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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材料管理办法

 

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

材料管理办法

(试行)

(SDLQ)QB—QGB—02

 

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

二○○六年七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集团公司材料管理工作,规范材料管理行为,提高材料管理水平,促进公司发展,树立公司良好企业形象,使材料管理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材料”是指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所需用的工程用材料和施工用物资的总称。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材料管理”是指对集团公司各单位拥有、租赁、使用的施工用材料、物资的管理,包括材料的购置、存放、使用,周转材料的购置、租赁、使用、存放,物资计划与统计分析,材料节约与修旧利废,物资储备与协作,施工现场管理等材料、物资流通的全过程。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管理机构和人员设置

企业管理部为业务指导与监督、政策咨询、信息收集与发放等相关职能的材料管理部门。

各单位的材料部门,作为本单位的材料管理职能部门,负责本各单位的材料管理工作。

各分公司必须设材料(机料)科,负责本公司各项目的材料管理工作。

分公司材料科至少设一名材料科长(可兼任)和一名材料会计。

各单位根据所属项目实际,配备适应施工生产要求的材料管理人员。

材料负责人、采购员、材料会计、仓库保管员必须配备齐全。

第五条 企业管理部的主要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材料(物资)管理的政策法规,指导所属各单位的材料管理工作。

(2)制订和完善集团公司材料管理的制度、办法。

(3)负责对集团公司材料公开招标采购办法的制定、对招标过程及实施过程的指导和监管工作。

(4)负责对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材料采购信息的汇总、分析和公示工作。

(5)负责集团公司大型周转材料的购置、使用、平衡调度和积压报废处理等工作。

(6)检查各单位的材料管理工作,掌握各单位的材料消耗、库存使用情况,定期统计分析有关材料的数据资料,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7)总结和推广材料管理的先进经验和管理办法。

第六条 各单位材料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上级下达的材料管理规定和有关规章制度。

(2)负责本单位的材料管理工作,及时准确地为企业管理部提供材料消耗、库存物资、材料动态情况等各种数据及报表。

(3)负责本单位材料采购信息的收集、整理、汇总工作,并及时将汇总情况报至集团公司企业管理部。

(4)负责本单位周转材料的购置、使用、维修保养、摊销和报废处理工作。

(5)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做好本单位的基础业务工作。

(6)负责本单位材料的公开招标采购工作。

(7)负责本单位施工现场的材料管理工作。

(8)负责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材料人员必须认真执行材料工作方针、政策,积极参加政治学习,不断提高个人的政治素质,廉洁自律,遵纪守法,牢固树立为工程施工服务的思想。

第八条 各类材料管理人员,必须有明确的岗位责任制,签定岗位责任书。

第九条 各单位要依照本单位实际和本办法规定,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

第三章 材料计划管理

第十条 材料计划主要包括:

材料需用量计划、材料采购计划。

第十一条 材料需用量计划的编制

(1)物资需用量计划由项目部施工技术部门负责编制。

(2)各种材料计划资料,由材料科负责保存。

第十二条 材料采购计划的编制:

根据材料需用量计划,结合库存情况,确定需采购材料的品种、规格、数量及所需资金,编制采购计划。

第十三条 采购计划由单位主管审核签字后方可实施执行。

第十四条 材料科要根据各自工程施工计划和工程进度编制主要材料(钢材、木材、水泥、砂石料、沥青等)总量计划控制形象示意图。

第四章 材料采购管理

第十五条 各单位对主要材料、五金电料、小型机具等有条件实行公开招标采购条件的所有材料必须要实行公开招标采购。

公开招标采购须遵照集团公司《材料公开招标采购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采购要坚持保证重点、统筹兼顾、执行计划、加强调查、货比三家、质优价廉、遵纪守法、履行合同、讲求信誉的原则。

材料的进货数量和进货时间,要本着保证生产、合理储备、防止积压的原则。

第十七条各分公司每季度要将本单位所属各项目的主要材料采购情况及时收集、汇总,并于每季度后5日(1月5日、4月5日、7月5日、10月5日)内报至企业管理部。

在材料采购信息公示中,各单位要确保信息内容准确、及时。

第十八条 严禁非材料部门参与材料采购。

第五章 材料验收管理

第十九条 准备验收前,收料人员应先熟悉所要验收材料的各项技术标准,收集并整理验收凭证及有关资料,确定入库材料的存放地点,并准备好验收材料所需的设备、工具及劳动力。

