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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带班制度

新光集团有限公司文件

新司发[2011]125号

关于印发《领导干部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带班(跟班)下井制度》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为进一步落实各级领导干部及管理人员下井及带班下井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第23号)及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3号和《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加强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鲁煤安管〔2010〕162号)和《关于印发<山东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监察办法>的通知》(鲁煤安监字〔2010〕180号)的要求、《济宁市地方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等通知的要求,根据我集团公司实际情况,经集团研究修改完善了《领导干部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带班(跟班)下井制度》。

现将该制度印发给你们,希严格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

领导下部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带班(跟班)下井制度。

二○一一年十一月七日

 

附:

领导干部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带班(跟班)下井制度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强化矿井各级领导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带班下井及监督管理,明确带班下井领导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深入井下现场了解安全生产状况,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有效遏制违章违纪行为,防范各类事故发生,强化现场安全生产管理的职责,根据煤矿企业领导带班下井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各级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结合目前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带班(跟班)下井次数

(一)矿主要负责人(党委书记、矿长)每月带班不得少于5个(其中夜班不少于2个),其他矿级领导每月带班不得少于8个(其中夜班不少于3个)、副总工程师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9个(其中夜班不少于3个)。

(二)井下从事采煤、掘进、运输、通防、机电等作业的场所,每个工区每班次必须明确一名区干跟班,坚持8小时跟班制,实行井下交接班,和职工同上同下。

(三)矿井在巷道贯通、工作面初次放顶、排放瓦斯、揭露煤层、火区处理、探放水、过断层、工作面初装、收作回料、工作面处理冒顶等关键工序时段,必须明确一名副总以上领导或安全生产部门主要负责人(含副职)到现场指导,盯岗带班,及时处理生产中的安全问题。

(四)每班次安排安全生产部门(生产、安全、技术、机电、通风部门)正、副职人员现场八小时跟班监督检查,每月跟班不得少于9个(其中夜班不少于3个),盯住重点区域、头面和场所,做到现场管理不失控。

第三条带班(跟班)下井职责

(一)重点掌握重点部位、关键环节。

带班下井人员要在全面掌握当班井下安全生产状况的同时,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重点工程、关键工序的检查巡视,及时发现并组织消除生产场所的安全隐患,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严禁强令工人冒险作业,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

(二)及时处理重大安全隐患和问题。

带班(跟班)人员在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和问题时,必须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组织涉险区域人员及时有序地撤离到安全地点,现场落实排除隐患险情的紧急处置措施,并及时向矿长和生产管理中心汇报。

(三)认真排查治理安全隐患。

带班(跟班)人员必须对矿井各大生产系统及采掘工作面安全隐患进行认真排查,发现问题必须及时落实整改,并要明确具体措施和责任人。

重点检查督促顶板管理、一通三防、防治水、火工品及放炮管理、提升运输管理等方面的安全技术措施落实和执行情况。

(四)认真查点各岗位人员上岗情况。

带班人员要认真检查各工区区干跟班情况、重点工程、关键工序重点监控作业点的盯岗跟班人员上岗情况,同时要检查特殊工种持证上岗情况、各工区管理人员、班组长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发现问题要及时落实处理。

(五)加强工程质量和文明生产管理。

要检查所及采掘头面的工程质量,指导头面作业人员按规程措施施工,发现不符合标准的质量问题,要及时落实整改,并督促做好文明生产工作。

(六)带班要把保证安全生产作为第一位责任,切实掌握当班井下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

第四条交接班制度

(一)实施井下交接班。

带班下井人员要按规定时间在井下交接班室交接班,履行交接班手续,填写好相关记录,保证现场带班管理的延续性。

(二)上一班次带班下井人员要在井下向下一班次带班下井人员详细说明井下安全生产状况、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及落实整改的情况、需要注意事项及需要从严监控管理的作业地点,交待完毕后经双方在交接班记录上签字后,方可升井。

