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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康德伦理学

【内容摘要】本文以康德对道德源泉的论证为线索,主要探讨了康德关于道德的内涵、先验的道德法则如何向有限的理性存在者开显出来,即绝对命令;我们为何能按照绝对命令的要求来行动,即自由意志;自由意志的实在性在哪里,即理性事实;德性与幸福的配享问题,即灵魂不朽和上帝存在。

【关键词】道德、自律、至善、善良意志、绝对命令、上帝存在

1、理论背景

西方伦理史上,尤其在近代对伦理学上的一些根本性的问题,即道德的来源、德性与幸福的关系,自由与必然等问题,有过长期的争论,存在根本对立的看法。

康德综观了历史上各个学派的观点,认为他们都存在片面性,不是科学的道德学。

康德要建立一个超越各个学派伦理思想体系的伦理学,找出一个具有普遍性和必然性的道德法则。

关于道德来源问题,康德把历史上各个学派的看法基本上分为两大派:

一派从经验引出道德原则;另一派从神的意志引出道德。

康德认为这两派都没有真正找到道德的来源。

康德通过总结这两大派的观点,他为自己提出的四项基本任务来论证他的伦理学:

第一基本任务是对道德概念做出规定,即道德是作为职责心的道德。

第二基本任务是把道德应用到有限的理性存在者的情况中,从而导向绝对命令。

第三基本任务是揭示道德在意志自律中的起源,即道德的起源在于意志的自立法与自守法。

第四基本任务是力求通过理性事实来证明道德的现实性,即因为道德意识是理性的一个事实,所以道德是现实的。

至此,康德认为伦理怀疑论已经在原则上被克服。

最后,为了保证在经验世界中德行与幸福能够相称,他提出了指向宗教哲学的灵魂不朽与上帝存在的学说。

二、善良意志

康德建立了一个真善美的庞大的思想体系,在他的整个思想体系中,伦理学高于哲学。

他认为,人首先为自己立法,成为自己的主人,才能够为自然立法,成为自然的主人。

因此,道德的价值高于知识的价值,研究人的内心世界的科学高于研究宇宙的科学。

并且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基础》第一章的第一句话就提出“在世界之中,一般地,甚至在世界之外,除了善良意志,不可能设想一个无条件善的东西。

”通过这一表述,康德对道德进行了规定:

所谓道德就是无条件的善,并且把这种善从所有其他的善的概念中突显出来。

并进一步指出:

“善良意志,并不因它所促成的事物而善,并不因它期盼的事物而善,也不因它善于达到预定的目标而善,而仅是由于意愿而善,它是自在的善。

并且,就它自身来看,它自为地就是无比高贵。

”也就是说,无条件的善是绝对的善,是没有任何限制条件的,它是自在的,并且不带任何其他意图的善。

它不因任何对象、目的以及手段而有所增加或损减,它自身之内就具有价值。

因此,善良意志具有任何东西或者品质都无法比拟的绝对价值,它虽然不是唯一的善和全部的善,却是最高的善。

康德指出,人是有理性的,而理性的真正使命就是去产生在其自身就是善良的意志。

因此,善良意志是人自身意志的规定而非外界强加的,是一种自由的行为,这就是康德所说的“意志自律”。

由于理性的功能就是产生一种自在善良的意志,所以善良意志不是外界给予的而是理性自身产生的,它来自于理性,因而它具有任何东西都无法匹敌的绝对价值。

并且,善良意志的绝对价值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其一,善良意志是配享幸福的不可或缺的条件。

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基础》的第一章写道:

