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合同固废达标处理服务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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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合同固废达标处理服务合同

固废场固废物处理服务合同

甲方:

乙方:

1总则

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现行法律法规,本着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固废场固废物达标处理服务,服务事宜,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2定义及解释

2.1服务:

是指乙方利用自己人员、设备、专业技能提供的一项服务活动。

2.2验收:

指服务合同实施完成后,当事人双方或一方确认所完成的成果是否符合和达到合同约定的指标和经济指标的活动。

2.3书面形式:

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2.4小时、日:

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日计算时间的,开始当日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

时限的最后一日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日,但竣工日期除外。

时限的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2.5违约责任:

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2.6对外关系:

是指甲方或乙方与除合同当事双方以外的第三方所发生的、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关系。

2.7其他固体残渣:

固废经乙方设备处理后的固相产物

3服务内容和方式

3.1服务内容:

3.1.1乙方需自行聘请合格的环评单位对固废达标处理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报请政府环保部门审批,达标处理的方案和措施需符合环评及批复要求。

3.1.2乙方需自行向地方政府征地,建立满足政府环保要求的处理场地,固废处理站及暂存池。

3.1.3乙方需自行组织供电设施,供气设施的建设,达到供电供气的要求。

从井引电,从井引气,电力设施及供气设施建设需请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经审查符合要求后方能按设计施工,施工单位也需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

3.1.4乙方配备处理设备、药剂、人员和安保维稳、生活营房等设施。

3.1.5乙方完成建设,具备开工条件后,书面向甲方申请开工。

3.1.6乙方对固废场、隔油池内的所有固体废弃物进行达标处理,乙方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对处理产物进行检测。

3.1.7乙方负责修建符合政府要求的存放池,并将检测合格后的固体残渣拉运至存放池存放,全部处理完后按环评要求推平和覆盖;液相产物需在处理设备上重复利用。

不能重复利用的部分,需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二级标准,排放至甲方的工业污水晒水池。

3.1.8乙方将处理前后的磺化泥浆做好洒水、苫盖、铺垫篷布、铺设防渗膜等防扬洒、防渗措施,避免次生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同时负责与地方政府协调固相物残渣利用和存放地。

3.1.9乙方负责固废场维护至本合同签订,并负责从本合同签订至所有固废达标处理完这段时间的固废场维护管理。

3.1.10具体工作内容详见双方签订的技术协议。

3.2服务达到的技术要求及服务指标/标准

该项目达标处理标准及检测方法执行《油气田钻井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污染控制要求》(DB65/T3997—2017)、《油气田含油污泥及钻井固体废弃物处理处置规范》(DB65/T3999—2017)。

合同签订生效后【】个月内乙方完成处理场站建设及供电供气设施建设,设备调试和试运行,达到正式处理开工条件,能正常运转。

乙方保证固废日处理量达到【】立方以上。

固相物残渣应做好洒水、苫盖、铺垫篷布、铺设防渗膜等防扬洒、防渗措施,避免次生环境污染事件发生。

处理、运输过程中如发生安全环保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包含地方政府部门因此对甲方处罚造成的损失)。

4服务期限、地点

4.1服务期限:

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月【】日完成所有服务内容,且全部工程款支付完毕之日止。

4.2服务地点:

固废场,乙方对场地环保、安全、维稳安保等要求进行落实,并负环保、安全、维稳安保等相关责任。

5资料提供

5.1提供环评报告及批复;

5.2环保竣验报告及相关文件;

5.3固废检测报告;

5.4本项目涉及的其它资料。

6项目验收

6.1验收时间、方式:

固废场固废处理完成后,乙方先自行验收,达到环保要求,提报地方环保部门通过封场后,以书面形式提出验收申请,甲方应在30日内予以验收。

6.2验收地点:

处理后产物所在地。

6.3甲方验收后出具书面验收意见,作为验收结果的书面材料。

7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

7.1本合同金额为:

万元(人民币【】仟【】佰【】拾【】万元),此费用含增值税,完成所有服务内容所需的人员、机械、材料、食宿、劳保、利润、HSE及维稳等所有费用,其中HSE费用不少于总合同价款的1%。