第二十条 核对证件

验收时收料人员应主要核对:

订货合同或协议书、供货单位提供的发货单、产品质量证明书或合格证、发货明细表、发票,运输部门提供的货物到货通知书、货运单(发货单)、运料单及入库前发生的残损情况所应有的货运记录或普通记录等证件。

第二十一条 检验实物

包括材料的数量检验和质量检验。

(1)材料的数量检验

①计重材料应按净重计算,检斤率要达到100%,对按件标准重量的材料,可抽查验收,抽查面应在10%以上,但必要时也需全部检斤计量验收。

②理论换算计重的钢材检尺率应为20%,非定尺交货的为100%。

③计件材料的验收,应做到全部清点件数,交接双方人员在场当面清点数量,以明确责任。

④不能换算或抽查的材料,应全部过磅计重,逐磅填写检斤单。

⑤用其它方法计量的材料,按其规定的计量方法清点。

(2)材料的质量检验

①外观质量检验

感官鉴定应查看外形是否符合名称、规格、质量要求,检查其表面有无异常状态以及尺寸偏差等缺陷。

②理化性能检验

理化性能检验应由材料科会同工程试验室组织进行,对有特殊要求的器材,应去技术检验部门进行检验,检验完毕后,对检验记录、证明、试验报告要妥善保存。

第二十二条 材料验收注意事项

(1)品种数量少、技术性能不复杂的材料,应在当天验收入库。

大宗材料和技术性能较复杂的材料,应在三至五日内验收完。

如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时验完,应分批验收,以免影响工程施工使用。

(2)到库材料未经仓库人员得出验收结论之前,不应办理发料。

(3)入库材料技术质量证明书(包括材质证明书、产品合格证等),应妥善保存。

技术质量证明不齐者,应及时向供方联系索取。

第二十三条 验收中发生问题的处理

(1)材料数量发生余缺:

首先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做出验收记录,由材料科负责与供方交涉处理。

(2)材料质量发生缺欠:

对材料外观质量和理化性能有欠缺,影响使用的应由材料科负责退货。

(3)不能验收入库的材料应做好记录,单独存放,妥善保管,不能发用、丢失、损坏。

第二十四条 办理入库手续

材料验收完毕,保管员在票据上签字确认后,交材料科经相关人员签字后材料会计办理正式收料凭证,并据此登记帐、卡,完成入库手续。

第六章 帐务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材料台帐,准确记录材料收、发、存动态情况,各类材料统计报表数据要全面准确、真实可靠、上报及时。

第二十六条 材料科必须设置材料分类明细帐,并与财务帐及仓库保管帐相对应。

第二十七条 材料会计负责收料单、领料单、调拨单的开据,分类明细帐的管理和记录。

仓库保管员负责保管帐的记录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 正确填制各类记帐凭证,记帐凭证作为记帐的依据,表示物资的来龙去脉,要求它能满足记帐、核算、核查和管理的需要,而且要具备合法性和准确性。

第二十九条集团公司提倡各单位使用材料管理软件进行帐务管理。

使用材料软件:

(1)材料名称规范:

各种材料名称一定要规范,按照三级编码将材料分类明细化,并严格按照材料编号做各种帐务处理,同种材料不能出现不同的名称。

(2)使用材料软件做帐务处理一定要做到时间及时,日清月结。

第三十条 及时结帐和上报报表,按规定时间进行盘点

(1)各单位材料科,每月月底应结帐一次。

(2)按照要求与财务部门核对余额后,按时编制上报各种报表。

报表包括主要材料能源动态季报、季度材料动态表、周转材料盘点表(半年报)、施工材料耗用分析表(半年报)。

(4)材料会计与财务部门及仓库保管员每月核对一次帐目,并协助仓库人员核查库存,定期核对凭证,做到帐帐相符、帐实相符、帐证相符。

(5)工程竣工或年终应进行盘点,材料科安排人员协助仓库保管员对库存材料进行彻底的清查盘点,填出实存数与盈亏数,其中亏损在合理范围内的,由材料科填表报损,如是超定额损耗等应查明原因,报请有关领导决定处理意见。

