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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施工合同的质量控制条款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丁晓欣
第四章施工合同的质量控制条款
工程施工中的质量控制是合同履行中的重要环节。
施工合同的质量控制条款涉及许多方面的因素,任何一个方面的缺陷和疏漏,都会使工程质量无法达到预期的标准。
一、标准、规范和图纸
1.合同使用标准、规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规定,为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
建设工程施工的技术要求和方法即为强制性标准,施工合同当事人必须执行。
《建筑法》也规定,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的要求。
因此,施工中必须使用国家标准、规范;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的、规范的,使用行业标准的、规范,没有国家行业标准的、规范,使用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标准、规范。
双方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使用标准、规范的名称。
发包人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白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响应的标准、规范时,可以由合同当事人约定工程使用的标准。
首先,应有发包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若发包人要求工程使用国外标准、规范时,发包人应当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因为购买、翻译和制定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图纸
建筑工程施工应当按照图纸进行。
在施工管理中的图纸是指由发包人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经工程师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按时、按质、按量提供施工所需图纸,也是保证工程施工质量的重要方面。
(1)发包人提供图纸在我国目前的建设工程管理体制中,施工所需图纸主要有发包人提供(发包人通过设计合同委托设计单位设计)。
在对图纸的管理中,发包人应当完成以下工作。
发包人应当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
承包人如何需要增加图纸套数,发包人应当代为复制,发包人代为复制意味着发包人应当为图纸的正确性负责。
如果对图纸有保密要求的,应当承当保密措施费用。
对于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承包人应完成以下工作:
a.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b.如果专用条款对图纸提出保密要求的,承包人应当在约定的保密期限内承担保密业务;
c.承包人如果需要增加图纸套数,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使用国外活着境外图纸,不能满足施工需要时,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复制、重新绘制、翻译、购买标准图纸等责任及费用承担。
工程师在对图纸进行管理中,重点是按照合同约定按时向承包人提供图纸,同时,根据图纸检查承包人的工程施工。
(2)承包人提供图纸有些工程,施工图纸的设计或者与工程配套的设计有可能由承包人完成。
如果合同中有这样的约定,则承包人应当在其设计资质允许的范围内,按工程师的要求完成这些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在这种情况下,共曾是对图纸的管理重点是审查承包人的设计。
二、材料设备供应的质量控制
工程建筑的材料设备的供应控制,是整个工程质量控制的基础。
建筑材料、构配件生产及设备供应单位对其生产或者供应的产品质量负责。
而材料设备的需方则应根据买卖合同的规定进行质量验收。
1.材料设备的质量及其他要求
(1)材料生产和设备供应单位应具备法定条件建筑材料、构配件生产及设备供应单位必须具备响应的生产条件、技术装备和质量保障体系,具备必要的检测人员和设备,把好产品看样、订货、储存、运输和核验的质量关。
(2)材料设备质量应符合要求
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现行有关技术标准规定的合格标准和设计要求。
符合在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或其他包装上注明采用的标准,符合以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说明。
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3)材料设备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应符合的要求
有关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有中文表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产品包装和商标样式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要求。
设备应有产品详细的使用说明书,电器设备还应附有线路图。
实施生产许可证或使用产品或产品质量认证标志的产品,应有许可证或质量认证的编号、批准日期和有效期限。
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时的质量控制
(1)双方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一览表对于由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双方应当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一览表,作为合同附件。
一览表的内容应当包括材料设备种类、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的时间和地点。
发包人按照一览表的约定提供材料设备。
(2)发包方供应材料设备的验收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其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并对这些材料设备的质量负责发包人应当在其所供应的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
(3)踩材料设备清点后的保管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经双方共同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发包人支付相应的保管费用。
因承包人的原因发生损坏丢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发包人不按规定通知承包人验收,发生的损坏丢失由发包人负责。
(4)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与约定不符时的处理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与约定不符时,应由发包人承担有关责任,具体按照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材料设备单价与合同约定不符时,由发包方承担所有差价;
材料设备种类、规格、型号、数量、质量等级与合同约定不符时,承包方可以拒绝接受保管,由发包人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的规格、型号与合同约定不符时,承包人可以代为调剂串换,发包人承担相应的费用;
到货地点与合同不符时,发包方负责运至合同约定的地点;
供应数量少于合同约定的数量时,发包人将数量补齐,多于合同约定的数量时,发包人负责将多出的部分运出施工现场;
到货时间早于合同约定书时间,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到货时间迟于合同约定的,由发包人承担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发生延误,相应顺延工期,发包人赔偿由此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
(5)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使用前的检验或试验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进入施工现场后需要在使用前检验或试验的,由承包人负责,费用由发包人负责。
即使在承包人检验通过后,如果又发现材料设备有质量问题的发包人仍应承担重新采购及拆除重建的追加合同款,并响应顺延由此延误的工期。
3.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质量控制
对于合同约定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应当由承包人选择生产厂家或者供应商,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活着供应商。
(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验收承包人很据专用条款的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工程需要的材料设备,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