“一个有理性而无偏见的观察者,看到一个纯粹善良意志丝毫没有的人却总是气运亨通,并不会感到快慰。

这样看来,善良意志甚至是值不值得幸福的不可缺少的条件。

”因此,善良意志是我们配享幸福的首要条件。

其二,善良意志是一切其他东西的条件。

康德认为,无论是精神上的才能,还是性格上的素质或者幸运所致的东西,如果不是以善良意志为出发点,那么这些特性与东西就有可能变成最大的恶。

“理解、明智、判断力等或者说那些精神上的才能勇敢、果断、忍耐等,或者说那些性格上的素质,毫无疑问,从很多方面看是善的并且令人称羡。

然而,它们也可能是极大的恶,非常有害,如若那使用这些自然禀赋,其固有属性称为品质的意志不是善良的话。

3、绝对命令

绝对命令是对道德行为的最高判断程序。

它直接从作为绝对善的道德概念中得出,所以是“绝对的”;它与有限的理性存在者相联,所以是“命令”。

因为有限的理性存在者,不仅属于理智世界,同时也属于感性世界,理性时常会受到感性的诱惑而不遵循道德法则,所以是“我应该”。

而道德法则对于彻底善良的意志来说只是类似于喜爱。

因此,绝对命令只是适应于有限的理性存在者,通过它把先天的道德法则牵引到其身上。

康德通过理性影响范围的不同,把命令式分为假言命令和绝对命令。

假言命令是某些客观原则以追求某种目的为条件而产生的。

它们的普遍公式是,“如果我想要这一目的,我应该这样做。

”绝对命令,则是由某些无条件的客观原则产生的,它们是一个完全理性的行动者所必须遵循的,不以对某种预期目的的想望为依据。

它们的一般公式是,“我应该为某事”,而不须一个“如果”为前提条件,这些命令是无条件的,所以是必然的、绝对的。

道德,这种无条件的命令,它们所指定的行为在道德上是善良的,在于它们自身就是善良的,而不是仅仅作为达到其它目的的工具而善良。

在假言命令的情况中,一切理性都具有的严格必然性是被包裹在一种非必须的前提条件中的。

而在绝对命令中一切限制性前提都被排除在外,因为只要遵循无限善的标准,道德约束就无任何保留地有效。

由于绝对命令是无条件的责任,所以它是普遍有效的。

无例外地和必然地有效。

因此,这种严格的普遍性可以被视为道德的认识标记和尺度。

在这种严格的普遍性尺度下,康德提出了绝对命令的基本形式:

“要只按照你同时认为也能成为普遍法则的准则去行动。

”除了基本形式,康德更进一步从自然规律公式、自在目的公式、以及自律性公式几方面对绝对命令进行阐释。

但康德认为绝对命令只有一个,这就是基本形式,而其它的公式都是从这一基本形式自身中引申出来的,目的是为了使道德法则更加接近我们的感性直观。

自然规律公式:

“你的行动,应该把行为准则通过你的意志变为普遍的自然规律。

”这一公式,虽然从属于绝对命令的基本形式,但这一公式提出了一个自然规律的类比,并通过这个类比,使基本形式中的“普遍法则”更加接近我们的经验直观。

并且,正是通过这一类比,使绝对命令的判断程序得以应用到有限的理性存在者之上。

当你行动的时候,如果你的行为准则可以变成普遍的自然规律,那么你的行为准则在道德上就是正当的。

自在目的的公式:

“你的行动,要把你自己人身中的人性,和其他人身中的人性,在任何时候都同样看作是目的,永远不能只看作是手段。

”这一公式提出了一切行为的第二个方面。

全部有理性的行为,不但有一个原则,还必须有一个目的。

目的和原则一样可以是主观的,为一个人已选定的。

主观目的或相对目的,是一个特殊行动者所追求的目的,它的价值是相对的、有条件的。

如果理性也能给予我们以客观目的,这个目的在一切场合下都要为完全理性的行动者所必然寻求,它们具有绝对的、无条件的价值。

同样,这个目的也将是一个有限的理性行为者所应该追求的目的。

这样的目的不能仅仅只是我们行动的产物,因为,正如我们所看到的,只是我们行动的产物不能具有无条件的、绝对的价值。

它们必须是已经存在着的目的。

仅是它们的存在就赋予我们以职责,竭尽全力去追求。

这样的目的称之为自在目的,而唯有人身才能称之为自在目的。

因为,唯有他们才能具有无条件的、绝对的价值。

因此,把他们简单地当作达到目的的工具来使用是错误的。

并且,没有自在目的也就没有无条件的善,没有行为的最高原则,对于有限的理性存在者人类来说,也就没有绝对命令。

因此,康德说:

“不论是谁在任何时候都不应把自己和他人仅仅当作工具,而应该永远看作自身就是目的。

”关于人身的目的原则,康德认为,在这里这一原则不能来自经验,而只能来自纯粹理性。

因为,人身的目的原则具有普遍、必然性,对一切有理性的存在者都适用,同时人身不能作为主观目的的对象,而是被当作作为规律而成为一切主观目的之最高条件的客观目的。

因此,我们的行动,不仅需要一个自然的普遍原则,同时也需要一个自在的目的原则。

自律性公式:

