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润置地内部审计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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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润置地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批准:

审核:

拟稿:

主责部门

区域总部财务部

相关部门

区域总部:

各部门

城市公司:

各部门

执行日期

备注

No.:

00000000000002815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业务发展,提高经济效益,加强内部控制,建立持续改进的经营管理机制,实现公司发展战略目标,规范华润置地江苏省公司(以下称江苏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在《华润置地有限公司内部审计条例》的框架下,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内部审计,是江苏公司审计机构根据本条例有关规定开展的一种独立、客观、公正的监督、评价及咨询活动,它通过审查和评价所辖城市公司、业务部门的经营活动合法性、经济性,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的合法性、适当性和有效性,以及财务信息的可靠性与完整性,提出改善建议,总结最佳实践,以促进江苏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

第三条内部审计是江苏公司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各城市公司完善内控体系与提高营运效率的业务伙伴,是公司风险管理水平持续提高的推动力量,为江苏公司实现战略目标提供增值服务。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江苏各城市公司,以及其相关责任人员。

 

第二章审计机构及人员

第五条江苏公司设立审计部门,向公司总经理及主管审计领导报告工作,负责江苏各城市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

江苏各城市公司不再设立内部审计机构。

第六条审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通过外部招聘,内部人员交流等方式招揽人才,建立与江苏公司发展相适应的审计人员队伍,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审计部门也可以临时聘用外部专家和抽调内部人员协助开展审计工作。

第七条审计人员应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相关行业工作经验,并具有与从事内部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胜任能力。

第八条审计人员应获得必要的专业培训,审计人员也应积极采取多种方式加强自身学习,通过不断后续教育以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第九条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和审计职业道德规范,忠于职守、廉洁奉公、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保守秘密,并秉承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条审计部门依照本条例组织开展审计工作,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检查职能,江苏各城市公司、业务部门及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涉,不得以任何方式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第十一条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有利益冲突时,应主动向上级主管如实汇报,并予以回避。

第十二条为促进审计人员的职业成长,积累专业经验,实行审计部门和城市公司、业务部门间人员交流机制,在审计部门从事内部审计工作较长时间的,由人事部门安排进行人员交流。

 

第三章审计部门职责

第十三条审计部门负责制定内部审计条例以及其他内审相关规章制度,并依据实际运行情况进行修订。

第十四条审计部门在内控测评及风险评估的基础上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公司主管审计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若实际情况与计划差异较大,可进行适当调整,调整后计划报公司主管审计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十五条审计部门在年度末,须做年度工作总结,并上报公司主管审计领导审阅。

第十六条审计部门依据公司主管审计领导指令、审计工作计划,应江苏各城市公司、业务部门要求,对江苏各城市公司实施内部审计。

第十七条审计部门实施的审计工作主要涉及以下方面:

(一)法律、法规、合同等的遵循情况;

(二)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管理政策等的遵循情况;

(三)内部控制的完整性、合理性及有效性;

(四)财务信息及经营信息的可靠性、完整性;

(五)资产管理情况;

(六)资源使用的效率和效果;

(七)经营目标和预算的执行及完成情况;

(八)投资活动的效益和效果;

(九)外部经营环境影响公司战略目标实现情况;

(十)其他方面。

第十八条公司领导交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四章审计部门权限

第十九条审计部门可参与或者列席江苏公司有关的经营和财务管理决策会议。

第二十条审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战略、预算、资金、资产、成本、销售、人力资源、招投标、设计、工程管理、物业管理等经营管理相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审计部门可查阅和浏览江苏公司各城市公司、业务部门使用的财务、成本、销售、招标采购、OA软件及其他内部管理系统。

第二十二条对审计中发现的正在进行的违反政策、法律以及危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审计人员有权予以制止、纠正。