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验收。
这是工程师的一项重要职责,工程师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有关标准进行验收。
(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要求不符时的处理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或者要求不符时,工程师可以拒绝验收,由承包人按照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工程师发现材料设备不符合设计或者标准要求时,应要求承包方负责修复、拆除或者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工期不予顺延。
(3)承包人使用代用材料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须经工程师认可后方可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由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
(4)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检验或验收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照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三、施工企业得质量管理
施工企业的质量管理式工程师进行质量监控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工程师应当协助和监督施工企业建立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的经理,要对本企业的工程质量负责,并建立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
施工企业的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要协助经理管理好质量工作。
施工企业应当逐级建立质量责任制。
项目经理要对本施工现场内所有单位工程的质量负责;栋号长要对单位工程质量负责;生产班组长要对分项工程质量负责。
现场施工员、工长、质量检验员和关键工种工人必须对经过考核取得岗位证书后,方可上岗。
企业内各级职能部门必须按企业规定对各自的工作质量负责。
施工企业必须设立质量检查测试机构,并有经理直接领导,企业专职质量检察员应抽调有实践经验的独立工作能力的人员充任。
任何人不得设置障碍,干预质量检测人员依章行使职权。
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必须送实验室检验,并经实验室主任签字认可后,方可使用。
实行总分包的工程,分包单位要对分包工程的质量负责,总包单位对承包的全部工程质量负责。
国家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推行质量体系认证制度。
施工企业根据自身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结构申请质量体系认证。
四、工程验收的质量控制
工程验收是一项以确认工程是否符合施工合同规定目的的行为,是质量控制的最重要的环节。
1.工程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者专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发包人对部分或者全部工程质量有特殊要求的,应支付由此增加的追加合同价款,对工期影响的应给予相应顺延。
达不到约定标准的工程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可要求承包人返工。
承包人应当按照工程师的要求返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
因承包人的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又承包人承担返工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因发包人的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发包人承担返工的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因双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责任由双方分别承担。
双当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专用条款约定的工程质量监督部门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2.施工过程中的检查和返工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工程师及其委派人员对工程的检查检验,是他们一项日常性工作和重要职能。
承包人应当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及其委派人员的减产检验。
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可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照工程师及其委派人员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承担由于自身原因导致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检查检验合格后,又发现因承包人引起的质量问题,由承包人承担的责任,赔偿发包人的直接损失,工期不相应顺延。
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正常施工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因工程师指令失误和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
3.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由于隐蔽工程在施工中一旦完成隐蔽,很难再对其进行质量检查(这种检查成本很大)因此必须在隐蔽前进行检查验收。
对于中间验收,合同双方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需要进行中间验收的单项工程和部位的名称、验收的时间和要求,以及发包人应提供的便利条件。
工程具体隐蔽条件和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和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
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
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
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缮后重新验收。
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的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批准,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4.重新验收
工程师不能参加验收,须在24小时向承包人提出书面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
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
无论工程师是否参加验收,当其提出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的要求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拨露或开孔,并在验收后重新覆盖或修复。
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但工期也不予顺延。
5.试车
(1)试车的组织责任对于设备安装工程,应当组织试车。
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
单机无负荷试车。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由承包人组织试车。
只有单机运转达到规定要求,才能进行试车。
承包人应在试车前48小时书面通知工程师,通知书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
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
试车通过,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联动无负荷试车。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由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书面通知承包人。
通知书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准备工作和试车记录。
试车通过,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投料试车。
投料试车,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全部负责。