盈亏不得结转次年或下一个工程。

在清点后应将盈亏入帐,使帐存与库存相符。

(6)工程竣工或年终各单位材料科将帐册和凭证,以年为单元分类装订,妥善保存。

第三十一条 严禁各单位帐外物资的出现,否则将追究单位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七章 仓库和现场管理

第三十二条 仓库管理人员应根据仓库储存区域与材料架分布情况绘制平面图并置于明显之处。

第三十三条 合理布局料场库房

各单位应根据工程项目大小、工期长短合理规划库房、料场。

第三十四条 材料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库内设置料架,入库材料必须分类摆放于货架上,并按照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要求设置标识,对不合格材料应按《不合格的控制程序》控制,并单独存放。

第三十五条 料场材料的存放管理:

经验收合格的钢材、木材等应按品种、规格分类码放整齐,上盖下垫,以防锈蚀和腐朽。

砂石料等地材应按规格、品种分类堆放,如因场地限制,堆与堆间距过小时,应设间隔挡料墙,以防规格相混。

各种物资应按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要求,设置标识牌,标识牌应写明材料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家、检验状态、生产日期、备注等内容。

第三十六条 材料的发放

(1)保管员按出库凭证认真核对材料名称、规格、单位、数量,检查签发人和领料人签章是否有效,核查无误后方可照单发料。

(2)物资的发放应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并做好物资发放准确无误,避免差错。

第三十七条 对回收的料具应修旧利废,变废为宝,充分利用。

第三十八条 仓库保管员对收发料凭证应及时记帐,做到日清月结,对收发动态较大的物资应经常核对帐物,发现问题,查明原因,上报领导,及时处理。

每月底,保管帐与材料帐核对后,应进行帐物核查,做到帐物相符,并将当月单据按规定装订保存。

第三十九条 各单位内部工地之间调运材料,必须办理调运单、交接手续,并报材料会计及时核价入帐。

第四十条 仓库、料场,必须加强安全保卫工作,对易燃易爆品应配备充足的灭火器材,油库还应准备好灭火沙。

各仓库门前应悬挂灭火器,放置水箱(加水),库内不允许点取暖炉,库区应有专职警卫人员昼夜值班,以确保不发生安全事故。

第四十一条 钢筋场、木工场等加工场地应将原材料、加工成品、半成品、下角料分类码放,应尽量做到上盖下垫,以防锈、腐,并按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要求设置标识。

第八章周转材料管理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所称“周转材料”是指在施工生产中多次周转使用,其价值逐渐转移到工程成本中去的材料物资,主要包括:

滑移模架、爬模、模板、档板、钢轨、道木、架料、方木等。

第四十三条集团公司的周转材料实行在集团公司领导下由各单位自行管理使用的管理办法。

第四十四条各单位的主要职责:

(1)建立健全周转材料台帐,做到帐实相符。

(2)合理制定周转材料的配置和租赁计划,确保周转材料的保值增值。

(3)负责对周转材料进行维修保养。

(4)负责对库存周转材料进行盘活,寻求外部市场。

(5)负责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周转材料的购置、摊销和报废处理工作。

第四十五条周转材料的购置:

(1)集团公司周转材料由各单位在企业管理部指导下自行购置。

(2)由于公司发展以及施工需要,确需购置的周转材料,各单位要详细考察论证,进行可行性分析,写出可行性研究报告。

一次性投入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各单位须将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购置申请一并以文件形式报集团公司,待批复后方可购置。

(3)各单位在进行可行性分析时,不能仅考虑眼前的市场,要用发展的眼光考虑问题,要充分考虑其先进性、实用性、经济性等因素。

(4)经考察论证确需购置的周转材料,由各单位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购置。

第四十六条各单位对所有的周转材料必须建立健全台帐。

台帐内容包括:

名称、规格、数量、原值、摊销次数、摊销额、净值等。

第四十七条周转材料的使用

(1)各单位应根据质量和环境认证要求科学规划周转材料存放场地。

并按照本办法中现场管理的要求合理存放周转材料。

(2)各单位对于租赁的周转材料应严格按照其性能合理使用、妥善保管。

(3)各单位在周转材料使用过程中,未经允许不能擅自改型、截断或移做它用。

(4)周转材料以每一单项工程为一周转次数,工程竣工后应及时将所租赁的周转材料拆卸、分离、恢复原样和退租,以降低工程成本,决不允许工地间转租、转借以及在工地上出现大量闲置周转材料现象的发生。

