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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法案例

⏹“玉娇刺官”案

⏹2009年5月10日晚,邓贵大、黄德智等人酒后到该县野三关镇雄风宾馆梦幻娱乐城玩乐。

黄德智强迫要求宾馆女服务员邓玉娇陪其洗浴,遭到拒绝。

邓贵大、黄德智极为不满,对邓玉娇进行纠缠、辱骂,在服务员罗某等人的劝解下,邓玉娇两次欲离开房间,均被邓贵大拦住并被推坐在身后的单人沙发上。

当邓贵大再次逼近邓玉娇时,被推坐在单人沙发上的邓玉娇从随身携带的包内掏出一把水果刀,起身朝邓贵大刺击,致邓贵大左颈、左小臂、右胸、右肩受伤。

一直在现场的黄德智上前对邓玉娇进行阻拦,被刺伤右肘关节内侧。

邓贵大因伤势严重,经抢救无效死亡;黄德智所受伤情经鉴定为轻伤。

邓玉娇案中的证明责任分配

⏹巴东县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对邓玉娇提起公诉。

⏹辩护律师提出主要三点辩护意见:

⏹1.邓玉娇行为属正当防卫,

⏹2.邓玉娇在案发后有自首情节,

⏹3.邓玉娇有心智障碍,因此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本案证明责任应如何分配?

在官民对立、贫富悬殊的社会背景下,湖北巴东弱女子邓玉娇,将一名试图对其图谋不轨的地方官员刺死,由此引发了舆论的高度关注。

而最初引起民愤的,应该是官方媒体披露这位娱乐城女服务员在事发后立即自首、涉嫌故意杀人被立案侦查的消息。

 

    本案再次引发了是否存在媒体和舆情审判的争议。

尽管关键细节仍未公开,但多数人认为基本事实清楚,邓玉娇无罪。

 

    法学泰斗马克昌事后接受媒体采访时说的一番话颇为耐人寻味。

出言谨慎的马克昌教授一方面支持法院的判决,认为防卫过当的认定是正确的;另一方面也认为,如果没有民意,邓玉娇“至少”会判缓刑。

而他对民意、包括网友的抨击表示理解。

这实际上表明,民意在很大程度上纠正或避免了严重的司法不公。

结果

2009年6月16日11时,湖北省巴东县法院一审判决在娱乐场所刺死镇干部的女服务员邓玉娇“有罪免处”。

邓玉娇及其家人表示满意。

一审结束后,邓玉娇情绪稳定。

她告诉记者,对判决结果感到满意,因此没有上诉的打算。

2009年5月10日案发以来,邓玉娇首次直接面对媒体说话,她的母亲张树梅和祖父邓正兰均在场。

在过去的一个多月里,这位21岁的姑娘曾因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因等待司法鉴定而住院观察,尔后被改为监视居住。

如今,法院宣判,她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属防卫过当,她因患心境障碍,属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同时又有自首情节,所以法院决定对其免除处罚。

巴东野三关镇“玉娇刺官”案行为人邓玉娇已被巴东检察院以涉嫌故意伤害(防卫过当)罪提起公诉,不日将庭审。

该案由巴东县公安局于今年5月31日侦查终结并移送巴东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从6月5日下午邓玉娇的辩护律师即已收到起诉书的情况看,巴东检察院对本案的审查是贯彻了“从快”精神的。

公诉人工作如此神速,令人佩服。

但对案件的审查是否认真仔细,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就不得而知了。

笔者认为,给本案定性的关键事实是:

邓贵大、黄德智等人对邓玉娇“拉扯推搡、言词侮辱”的目的是什么?

