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段土方路基填筑三级技术交底93区94区96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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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段土方路基填筑三级技术交底93区94区96区

河南省郑州至民权高速公路开封至民权段

 

土方路基填筑

班组技术交底

 

施工单位:

中交一公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

河南省公路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河南高速公路监理咨询有限公司联合体

2014年9月

技术交底记录(1/2)

交底时间:

年月日编号:

工程名称

郑州至民权高速公路开封至民权段

交底部位

土方路基填筑

施工单位

中交一公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交底人

监理单位

开民高速第一驻地办

主持人

交底内容:

一、工程概况:

郑州至民权高速公路开封至民权段是河南省高速公路网中重要的一条联络通道,省网编号S82,由中交一公局三公司承建的No.1合同段起讫桩号为K0+000-K32+030,全长32.03公里,其中路基土方主要工程数量为填方556.1896万方,挖方13.4548万方。

二、一般要求:

1、施工测量

(1)开工之前先进行恢复和固定路线。

其内容包括导线、中线的复测,水准点的复测与增设,横断面的测量与绘制等。

(2)应对所有的测量进行记录并整理这些资料。

每段测量完成后,测量记录本及成果资料由承包人的测量员及其主管技术人员共同签字,送交监理工程师核查。

(3)在监理工程师核查全部或任何一部分工程的测量成果时,应无偿提供设备及辅助人员。

(4)在监理工程师核准测量成果后,应按图纸要求现场设置路基用地界桩和坡脚、路堑堑顶、截水沟、边沟、护坡道、取土坑、弃土堆等的具体位置桩,标明其轮廓,报请监理工程师检查批准。

(5)施工测量的精度应符合《公路勘测规范》(JTJC10-2007)的要求。

施工放样还应符合《公路路基施工技术规范》(JTGF10-2006)的规定。

2、调查与试验

(1)应对图纸所示的挖方、借土场的路堤填料取有代表性的土样进行试验,试验方法按《公路土工试验规程》(JTGE40-2007)执行。

试验项目如下:

(a)液限、塑限、塑性指数、天然稠度。

(b)颗粒大小分析试验

(c)含水量试验

(d)密度试验

(e)相对密度试验

(f)土的击实试验

(g)土的承载比试验(GBR值)

(h)有机质含量及易溶盐含量试验

(2)、应将调查与试验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告监理工程师备案。

如所调查与试验的结果与图纸资料不符时,应提出解决方案报监理工程师审批。

否则,路基不得施工。

3、施工期间防水、排水

(1)在路基施工期间,为防止工程或附近农田、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受冲刷、淤积,应修建临时排水设施,以保持施工场地处于良好的排水状态。

(2)临时排水设施应与永久性排水设施相结合,施工场地流水不得排入农田、耕地或污染自然水源,也不应引起淤积、阻塞和冲刷。

(3)施工时,不论挖方或填方,均应做到各施工层表面不积水,因此,各施工层应随时保持一定的泄水横坡或纵向排水通道。

挖方路基顶面或填方基底含水量过大时,承包人应采取措施降低其含水量。

(4)临时排水设施及排水方案应报请监理工程师检查验收。

任何因污染、淤积和冲刷遭受的损失,均应负担。

因未设有足够的排水设施,使土方工程遭受损坏时,应自费加以修复。

4、冬季施工

当昼夜平均气温连续10d以上在时,或者昼夜平均温度虽然升到-3℃以上,但冻土未完全融化时,进行施工应按照《公路路基施工技术规范》(JTGF10-2006)有关冬季施工的规定执行,将计划安排的工程项目和施工方案报监理工程师审批。