“你行动所依从的准则,更能同时使其自身成为像自然普遍规律那样的对象。

”这一公式初看起来,似乎只是普遍规律公式的重复,不过它却把绝对命令解释得更加清楚。

按照这一公式,绝对命令不但命令我们遵循道德律,并且命令我们遵循一个我们作为理性存在者自身所制订的道德律,这个规律我们自身通过我们的准则而加以特殊化。

我们不但看到,我们被强制去服从具有普遍性的规律,它对一切理性存在者都是客观有效的。

我们还看到理性存在者作为主体意志就是绝对命令的根据。

如果事情是这样的话,那么我们被迫去服从的规律,必定就是我们自身意志的产物,因为我们是理性存在者。

这就是说,规律以一切理性存在者意志的理念为根据,这意志就是制订普遍规律的意志。

四、灵魂不朽与上帝存在

康德在克服了伦理学上的经验论和怀疑论之后,指向了宗教哲学的公设学说。

幸福不是道德行为的出发点和归宿,但理性要求有德者应该享有幸福,而经验世界中恰恰充满了有德之人得不到幸福,而有幸福的人却无德性,这就产生了德性与幸福的二律背反。

对于这个问题,康德认为人作为有理性的存在者,在其根基里蕴藏着理性的自由。

然而,自由毕竟是理智世界里的事,所以并不能保证有德性的人在经验世界里享有相应的幸福。

在这里德性与幸福之间没有一定的因果关系,不能从德性推出幸福,同样,也不能从幸福推出德性。

就像《纯粹理性批判》里的二律背反一样,只有把德性与幸福当作两个原则上不同领域里的事情来看,才能避免这种矛盾。

德性是自由领域的事,而幸福是自然领域的事,两者本碰不到一起,之所以有矛盾,只是因为我们把自然领域中的关系看作了自由领域与自然领域之间的关系。

康德认为,要使德性与幸福不但不产生矛盾,而且相互之间要有因果关系,人们就需要宗教。

所以宗教的产生不是盲目的,而是有一种理性的根据的。

康德为自由、德性和自然、幸福的关系,悬设了一个至善的观念。

这里康德所谓的悬设,就其推理的必然性来说,类似于逻辑的证明,就其有对象性来说,又类似于经验的证实;它不具有思辨理性的推论的必然性,而具有实践理性的推论的必然性。

这就是说,实践理性从自由、德性出发,要把握它们与经验幸福之间的因果关系,即自由的因果关系,则必须要承认至善作为一个对象的客观意义。

康德认为,所谓至善是指一种完满的善,而完满是一个整体,这个整体包括至上的善,即德性和幸福的统一。

至善是那样一个世界,在其中,每一个人都有一个完整的善良意志,又是充分地幸福的。

每一个人都尽其最大限度地拥有着两个基本价值。

而道德价值与幸福之间的相称性是一个直接的后果。

因为,康德相信,每个人追求基本价值的能力是相等的,而这源于每个理性存在者都具有理性行为能力的事实。

至善是上帝创世的终极目标,幸福与德性相称的根据是作为上帝意志的神圣性的体现。

康德认为,至善实现的首要条件就是德性,即意向与道德律的完全适合,也就是意志完全抗拒欲望的诱惑,完全出于对道德律的敬重而做出符合道德要求的行为。

但是我们作为有限的理性存在者,是不可能做到这种完善性的,这完全的适合只有神圣的意志才能达到。

但是,德性作为至善的实现条件而被必然的要求着,于是我们就必须假设灵魂不朽。

我们知道,至善包含两个基本价值的实现,其一,道德价值的实现;其二,与道德价值相匹配的幸福的实现。

康德认为,只有假设上帝存在才能使这种幸福成为可能。

幸福是我们作为有限的理性存在者在现世的一种状态,因此,我们对幸福的愿望是适合于我们的理性的;但是道德律是自由法则,因此我们不能从德性推出幸福来;同时我们是有限的理性存在,我们不能出于自己的力量使得德性与幸福相协调。

但是,在对至善的探讨中,我们知道,至善是能够同时也必须被作为纯粹实践理性的对象,那么我们就应当力图去促进至善。

这样一个与自然不同的原因的存在也就被悬设了,即上帝的存在。

我们可以说康德的观点是,我们的人类理性是有限的,除了借助于作为全知、全能、在道德上完美的创始者的力量之外,不存在解决德性与幸福之间相称问题的其他办法。

因为,只有上帝能够彻底洞见我们的心灵和头脑,并相应地调定好我们的幸福。

康德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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