若是继续逼迫邓玉娇提供“异性洗浴服务”,那就要查明梦幻成“异性洗浴服务”的真实内容是什么,是否包括性服务,以及性服务是否服务员不可拒绝的附加内容。

若是,则邓贵大等人的行为构成强奸罪,邓玉娇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若否,则邓贵大等人的行为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邓玉娇的行为属于故意伤害(防卫过当)。

现巴东警方认定邓贵大等人对邓玉娇实施“拉扯推搡、言词侮辱”行为,其目的是“泄愤”,不知道是否有“确实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

可以设想一下:

如果当时邓玉娇屈服于邓贵大等人的“拉扯推搡、言词侮辱”,从而同意提供“异性洗浴服务”,邓贵大等人会主动放弃先前提出的“异性洗浴服务”要求吗?

巴东公安机关的侦查结论不符合常理,应当承担相应的证明责任。

关于“异性洗浴服务”的内容,邓玉娇和梦幻城其他工作人员应当是明知的。

黄德智、梦幻城经营者等利害关系人的“证词”不可信。

水疗区服务员最清楚“异性洗浴服务”的真实内容,却会因惧怕被送劳动教养而做伪证。

但作为公诉人,还是应当不畏艰难,依法查明上述事实,然后再决定是否起诉邓玉娇。

 

传闻证据规则案例

[案情]1997年4月,被告人王强曾因故把本村村民李小二打伤(已处理)。

1998年1月29日下午5时许,李小二酒后持菜刀在王强家门前吵骂一小时,引起许多村民旁观。

王强7时从岳父家走亲戚回来后,听说李小二吵骂之事,当时扬言要打死李小二。

当晚7时30分,李小二夫妇从胡同中往外走时遇到一戴蒙脸帽的持枪人,二人说了一句话,话音未落,蒙面人举枪照李小二上半身射击,打中李小二面部左眼下方的脸颊。

邻居钱某听到枪声,从家中跑出,恰遇李小二,听李小二说:

“王强用枪打着我了”;李小二妻亦哭着说,王强用枪打了她丈夫。

钱某遂立即找到村医生白某,告诉白某,王强用枪将李小二打伤了,请白某去看看。

当晚,李小二被送往县医院治疗。

经手术取出钢珠一枚,住院治疗12天。

经法医鉴定,李小二的枪伤为轻伤。

控方提出的犯罪证据

1.1.被害人李小二有关案件事实的陈述:

“1998年1月29日晚7点30分左右,我和妻子去接孩子,刚走到胡同口,看到胡同南头往北走来一个人。

当我们相距五米多远时,我骂了句‘你他妈的!

’那人回答‘找死!

’。

话音刚落,枪就响了,我‘哎哟’一声,跑到钱某家,那人向正北方向跑了。

因此,一见到钱某,我就对他说,‘王强用枪打了我’,并让他赶快叫医生。

2.证人李小二之妻的证言与被害人李小二陈述的事实一致。

3.证人钱某的证言:

“当日傍晚,我正在厨房,突然听到一声枪响,就赶紧跑了出来,问:

‘咋了。

’李小二捂着脸对我说,‘王强用枪打着我了,快叫医生’。

他妻子也哭着说,王强用枪打了李小二。

我就将村医生白某找了来。

后来就去了医院。

4.证人白某的证言:

“当日晚,钱某跑来找我,说王强用枪将李小二打了,叫我赶快去看看。

我跟着跑到他家,见李小二满脸是血,肿得老高。

我问他:

‘咋了?

’他说,王强用枪打了他。

我看情形严重,就叫他去县医院看。

5.证人孙某证言:

“那天我值班。

李小二被送来时,我一边给他打麻药,一边问他怎么回事,病人说被别人打了。

6.证人王小强(被告人之子)证言:

“当日下午,我父亲回家后,我同我父亲说了一会儿话。

后来我去厨房吃饭,吃完饭,回堂屋时,父亲不在。

我找了一会儿书,坐下来看了有五六分钟,我父亲从外边进来,开始坐在沙发上喝水,我问他吃不吃饭,他说不吃。

他喝了一会儿茶,我们就睡了。

7.多名村民证明,当天傍晚,李小二曾酒后去王强家骂大街,王强回家后说了句“我会弄死他。

8.县医院诊断证明、伤情照片。

9.法医伤情鉴定,鉴定结论为轻伤。

另外,控方还出示了被告人王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其中,供述的内容与被害人李小二陈述涉及的案发的时间、地点,对话的内容,打枪后向北逃跑等细节一致。

