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古代汉语第三人称代词之和其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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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古代汉语第三人称代词之和其范本
浅析古代汉语第三人称代词“之”和“其”
浅析古代汉语第三人称代词“之”和“其”
内容简介:
摘要:
相比于现代汉语,古汉语中的人称代词用法较为复杂,第三人称代词也成为语言学者研究的重点。
从中国古代第三人称代词的用法概况入手,重点解析其和之的用法,希望可以通过,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古汉语的代词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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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相比于现代汉语,古汉语中的人称代词用法较为复杂,第三人称代词也成为语言学者研究的重点。
从中国古代第三人称代词的用法概况入手,重点解析“其”和“之”的用法,希望可以通过,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古汉语的代词体系。
关键词:
古代汉语;第三人称代词;“之”和“其”代词在汉语的词类系统中成员不多,但确是争议最大、问题最多的一个词类。
在句法功能上,有的代词与名词、形容词、副词、动词和数词的划分不明显。
人称代词在古汉语的语法研究中占有重要的地位,成为许多语法学者研究的重点。
许多语法论著和研究论文对这个问题进行了不同程度的讨论,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相比于第一人称代词和第二人称代词,对第三人称代词的研究不够全面,在学术界甚至对于古汉语中有没有第三人称代词都没有统一的认识。
1.古代汉语第三人称代词概述
1.1古代汉语第三人称代词存在的争议第三人称代词是古汉语语法研究的一个重要问题,许多语法学著作和古汉语教材都对此进行了详细的论述,也成为许多古汉语研究学者的重点研究但是,大家对于古汉语中的第三人称代词仍然没有统一的认识,总体来讲,主要存在以下三个方面的分歧:
(1)古汉语中有第三人称代词的观点。
持这种观点的学者主要有马建忠、王力和杨树达等。
马建忠在著作《马氏文通》中将代词“之”和“其”归类为“指前文者”,认为“彼”和“夫”表示第三人称代词。
杨树达在其《高等国文法》中将“其”和“之”纳入到指示代词中。
同样,王力在《汉语史稿》中认为,“其”、“之”、“厥”是古汉语中的第三人称代词,在古汉语中用名词表示上文中的“他”或“他们”。
(2)古汉语中没有第三人称代词的观点。
持这种观点的学者主要有高名凯、郭锡良和吕叔湘等。
高名凯在著作《汉语语法论》中认为,在我国古汉语中是不用第三人称代词的,用“彼”、“其”和“之”指代上文中的名词主语,其实他的观点是矛盾的,他在肯定“其”、“之”等代词可以用作第三人称代词的同时,又否认了它们第三人称代词的身份。
(3)另一种观点认为,古代没有第三人称代词,但是存在有些词用作第三人称。
支持这种的观点的学者是姚振武,他在其著作《上古汉语第三身范畴的表达及相关问题》中给予了明确的阐述。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国人对古代汉语中的第三人称代词存在很大的争议,像“其”、“之”这种具有多重指代性的代词更是争议的焦点。
存在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是因为没有统一的评判标准,语用频率统计标准是对语言进行定量的分析,可以较为公正地解决这类问题。
“之”、“其”在古汉语中既有代词的功能,又有指示代词的功能,存在的争议也比较大,语用频率的统计可以兼具这类词本身的多种功能,根据它们的语法功能进行统计评判。
古代汉语中第三人称代词“之”的句法功能及语义解释
1人称代词“之”的句法功能从句法成分方面讲,古汉语中的人称代词“之”通常用于宾位,与用于领位的“其”字相辅相成。
下面我们将从“之”用作动词宾位、介词宾位和定语(同“其”)三个方面进行论述
(1)“之”用作动词宾语。
“之”字用于动词宾语时,一般出现在句子中谓语的部分,主要有、和三种结构。
例如:
子谓颜渊曰:
“用之则行,舍之则藏,唯我与尔有是夫!
”(《论语・述而》)知伯怒,投之以机,出于其间。
(《左传・襄公十年》)宋左师请赏,……公与之邑六十。
(《左传・襄公二十七年》)
(2)“之”用作介词宾语。
“之”字用于介词宾语时,一般出现在动词或者动词结构之前,主要的句子结构是。
例如:
子家子曰:
“君其许之!