7.2支付方式

7.2.1处理场站、设施、设备安装到位,经甲方验收并试运行达到正式处理条件,甲方收到乙方提交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后,22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总费用【】%(万元)的工程款。

7.2.2所有(服务内容)固废处理完成达到封场条件,甲方收到乙方提交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后,22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总费用【】%(万元)的工程款。

7.2.3封场经验收达到全面交工条件,甲方收到乙方提交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后,22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总费用【】%(万元)的工程款。

7.2.4付款采用银行转账方式支付

7.3乙方应对其指定的银行账户信息真实性、安全性、准确性负责,并以本合同账户信息为准。

7.4双方存在异议的费用,在异议未解决前,双方同意暂缓有异议部分费用的结算。

7.5依照本合同规定,需对乙方追究违约责任的,甲方有权从乙方结算的费用中直接扣除。

7.6乙方利用本合同项目服务费用购置的设备、器材、资料的所有权归乙方所有。

8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8.1甲方的权利

8.1.1有权根据本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进度要求对乙方的服务质量及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提出改进意见和要求。

如乙方设备人员等不符合要求,有权要求乙方按期整改,如乙方不能按期整改的,有权终止合同。

8.1.2,经处置的废弃物检验不合格甲方有权要求进行二次或三次以上处理直致合格。

8.1.3有权要求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交服务成果。

8.1.4有权要求乙方提供相关的资料和必要的指导。

8.1.5有权要求乙方更换不称职的服务人员。

8.1.6甲方有权对乙方从业人员的工伤保险缴纳和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等进行核查,对乙方存在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劳动合同中没有载明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在劳动合同中或以任何形式的协议免除或者减轻乙方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有权要求乙方进行改正

8.1.7按约定要求乙方对处理产物进行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检测,检测费用由乙方承担。

8.2甲方的义务

8.2.1按约定支付相关服务费用。

8.2.2按约定组织验收项目成果.

9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9.1乙方的权利

9.1.1有权要求甲方按照合同约定对服务组织验收。

9.1.2有权要求甲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本合同服务费用。

9.1.3有权要求甲方出面召集协调会,就服务实施中的各方面相互配合等问题形成一致意见。

9.1.4其他:

9.2乙方的义务

9.2.1合同期限内乙方负责所有作业区域内(含道路运输)安全环保责任;乙方有义务提供该项目所需的,处理设备、人员、机具及辅助设备(如电力设施等);乙方有义务对处理场所内的所有设备、设施进行维护,确保完好、可用。

有义务保证人员具备该项目的资质和能力。

乙方有义务保证设备、人员、机具及辅助设备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9.2.2乙方在拉运和处理固体废弃物期间,确保不发生次生环境污染、交通运输等安全环保事件。

9.2.3乙方自行协调用电、气及食宿事宜,自行支付水费、电费等;负责维护设备设施,保管、保养、维修,合同期间乙方自行承担维修、保养费用。

9.2.4因本项目生产需要,废弃物处理以保证暂存池不发生溢出为原则,不超过总量。

9.2.5在合同期限内,乙方必须保证工作人员的稳定,不得随意更换人员,确因实际需要更换的,乙方需保证更换人员具备相应能力,并及时做好工作交接。

9.2.6乙方人员在进入生产区域时,须遵守甲方规定,如因违反甲方规定造成乙方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9.2.7乙方负责与合同相关人员签订劳动合同,自行处理合同执行期间内发生的所有纠纷,按月或及时按实发放员工工资;如雇佣农民工,应按月或及时按实发放农民工工资,并接受甲方的监督。

9.2.8执行甲方的HSE、信息安全与保密制度,并与所属人员签订HSE、信息安全与保密协议。

9.2.7成立本合同服务项目组,负责完成本合同任务。

9.2.8按照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属地管理原则,落实领导责任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遵守塔里木油田关于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的相关管理规定。

9.2.9乙方应按照《安全生产法》、《工伤保险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依法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在劳动合同中载明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不得在劳动合同中或以任何形式的协议免除或者减轻乙方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并接受甲方的监督。