而且,被告人供认,当晚在堂屋东沙发上喝茶的细节也与其子证言所说部分吻合。

但称自己回家后气不过,一人在外走了约十分钟,并非犯罪。

庭审中提出其供述为刑迅逼供所致。

本案证据分析

⏹第一,被害人陈述中,尽管有关被害人李小二受伤的内容属于亲身感知的原始证据,但是,其证言中有关“王强开枪”的证言则属于传闻证据。

⏹第二,就“王强开枪”这一待证事实而言,邻居、村医生、县医生等的证言中有关此待证事实的知识都源于被害人李小二的证言,属传闻证据,无法证明“王强开枪”这一事实是否真实。

⏹第三,本案这些证言中中,能够证明“王枪击李”的证据,其实只有被害人李小二的陈述。

被害人李小二被打伤后的陈述只能证明他当时立即判断开枪人是王强;被害人李小二被打伤后,曾多次说过“王强用枪将我打伤了”的话。

换句话说,这些证言与被害人李小二陈述相互印证,证明被害人李小二确实在受伤时就立即认出了开枪人。

尽管与其他证人证言相印证,可以认定被害人李小二确实立即断定开枪人为王强,但是,此一判断是否准确却有待进一步查验。

尤其应当通过侦查实验审查被害人与被告人的熟悉程度,是否能够根据说话声音、走路姿势及当时借枪响的火光等准确地辨认出被告人。

 

补强证据规则案例:

孙某投毒案

〖案情〗1997年6月12日上午,贾某在家喝茶后出现呕吐、头晕,在对贾某进行抢救过程中,贾某的其他5名亲属也先后出现上述症状。

县医院在抢救过程中,确诊贾某及其亲属系药物中毒。

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接到报案后,经过现场勘查、询问受害人,发现:

各受害人均因喝了家中蓝茶瓶中的茶水后出现中毒现象。

县公安局遂对蓝茶瓶中的茶水进行了检验,检验结论是“茶水含毒鼠强”。

7月10日前,此案一直未有进展。

后,据贾某之侄子反映,他曾接到过数封匿名信。

县公安局对三封匿名信进行了刑事技术鉴定,结论是:

送检的三张恐吓信字迹系孙某所写。

孙某前夫与贾某系叔侄关系,孙某与前夫虽然已经离婚,但孙某离婚不离家,孙某前夫经常在外留宿不归。

以此为线索,县公安局搜查了孙某的住处,查出与匿名信同样的纸张,遂对孙某进行讯问。

孙某供述了投毒的经过。

之后,孙某于8月7日翻供说,毒不是她投的,她根本不知道此事,是前夫让他那样交代的。

此后,在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被告人孙某再没有作过供述。

控方出示的有罪证据

1.贾某等六人所作的有关自己中毒症状的陈述;这些陈述表明,他们中毒与喝了蓝茶瓶中的水有关。

2.孙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

(见后)

3.医生的证言:

“病人入院时都感到恶心、头晕、气短、呕吐等病状,当时是按中毒治疗的。

老鼠药中毒可能性比较大。

4.孙某所写的恐吓信原件。

5.刑事技术鉴定:

“……经检验,喝剩的水中检验出“毒鼠强”。

6.刑事技术鉴定:

“……送检的3张恐吓信字迹是孙某所写。

孙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

问:

“你叔贾某中毒的事,你知不知道?

答:

“知道,我叔家那次中毒的有6人,都是喝了茶瓶内的水中毒的。

他家茶瓶是大铁壳、蓝颜色。

中毒那天是6月12日。

那个红茶瓶是在我叔家西边那套房子堂屋靠后墙的案板上放着。

问:

“这茶瓶中的药是谁投放的?

答:

“茶瓶中的药是我投放的。

问:

“你是咋投放的?

啥时间投放的?

