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延锋[2]等,从价值创造的角度分析了合作者进入联盟的条件和进行收益分配的几个基本原则.提出了一种基于风险因子的修正算法。
王岳峰[3]等考虑了贡献率、风险、投资等多项因素对利益分配结果的影响.应用AHP确定三者之间的权重,对Shapley值法进行改进。
吕会军[4]等设定基于创新能力的利润分配系数a、基于风险的利润分配系数b、基于成本投入的利润分配系数c(a+b+c=1),在联盟企业合作的不同阶段,通过调整a、b、c三者的比例关系对Shapley值作出合理调整。
这些研究大多是从Shapley值法出发,忽略了联盟中各企业在风险、技术创新等方面存在的差异的角度提出的。
雷宣云[5]等从博弈论角度认证了共享产出模式适合战略性合作伙伴,利用NASH协商模型建立了以保留收益为谈判基点的虚拟企业战略性合作伙伴利益分配模型,并提出了一种二次利益分配模型。
叶飞[6]从协商的角度提出了基于不对称协商模型的虚拟企业利益分配方法从合作伙伴满意度水平的角度提出了基于满意度水平的虚拟企业利益分配协商模型在传统的群体重心模型的基础上,建立了虚拟企业利益分配的群体加权重心模型。
总之,在进行供应链企业利润分配时,多数采用Shapley值法。
2Shapley值法
Shapley值法是Shapley在1953年给出的用于解决多人合作对策利益分配问题的一种数学方法。
当n个人从事一项经济活动时,他们之中的若干人组合的每一种合作形式,都会产生一定的收益,当人们之间的利益活动非对抗性时,合作中人数的增加不会引起收益的减少,那么全体n个人的合作将带来最大效益,即n个人一起结成联盟时获得的收益额最大。
Shapley值法就是在各参与人之间对这个最大收益重新分配的一种方案,其内涵如下:
设集合I:
{1,2,…,n},如果对于I的任何一个子集s(表示n人集合中的任一组合,也称为一个联盟)都对应着一个实值函数v(s),
满足:
v(φ)=0,v(s1∪s2)≥v(s1)+v(s2),s1ns2=φ
(1)
则称[I,v]为n人合作对策,其中为合作对策的特征函数。
用Xi表示I中i成员从合作最大收益v(I)中分配到的收益额,n人合作对策分配额的集合用X=(X1,X2,…,Xn)表示,显
然,该合作成功必须满足如下条件:
且Xi≥v(i),i=1,2,…n
(2)
在Shapley值法中,合作I下各个伙伴所得的利益分配称为Shapley值,记作φ(v)=(φ1(v),φ2(v),…,φn(v)),其中φi(v)表示在合作I下第i个成员所得的分配,可由下列公式可得:
φi(v)=│s│{v(s)-v(s\i)}i=1,2,…])(3)
W(│s│)=(4)
其中Si是集合I中包含成员i的所有子集,│s│是子集S中的元素个数,n为集合I中的元素个数,W(│s│)可以看成是加权因子,v(s)为子集s的收益,v(s/i)是子集s中除去成员后可取得的收益,v(s)和v(s/i)的差值为成员i对子集S收益所做的贡献。
但是Shapley值法过分强凋效益分配的平等,忽视了具体联盟形成过程中企业间的差异性,比承受风险水平、资源贡献率、创新能力以及企业投资额大小等,也忽视了现有联盟中是否已有企业之前合作过形成的联合依赖,本文针对这些缺陷,提出了一种新的修正算法和模型,且结合层析分析法计算,并通过实例验证利润分配的方式。
3虚拟企业利润分配新方法
通过进一步的研究发现,上述分配方式并不是很完美。
Shapley值法过分强凋效益分配的平等,忽视了具体联盟形成过程中企业间的差异性,比承受风险水平、资源贡献率、创新能力以及企业投资额大小等,也忽视了现有联盟中是否已有企业之前合作过形成的联合依赖。
各企业的经营者对于风险的偏好也是不同的。
这种分配方式没有考虑到各联盟成员在合作过程中的风险承担问题,Shapley值法是一种基于中性风险的分配方案。
对于承担较大一些风险的企业就不能仅仅按照Shapley值法确定的边际贡献来分配利益,应当还要对这种企业适当增加其在利益分配中相应的比重,只有这样才能鼓励联盟成员多承担联盟可能遇到的风险,从而使得联盟的有效运作更有保障。
供应链合作是一种较为稳定的合作方式,供应链上企业竞争力的增强有利于供应链整体竞争力的提高,而技术创新是提高企业竞争力的主要途径之一,因此,可以通过对Shapley值法进行调整,以实现对供应链中企业创新性努力的激励。
