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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全文律师解释解读释义余伟安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二十一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

2009年12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9年12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二章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

第三章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

第四章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第五章产品责任

第六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

第八章环境污染责任

第九章高度危险责任

第十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第十一章物件损害责任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余伟安律师】属于民事责任法,民事责任救济范畴,而非其他责任形式。

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余伟安律师】比较完整地陈述了民事权利的种类。

第一次明文规定“婚姻自主权”,第一次明文规定“隐私权”。

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余伟安律师】明确了被侵权人的权利主体资格及权利范围。

属于一般立法者认为不可缺少的废话。

第四条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余伟安律师】民事侵权责任不因侵权人承担其他责任而受影响,强调了民事侵权责任的独立性。

民事侵权责任优先偿付的原则:

1、其前提是“因同一行为”而产生多种责任,如果是因不同行为而导致产生多种责任,不受此条约束。

但如何来处理,该法未明示。

本律师的观点是可以如果在执行过程中遭遇此类冲突,应以人为本,民事侵权责任优先,这才能体现侵权责任法的宗旨。

2、多种责任只限于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总共就是三种责任形式的冲突,不包括其他责任(比如单位内部责任或者纪律责任)。

3、“侵权人财产”原则上包括所有财产,但在具体的案例中要区别对待,对此概念理解不能过于认死理。

因为在处理侵权人财产过程中会存在拍卖变卖等实际困难问题,也存在与有关司法机关执行规定冲突问题(执行应保障被执行人的基本生活用品等)。

第五条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余伟安律师】包括民法通则等等。

也同时排除《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规。

举例说明,比如工伤保险条例对有些类型的侵权,规定了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章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

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余伟安律师】一般侵权行为包括四个要件:

侵权行为,损害结果,过错,因果关系。

侵权责任一般归责原则:

过错原则。

责任承担:

谁侵权谁承担。

法律规定实行过错推定原则的按照过错推定原则处理。

过错推定实际仍为过错原则,只是过错推定使得过错的举证责任从被侵权人人转嫁得到行为人身上,即举证责任倒置。

第七条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余伟安律师】法律规定的“无过错责任”,即不考虑行为人是否有过错,有行为即有责任。

无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在举证责任方式上都是举证责任倒置,但是证明的内容有区别,过错推定证明的是无过错,而无过错责任证明的是法定免责事由,比如不可抗力,故意行为等。

第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余伟安律师】共同侵权行为,是指数人基于主观的或者客观的关联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人身、财产的损害,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

共同侵权,连带责任,此连带责任即为无限连带,任何一个侵权人都义务承担全部责任。

第九条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余伟安律师】第一次明确了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应该承担的责任:

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次明确了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侵权责任。

第十条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余伟安律师】共同危险行为的责任承担。

“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核心意思是能够确定侵权行为和过错,如果侵权人是数人,该数人的组合情况可以包括如下情形:

1、第八条中的共同侵权;2、第九条中的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3、其他情形。

共同危险行为的免责事由是必须证明具体的侵权人,而不是证明不存在因果关系。

这一点已经与《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第四条的规定不同了。

第十一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二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余伟安律师】“叠加的共同侵权行为”侵权人连带责任。

重点理解“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等表述。

实际上说的是“原因力”问题。

如何考量责任,以什么作为有效的证据,举证责任如何分配,这个是实践中大家最关心的。

这些问题法律没有明确,意思很明显,八仙过海,各显其能。

作为被告的行为人都应该尽量地举证,如果举证不力,将会承担较重的法律后果。

第十三条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余伟安律师】“连带责任”第一次成文法规定。

被侵权人对于连带责任人的选择权。

本条规定改变了司法解释的错误做法,专门规定了连带责任的对外关系,正本清源地解释了“连带责任”。

第十四条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支付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余伟安律师】本条规定的是连带责任的对内关系:

按份额承担责任,对超份额承担部分可以追偿。

连带责任人内部责任的分配,首先根据责任大小来确定,其次,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分配。

连带责任人之间享有追偿权。

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余伟安律师】前五项同时属于物权请求权范畴。

在案由的选择上时以“物权请求权”还是“侵权请求权”值得探讨。

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余伟安律师】“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原《民法通则》没有,本法第一次纳入“法律”条文之中,但仍无数额标准的规定,在没有明确前还需适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规定。