政自之出久矣。
”(《左传・昭公二十五年》)为之中者归之。
(《毂梁传・桓公九年》)
(3)“之”用作定语。
其用法与领语“其”相同。
例如:
原思为之宰。
(《论语・雍也》)非夺之情也,所以安其情也。
(《春秋繁露・天道施篇》)不恒其德,或承之羞。
(《论语・子路》)
2人称代词“之”的语义解释在古代汉语中,“之”用做代词时一般称代第三人称,但在有的情况下偶尔也会称代第
一、第二人称。
例如:
子见南子,子路不说。
夫子矢之曰:
“予所否者,天厌之!
天厌之!
”(《论语・雍也》)。
这里的“之”就是指代孔子自己。
“之”用做第三人称代词时没有单复数之分,既可以指代单数,也可以指代复数。
比如:
庄公寤生,惊姜氏,故名日“寤生”,遂恶之。
(《左传・隐公元年》)这里的“之”表示单数。
彼陷溺其民,王往而征之,夫谁与王敌?
(《孟子・梁惠王上》)这里的“之”表示复数。
3.古代汉语中第三人称代词“其”的句法功能及语义解释
3.1人称代词“其”的句法功能代词“其”在句子的结构中通常处于领位,也可以在句子中用做主语。
“其”不仅可以用做主语,也可以作为主谓结构中的小主语和单复句中的分句主语。
下面将从这两个方面进行论述:
(1)代词“其”用作定语。
在这种情况下,“其”通常作为句子的主语或者宾语,组成、和三中结构,例如:
晋公子广而俭,文而有礼,其从者肃而宽,忠而能力。
(《左传・僖公二十三年》)君子爱其君而知其罪,不惮征缮以待秦命。
(《左传・僖公十四年》)公出,自其厩射而杀之。
(《左传・宣公十年》)
(2)代词“其”用作主语。
用作主语时,通常与后面的动词或者动词短语组成格式,主谓结构既可以担任句子的主语,也可以用做动词宾语和介词宾语。
例如:
其为人也好善。
(《孟子・告子下》)恶莠恐其乱苗也。
(《孟子・尽心下》)泰伯,其可谓至德也已矣。
(《论语・泰伯》)
3.2人称代词“其”的语义解释人称代词“其”在称代对象方面与“之”相似,在大多数情况下称代第三人称,但有时也用来称代第
一、第二人称。
称代第三人称时,主要指代上文中出现的人或者物,例如:
宫之奇以其族行。
(《左传・僖公五年》)这里的“其”表示动作的实施。
“其”用作第一人称往往表示说话者的自称。
例如:
臣不才,不胜其任,以为俘馘。
(《左传・成公三年》)
4.从修辞角度看“其”、“之”的特殊用法在一般情况下,“其”、“之”在古汉语中用作第三人称代词时分别作为定语和宾语,但在有的情况下可以灵活地用作第一人称代词和第二人称代词。
在这种情况下,“其”、“之”在修辞表达上更加委婉,因此也就使其具有了修辞的功能。
4.1“其”活用为第
一、第二人称代词“其”用作第一人称时,可以翻译为“我的”等,例如:
足下哀其愚蒙.赐书教督以所不及,殷勤甚厚。
(杨恽《报孙会宗书》)在这里“其”代指“我”,以避免稳重重复出现“我”字,使表达的语气更加委婉。
“其”用作第二人称时,可以翻译为“你的”等,例如:
故以为其爱不若燕后。
(《战国策・越策四》)这里的“其”表示第二人称,代指赵太后,这种表达减轻了责备的语气。
4.2“之”活用为第
一、第二人称代词“之”用作第一人称时,可以翻译为“我”等,例如:
会请先。
不入,则子继之。
(《左传・宣公二年》)这里的“之”相当于“我”。
“之”在一定的情况下可以活用为第二人称代词,例如:
谏而不入,则莫之继也。
(《左传・宣公二年》)这里的“之”是用作第二人称,“莫之继”可以翻译为“没有谁能代替您去进谏了”。
5.总结总而言之,像“之”、“其”这类第三人称代词在古汉语中一直存在比较大的争议,相比于“他”这种代词,“之”、“其”还不具备独立、自如承担第三人称代词的全部功能。
但是,在古汉语的语言体系中我们发现,它们是分工合作、各司其职的,能够较为综合地表达第三人称的范畴,在古汉语的代词系统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作者单位:
西南民族大学)参考文献:
孙素娟.中国古汉语第三人称代词研究.世界华商经济年鉴・科学教育家,201X,
(8):
15
7.