5、雨季施工

雨季施工前,应根据现场具体情况确定可进行雨季施工地段,按照有关雨季施工的规定执行,编制雨季施工组织计划,报监理工程师审批。

6、特殊地区路基的施工

特殊地区的路基施工应根据不同的特殊土、特殊地段、季节气候等条件按照《公路路基施工技术规范》(JTGF10-2006)的规定。

三、场地清理

(一)、一般要求

1、应在施工前确定现场工作界线,并保护所有规定保留和监理工程师指定的要保留的植物及构造物。

2、地场清理拆除及回填压实后,应重测地面标高,并将填挖断面和土石方调配图提交监理工程师审核。

3、清理及拆除工作完成后,应由监理工程师进行现场检查验收,在验收合格后才能进行下一工序的施工。

(二)、施工要求

1、清理场地

(1)路基用地范围内的树木、灌木丛等均应在施工前砍伐或移植,砍伐的树木应堆放在路基用地之外,并妥善处理。

(2)路基用地范围内的垃圾、有机物残渣及原地面以下至少100-300mm内的草皮、农作物的根系和表土应予以清除,并且堆放在弃土场内。

场地清理完成后,应全面进行填前碾压,使其密实度达到规定的要求。

(3)路基用地范围及取土场范围内的树根应全部挖除,并将路基范围内的坑穴填平夯实。

2、拆除与挖掘

(1)路基用地范围内的旧桥梁、旧涵洞、旧路面和其他障碍物等应予以拆除。

正在使用的旧桥梁、旧涵洞、旧路面及其他排水结构物,应在对其正常交通和排水做出妥善的安排之后,才能拆除。

(2)原有结构物的地下部分,其挖除深度和范围应符合设计图纸或监理工程师指示的要求。

(3)拆除原有结构物或障碍物需要进行爆破或其他作业有可能损伤新结构物时,必须在新工程动工之前完成。

(4)所有指定为可利用的材料,都应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为了便于运输,可分段或分片,按监理工程师指定的地点存放;对于废弃材料,应按监理工程师的指示自费妥善处理。

(5)应将所有拆除后的坑穴回填并压实。

由于拆除施工造成的其他建筑物、设施等的损坏时,应自费负责赔偿。

四、挖方路基

(一)、一般要求

1、在挖方路基开工前至少28天,应将开挖工程断面图报监理工程师批准,否则不得开挖。

2、所有挖方作业均应符合图纸和《公路路基施工技术规范》(JTGF10-2006)的有关规定,并应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施工。

3、挖方作业应保持边坡的稳定,不得对邻近的各种结构物及设施产生损坏或干扰。

4、在开挖中出现石方时,应测量土石分界线,经监理工程师签定认可后,分层进行开挖。

如果出现零星石方,应在事前量测石方数量,报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方能继续施工。

5、路堑挖方材料应予以利用,但不得重复计算利用材料的开挖数量。

除图纸规定或被定为非适用材料外,不得任意废弃,并力争填、挖、借、弃合理。

6、如路床面开挖超过图纸或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时,回填并压实。

7、在整个施工期间,必须始终保证路基排水畅通(如因排水不当而造成工程损坏时,应立即对其进行修补)。

(二)、施工要求

1、土方开挖

(1)土方开挖应按图纸要求自上而下的进行,不得乱挖或超挖。

无论工程量多大,土层多深,均严禁用爆破法施工或掏洞取土。

(2)开挖中如发现土层性质有变化时,应修改施工方案及挖方边坡,并及时报监理工程师批准。

(3)如果在指定的弃土场不能满足弃方要求时,应迟早重新选择弃土位置并相应修改施工方案报监理工程师批准。

(4)沿溪及沿山坡和其他按图纸规定不能横向弃置废方的开挖路段,必须严格在指定的弃土场弃方。

否则,必须清除和移运到指定地点,并赔偿所造成的损失。

(5)必须注意对图纸未示出的地下管道、缆线、文物古迹和其他结构物的保护。

开挖中一旦发现上述结构物应立即报告监理工程师,且应停止作业并保护现场听候处理。

(6)民区附近的开挖,应采取有效措施,以保护居民区房屋及保证居民和施工人员的安全,并为附近居民的生活及交通提供临时便道或便桥。

(7)土方地段的路床顶面标高,应考虑因压实而产生的下沉量,其值由试验确定。

路床顶面的压实度应符合表203-1的要求。

应按《公路土工试验规程》(JTGE40-2007)重型击实法进行检验,如不符合要求,应进一步压实或采取其他措施进行处理,使之达到规定的压实度。

(8)当因气候条件使挖出的材料无法按照本规范的要求用于填筑路基和压实时,应停止开挖,直到气候条件转好。

2、非适用材料的处理

(1)当要求在填方区挖除低于原地表面的非适用材料时,其挖除深度及范围应由监理工程师确定。

在挖除前,应测量必要的断面报监理工程师批准。

(2)路基挖至完工断面时,如仍留有非适用材料,应按监理工程师要求的宽度和深度继续挖除,并用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材料回填和压实到图纸规定或与其毗连路段相同规定的密实度。