答:

“6月12日我吃过早饭去他家投放的。

那天早上,我吃过饭,去我叔家院子晒麦子,我把麦子全部晒开后,看我叔叔家没有人在家,便去我家老院开门,到老院西屋窗台上拿了一包包装上印有黑老鼠的老鼠药。

拿了老鼠药后,我又慢慢关上俺家的门,来到我叔家西边那套房子里,撕开老鼠药药包,朝我叔家靠后墙放在案板上的红茶瓶里投放了半包老鼠药。

往茶瓶里倒完药,我把茶瓶塞子塞上,从屋里出来,把剩下的那半包老鼠药和老鼠药包直接丢到了我叔叔家门外南边的粪堆上。

之后,我便下地去了。

我投放的药是白色的,是白面。

问:

“你朝你叔叔家茶瓶里投药的目的是为啥?

答:

“因为我前夫经常不回家,我朝他叔叔家投药,目的是想让我丈夫回家。

问:

“你朝你叔叔家投入的老鼠药是咋弄来的?

答:

“是俺叔叔中毒前几天,我在我叔叔家西边那个厕所旁边买的,卖药的是一个骑自行车叫卖老鼠药的老头。

我总共用5毛钱买了两包。

一包在6月9日给俺家的狗吃了,

下过药之后,药包丢在俺家门外了。

辩护意见要点

⏹辩方认为,该案的证据存在如下缺陷:

⏹1.茶瓶中的药是谁投放的不清楚。

⏹2.没有提取茶瓶塞子上的指纹。

公安机关没有亲自到现场提取茶瓶,而是由贾某的大女儿回家取到医院后,公安机关第2天去医院提取的。

而且,公安机关没有提取茶瓶塞子上可能存在的指纹。

⏹3.老鼠药的来源、剩余老鼠药的去向不明。

孙某曾供认自己是从别人手中买的老鼠药,剩余的半包药扔在了贾某家门口的粪堆上,但对这两个问题进行核实时,均无法得到印证。

4.孙某虽写了恐吓信,但不能就认定投毒人是她。

【评析】本案经审委会讨论,决定判孙某投毒罪,处有期徒刑3年。

此种处理结果是非常出乎意料的。

我们之所以不厌其烦地原文引用相关的证据材料,也是为了让研究、实施诉讼程序的每一个人都能够深刻地意识到:

由于刑事诉讼程序的形式化特征往往具有极大的包容性,一旦失去证据规则的规范,诉讼活动就极容易沦为制造犯罪人的工具。

  在证据问题上,本案的处理完全无视《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刑事诉讼法》第46条)的基本证据规则,仅依据已被否认的审前供述即确定孙某有罪,不仅无法保证判决的实质正确,而且,缺乏最基本的正当性。

  分析本案的证据,我们发现,控方提出的控诉证据,除已被被告人孙某推翻的先前供述外,几乎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投毒人是谁。

确实,恐吓信的存在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将孙某与贾家中毒事件牵连在一起,但是,该证据对于证明“谁是投毒人”这一待证事实而言,几乎没有任何证明作用,因为二者之间缺乏最基本的关联性。

至于其他证据(包括对红茶瓶中剩水的刑事技术鉴定、被害人对中毒症状的陈述、医生的证言),只能证明犯罪事实确已发生,对于证明“谁是投毒人”这一待证事实则不具有任何证明价值。

如此分析下来,我们发现,在本案中,能够证明孙某投毒的,只有已经被孙某推翻的先前供述。

不用考虑孙某供述的内容是否存在矛盾,是否合乎情理(至少,其投毒的理由是十分荒诞的),也不用考虑孙某供述的内容有多少问题需要进一步核实(如是否真有那个卖药的人,是否真有那条被药死的狗,剩余的药在哪里),更不用细说孙某供述中究竟暴露了什么“隐蔽性知识”,因为,在本案情况下,法庭根本无需对孙某已经推翻的供述是否真实进行调查核实。

