分体现了“严”和“实”的精神,也通过问题通报曝光,发挥警示作用,唤醒责任意识,激发担当精神,真正做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第十条实行终身问责,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肃问责。

解读:

这一条是极具震慑力的条款。

调离不是隐身衣,提升不是保险箱,退休不是护身符,“终身问责”意味着党的领导干部对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要“终身负责”,必须在管党治党中始终恪尽职守。

第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各部委,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本条例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条例自2016年7月8日起施行。

此前发布的有关问责的规定,凡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条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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