第十七条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余伟安律师】本条规定的统一赔偿也并非全部适用,仅适用本条规定的大规模侵权的场合。

第十八条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被侵权人为单位,该单位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单位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侵权人已支付该费用的除外。

【余伟安律师】被侵权人近亲属之外的人(简称案外人)也可以作为原告起诉侵权人。

要件有三:

一是被侵权人死亡,二是支付了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三,侵权人未支付该费用。

作为原告的案外人有可能包括:

见义勇为的热心人,参与救治的朋友或者单位,交通事故处理部门等。

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余伟安律师】“市场价格”在应用过程中会存在不合理不公平的问题。

比如针对文物的损失赔偿,很难应用市场价格。

所以要用到其他方式来计算。

第二十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余伟安律师】按照实际损失赔偿是原则,以获利来定损是参考方法,诉讼解决时最后手段。

第二十一条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余伟安律师】和第十五条配套使用,强调了无损失请求权,目的是防止扩大损失。

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余伟安律师】取消了行为的“故意”,强调了后果的“严重”。

第一次以“法律”的条文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但仍然没有标准。

第二十三条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

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余伟安律师】“损害”包括财产损失。

第二十四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余伟安律师】这是侵权责任法中的公平责任原则。

公平责任原则并非归责原则,而是责任分担原则。

只要有损害就要救济,这是侵权责任法的核心价值观。

第二十五条损害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

协商不一致的,赔偿费用应当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支付,但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

【余伟安律师】一次性支付时侵权责任承担的原则性方式。

分期支付,必须有担保。

第三章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余伟安律师】无过错责任是否可以适用过失相抵,原理论界有争议,现在理论界的结论是可以,但并非所有都可以。

第二十七条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余伟安律师】1、最常见的免责事由,2、单纯的受害人故意,而不包括行为人也有故意加害的心态。

3、自甘冒险不等于受害人故意。

第二十八条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余伟安律师】1、第三人原因不是所有责任人免责事由。

2、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不等于责任人不承担责任。

3、单纯的第三人侵权是第三人独自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十九条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余伟安律师】通过“但书”规定,不可抗力不是所有侵权行为免责事由。

举例说明:

保价包裹(邮政法),海洋防治法规定的情形。

第三十条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余伟安律师】正当防卫不承担侵权责任的第一次明文法规定。

第三十一条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

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

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余伟安律师】紧急避险民事责任第一次明文法规定。

第四章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第三十二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

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余伟安律师】《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

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此条规定新变化:

1、文字上,去掉了《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适当”二字,去掉了“单位做监护人的除外”表述。

2、理解适用,主要是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免责事由。

第三十三条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余伟安律师】暂时失去心智状态下的侵权责任。

仍然实行过错责任原则。

没有过错的适当补偿。

理论基础:

丧失辨别能力则无注意义务,无注意义务则无从谈起过错,无过错则无责任。

但如因自己过错而导致丧失辨别能力(心智),则需承担责任。

本条第二款是对因自己过错导致丧失心智而承担侵权责任情形的列举。

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余伟安律师】无过错责任。

杨立新教授的观点是过错推定责任。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余伟安律师】劳务派遣用工状态下,侵权责任承担。

属于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免责事由。

但用人单位仍然因过错而承担补充责任。

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余伟安律师】提供劳务者致人损害,接受劳务者承担责任,这一规定类似于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雇员侵权雇主承担责任的规定。

提供劳务者自己受伤根据双方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一规定不同于人身损害赔偿解释雇员受伤雇主承担责任的规定,这是一个新的突破,在日常生活中有很重要的指导意义。

在这里简单地谈一下雇佣关系和加工承揽关系的区别要素:

一是双方主体的紧密程度,二是是否提供工具,三是支付报酬的方式。

第三十六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余伟安律师】网络侵权责任承担属于新的立法。

今后网络侵权真正实现有法可依。

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余伟安律师】与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六条对比来理解。

一、文字变化:

主要有:

安全保障义务前去掉了“合理限度范围内”。

损害前去掉了“人身”二字等。

明显加大了安全保障义务,也减轻了权利人的诉累。

二、安全保障义务的理解:

从以下几个方面:

1、设施设备,2、服务管理,3、提示义务,4、其他安全保障义务。

三、关于“相应的补充责任”的理解:

相应---考虑过错和原因力。

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余伟安律师】过错推定责任,举证责任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

举证内容为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

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余伟安律师】过错责任。

举证责任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方。

第四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余伟安律师】值得注意的学校等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补充责任。

此补充责任为过错责任。

第五章产品责任

第四十一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余伟安律师】无过错责任。

第四十二条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余伟安律师】过错责任。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余伟安律师】无过错责任。

第四十三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余伟安律师】不真正连带责任。

第四十四条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余伟安律师】不真正连带责任。

第四十五条因产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余伟安律师】生产者销售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第四十六条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

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余伟安律师】召回为生产者销售的义务。

第四十七条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余伟安律师】本法中唯一的惩罚性条款,只适用于人身损害赔偿,不适用于财产损害赔偿。

一般不适用于精神损害赔偿。

本章重点【余伟安律师】

(一)理解三个概念“缺陷”、“瑕疵”及“不合格”。

一、“缺陷”理解:

存在不合理的危险。

1、制造缺陷,2、设计缺陷,3、警示说明缺陷,4、跟踪观察缺陷。

二、“瑕疵”—强调出卖人的质量担保责任,主要从违约角度来定义。

三、不合格—不符合国标等规范性指标。

(二)不真正连带责任:

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指各债务人基于不同的发生原因而对于同一债权人负有以同一给付为标的的数个债务,因一个债务人的履行而使全体债务均归于消灭,此时数个债务人之间所负的责任即为不真正连带责任。

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指多数责任人基于不同发生原因而偶然产生的同一内容的给付,各负全部履行的义务,并因债务人之一的履行而使全体债务人的债务均归于消灭的一种责任方式。

不真正连带责任属于广义请求权竞合的一种。

(三)追偿制度:

一、分类家要件1、销售者向生产者追偿

(1)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

(2)销售者赔偿后;2、生产者向销售者追偿

(1)因销售者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

(2)生产者赔偿后;(3)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向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追偿

(1)第三人过错原因使产品存在缺陷,

(2)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

二、“追偿”的诉讼准备:

1、被追偿人的过错或者法定归责理由,2、已赔偿受害人的证据。

侵权责任法法条全文解读解释释义(续)(余伟安律师)

第六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余伟安律师】交通安全法第76条。

两个重点:

1、强制保险优先赔付,剩余由侵权法规定。

2、归责原则二元化:

机动车与机动车—过错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10%无过错责任,90%过错责任。

第四十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余伟安律师】租赁借用情形下的责任主体及归责原则:

1、保险公司—交强险范围赔偿,2、使用人在交强险范围之外承担赔偿责任(补差),3、所有人承担过错责任。

第五十条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余伟安律师】买卖转让未过户情形责任主体及归责原则:

保险公司交强险范围承担赔偿责任,受让人补差。

法理:

车辆“交付”即所有权转移,未过户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五十一条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余伟安律师】非法转让机动车的连带赔偿责任。

无免责事由。

第五十二条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余伟安律师】盗抢车辆交通事故损害,盗抢人担责。

保险公司垫付抢救费是义务而不是权利。

第五十三条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或者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余伟安律师】《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已经财政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安部、卫生部、农业部部务会议或者主席办公会议通过,并已经国务院同意,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

(一)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

(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

(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依法应当由救助基金垫付受害人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及时垫付。

 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由医疗机构书面说明理由。

具体应当按照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核算。

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

【余伟安律师】目前司法实践中存在三个双轨制:

一、案由双轨制,医疗事故责任,医疗过错责任。

侵权责任法规定是医疗损害责任,这是新的案由名称。

以后案由要统一。

二、赔偿标准双轨制,一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赔偿标准,二是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赔偿标准。

三、鉴定双轨制,医学鉴定(医疗事故鉴定)和司法鉴定(医疗过错鉴定)。

以上双轨制有待于随着侵权责任法的实施而统一。

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余伟安律师】医疗技术损害责任,过错责任。

即患者有证明过错的举证责任。

这里要说明的是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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