如果发包人要求承包方配合或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时,应当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2)试车的双方责任
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当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
承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重新购置和修理,承包方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
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发包人承担以上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者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均由发包人承担。
工程师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修改意见,或试车合格而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后24小时后,记录自行生效,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3)工程师要求延期试车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24小时向承包人提出书面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试车,承包人可自行组织试车,发包人应当承认试车记录。
6.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是全面考核建设工作,检查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
(1)竣工工程必须符合的基本要求竣工交付使用的工程必须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中规定的各项内容,达到国家规定的竣工条件;
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及合同规定的要求,并经质量监督机构和定位合格;
工程所用的设备和主要建筑材料、构件应具有产品质量出场检验合格证明和技术标准规定必要的进场实验报告;
具有完整的工程技术档案和竣工图,已办理工程竣工交付使用的有关手续;
已签署工程保修证书。
(2)竣工验收中承发包双方的具体工作程序和责任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
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
发包人受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
承包人按要求修改。
由于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者工程部位需甩项竣工时,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各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办法。
建设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交付使用。
发包人强行使用的,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但在这种情况下法宝恩主要是对强行使用直接产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承担责任,不能免除承包人对工程的保修责任。
五、保修
我国《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
建筑工程办理交工验收手续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因勘察、设计、施工、材料等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应当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
所谓质量缺陷是指工程不符合国家或行业现行的有关技术标准。
设计文件以及合同中对质量的要求。
1.质量保修书得内容
承包人应当早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合同附件。
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
质量保证期;
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金的支付办法。
《建筑工程合同(示范文本)》修订后,作为其附件3的《工程质量保修书》曾规定发包人可向承包人收取质量保修金。
但是由于我国对建筑工程的质量保修期限较长,这一规定使得承包人大量资金长期扣留于发包人手中,不利于承包人的资金周转,因此建设部于2000年对其进行了修订,并将修订后的《工程质量保修书》更名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一并推行。
2.工程质量和保修范围内容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
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是国家强制性的规定,合同当事人不能约定减少国家规定的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工程质量的保修内容由当事人在合约中约定。
3.质量保证期
质量保证期是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分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证期。
合同双方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工程约定质量保证期,但双方的约定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质量保证期。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办法的《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对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分别规定:
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屋和外作面的防渗漏,为5年;
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和供冷期;
电器管线和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4.质量保修责任
(1)保修工作程序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时,发包人或房屋建筑所有人向施工承包人发出保修通知。
承包人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在保修书约定的时间内及时到现场核查情况,履行保修义务。
发生涉及结构安全或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紧急抢修事故时,应在接到保修通知后立即到达现场抢修。
若发生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缺陷,发包人或房屋建筑所有人应当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后,施工承包人实施保修,由原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对保修的监督。
保修完成后,发包人或房屋建筑所有人组织验收。
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保修,还应当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保修责任
在工程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
如果因使用不当或者第三方造成的质量缺陷,以及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缺陷,则不属于保修范围。
保修费用由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若承包人不按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经发包人申告后,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包人也有权另行委托其他单位保修,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保修期限内因工程质量缺陷造成工程所有人、使用人或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害时,受害方可向发包人提出赔偿要求。
发包人赔偿后向造成工程质量缺陷的责任方追偿。
因保修不及时造成新的人身、财产损害,由造成拖延的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承包人不再承担保修的义务和责任。
若需要继续使用时,产权所有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鉴定。
根据鉴定结果采取相应的加固、维修等措施后,重新界定使用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