(5)对用于施工过程中的周转材料,处于拆卸待用情况下,应按规格分类码垛整齐,即有利于看管,也有利于现场文明。

第四十八条周转材料的租赁

(1)周转材料在租赁过程中,必须签定租赁合同,办理完备的交接手续。

(2)同等条件下,各单位应优先租赁山东省鲁桥建设有限公司租赁部的周转材料。

(3)各单位闲置的周转材料需要外租的,应有限考虑集团公司内部以及各子公司。

第四十九条周转材料的摊销:

周转材料按工作量法进行摊销,但原则上五年(实际使用时间)内摊销完。

各单位可以根据每种周转材料的使用时间以及每年的使用情况确定摊销比例。

第五十条周转材料的报废

(1)具备以下条件的任一条,均可报废处理

a、使用时间过长,致使严重变形,虽经修理仍达不到最低生产使用要求,且不能保证安全生产。

b、维修费用过大,或因意外灾害受到严重损坏无修复价值的周转材料。

c、因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丢失,由使用单位认真清查后,确实无法找回的周转材料。

d、不能使用又无改造价值的周转材料。

(2)需报废的周转材料,各单位要采用公开拍卖的形式进行处理,处理费用上缴各单位财务科。

(3)需报废但原值仍未摊销完的周转材料,其净值一次性摊销。

(4)原值已摊销完但仍有使用价值的周转材料不能进行报废。

第九章 低值易耗品及其他材料管理

第五十一条 低值易耗品和其他材料由各单位根据工程预算核定指标,自购自用。

第五十二条 工具性材料购置后,要设台帐管理,实行交旧领新管理制度。

第五十三条 库存量要以保证工程需要为原则,工程结束后做到工完料尽,不准积压。

第五十四条 低值易耗品及其他材料原则上一个工地摊销完,但不准一次列销,具体摊销办法由各单位自定。

第十章 合同管理

第五十五条 材料人员应掌握合同的签定和管理知识,合同管理应以合同法和有关实施细则为依据。

第五十六条 签定合同时,要按照集团公司《合同管理办法》中提供的合同范本签定合同。

第五十七条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材料采购合同,要由集团公司审核批准后方可签定。

第五十八条 对合同的主要条款:

(1)产品的名称、规格、型号、等级;

(2)产品的技术标准(含质量要求);(3)产品的数量和计量单位;(4)产品包装标准和包装物的供应和回收办法;(5)产品的交货单位、交货办法、运输方式、到货地点;(6)交(提)货期限;(7)验收方法;(8)产品价格;(9)结算方式、开户银行、帐户名称、帐号、结算单位;(10)违约责任;(11)确定违约罚款比例;(12)双方联系人、通讯地址、电话号码、传真机号、邮政编码等;(13)双方协商同意的其它事项等;都应以严谨认真的态度,进行研究分析推敲,经协商同意,逐字逐句落实详细填写。

第五十九条 谈判和签订合同原则上应不少于二人参加,对大宗物资的买卖合同实行公开招投标,逐级把关,即按经办人、材料主管和主管领导层层把关。

第六十条 与个体经营者签订地材买卖合同,应尽量取得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的担保。

第六十一条 对所订的合同,连同订货清单进行分类整理,装订成册,由材料会计保存。

第六十二条 建立合同执行情况台帐,记录收货时间,到货数量,质量情况等,以便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合同规定的到货期限,及时催促供方按数、按质、按时供货。

第六十三条 供货质量有问题或供货不及时而造成我方经济损失,应按规定程序进行索赔。

第十一章 安全管理

第六十四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严格的安全责任制度,并明确责任。

第六十五条 危险品的放置

(1)危险品一定要设置专库,隔离存放,并要制定严格的领用制度。

(2)对危险品要设置警戒标识。

第六十六条 加强安全保卫工作

(1)各单位对易燃易爆品应配备充足的灭火器材,油库还应准备好灭火沙。

(2)仓库门前应悬挂灭火器,放置水箱(加水),库内不允许点取暖炉。

(3)整个库区要设置围墙或拉铁丝网,以利于材料安全管理。

(4)库区应有专职警卫人员值班,以确保不发生安全事故。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由企业管理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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