内容简介:
摘要:
在我国司法体制改革和工作机制改革过程中,社区矫正发挥着重要作用。
而社区矫正人员思想政治教育是社区矫正的重要环节,因此应当明确社区矫正人员的特殊性,认识到社区矫正人员思想政治教育的困境,从而探究出相应对策,改进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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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我国司法体制改革和工作机制改革过程中,社区矫正发挥着重要作用。
而社区矫正人员思想政治教育是社区矫正的重要环节,因此应当明确社区矫正人员的特殊性,认识到社区矫正人员思想政治教育的困境,从而探究出相应对策,改进社区矫正人员思想政治教育的制度构建和人员配备。
关键词:
社区矫正人员;思想政治教育;困境;对策我国的社区矫正法律制度是对判处管制、缓刑以及假释的罪犯依法进行社区矫正,这项举措对我国司法体制改革和工作机制改革具有重大意义。
而社区矫正人员思想政治教育也是社会矫正的重要内容,主要是指司法行政部门或组织解决社区矫正人员的思想问题,并改变社区矫正人员的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社区矫正人员能够顺利的回归社会,将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现状及困境进行分析,从而探究社区矫正人员思想政治教育对策。
一、社区矫正人员的现状及困境近些年随着多元化帮扶体系的构建,社区矫正人员的帮扶领域也得到了扩展,多元化的帮扶主体共同为社区矫正人员的困难群体提供多种形式的帮扶,并且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社区矫正人员多数经济条件较好,保持着服刑之前的生活水平,较少遇到难以解决的生活问题。
而少数社区矫正人员的基本生活问题极为突出,而这些社区矫正人员的困境得不到及时解决,严重阻碍社区矫正人员思想政治教育的开展,并成为社区矫正人员重新犯罪的重要原因。
因此加强社区矫正人员思想政治教育的有效性,应当从社区矫正人员的生活问题加以分析,才能结合实际,充分发挥社区矫正人员思想政治教育的作用。
1.1就业方面社区矫正人员在重新就业的过程中,部分社区矫正人员的文化程度较低,人力资本的匮乏,使得社区矫正人员并不具备相应的劳动技能,导致人力资本匮乏,无法适合社会劳动力的需求。
另一方面,社区矫正人员的就业观念存在偏差,并不愿从事体力劳动类的工作,对于公子的要求过高,没有立足实际,一味期望获取高收入。
社区矫正人员的就业问题不能解决,将会增加社区矫正人员的重新犯罪几率,严重影响到社区矫正人员思想政治教育的成效,使得思想政治教育内容无法与现实生活相结合,并增加社区矫正人员对于思想政治教育的抵触。
针对社区矫正人员的重新就业,社区矫正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应当与帮扶工作相结合,将就业环节作为工作重点,为社区矫正人员提供多种形式的就业帮助。
并根据社区矫正人员的就业困难的特点,为社区矫正人员进行劳动技能培训,并通过社区矫正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帮助社区矫正人员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帮助社区矫正人员根据自身的劳动技能和文化程度,选择适合的工作岗位。
社区矫正人员的家庭关系由于以往的认识偏差,会加剧家庭关系的紧张程度,甚至造成家庭破裂,从而造成社区矫正人员丧失对生活的追求,产生自暴自弃的心理倾向,使得社区矫正人员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无法顺利开展。
社区矫正人员家庭关系的紧张原因主要由于家人的冷漠和不接纳,婚姻生活的破裂以及子女的养育问题,社区矫正人员回到家中生活,家人会因以往的认识偏差,产生非常冷淡的态度,使得社区矫正人员的心理倾向更为偏激,并滋生犯罪心理,以此来逃避生活。
家人的不接纳也是社区矫正人员无法正常生活的重要因素,家庭破裂和子女的抚养问题,使得社区矫正人员的贫困程度进一步加剧。
家庭关系是社会个体获得基本支持和资源的基础平台,紧张的家庭关系会对社区矫正人员的心理倾向造成重要影响。
