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支持会展业发展地相关政策纲要.docx

上传人:b****5 文档编号:6805227 上传时间:2023-01-10 格式:DOCX 页数:6 大小:18.77KB
下载 相关 举报
鼓励支持会展业发展地相关政策纲要.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鼓励支持会展业发展地相关政策纲要.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鼓励支持会展业发展地相关政策纲要.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6页
鼓励支持会展业发展地相关政策纲要.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6页
鼓励支持会展业发展地相关政策纲要.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6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鼓励支持会展业发展地相关政策纲要.docx

《鼓励支持会展业发展地相关政策纲要.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鼓励支持会展业发展地相关政策纲要.docx(6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鼓励支持会展业发展地相关政策纲要.docx

鼓励支持会展业发展地相关政策纲要

鼓励支持会展业发展的相关政策(纲要)

  一、鼓励支持会展业发展的相关政策(纲要)

  《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

  文化会展业,发展各类综合及专业文化会展,重点支持覆盖全国并具有国际影响的文化会展。

  《市“十一五”时期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规划》

  (五)广告和会展:

  坚持国际、国会展并重,吸引国外会展商在京举办会展,吸引国际著名会展商在设立分支机构;支持申办国际组织的专业会议和展览。

鼓励发展会展服务业,建立健全会展服务体系。

到2010年,文化会展总收入年均增长20%以上,经全球展览协会认证的名牌展览达到15个以上。

  《支持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做好沟通协调,服务首都会展经济:

  

(一)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系,大力支持各类来华展览会、技术交流会及商品展示会的开办,服务首都会展经济。

  

(二)加强沟通,明确海关监管要求和监管场所设置标准,支持新国际展览中心等展览场所尽快投入使用。

  (三)为国际展会经营者、展览场所经营者、物流企业等提供政策方面的咨询与服务;加强参展商品通关过程中的协调工作,加快口岸通关速度。

  (四)发挥展品监管仓库作用,对大型国际性展会实行驻会监管,减少参展企业运作成本。

  (五)积极支持发展常设展示厅,并作为大型展览会的有效补充,形成地区展览行业的点、面结合;通过展览会与保税物流功能的衔接,拓展展览会业务功能。

  《广告会展类税收优惠政策》

  营业税:

  展销、展览组办业务,属于代理服务业务,对其取得的收入,允许以扣除实际代付的场租费、展台搭建费和参展客商差旅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照章征收营业税。

异地考察组办业务,暂比照旅游业营业税征收规定执行。

  文件依据:

《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代理业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补充通知》(京地税营〔2001〕507号)。

  上述减免税项目不需要审批

  二、相关管理规定

  《国务院关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若干决定》

  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根据本决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明确国家鼓励、允许、限制和禁止投资的产业目录,引导非公有制文化企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一)、鼓励和支持类:

  鼓励和支持类非公有资本进入以下领域:

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博物馆和展览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艺术教育与培训、文化艺术中介、旅游文化服务、文化娱乐、艺术品经营、动漫和网络游戏、广告、电影电视剧制作发行、广播影视技术开发运用、电影院和电影院线、农村电影放映、书报刊分销、音像制品分销、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等。

  

(二)、允许类:

  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出版物印刷、可录类光盘生产、只读类光盘复制等文化行业和领域。

  (三)、投资参股类:

  非公有资本可以投资参股下列领域国有文化企业:

出版物印刷、发行,新闻出版单位的广告、发行,广播电台和电视台的音乐、科技、体育、娱乐方面的节目制作,电影制作发行放映。

上述文化企业国有资本必须控股51%以上。

  (四)、不得投资类:

  非公有资本不得投资设立和经营通讯社、报刊社、、广播电台(站)、电视台(站)、广播电视发射台(站)、转播台(站)、广播电视卫星、卫星上行站和收转站、微波站、监测台(站)、有线电视传输骨干网等

  (五):

有关规定:

  非公有制文化企业在项目审批、资质认定、融资等方面与国有文化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市文化创意产业投资指导目录》

  

(一)、鼓励类投资产业

  广播、电视、电影服务;文化艺术服务;网络文化服务;文化休闲娱乐服务;文化用品、设备及相关文化产品的生产;设计策划;广告业;会议及展览服务;文化艺术经纪代理等。

  

(二)、允许投资类产业:

  美术馆品批发及零售允许外资进入;文化艺术经纪代理允许港澳资本进入和外商以合资、合作方式进入;文化休闲娱乐服务允许外资以合资、合作方式进入等。

  (三)、限制类投资产业:

  新闻出版发行和服务(非公有资本不得投资出版物进口业务);文化艺术服务(非公有资本不得进入国有博物馆)等。

  (四)、禁止类投资产业:

  收藏品(文物)批发及零售:

  

(1)外商投资设立文物商店或者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

  

(2)未经批准的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

  文化艺术经纪代理禁止设立外商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

  (五):

投资管理方式:

  1、文化艺术服务

  举办私立博物馆及建设相关的配套服务设施

  

(1)管理机关:

市文物局

  

(2)行政许可事项:

博物馆核准登记(许可)

  (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

备案

  专业性社会团体

  

(1)业务主管单位:

民政部、市民政局

  

(2)行政许可事项:

社会团体法人设立、变更、注销登记(许可)

  (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

备案

  2、文化休闲娱乐服务

  娱乐场所

  

(1)管理机关:

文化部、市文化局、区县文化委员会

  

(2)行政许可事项:

开办娱乐场所(审批)

  (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

备案

  3、文化用品、设备及相关文化产品的销售

  美术品批发及零售

  外商投资企业

  

(1)管理机关:

商务部、市商务局、市文化局

  

(2)行政许可事项:

取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审批)

  (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

备案

  一般美术品批发、零售企业

  

(1)管理机关:

文化部、市文化局、区县文化委员会

  

(2)行政许可事项:

  (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

备案

  (四)、其他文化服务

  1、广告业

  

(1)管理机关: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市工商局

  

(2)行政许可事项:

  设立中外合营广告企业应取得《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定意见书(或批复)》;

  其他广告企业根据其经营围的不同,应取得《广告经营许可证》、《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证》、《烟草广告发布许可证》、《户外广告登记证》

  (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

备案

  2、会议及展览服务

  

(1)管理机关:

商务部、市商务局、市贸促会

  

(2)行政许可事项:

  举办展览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分级审批)

  取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审批)

  (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

备案(备注:

会展中心建设:

核准。

  三、会展业相关法规文件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在我国境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加强管理的通知》;

  2.《中华人民国海关进出口货样、广告品监管办法》;

  3.《中华人民国海关进口展品监管办法》;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来华参展后销售展品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

  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

  6.《中国商业联合会会展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7.《入境展览物品报检指南》;

  8.《展品关税与政府对策》;

  9.《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

  10.《展览设计相关规定和注意事项》;

  11.《国际展览会公约》;

  12.《文化部关于加强引进外国艺术表演和艺术展览管理意见的通知》;

  13.《文化艺术品出国和来华展览管理细则》

  四、国外资本及资本进入国会展业的有关规定

  2004年年初,商务部出台了新的《设立外商投资会议展览公司暂行规定》。

《暂行规定》首次允许外国投资者,可以以外商独资或合资、合作的形式设立外商投资会议展览公司。

从2003年开始,已有部分国外展览公司进入地市场。

除德国慕尼黑展览公司与中国国际展览公司合资成立“京慕国际展览公司”外,2004年开始,德国柏林国际展览公司、美沙集团,新加坡环球展览公司,日本TCS会展服务公司等国际知名会展公司纷纷表示有意投资地。

  但2006年以来,很多外资会展企业在华业务重点已经不是设立办事处、子公司或组建合资公司,而是倾向于通过资本运作,收购或者并购国有一定资质的展览企业或者有一定品牌影响的国展览项目。

在2007年,这种“中外竞争”已经演变成一种“大鱼吃小鱼”的状况。

此外,外资展览公司之间“强强联合”,也形成了“外外竞争”的一种新形式,国会展经济的竞争颇为激烈。

  2003年6月29日,中央政府和特别行政区政府在正式签署了《地与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此后三年又分别签署了三个补充协议。

2007年6月28日,双方又正式签署了《CEPA补充协议四》。

  现行法律法规要点如下。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规定:

国际会展中心的建设与经营属限制类,会展服务属允许类。

审批程序:

报计划部门立项,由项目单位报外经贸部门审批。

  “协议四”解决了CEPA及三个补充协议在实施过程中的问题

  

(一)解决了税收和收费问题

  “协议四”允许展览公司获准以跨境支付的方式在省、市试点举办展览。

  

(二)解决了办展资格问题

  “协议四”允许展览公司独资经营,无需再受合资经营等条件的掣肘。

这意味着对展览公司松绑,并将极推动服务业向地市场,尤其是会展服务、社会服务和人才中介服务市场的发展。

  (三)提供了与外国展览公司平等竞争的问题

  展览公司无须再像以前那样先在地注册成立合资公司,就可以在、举办展览。

同时,在省和市设立的会展企业将获准为当地的企业经营出国展览业务。

  (四)有助于小型的港资展览企业拓展地市场

  除大型会展企业可从协议四中受惠外,协议四中允许港商2008年起直接赴地举办展览,也将有助于小型展览企业拓展地市场。

因为按照CEPA及三个补充协议,港资会展企业只有在地注册成立合资公司后才可跨境举办展览,而在地设立分支需要一定资本,非小型企业所能承担。

总之,协议四的开放措施,不仅会刺激会展业迅速提升实力,而且也令作为区域“展览中心”的地位更加巩固。

  五、结论

  当前我国会展业已经全面向社会资本开放,市场化运作程度会越来越高,会展企业成为市场竞争的主体。

国外及会展企业的介入,既增强了国会展市场的竞争,也将为中国会展业的发展提供资金、技术、人才和社会资本的支持。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书 > 调解书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