9.2.10根据固废处理及环保要求,以及洽谈结果,乙方对处理结果进行终身负责制,如果经处理的固相液相残留物以及处理场地被环保部门或其他部门发现存在违反相关规定或者出现影响环境等问题,需要重新处理遗留问题的,乙方负责自费处理直至符合要求。

9.2.11其他:

1、乙方员工不得发生重大舆情风险事件,不造谣、不传谣、不信谣(舆情风险指由于油田所属单位、乙方或员工因某些行为造成信息发酵、传播,引发社会或者网络炒作,损害企业声誉及形象的舆情危机事件。

主要分为本单位员工组织参与和外部媒体炒作两种情况)。

2、乙方员工不发生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和非正常信访(大规模群体性事件指20名以上油田员工或相关人员的聚集活动,对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各种事件;非正常信访事件指油田员工或相关人员不到指定的场所或不按法律规定的信访程序提出诉求,采取蓄意的、过激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限制或禁止的方式,以群访、闹访、缠访形态出现的影响正常生产生活办公秩序和社会稳定的行为)。

3、乙方员工不得发生治安灾害事故(治安灾害事故指由于事故的行为人出于故意或过失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法规和有关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造成物质损失或人员伤亡,并在一定程度上对社会或内部单位,或居民社区的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造成危害的事故

10健康、安全、环保

10.1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应符合国家安全环保的法律、法规、标准以及油田的安全生产条例和环保规定。

10.2乙方有义务保证其生产设施的安全性,有义务为其项目组成员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妥善保管、储存易燃、易爆物品和危险化学品,并为其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为其项目组成员和设备进行保险。

10.3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期间,应极其谨慎地防止可能产生的环境污染。

10.4甲乙双方应对其项目组成员进行定期的健康检查,传染病患者不得进入处理现场,现场的传染病患者应立即更换撤出。

10.5乙方对其项目组成员负有管理责任,并须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HSE)教育。

10.6与本合同项目相关的健康、安全与环境保护事宜按合同附件《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执行。

11保密

11.1在合同履行期间,一方从另一方所获得的一切原始资料、信息及在服务过程中所取得的与履行合同有关的工作成果,双方负有保密义务。

未经一方书面同意,另一方不得在合同期内或合同履行完毕后以任何方式泄露。

11.2保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项目:

与合同有关的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不论其是以纸介质或是以硬盘、U盘以及光盘等数据存储介质予以存储。

但下列信息不属于保密信息:

A、已进入公共领域的信息。

B、从任何对信息不承担保密义务的第三方合法获得的信息。

11.3甲乙双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所使用的新方法,另一方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

11.4本合同的保密条款在合同终止后,同样具有约束力。

11.5保密事项按合同附件《塔里木油田公司商业秘密保密协议》执行。

12权利瑕疵担保

12.1因执行本合同的需要,合同一方提供的与本合同有关的设备、材料、工序工艺、软件及其他知识产权,应保障对方在使用时不存在权利上的瑕疵,不会发生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等情况。

若发生侵害第三方权利的情况,提供方应负责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和经济责任。

因侵权给合同相对人造成损失的应给予赔偿。

12.2甲方要求乙方使用非乙方权属的专利技术、其它知识产权或特殊工艺,应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验、使用等费用。

乙方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取得甲方认可,乙方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

13对外关系

13.1乙方与其他专业服务队之间的工作关系,若对甲方生产发生冲突,由甲方负责协调,其他对外关系由乙方负责。

13.2在履行本合同期间,乙方必须遵守国家、地方关于少数民族的法律和法规,尊重民族习惯,维护民族团结。

14不可抗力

14.1本合同所指不可抗力是指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当事人一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足以致使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事件。

下列事件可认为是不可抗力事件:

战争、动乱、地震、飓风、洪水、冰雹、雪灾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4.2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8小时内,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对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书面证据。

14.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尽一切努力避免或减少损失。

14.4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双方应通过协商确定本合同是否需要继续履行、或延期履行、或部分履行、或不履行。