因此社区矫正人员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应当经常前往家庭关系紧张的社区矫正人员进行走访,针对社区矫正人员的家庭交往方式,开展相应的家庭治疗,为社区矫正人员建立良性家庭互动模式,进行合理的心理健康辅导,帮助社区矫正人员完善家庭关系,缓解精神压力。
1.3心理健康方面社区矫正人员的服刑初期,很容易受到生活困境,并产生不同程度的是心理问题,因为自己的“罪犯”身份遭到歧视,从而不愿与他人交往,心里自卑孤僻,并容易被激怒,或仇视社会。
社区矫正人员的心理问题会影响到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进展,并使得社区矫正人员产生重大心理危机,不利于社区矫正人员回归社会。
1.4社会民众不理解社区矫正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并不能得到普遍民众的理解,许多社区矫正工作者利用自身社会资源,为社区矫正人员提供相应的工作机会或保障形式,却得到了部分民众的反对与质疑,认为他们的工作问题都无法解决,社区矫正人员工作者却积极为罪犯解决工作,因此社区矫正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在开展的过程中,会由于社会民众的不理解,阻碍思想政治教育的进程。
1.5社会保障制度的排斥在社会救助方面,社区矫正人员的就业与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关系并不合理,社区矫正人员随着生活稳定,在重新就业的过程中,却会被取消最低保障金,对于社会矫正人员来说,领取最低保障金要大于重新就业的收益,这也使得许多社区矫正人员放弃了重新就业的心理,减缓了社区矫正人员回归社会的进程,也为社区矫正人员思想政治教育带来了较大的困难。
1.6社会资源紧张社区矫正人员思想政治教育人员主要是社会志愿组织或志愿者,作为社区矫正帮扶的重要力量,社区矫正人员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会由于社会资源紧张,难以达到理想水平。
二、社区矫正人员思想政治教育对策
1明确教育原则由于社区矫正人员的特殊性,社区矫正人员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在开展的过程中,应当明确教育原则,根据以往思想政治教育存在的问题,明确分清“帮”与“教”的侧重点,不能模糊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的概念和重点,拓展社区矫正教育主体,增加社区矫正教育的深度,并未社区矫正人员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提供强制性保障,从而探索多样化教育的改造途径。
2邀请专业人员授课根据社区矫正人员存在的心理问题,社区矫正人员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应当充分利用社会资源,进行共同教育矫正。
邀请专业人员举办相应的心理健康知识讲座,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鼓励,并及时调整社区矫正人员的心态情绪,让社区矫正人员能够积极融入社会,敢于承受压力。
3直观教育,感受生活社区矫正教育缺乏强制性保障,因此应当将思想政治教育延伸到社会领域,通过直观的教育让社区矫正人员能够充分感悟生活,加强社区矫正人员的在刑意识,提高社区矫正人员的自觉性,服从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积极回归社会,并通过互动形式的矫正教育,提高教育效果。
4多样化教育形式由于社区矫正人员的特殊性,社区矫正人员思想政治教育也应当采用多样化的教育方式,将“帮”与“教”充分结合,在解决社区矫正人员实际问题的过程中,加强社区矫正人员思想政治教育,从而提高改造效果,在日常工作中,通过温暖行动,为社区矫正人员带来人性化的关怀,并利用家访的机会,辅导社区矫正人员思想政治教育。
5定期组织集中教育社区矫正人员思想政治教育应当深入矫正教育,强化矫正人员的精力,让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从日常事务性工作中抽出时间,定期组织集中教育,结合不同时期的中心工作和法制教育内容,组织社区矫正人员,并进行集中授课,根据不同的侧重点,开展相应的警示教育、法规教育和形势教育,将法制教育与时事政策充分结合,提高社区矫正人员思想政治教育的有效性。