可是,Shapley值法只是按照企业的平均贡献来分配利益,因此,这样的分配是不公平的,长此以往必将损害贡献大的企业的积极性,也必将威胁到联盟的安全。
企业的投资额也是影响分配的一个重要因素。
Shapley值法只考虑对产生的利益如何分配,并没有考虑到这些利益是怎么来的。
资本本来就是获取利益的一个重要源泉,投资额的大小也是企业参与利益分配的一个重要因素。
因此,投资额大小在利益分配中也应当有一定的权重影响。
投资额应当包括企业的所有投入,具体包括:
启动资金、人力资本和融资成本等。
供应链内部的成员均可独立地选择自己的努力水平,而其对利益的边际贡献不仅依赖于企业自身的努力水平,还取决于其他成员的努力水平,因而这种利益分配方式可能导致偷懒行为“搭便车“的出现。
另外,各企业提供服务是否及时保质保量等也各不相同。
本文把这些因素统称为“诚信指数”。
本文针对这些缺陷,提出了一种新的修正算法和模型,且结合层析分析法计算,并通过实例验证利润分配的方式。
下文的修正都是以甲乙丙三家企业为假设考虑的。
3.1基于风险因子的修正[7-10]
在用Shapley值法解决的联盟企业的利益分配问题中,没有考虑各成员在经营过程中承担的风险问题,即假设成员的经营风险是均等的,也就是说,对于经济活动集合N={1,2,,N},各成员承担的风险均为:
R=。
显然,这是一种理想情况,现实经济活动中几乎是不可能的。
于是,必须对上述算法做出必要的修正,使它更符合实际情况。
在联盟企业合作过程中,合作的总体利益为v(N),在考虑风险均等因素的理想情况下,单个成员获得的利益分配为v(i)。
设它就等于在shapley值分配下单个成员分得的利益,考虑风险因素后单个成员实际分配为v(iR)。
成员实际承担的风险为Ri(i=1,2,…,n)则Ri与均担风险的差值为:
△Ri=Ri-。
则=1;△Ri=0。
其中△Ri表示了成员在实际合作过程中承担的风险与理想情况下的风险差值。
于是应给予成员企业的实际利益分配修正量为:
△v=v(N)*△Ri
则实际利益分配量为:
v(iR)=v(i)+△v。
具体修正方案为:
当△Ri≥0时,表示伙伴在实际合作中承担的风险比理想情况下要高,于是,应该给予它更多的利益分配,利益增值为:
△v=v(N)*△Ri。
即该伙伴企业实际分得利益为
v(iR)=v(i)+△v(5)
当△Ri〈0时,表示伙伴在实际合作中承担的风险比理想状况下低,于是,应从原来的分得的利益中扣除相应的部分,即该伙伴企业实际分得利益为
v(iR)=v(i)-△v(6)
基于风险因子修正后,企业的实际利益为M1=(V11,V12,V13)。
3.2基于创新程度的修正[1]
设i企业通过技术创新创造的收益为qi,则Σqi为供应链上所有企业通过技术创新创造的收益。
根据供应链所处行业对技术创新的要求不同,在供应链契约中设定一个各企业可以接受的激励指数j(0上述Shapley值法的前提为假设各企业创新性努力所获得的收益是相同的,实际上各企业技术创新所创造的收益在总的技术创新收益中所占份额为qi/Σqi,假设v(iI)为单个企业获得的收益。
依此对各企业收益调整为
v(iI)=v(i)+j×Σqi(-)(7)
故当>时,企业i将因技术创新获得奖励;当<时,企业i会由于技术创新成果不显著而受到惩罚;当=时,该企业最终收益与调整前相同。
显然,v(iI)=Σv(i)+j×Σqi-n××j×Σqi=Σφi(v)=v(iI)。
基于创新激励指数修正计算后后,企业的实际利益为M2=(V21,V22,V23)。
3.3基于投资额的修正[11]
设企业i的所有投入为Ti,联盟N中n个企业的投资大小向量用下式表示:
T=(T1,T2,…,Tn)在不考虑其他因素,只考虑投资额大小的情况下,企业i可分得的利益为:
v(iT)=*v(N)(8)
基于投资额修正计算后,企业的实际利益为M3=(V31,V32,V33)。
3.4基于诚信指数的修正[12]
在用Shapley值法解决的联盟企业的利益分配问题中,假设成员都是同等努力同等诚信的,这是一种理想状态。
也就是说,对于经济活动集合N={1,2,,N},各成员的诚信指数均为:
H=。
这里,诚信指数包括了努力水平、按时供货、保质保量等因素。
显然,现实经济活动中所以供应链上的企业都是同等诚信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