第二十三条当审计部门根据公司主管审计领导的指令,未经预先通知而进行专项审计时,有关城市公司、业务部门应给予积极配合。

第二十四条审计部门在开展审计工作时,被审计城市公司、业务部门消极拖延不予配合的,审计部门有权进行通报批评或向公司主管审计领导进行报告并提出相关处罚建议。

第二十五条审计部门的审计意见作为江苏公司所属城市公司、业务部门及个人业绩考核内容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六条对打击报复审计人员的行为,由审计部门会同人事行政部门,报呈公司总经理、主管审计领导会同人事行政部对当事人进行处理。

第五章被审计单位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七条审计部门在内部审计工作中,被审计城市公司、业务部门应提供的相关审计配合包括但不限于:

(一)提供开展审计工作所需的必要的工作条件;

(二)及时提供审计所需的资料,并保证相关资料的真实、完整、准确;

(三)参加审计人员召开的审计会议;

(四)安排相关部门和人员协助、配合开展审计工作;

(五)及时安排涉及审计事项的当事人解释、说明情况;

(六)必要时,协助审计人员进行外部调查;

(七)纠正、制止审计中发现的正在进行的违反政策、法律以及危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八)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数据、资料的当事人采取必要的措施;

(九)及时回应审计意见并反馈有关改进工作的进展情况。

第二十八条被审计单位对最终审计结论如有异议,可向审计部提出复议,审计部需在10个工作日给予回复,若对回复意见仍有异议可向公司主管审计领导提出申诉,由公司主管审计领导进行协调处理。

第六章内部审计类型

第二十九条审计部门实施的内部审计类型主要包括:

营运审计、经济责任审计、专题审计、专项审计、审计调查及风险评估。

第三十条营运审计,指审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年度审计计划对江苏公司属下城市公司日常营运管理流程的遵循性、合理性及有效性进行的审计。

营运审计可视具体情况对全部业务或单项业务按照一般审计程序安排实施,主要审计内容为:

(一)城市公司经营活动的合法性;发展目标、各项政策与江苏公司有关总体目标、政策的适应性;各项规章制度的健全性,与江苏公司内部制度总体规定的符合性。

(二)江苏公司与各城市公司内部控制的完整、合理、有效性。

(三)财务及经营活动的记录和“6S”管理报告等信息资料是否真实、可靠、完整,以及核算、归集、分析这些资料所采用的方法是否恰当。

(四)资产和权益是否完整,保护资产的方法是否适当,资产是否存在和安全。

(五)资源的使用是否经济和有效,是否建立了衡量、考核的标准以及是否遵守这些标准;有无资源闲置、未能充分利用的现象。

(六)预算的编制、执行、分析考核程序和依据是否适当;预算的完成情况及效益。

(七)公司绩效考核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一条经济责任审计,指审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年度审计计划或公司主管审计领导的指令,对属下城市公司经理人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进行的审计。

具体实施按《华润置地江苏公司经济责任审计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十二条专题审计,指审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年度审计计划或公司主管审计领导的指令,对全部或者部分城市公司经营管理中某个专题进行的审计。

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营运审计列示的内容,实施程序参照一般审计程序执行。

第三十三条专项审计,指审计部门根据管理层决议或公司主管审计领导指令,对经营活动及财务活动中特定事项的审计。

其内容根据管理层决议或公司主管审计领导的指令决定,审计报告可不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直接报送审计主管领导审阅、批转公司管理层。

第三十四条审计调查,指审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年度审计计划或审计主管领导的指令,针对某一业务或者活动对属下的一个或者多个城市公司进行专项调查。

参照一般审计程序组织实施,调查的形式可以是发放问卷、实地调查或两者结合,调查报告可区分调查对象征求意见,修订后呈报公司审计主管领导审阅批转。

第三十五条风险评估,是针对江苏公司属下城市公司的风险管理现状,结合当时的经营环境,全面识别相关的风险因素,做出合理客观的评估。

第七章内部审计一般程序

第三十六条内部审计程序主要包括审计立项、审计准备、审计实施、审计报告、资料归档以及后续审计六个阶段。

第三十七条审计立项。

审计立项根据以下方面安排:

(一)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二)管理层或公司主管审计领导指令实施的审计项目;

(三)应江苏公司下属城市公司或业务部门要求,并经公司主管审计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的审计项目。

第三十八条审计准备。

主要内容:

(一)成立审计小组;

(二)了解被审计城市公司、业务部门及个人的基本情况;

(三)评估审计风险,确定审计重点领域和重点事项;

(四)向被审计城市公司、业务部门下达审计通知书。

审计部门一般应在实施审计前五个工作日下达审计通知书,对于需要临时执行的专项审计,审计通知书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五)拟订审计工作方案,并经审计部门负责人批准。

第三十九条审计实施。

审计人员通过了解、收集、分析被审计单位的资料,形成审计意见,以支持审计结果。

(一)审计小组与被审城市公司、业务部门召开审计会议,会议由被审计城市公司、业务部门的经理人和有关人员参加。

议程主要包括向被审计城市公司、业务部门说明审计工作日程安排和需要协助的事项,听取被审计城市公司、业务部门情况介绍。

(二)了解被审计城市公司、业务部门的经营特征,必要时实地察看被审计城市公司、业务部门的生产经营场所及设施。

(三)审计人员根据收集的审计资料,进行检查、分析取证等工作;审计人员将查看相关文件,与有关人员面谈以了解其营运过程,并予以记录。

(四)审计人员对发现的正在违反政策、法律以及危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应及时上报。

(五)现场审计结束前,审计小组将主要审计情况、问题及改进建议进行汇总,形成交换意见提纲,经审计部门负责人审核后,与被审计城市公司、业务部门口头交换意见。

第四十条审计报告。

审计人员分析汇总审计工作底稿,出具审计报告,通报审计结果。

(一)审计报告须及时准确,清晰明了,客观审慎,富有建设性。

(二)审计报告须具备充分的依据,审计底稿对审计报告的结论充分支持。

(三)审计报告应说明审计的背景资料、目的、范围;审计事项的现状;审计发现问题、建议、被审计单位回应、整改责任人及对问题改进的预计完成时间。

(四)审计小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及时提出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经审计部门负责人初审后上报公司主管审计领导审批。

(五)经公司主管审计领导审定的征求意见稿送达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

(六)被审计单位应在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针对报告中有关问题和建议回复整改意见,确定整改责任人和预计完成时间。

审计部门审核被审计单位的回复,并对审计报告进行修改,待领导审定后出具审计报告。

第四十一条审计资料归档。

审计事项终结后,及时将审计过程中形成及获取的审计底稿及相关资料包括各种介质(包括纸张、磁带、磁盘、胶片等)进行整理、汇集和归档。

第四十二条后续审计。

根据被审计城市公司、业务部门对审计报告中有关问题、建议的回应和目标完成时间每半年进行跟踪检查并出具后续审计报告。

第八章审计质量控制

第四十三条审计质量控制是指审计部门为保证审计质量,规范各种审计行为而建立的政策和程序。

按照审计实施过程划分,审计质量控制分为审计准备质量控制、审计实施质量控制和审计报告后质量控制三个阶段。

第四十四条内部审计应建立审计质量控制指引,以保证审计质量,降低审计风险,提高审计效率。

第九章审计档案管理

第四十五条审计档案指审计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以纸张、磁带、磁盘、软盘、胶片或其他介质形式存在的历史记录。

第四十六条审计部门依集中统一、完整系统、便于利用、安全保密的原则,建立审计档案管理指引。

第四十七条审计档案的保存期限根据案卷的保存价值确定,原则上可以分为:

(一)一般档案。

供当期审计使用和下期审计参考的审计档案,至少保存十年。

(二)特别档案。

对一些特别事项的审计档案,包括审计报告及批复的正本、已撤销城市公司、业务部门的最后一次审计档案等可根据需要长期保存。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条例由江苏公司审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制定部门:

华润置地江苏省公司财务部

日期:

2010年10月

编号:

202004061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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