14.5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按期履行或不能履行所造成的损失由双方各自承担。

一方未尽通知义务或未采取措施避免、减少损失的,应就扩大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4.6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合同履行费用增加及服务期限延误,由甲乙双方按以下方式承担:

14.6.1增加的合同履行费用由双方各自承担。

14.6.2合同需要继续履行的,延误的服务期限相应顺延。

14.6.3因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造成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14.7不可抗力事件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时,甲方应对乙方已经实际完成的工作量向乙方进行费用结算。

14.8因国家政策、法律法规颁布、修改或调整而引起的本合同变更或解除的,双方均不承担责任。

15违约责任

15.1甲方违约责任

15.1.1乙方提交完整结算资料后,甲方应按约定及时支付工程费用,如未及时支付,逾期超过30后,每逾期一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向乙方支付逾期支付部分的违约金。

15.1.2严禁违反《塔里木油田公司甲乙方廉洁合作公约》(详见附件)。

如若违反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15.2乙方违约责任

15.2.1乙方保证固废的日处理量达到【】方以上。

如未达到要求,每发生一次,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元/日。

15.2.2乙方随意倾倒废弃物、生产生活垃圾以及废弃物洒落污染路面、固废场溢出等污染环境事件发生或生产生活等设施易造成土壤和水体污染未按要求做防渗处理的,因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出现一次上述事件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元/次。

15.2.3处理后的合格残渣应做好防扬洒、防渗措施,若未达到相关要求出现一次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元/次。

15.2.4因地方政府、油田检查作业区域内(含道路运输)的运输车辆、装置、设备、设施、仪器仪表、消防、人员、维稳、安全、环保、质量、计量、职业健康等所有现场发现的相关问题所产生的责任追究及罚款均由乙方负责。

如油田检查扣减油气气开发部业绩分值或提出批评处罚合作项目的情况,每扣一分或一次,乙方向甲方支付【】万元违约金。

如乙方原因造成处理设备停工超过【】日乙方不能复工,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且不支付任何费用。

15.2.5在合同服务期间,乙方发现甲方提供的场地、设备及其他必要的资料等不符合合同规定,未向甲方书面说明造成废弃物处理工作停滞、延误或不能履行的,乙方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元/次。

15.2.6乙方单位及工作人员违反甲方承包商管理、HSE、信息安全、信息保密等制度和规定的,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造成重大事故、严重经济损失或重大影响的,将解除合同,并追回已付服务费用。

15.2.7因乙方未及时足额支付员工(含农民工)劳动报酬,致使乙方员工采取不理智行为干扰、破坏甲方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甲方将按照《塔里木油田公司市场管理办法》对乙方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将清除出塔里木油田市场。

15.2.8乙方未对员工依法缴纳工伤保险、签订违法合同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每出现一次,乙方支付违约金【】元,并承担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15.2.8如因乙方工作原因导致甲方被政府相关部门罚款,乙方除承担甲方被罚金额外,需向甲方支付被罚金额的【】倍作为违约金。

15.2.9严禁违反《甲乙方廉洁合作公约》(详见附件)。

如若违反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16保险

16.1乙方应当对其提供的设备、车辆和合同项目工作人员进行保险(保险种类包括但不限于财产险、人身意外伤害和雇主责任险、机动车辆险等),费用已包括在合同费用中。

16.2甲方有权检查乙方设备、车辆和合同项目工作人员保险的单据。

16.3服务过程中乙方发生的保险事故,由乙方自行负责向保险公司索赔。

16.4甲方不对乙方人员的伤害承担责任,除非该伤害由甲方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所致。

17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17.1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17.2本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变更应采用书面协议形式。

17.3需要变更合同时,应提前20天以书面形式(信函、电报、电传等)向对方提出建议,建议的内容包括:

变更合同的理由、变更后的合同条款、因变更合同所造成的损失责任、答复的期限等。

变更合同的建议一式二份(合同双方各一份)以备查验。

17.4一方对另一方提出的合同变更的建议表示接受或拒绝时,应做出书面答复,答复的期限20天,逾期则视为拒绝。

17.5本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不影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救济手段的前提下,另一方有权书面通知全部或部分解除合同,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