(作者单位:
西南石油大学法学院)参考文献:
杨清艳;,叶茹娜.矫正教育提升社区矫正质量.人民调解,201X,(07):
37-39
内容简介:
摘要:
认知语言学认为隐喻占据了语言大部分的表述,隐喻来源于人的身体和生活经验,同时也会收到文化背景和生活环境的影响。
两种语言中的火的隐喻意义既有相同的地方也有不同的地方。
从认知和文化角度对汉语和英语中的火进行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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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认知语言学认为隐喻占据了语言大部分的表述,隐喻来源于人的身体和生活经验,同时也会收到文化背景和生活环境的影响。
两种语言中的“火”的隐喻意义既有相同的地方也有不同的地方。
从认知和文化角度对汉语和英语中的火进行相关的隐喻意义对比分析,探讨其共性和个性产生的原因,丰富了隐喻的普遍性和差异性层面的对比分析。
关键词:
火;fire;隐喻;对比概念隐喻源于Lakoff和Johnson合著的MetaphorsWeLiveB一书中,Lakoff在TheContemporarTheorofMetaphor中系统论述了该理论。
他认为隐喻是一种认知手段,从根本上讲是概念性的而不是语言层面上的,故Lakoff称之为概念隐喻。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每当有新的概念、新的范畴出现的时候,我们不是无止境地创造新词,而是利用大脑认知活动的特点,通过意象图式的作用,将新的认识的抽象概念与已知的事物相互联系起来,找到它们之间的关联之处,用已知的具体的事物表达新的抽象的概念,这样就会产生了两个认知域,即源域到目标语的认知映射。
隐喻概念植根于语言,而思维植根于文化。
由于自然条件、社会环境和历史传统的区别,不同的民族对同一类客体观察和理解的角度往往有所不同。
所以,不同文化传统的民族对同一事物可能有不同的隐喻方式及其表达。
“火”和“fire”的隐喻共性隐喻是基于我们日常经验中的相关性,会引导我们获得基本隐喻,隐喻的基本作用是从原始域将推理类型映合到目的域。
就火的本义来看,中英文都是一样的,英汉民族对于火的直接认知是相同的,火是人类生活的必需品,火带给人们光和热,同时也会带给人们灾难。
工具认知语言学家认为,人类对于任何目标域的理解都来自于对物理世界的体验。
人们对自己熟悉的事物“火”的认识构成了人们对工具域进行概念化的基础。
火是人类生存的一个基本的工具具有许多功能,如照明、取暖、烹饪等。
在认识其他食物的过程中,人们自然会把对“火”这些属性的认识映射到其他具体的工具域中。
(1)在《青玉案》词中“蓦然回首,那人却在灯火阑珊处”,此处“灯火”就是从“火”引申出来的,把火作为照明的工具。
在英语中,作为工具使用是“fire”的主要意义之一。
火;(燃烧着的)燃料,柴火
(2)Animalsareusuallafraidoffire.动物通常都怕火。
灾难和战争“火”作为工具时可以给人类生活带来便利,但同时可能引起灾难;它既可以延续人类的生命,但同时也会摧毁人类的生命。
中国人把“火”的这种认知体现在了语言上,在汉语中我们有“火灾、火场、火势”等,都表示由“火”引起的自然灾害或认为灾害。
(3)在抗洪抢险中,广大官兵为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赴汤蹈火!
在所不辞。
这句话出自一片新闻报道之中,其中“赴汤蹈火”的火当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火”,而是指“水灾”,表示灾难。
(4)“烽火连三月,家书抵万金”――杜甫《春望》此处的“烽火”指的就是战争。
英语中“Fire”同样存在着“灾难和危险”这一隐喻映射的表达方式,相比之下,英语中的“Fire”在大多数情况下都是喻指灾难中的火灾。
英语中,的确没有找到和汉语“烽火”完全对应的词语,但是汉语的“烽火”实实在在喻指了“战争”。
可是我们可以找到英语的“fire”在地道的英文用法中有“战争”的意思。
(5)Theerealasreadtogothroughfireandater.他们随时准备为朋友赴汤蹈火。
(6)Thepolieopenedfireonthepr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