在本案中,能够证明孙某投毒的证据只有一个,而孙某是否投毒是本案的核心和焦点,直接决定着孙某是否对所发生的犯罪事实负刑事责任。

因此,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只有被告人供述……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基本规则,以本案所提出的控诉证据,依法不得认定孙某投毒的事实。

  在此需要进一步澄清的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6条所规定的“只有被告人供述……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之原则,并非仅仅指整个案件中只有被告人供述一个证据,而且包括以下情形,即对于直接决定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的法定构成要件,只有被告人供述予以证明的。

而且,在更严格的意义上,这里的供述是指法庭上被告人所作的供述;犯罪嫌疑人在审前阶段所作的供述由于缺乏自愿性的保证,往往比法庭供述的证明价值更差,因此当然更不能作为认定案情的惟一证据了。

像本案这样,整个案件中只有一个审前阶段所作的供述,而且被告人不久就已经翻供,因此,必须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6条宣告被告人无罪

 

人事同一认定

v“一个一岁女婴被人用力踩踏头部致死。

侦查人员调查后得知,当时只有两人在现场争吵,一人为女婴之父肖某,一人为与肖某素有不和的王某。

事后二人又互告该女婴为对方所踩死。

由于没有旁证,所以一时难以判定究竟谁是踩死女婴的凶手。

不过,人们多以为罪在王某,因为根据该案的情况分析,绝无误伤之可能,而肖某故意踩死亲生女儿,又悖于常理。

为了寻找定案的根据,侦查人员对女婴尸体脸上显现出边缘整齐且有点状特征的鞋底痕迹。

于是,他们把王、肖二人的鞋拿来进行比较。

王某的鞋底花纹与死者脸上的痕迹明显不同,而肖某的鞋底纹与死者脸上的痕迹相似。

故对王某予以排除,遂确定肖某为踩死女婴的嫌犯。

肖某的进一步供述表明他一直不喜欢自己的女儿并欲因此嫁祸于王某。

人事同一论质疑

v“过去的真实事实”如何为我们所知?

v两种事实是否基于不同来源的认识?

v不存在对认识结果的验证,只有对认识过程的判断。

 

梅吉祥、梅吉杨兄弟被控合谋杀妻害嫂案

⏹1995年7月6日上午11时许,梅吉祥将下身衣物不整,头面部多处受伤并昏迷不醒的妻子顾敏黎送往医院,经抢救顾脱离了危险。

⏹后来判决指出案发的8时许,多位同事先后在厂里碰到过兄弟俩。

厂医证实,上午10时许,眼疾未愈的梅吉祥在她要求下才回去休息。

勘验与鉴定

在上海电视台《案件聚焦》节目中,刑警在事发现场向记者描述了案发过程:

梅吉祥在走廊里碰到走出来的妻子,要钱未果,就从灶台里“拿出准备好的柴刀”,在顾的头上砍了三四刀,然后将她拖入屋内,“用刀劈、用凳子砸、用皮带勒”,并伪造形似抢劫的现场。

据当时公安机关鉴定,顾敏黎因钝器打击和锐器砍切,致颅骨骨折、右眼失明、右侧上下肢无自主活动,构成重伤,但“神智清楚、精神正常,语言表达尚存一定障碍”。

被害人陈述

1995年11月20日,顾敏黎指控梅吉祥因家庭琐事等原因逐渐对妻子顾敏黎不满,竟萌生杀妻之念

证人证言

⏹时年9岁的梅华(化名)后来反复回忆起那个早晨的家常对话:

父母都要去上班,让她别去暑托班,但她怕一个人在家寂寞,吵着要父亲梅吉祥骑车送;母亲说要去外高桥,让父亲记得买菜。

⏹父女俩出门前,梅华看了钟,是上午7时40分多,到暑托班时刚过7时55分。

大约这个时候,她的叔叔梅吉扬也将女儿送至暑托班。

1996年1月,案件移送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一分院后,梅吉杨率先翻供,引来《案件聚焦》的追踪报道.《案件聚焦》是上海一档法治电视节目,最早记录了公安、检察院对案件的处理过程。

