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00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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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003

 

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复习资料

 

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复习资料

(1)

  一、民法是什么?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部门。

  

 

    二、民事法律关系 1、法律关系的本质是权利和义务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的财产关系或人身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主体、客体和内容。

(1)主体一般情况下为自然人、法人,特殊情况下可以是其他组织。

(2)客体是民事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是主体双方设定法律关系的目的和依托。

客体的本质是它是某种利益的载体。

客体表现为财、物、行为、智力成果:

法律意义上的物:

(a)能为人类认识和支配;(b)有经济价值。

哪些物可以作为法律关系客体,进入占有和流转范围,一般要由法律认可。

  法律意义上的行为是能满足债权人要求的结果。

行为就是我们说的给付,债的客体(如总承包合同、监理合同、设计合同的客体)一般是行为。

(3)法律关系的内容包括:

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如果某项法律关系是债权债务关系,则其主体是债权人、债务人,客体是给付,其内容就是债权和债务。

  3、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

注意违约终止。

  三、民事法律主体 

(一)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

是自然人依法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事行为能力:

是自然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行为能力的前提。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年龄和精神状况有关。

民事权利能力 

一般权利能力 

出生——死亡(如:

继承) 

特殊权利能力 

如:

婚姻 

民事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 

≤10周岁,或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10周岁~18周岁,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8周岁,或16周岁~18周岁自食其力的

(二)法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考点提示:

(1)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与自然人不同:

(a)法人的行为能力受到其成立宗旨和经营范围限制;(b)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均同时始于成立终于消灭。

这是必考的点。

(2)法人有独立财产是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

(3)注意子公司是法人,分公司不是法人。

  (三)其他组织依法领取营业执照,有一定组织机构和财产,但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如: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分公司等。

  四、债权制度定义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债是一种法律关系。

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债的发生根据债的发生根据,是指在特定当事人之间引起债的发生的法律事实,包括:

  

(1)合同;

(2)侵权;(3)不当得利;(4)无因管理。

  不当得利:

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不能返还或没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无因管理:

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以及直接损失。

相同点 

表现方式 

法律后果 

不当得利 

无合同依据;

也无法律根据 

损人利己 

返还 

无因管理 

损己利人 

管理费用+直接损失

  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按份之债:

债权人为二人以上的,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权利。

债务人为二人以上的,按照确定的份额分担义务。

连带之债:

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

债的消灭方式

  

(1)履行

(2)抵消法定抵消:

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

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

合意抵消:

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3)提存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经公证机关公证或法院裁决,予以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

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

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4)免除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

  (5)混同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五、物权制度一、物权的分类及相关概念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

动产物权:

以占有为公示方法;不动产物权:

以登记为公示方法。

所有权(自物权):

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

他物权是指在他人所有的物上设定的权利。

按设立目的不同划分为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

对他人所有物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六、知识产权制度知识产权包括:

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

知识产权具有:

(1)人身性;

(2)专有性(独占性);(3)地域性;(4)时间性。

  1、著作权著作权保护对象是作品,包括文字作品、建筑作品、图形作品、软件作品等。

如招标文件、施工图、WINDOWS操作系统等的客体都是著作权。

著作权包括:

著作人身权(①发表权②署名权③修改权④保护作品完整权)著作财产权(发行权、出版权、转让权等)著作权中,人身权①和财产权有保护期限制(作品完成起至作者死后50年),人身权②③④项永久保护。

第一类职务作品:

①为完成单位任务;②未利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

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

(1)本单位在业务范围内有优先使用权;

(2)两年内不得许可他人以相同方式使用。

第二类职务作品:

①主要利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②由单位承担责任。

著作权分割,作者享有署名权,其余权利由单位享有。

委托作品:

著作权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由受托人享有。

  2、专利权专利权保护对象:

经批准取得专利证书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发明专利保护期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期10年,自申请日计算。

专利保护不予延期,届满终止。

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属于单位;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属于发明人/设计人。

  3、商标权商标权保护对象:

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保护期10年,自核准日计算。

有效期满,可以续展注册。

  七、民事法律行为

  1、民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行为:

意图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分为民事法律行为和民事违法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

意图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合法行为。

如:

张三委托李四加工毒品,每克加工费20元。

是民事行为,但不是民事法律行为。

2、单方法律行为和双方法律行为单方法律行为:

一方作出意思表示即生效(无须对方同意)的民事法律行为。

如:

债权转让、要约、承诺、合同解除。

双方法律行为:

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才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如:

债务转移、合同订立、婚姻。

3、要式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法律行为要式法律行为:

法律规定特定形式,满足该形式要件才生效的法律行为。

如:

房屋产权过户、婚姻、动产质押、定金、注册商标转让。

不要式法律行为:

法律不规定特定形式,一方作出意思表示(单方法律行为)或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双方法律行为)即成立的法律行为。

4、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①主体资格(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②意思表示真实③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形式合法、内容合法、目的合法)

  八、侵权的民事责任一般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

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

危险作业侵权责任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环境污染侵权责任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地面施工侵权责任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建筑物致人损害责任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九、诉讼时效制度定义诉讼时效是指由于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怠于行使其债权,法律规定消灭其胜诉权。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普通诉讼时效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短期诉讼时效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诉讼时效的起算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诉讼时效中止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2010年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复习资料

(2)

建筑法第一章施工许可领取施工许可证的范围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建设部在《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办法》中确定的限额是指:

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或者总投资在30万元以下的,不需要领取施工许可证。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其他不办理施工许可的项目包括:

抢险救灾工程、临时建筑、军用房屋建筑。

领取施工许可证的条件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其中,建设部规定的“建设资金落实”的标准是:

工期在1年以内的,到位资金不小于工程合同价的50%;工期超过1年的,到位资金不小于工程合同价的30%.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

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

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

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施工许可证 

3个月内开工 

可以延期两次 

停工满1年,重新核验 

开工报告 

6个月内开工 

不予延期 

停工的,要报告

第二章资质资格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二)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第三章承包与分包承包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联合体承包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

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分包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第四章建筑工程监理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强制监理国务院可以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的范围。

  根据国务院和国家发改委有关规定,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其中:

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是指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下列工程项目: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体育、旅游、商业等项目;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5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建设工程,可以实行监理。

为了保证住宅质量,对高层住宅及地基、结构复杂的多层住宅应当实行监理。

其他必须监理的项目包括:

  

(1)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2)学校、体育场、影剧院。

监理委托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

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

  考点提示:

监理合同性质是委托合同,不属于建设工程合同。

  监理依据和监理内容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监理权限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监理告知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

行为规范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复习资料(3)

 招标投标法 第一章总则 招标投标活动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国家发改委规定的规模标准如下: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

(一)、

(二)、(三)项规定的标准。

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二章招 标 招标方式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以下三类项目必须公开招标

(1)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

(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3)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以上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转为邀请招标。

  招标组织形式招标组织形式包括:

自行招标、委托招标。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招标公告和投标邀请书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2010年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复习资料(4)

 第三章投 标 投标人资格条件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投标文件内容的强制性要求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招标项目属于建设施工的,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和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等。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投标文件的送达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

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

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投标有效期和投标保证金招标文件中应当确定一个适当的投标有效期。

招标文件中可以要求投标人递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并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

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30天。

提交人 

防范 

有效期 

额度 

投标保证金 

所有投标人 

不审慎投标 

开标—决标后30日 

≤2%或≤80万 

履约保证金 

中标人 

不履行合同 

开工—竣工 

合同价10%~15% 

  联合投标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

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投标禁止行为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不予受理的投标文件和废标投标文件有以下两种情况的,招标人应拒绝接受:

  1、投标文件未送达指定地点或逾期送达的;  、投标文件未密封的。

  投标文件有以下情况的,应评定为废标:

1、投标文件(投标书)无投标人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2、投标书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3、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的,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4、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5、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或提交的投标保证金有瑕疵的;6、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没收投标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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