17.5.1不可抗力事件持续15日,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17.5.2乙方未能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且在违约后15日或双方商定的补救期限内对违约行为仍未能完成补救。

17.5.3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对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实际行为表明其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17.5.4乙方将服务工作擅自转委托的。

17.5.5一方违约给另一方造成损失拒不赔偿的。

17.6解除合同双方应签订书面协议,合同变更或解除前,原合同继续履行。

17.7合同变更或解除,不能免除违约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还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赔偿责任。

17.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17.8.1合同已经按照约定履行完结。

17.8.2双方协商解除合同。

17.8.3一方依第17.5款规定解除本合同。

17.9乙方因违反《塔里木油田市场管理办法》规定被取消塔里木油田市场准入资格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7.10乙方在塔里木油田从事服务过程中造成重大质量、安全、环保事故时,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18通知与送达

18.1履行本合同所需要的通知、报告及其他通讯来往,均以书面形式为有效形式,并以书面形式送达到甲方、乙方指定的地址。

18.2甲方通讯信息:

见签章页。

18.3乙方通讯信息:

见签章页。

18.4下列情形通知视为已送达:

18.4.1由专人送达,则签收日即为送达日。

18.4.2经挂号邮件发送,则签收日即为送达日。

18.4.3经传真或电报发送,则接受方确认后即为送达。

18.5如一方通讯信息发生变更,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

否则,如因未及时通知发生拒收、退件等情况均视为相关文件已送达并产生相应法律效力。

19争议的解决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成,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其它约定

20.1双方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前提下达成并履行本合同,承诺本方及其工作人员不从事任何商业贿赂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20.2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或经双方协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规定双方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在未经征得另一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转让给第三者。

任何转让,未经另一方书面明确同意,均属无效。

20.3本合同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协商另行订立补充协议,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20.4如果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在任何时候变成不合法、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而不根本上影响本合同的效力时,本合同的其它条款应不受影响。

20.5未经双方书面签字确认,任何一方不得变更或修改本合同。

如果国家主管部门有关服务规定在本合同签署之后进行了新的修订,则自新修订的规定生效之日起,甲乙双方的服务原则按新修订的规定执行。

20.6本合同正本一式【】份,甲方【】份,乙方【】份。

副本一式【】份,甲方【】份,乙方【】份。

20.7以下附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合同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附件1商业秘密保密协议

附件2廉洁合作协议

附件3技术协议

21特别申明

21.1在本合同签订时甲乙双方已审阅合同全部条款,甲方已履行必要告知义务,乙方对所有合同条款不持异议。

21.2如合同履行期间,本合同约定的处理标准、检测方法及环保政策要求已经更新或被新标准、方法、政策所取代,则乙方的服务需达到新标准、方法、政策的要求。

21.3本合同及其附件中所涉及的塔里木油田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及要求,已经在签订本合同前应乙方要求出示,乙方对上述规章制度及要求已经明了且无异议。

(正文内容至此终止)

 

甲方

单位名称

法人代表

或委托代表

执行

代表

地址

(合同专用章)

 

年月日

传真/电话

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

账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纳税登记号)

乙方

单位名称

法人代表

或委托代表

执行

代表

地址

(合同专用章)

 

年月日

传真/电话

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

账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纳税登记号)

附件1

商业秘密保密协议

为确保乙方在合同履行期间,因工作需要所知悉的甲方商业秘密不被泄露,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信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乙方应承担的保守甲方商业秘密义务的范围,依据《塔里木油田公司商业秘密分级保护目录》(见附表,以下简称《分级保护目录》)确定。

第二条本协议所称泄密事件是指违反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使国家秘密或甲方商业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或者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而不能证明未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行为。

第三条乙方的保密义务:

(一)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贯彻落实甲方保密管理规定和工作要求,履行保密义务;

(二)不以任何方式泄露所接触和知悉的甲方商业秘密;

(三)不以出借、出租、转让等方式处理甲方商业秘密;

(四)不刺探、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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