1995年12月《“枕”边杀手现形记》首次报道,至2000年3月,媒体二十余次报道了公安部门侦破这起“罕见的杀妻案”的经过。

“两梅案”最终入选了《资深检察官办名案》

⏹4月8日,上海检察院门户网站挂出消息,称上海司法机关已组织专门力量,对“梅吉祥、梅吉杨案”的历次复查情况进行梳理,并将依法就相关问题做进一步核查。

⏹敬请关注——

 

抢劫案中的概率问题(美国)

  1964年6月某日的中午,被害人阿尔克斯夫人购物回家途中,装有刚买来的物品和内有约35~40美元的钱包的小皮箱突然被人抢走,她本人也被人从身后猛力推倒在地。

阿尔克斯夫人挣扎起身后发现,一名年轻的金发女郎正在奋力逃窜。

正在附近草地上浇水的证人巴斯听到被害人呼叫后,也发现一名金发女郎快步钻进一辆黄颜色小车,该车飞速从巴斯身边驶去。

证人巴斯因而看得更加清楚:

驾驶这辆黄色小车的是一个胡须和鬓发均很浓密的黑人男子,金发女郎紧坐一旁。

检察官将上述被害人的陈述和证人的证词结合在一起,还邀请一位大学数学教师作概率学统计分析,得出以下结论:

  数学教师认为,按照概率学的计算原则,即概率乘积规则,当项目统计具有相对独立性的时候,各项目统计所得的独立概率可以直接相乘,故该案行为人特征完全相同的可能性为:

  A×B×C×D×E×F=1/12000000。

  犯罪嫌疑人马尔克姆夫妇具备上述全部特征。

检察官提起刑事诉讼,主要证据有三:

1、被害人关于案情的陈述;2、目击者的证词;3、数学教师的概率分析意见。

此外还有一些相关的间接证据,如黄颜色小汽车。

根据这些证据,能否认定马尔克姆夫妇实施了该抢劫罪与伤害罪?

  审判结果是客观真实?

还是法律真实?

  在审判过程中,陪审团认为,检察官提供的证据十分可靠而且能够相互印证;关于证据的概率分析也是正确的。

因此,根据两被告的组合特征与作案人完全相同的概率仅为一千两百万比一的分析结果,马尔克姆夫妇实施抢劫罪与伤害罪具有高度的盖然性,完全可以认定两人有罪。

  D实质真实和形式真实

  实质真实和形式真实是考察司法证明结果的一对范畴。

  实质真实是指证明活动的结果在实质上符合客观事实,是实质内容的真实。

  

  形式真实是指证明活动的过程和形式符合证明规律的要求,是形式所表见的真实。

  在诉讼活动中,司法证明的形式真实通常表现为程序的正当与合理,因此又可以称为程序真实,或程序意义上的真实。

 

第一章概率问题的提出

其实概率原理在司法理论和审判实践中早已引起部分学者和法官的关注,

甚至早己在司法实践中得到尝试使用,以下就是两则有关这方面的案例。

案例一:

长期以来被美国诉讼法和证据法教材广泛引用的“克林斯案件”,

就是一个有关使用概率原理来导出司法证明结论的典型例子。

案件发生在1964年6月某日的中午,被害人阿尔克斯夫人购物回家途中,

装有刚买来的物品和内装有约35一40美元的钱包的小皮箱突然被人抢走,她本

人也被人从身后猛力推倒在地。

阿尔克斯夫人挣扎起身后发现,一名年轻的金

发女郎正在奋力逃窜。

正在附近草地上浇水的证人巴斯听到被害人呼叫后,恰

巧也发现一名金发女郎快步钻进一辆黄颜色小车,该车飞快从巴斯身边驶去。

证人巴斯因而看得更加清楚:

驾驶这辆黄色小车的是一个胡须和鬓发均很浓密

的黑人男子,金发女郎紧坐一旁。

检察官将上述被害人的陈述和证人的证词结

合在一起,邀请一位大学数学教师做概率学统计分析,得出以下结论:

项项目目特征征独立概率率

AAAAA一辆黄颜色汽车车l/1000

BBBBB胡须较长的男性性1/444

CCCCC头发较长的女性性1/1000

DDDDD鬓发较浓的黑人人1/1000

EEEEE金发白人人1/333

FFFFF一辆汽车内座不同种族的夫妇妇1/100000

数学教师认为,按照概率学危险覆盖率的计算原则,当项目统计具有相对

独立性的时候,各项目统计所得的独立概率可以直接相乘,故该案行为人特征

完全相同的危险覆盖率为:

AxBxCxDxExF==1/12000000。

检察官因此认为,一千两百万分之一的危险覆盖率已经具有很强的针对性,

任何怀疑该危险覆盖率特定性的主张都必须具备更加强烈的说服力。

所以,检

察官最终按照该概率分析意见,对马尔克姆夫妇提起刑事诉讼,认为这是一起严重的共同犯罪,要求法院以抢劫罪和伤害罪两项罪名制裁两被告。

在法庭上,

人们确实发现,马尔克姆是一名胡须很长、鬓发较浓的黑人,与证人巴斯所作

的驾车人胡须和鬓发较浓的证词基本一致;其妻是一名留有金色长发的白人,

另有证据证明她的金发是自然的,并未作过任何人工染发,这些特征与被害人

的指证和证人的证词完全一致。

更使检察官兴奋的是,马尔克姆夫妇拥有一辆

黄颜色的小汽车,而且事发后的第二天因交通违章被警察处以35美元的罚款,

而一向比较贫穷的马尔克姆夫妇支付了这笔罚款,但居然无法说明它们用于罚

款的美元的来源。

在审判过程中,陪审团认为,检察官总共提供了三份特别有力的证据—被害人关于案情的陈述、目击者的证词和数学教师的数理分析意见,以及一系

列相关的情况证据—女被告人的金发系自然颜色、两被告一向比较贫穷、案

发后支付过无法说明来源的罚金,这些证据相互印证,说明提供法庭调查的证

据在数理分析上是完全可靠的。

因此,根据与两被告的人身特征完全相同的危

险覆盖率仅为一千两百万分之一的分析结果,马尔克姆夫妇实施抢劫罪与伤害

罪具有高度的盖然性,完全可以认定两人实施了该犯罪行为。

同时,陪审团还

针对辩护意见指出,对如此之低的危险覆盖率仍然加以怀疑的观念是陈旧而不

可取的,在证据规则中应当坦率地承认数理分析结果的科学性。

据此,被害人

的陈述与证人提供的情况证据被数理统计有机地联系在一起,成为法庭宣告其

罪名成立的唯一依据。

被告人马尔克姆夫妇不服洛杉矶地方法院的判决,以犯罪行为发生时两人

均不在现场和检察官提供的证据存在明显的瑕疵为由提起上诉。

加利福尼亚州

最高法院采纳了被告人的上诉意见,驳回了洛杉矶地方法院的第一审判决,裁

定被告人无罪。

加利福尼亚州最高法院的判决理由是:

第一,在检察官提供的证据中,所谓的独立项目概率只是一种理论上的假

设,并无任何证据证明该假设是确定无疑的。

相反,黑人男性的胡须和鬓发以

及白人妇女的长发和金发等项目却明显具有并非独立的关联性,但对危险覆盖

率的大幅度降低却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可见,该项证据运用概率论独立项目

原理所进行的推算是不准确的,所得出的证据结论并不具有证据能力。

第二,

检察官所列举的行为人六大特征的本身,仅仅来源于证人和被害人的陈述,虽

然证人与被害人的相关陈述具有一定的关联性,并且具备了相互印证的条件,

但独立的证词都未得到相应证据的印证,也即缺乏必要的补强证据。

所以,将

尚未得到例证的项目作为独立概率分析的基础,在运算过程中不可能防止错误

的发生。

第三,退一步说,即使检察官提供的证据和主张在概率学上是正确无

误的,那么只要存在一定的危险覆盖率就意味着错误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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