(三)重点监控作业地点的盯岗带班下井人员必须在作业地点现场交接班。

(四)带班人员正常情况下应不超过2小时的时间间隔向调度室汇报一次井下生产安全情况,按调度室安全指令到需要的工作地点。

(五)超过交接班时间,若接班人未到,交班人不准离开岗位,否则按脱岗处理,并追究接班人未到的责任。

若无人接班,应及时向调度室汇报,并坚守岗位直到有人接班为止。

(六)当班带班领导应自己逐项认真自行填写交接班记录簿,所填内容应与实际一致,交接班记录簿分管职能部门档案管理人员收发。

(七)跟班人员按矿井有关规定履行好交接班制度。

第五条带班(跟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

(一)带班(跟班)下井人员升井后,应及时将下井的时间、地点、经过路线、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意见在井口安全信息管理站进行登记。

(二)安全信息管理站根据带班(跟班)人员填写记录对隐患和问题进行筛选,及时落实相关单位整改,并跟踪检查整改情况,做到隐患闭合管理。

(三)各矿必须建立领导下井带班档案,并明确专人负责整理和存档备查。

纸质档案由矿安全监察部门负责保存,电子档案由矿调度中心负责保存。

(四)领导下井带班的相关记录及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存储的信息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一年。

第六条带班(跟班)下井的纪律制度

(一)带班(跟班)下井人员原则上按照带班(跟班)表安排的班次进行带班,无特殊情况不得调班。

因工作原因确需调班的,在征得值班矿领导同意后,可以调班,但必须提前通知生产管理中心。

带班(跟班)表由分管职能部门根据矿部要求编排,并发放至负责带班(跟班)职责的人员。

(二)带班(跟班)下井人员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在井下交接班,交接班时间由分管职能部门根据矿井规定要求在带班表上明确。

(三)在易出安全问题的重点工序、重点工程施工作业期间,带班(跟班)干部要听取生产调度室的意见,主动到现场盯岗带班(跟班),带班(跟班)下井人员要听值班矿干的调度安排,对重点作业场所进行重点监控。

第七条监督与考核

(一)生产管理中心(调度室)负责每班次在井口电子显示屏上或明显位置及时公示带班(跟班)下井人员的姓名,并进行滚动播放。

煤矿领导每月带班下井工作计划的完成情况,要及时在煤矿公示栏公示,公示内容应详实,接受群众监督。

(二)矿主要负责人(党委书记、矿长)因故未完成带班下井任务的,需书面说明原因经经集团主要领导批准。

煤矿其它带班人员因故未完成带班任务的,需书面说明原因经煤矿矿长批准,并报集团公司备案。

矿跟班管理人员计划完成情况由矿考核,因故未完成跟班下井指标的,必须经本人书面情况说明,经矿分管负责人审查批准,矿安监部门备案。

(三)未按规定下井带班的,按擅离职守处理。

(四)带班(跟班)下井处理隐患不力的,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根据集团和矿相关文件的对当班责任人进行处理。

(五)带班下井领导三费与矿职工同等待遇(中班5元、夜班8元),带班费按照40元/个发放。

(六)矿职能部门要做好矿级领导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带班(跟班)下井个数和下井次数的统计工作,并上报分管领导。

每月3日前将矿级领导及矿副总工程师下井个数及下井带班个数、夜班下井个数进行统计,报矿长签字后,通过OA系统上报集团安监部,并在井口公示栏公布。

同时按要求上报属地管理部门。

(七)集团安全监察,应当将各级领导干部带班(跟班)下井制度执行情况纳入正常的安全生产检查内容中,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专项检查或重点检查,每月对矿级领导干部带班下井制度执行情况进行通报

(八)建立举报制度。

集团在各矿井口职工上下班地点设立举报意见箱,公开举报电话或邮箱,受理职工举报领导违反带班下井制度的意见,查处领导违反带班下井制度的人和事。

集团举报电话或邮箱:

电话号码0561-307916;邮箱xg.ajb@。

(九)本《规定》(试行)自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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