在回填前,应测量必要的断面报监理工程师批准。

(3)除非监理工程师另有许可,在暴露出的挖方是适用材料和非适用材料相混杂的挖方部分,应分别开挖、移运。

适用材料供填方使用,且不应被非适用材料污染。

已污染的材料应按弃方处理。

(4)凡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在路基挖方或填方区内挖除的非适用材料,应按弃方要求处理。

3、弃方的处理

(1)在有弃方的路段开工前至少28d,应提出开挖、调运施工方案报监理工程师批准。

该方案包括挖方及弃方的数量、调运方案、弃方位置及其堆放形式、坡脚加固处理、排水系统的布置以及有关的计划安排等。

(2)当弃土场的位置、堆放形式或施工方案等有更改时,必须在更改前不少于14d将更改方案报监理工程师批准。

(3)弃土堆应堆置整齐、稳定,排水畅通,避免对土堆周围的建筑物、排水及其他任何设施产生干扰或损坏,避免对环境造成污染。

4、边沟、截水沟、排水沟的开挖

(1)边沟、截水沟和排水沟开挖的位置、断面尺寸和沟底纵坡应符合图纸或监理工程师的要求。

当其需要铺砌时,应按图纸或监理的指示,增加开挖深度和宽度。

(2)在有超高路段的边沟沟底纵坡,应与曲线前后沟底相衔接,不允许曲线内侧积水或外溢。

(3)路堑与路堤连接处,边沟应缓顺引向路堤两侧的自然沟或排水沟,勿使路基附近积水,亦不得冲蚀路堤。

(4)开炸石质边沟、排水沟,应用小孔、少量炸药。

超挖部分,要用小石块浆砌密实,沟底凸出部分,应予凿平。

5、改河、改渠、改路的开挖

按图纸所示的位置和断面的尺寸进行施工。

开挖出的土方除可利用外,应按弃方妥善处理。

(三)、质量检验

1、基本要求

(1)路基的路床标高、宽度、线形及边坡坡度应符合图纸要求;边沟、截水沟和排水沟沟底无阻水、积水现象,具备铺砌要求;临时排水设施与现有排水沟渠连通,挖出的废方按指定的地点整齐堆放。

(2)石方边坡平顺稳定,无险石、悬石。

2、检查项目及标准

检查项目及标准

(1)路基压实标准与压实度表1

项目分类

路槽底面

以下深度

(㎝)

材料

压实度

填料

最大粒径(㎝)

填料

最小强度(CBR)

(%)

宕渣

重型压实度

(%)

固体体积率(%)

填方

路基

上路床

0-30

10

8

≥96

≥87

下路床

30-80

10

5

≥96

≥87

上路堤

80-150

15

4

≥94

≥85

下路堤

150以下

15

3

≥93

≥84

零填及路堑路床

0-30

10

8

≥96

≥87

30-80

10

5

≥96

≥87

路基填筑前,应对原地面土质进行碾压夯实,其压实度不应小于90%。

路基压实度应视填料性质及不同粒径而确定。

当粒径大于4㎝的石子含量占30%以下时,采用重型击实试验法示得的最大干密度作为控制指标。

当粒径大于4cm的石子含量占30%以上时,采用固体体积率作为压实度控制指标。

路基填筑应采用20T以上重型振动压路机分层碾压;当路基从结构物顶上通过时,若结构物顶面填土高度小于50cm时,应禁止采用振动碾压。

对于不同性质的填料,其压实厚度和遍数根据现场压实试验确定。

对于同一填筑路段,要求同一层的路基填料强度和粒径均匀。

土方路基实测项目

表2

项次

检查项目

规定值或允许偏差

检查方法和频率

1

弯沉值(0.01mm)

不大于设计值

按附录I检查

2

纵断高程

10,-20

水准仪每200m测4断面

3

中线偏差

100

经纬仪每200m测4点弯道加HY、YH两点

4

宽度

不小于设计值

用尺量每200m测4处

5

平整度

≤20

3米直尺每200m测4处×3尺

6

横坡

±0.5

水准仪每200m测4断面

7

边坡

不陡于设计值

抽查每200m处

五、填方路基

(一)、填筑材料

1、凡具有规定强度且能被压实到规定密实度和能形成稳定填方的材料均为适用填料。

通常情况下,下列材料为非适用材料:

(1)沼泽土、淤泥、泥炭、冻土、生活垃圾、建筑垃圾。

(2)含有树根和易腐朽物质的土。

(3)有机质含量大于5%的土。

(4)液限大于50%、塑性指数大于26的土。

2、对于盐渍土、膨胀土及含水量超过规定的土,不得直接作为路堤填料,在采取图纸要求的技术措施并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方可使用。

3、路堤填料中其石块最大粒径应小于层厚的2/3,路床顶面以下500mm厚度内不得采用石块填筑。

4、路堤填料最小强度和最大粒径应符合表1要求。

(二)、试验

1、填方材料的试验:

在路堤填筑前,填方材料应每5000m3或在土质变化时取样,按《公路土工试验规程》(JTGE40-2007)规定的方法进行颗粒分析、含水量、密实度、液限、塑限、承载比(CBR)试验和击实试验,高速公路、一级公路还应做有机质含量和易溶盐含量实验。

2、填方试验路段

(1)应在开工前28d,用路堤填料铺筑长度不小于100m(全幅路基)的试验路段,并将试验结果报监理工程师审批。

(2)现场试验应进行以有效地使该种填料达到规定的压实度为止。

试验时应记录压实设备的类型、最佳组织方式;碾压遍数及碾压速度、工序;每层材料的松铺厚度、材料的含水量等,试验结果报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即可作为该种填料施工时控制的依据。

试验结束时,试验段若达到表203-1质量检验标准,可作为路基一部分,否则,应予挖除,重新进行试验。

(3)用于填方(包括回填)的每种类型的材料,都应进行现场压实试验。

试验段所用的填料和机具应与施工所用材料和机具相同。

(三)、施工要求

1、一般要求

(1)填方路堤施工前,应按表1的规定对原地面进行清理及压实。

所有填方作业均应严格按照图纸或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施工。

(2)路堤基底应在填筑前进行压实,应将压后新测绘的填方工程断面图提交监理工程师核准,否则不得填筑。

(3)填方作业不得对邻近的结构物和其他设施产生损坏及干扰。

(4)整个施工期间,必须保证排不畅通。

如因排水不当而造成工程损坏,应立即进行修补。

(5)路堤填料中石料含量等于或大于70%时,应按填石路堤施工;小于70%时,按填土路堤施工。

(6)特殊路基施工前,应按图纸要求,提出处理方案报监理工程师批准。

(7)路堤基底及路堤每层施工完成后未经监理工程师检验合格,不得进行上一层的填土施工。

2、零填挖路基

(1)零填挖路床顶面以下0-30mm范围内的压实度,不应小于96%。

如不符合要求,应翻松后再压实,使压实度达到规定的要求。

(2)特殊路基土层上的零填挖路床面,应按图纸或监理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换填、改善或翻拌晾晒。

换填、改善厚度应按图纸或监理工程师根据现场情况确定,并分层压实,换填的填料最小强度和最大粒径应符合表1的要求,其压实度达到表1要求。

3、填土路堤

(1)填方路基必须按路面平等线分层控制填土标高;填方作业应分层平等摊铺;保证路基压实度。

每层填料铺设的宽度,每侧应超出路堤的设计宽度300mm,以保证修整路基边坡后的路堤边缘有足够的压实度。

不同土质的填料应分层填筑,且应昼减少层数,每种填料层总厚不得小500mm。

土方路堤填筑至路床顶面最后一层的压实层厚度不应小于100mm。

(2)路堤填土高度小于800mm(不包括路面厚度)时,对于原地表清理与挖除之后的土质基底,应将表面翻松深300mm,然后整平压实。

其压实度应符合表1的要求。

(3)路堤填土高度大于800mm时,应将路堤基底整平处理并在填筑前进行碾压,其压实度不应小于85%。

(4)地面自然横坡或纵坡陡于1:

5时,应将原地面挖成台阶,台阶宽度应满足摊铺和压实设备操作的需要,且不得小于1m。

台阶顶一般做成2%-4%的内倾斜坡。

砂类土则不挖台阶,但应将原地面以下200-300mm的表土松翻。

(5)加宽旧路堤时,应沿旧路堤边坡挖成向内倾斜的台阶;所用填料宜与旧路堤相同或选用透水性较好的材料。

(6)连接结构物的路堤工程,其施工方法不应危害结构物的安全稳定。

(7)如在路堤范围内修筑便道或引道时,该便道或引道不得作为路堤填筑的部分,应重新填筑成符合规定要求的新路堤。

(8)任何靠压实设备无法压碎的大块硬质材料,应予以清除或破碎,破碎后的硬质材料最大尺寸不超过压实层厚度的2/3,并应均匀颁,以便达到要求的压实度。

(9)填土路堤分几个作业段施工时,两个相邻段交接处不在同一时间填筑,则先填段应按1:

1坡度分层留台阶;如两段同时施工,则应分层相互交叠衔接,其搭接长度不得小于2m。

(10)用透水性较小的土填筑路堤时,应控制含水量的±2%范围内;当填筑路堤下层时,其顶部应做成4%的双向横坡;如填筑上层时,不应覆盖在由透水性较好的土所填筑的路堤边坡上。

(11)在土石混合填料中不得采用倾填法施工,应进行分层填筑,分层压实每层摊铺厚度应根据压实机械类型和规格确定,不宜超过400mm。

(12)用土石混合料填筑路堤压实度由现场试验确定,并报经监理工程师检验批准。

4、路基填、挖交界(纵、横)地段路堤填方

(1)横向半填半挖地段填方

A、横向半填半挖地段填方,应按图纸要求分层填筑,以免因填筑不当而出现路基纵向裂缝。

B、要认真清理半填断面的原地面,根据图纸要求及规范规定将半填断面原地面表面翻松或挖成台阶,再进行分层分层填筑。

C、填筑时,必须从低处往高处分层摊铺碾压,特别要注意填、挖交界处的拼接,碾压要做到密实无拼。

D、半填半挖路段的开挖,必须待下半填断面原地面处理好,经监理工程师检验合格后,方可开挖上挖方断面对挖方中非适用材料必须废弃,严禁填在半填断面内。

(2)纵向填、挖交界处的路基填方

A、纵向填、挖交界处的路基填方,应按图纸要求分层填筑,以免因填筑不当,而出现路基横向裂缝。

B、纵向填、挖交界处施工首先认真清理填方路段的原地面,清理长度依据填土高度和原地面坡度而定,原地面清理应符合图纸要求的规定。

C、纵向填、挖交界处的开挖,必须待填方处原地面处理好并经监理工程师检验合格后,方可开挖挖方断面,对挖方中非适用材料严禁用于填筑。

D、纵向填、挖交界处填筑时,必须从低处往高处分层摊铺碾压,特别要注意填、挖交界处的拼接,碾压要做到密实无拼痕。

E、纵向填、挖交界处常伴随着半填半挖横断面,在施工时应按图纸要求妥善安排,做到纵、横交界填筑均衡,碾压密实无拼痕。

5、特殊路基处理段的路堤填筑

(1)对桩体进行质量检验。

A、水泥搅拌桩

a、成桩28天进行钻探取芯,抽检频率应为总桩数的1%-2%,取芯位置宜在桩直径2/5处,应将代表性芯样加工成Φ×h=50mm×100mm的圆柱体,进行无侧限抗压强度试验,强度不低于0.7Mpa。

b、在成桩28天或90天后进行复合地基承载力试验,抽检频率应为总桩数的0.2%-0.5%,且不应少于3根,测定的承载力应达到设计要求。

c、可采用轻型动力触探、静力触探以及反射波、瑞利波等物探方法,对桩的均匀性和完整性进行检查。

d、其它质量标准应按照下表进行检验:

加固土桩质量标准

项次

检查项目

规定值或允许偏差

检查方法和频率

1

桩距

±100mm

抽检2%

2

桩径

不小于设计值

抽检2%

3

桩长

不小于设计值

查施工记录并结合钻探取芯检查

4

垂直度

1.5%

查施工记录

5

单桩每延米喷粉(浆)量

不小于设计值

查施工记录

B、碎石桩

a、在成桩30天后,采用重型(N63.5)动力触探检测桩身密实度和桩长,抽检频率为1%-2%,要求贯入量100mm时,锤击数不应小于5击。

b、在成桩30天后进行复合地基承载力试验,抽检频率应为总桩数的0.2%-0.5%,且不应少于3根,测定的承载力应达到设计要求。

c、其它质量标准应按照下表进行检验:

粒料桩质量标准

项次

检查项目

规定值或允许偏差

检查方法和频率

1

桩距

±150mm

抽检2%

2

桩径

不小于设计值

抽检2%

3

桩长

不小于设计值

查施工记录并结合重型动力触探检查

4

垂直度

1.5%

查施工记录

5

粒料灌入量

不小于设计值

查施工记录

(2)清理填方路基用地范围内的垃圾、有机物残渣等杂物。

(3)碎石桩顶设置30cm厚碎石垫层,以起到均匀基底应力的作用。

(4)按正常路基填筑施工。

(5)为确保路面铺筑后不产生大的差异沉降,现场施工人员应加强路基沉降动态观测。

沉降观测频率:

在路堤填筑期,一般每填筑1-2层或7-10天观测一次;填筑初期观测频率为每7-10天观测一次,以后每半个月观测一次。

并对沉降观测成果进行记录和整理,不得随意涂抹和修改观测成果,以确保观测成果的准确可靠。

6、结构物处的回填

(1)结构物(包括桥涵台背、锥坡、挡土墙墙背等)的回填是指结构物完成后,用符合要求的材料分层填筑结构物与路基之间的遗留部分。

(2)结构物处的回填,应按图纸和监理工程师的指示进行。

回填时圬工强度的具体要求及回填时间,应按《公路桥梁施工技术规范》(JTJ041-2000)有关规定执行。

(3)回填材料除图纸另有规定外,宜选用透水性材料如砂砾、碎石、太渣、碎石土等,当采用非透水性土时,应在土中增加处掺剂如石灰、水泥等;填料的最大粒径不得超过50mm。

(4)台背填土顺路线方向长度,顶部为距翼墙尾端不小于台高加2m;底部距基础内缘不小于2m;拱桥台背填土长度不应小于台高的3-4倍;涵洞填土长度每侧不应小于2倍孔径长度。

(5)结构物处的填土应分层填筑,每层松铺厚度不宜超过150mm,结构物处的压实度要求从填方基底或涵洞顶部至路床顶面均为95%。

(6)在回填压实施工中,应对称回填压实并保持结构物完好无损。

压路机达不到的地方,应使用小型机夯具或监理工程师同意的其他方法压实。

如对结构物有损坏,应进行补救,直到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为止。

(7)搭板的设置应在路基填筑预压期完成并基本稳定后,经监理工程师批准方可进行。

搭板下垫层基面应平整、密实,垫层的材料及密实度应符合图纸要求。

7、排水

(1)在地表过分潮湿或水田地段,应在路堤两侧护坡道外开挖纵向排水沟、在路基范围内开纵横向排水沟,排除积水,切断或降低地下水,并应按排水设计或监理工程师的指示进行施工。

(2)在护坡道外侧的排水沟,应在沟的外侧填筑土埂,防止水流入。

(3)在路基范围内有大片低洼积水地段时,可先作土埂排除积水,并将杂草、淤泥以及不适宜的材料清除出路堤以外,按监理工程师要求的深度将此地面翻松(如此地面密实度在到要求可不挖松),经处理后再进行压实。

对旱地或地表土质疏松时也应进行原地面压实。

对压实度的要求,均应符合表1的要求。

(四)、质量检验

1、基本要求

(1)、路基施工应做好临时排水,并与永久排水系统相结合,避免操水和冲刷边坡。

(2)、路基分层填筑,压实度符合要求,层面平整、顶面路拱符合要求。

(3)、路基填料强度(CBR)符合规范和图纸要求。

2、检查项目

见表1

3、外观鉴定

(1)路基表面平整、密实、无局部坑洼、曲线圆滑,边线顺直。

(2)边坡坡面平顺稳定。

(3)取土坑、护坡道整齐稳定。

六、路基整修

(一)、施工要求

1、应恢复各项标桩,按设计图纸要求检查路基的中线位置、宽度、纵坡、横坡、边坡及相应的标高等。

根据检查结果,编制出整修计划。

整修工作应在检查结果及整修计划经监理工程师核查与批准后方能动工。

2、土质路基应用人工或机械刮土或补土的方法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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